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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分析交通事故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邵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3:00:36  浏览:8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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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分析交通事故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准确制作事故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是我们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该原则强调两点:(1)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也就是“因果关系”;(2)过错的严重程度。这个原则赋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认定交通事故时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激增,交通事故发案率居高不下,交通事故认定成为现代社会关注的焦点。2000年3月8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为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扫除了障碍。从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如今,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案件因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如何依法使用自由裁量权,作好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同时在可能引起的交通事故认定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呢?笔者认为:首先,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其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第三,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第四,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案例:2004年9月,凌晨,晴,某高速公路上直线路段,一驾驶人在过度疲劳的状态下驾驶东风中型货车遇到占用部分行车道正在左侧后轮处修理因故障骑压硬路肩与行车道分界线停放的解放中型货车,东风中型货车驾驶人在车头与解放中型货车左侧车门扶手几乎平齐时,才发现解放中型货车,导致二修车人与东风中型货车右侧后轮碰撞后当场死亡。
该高速公路为双向四车道,发生事故时,东风中型货车在右侧行车道内行驶,装载符合法律规定。驾驶人自述车速为40km/h,路面上没有该车的制动印记。解放中型货车停车时占用行车道65cm,行车道宽385cm,右侧行车道内散落有手电筒、扳手、该车左后轮处有卸下的半轴螺丝。危险报警闪光灯持续开启,在来车方向没有设置警告标志。
一、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高速公路上驾驶人在顺行方向右侧车道内行驶,驾驶人的义务是:遇到前方车辆时速低于本车车速,(1)有超车的义务;(2)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义务。
东风中型货车以40km/h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该具备的义务是:遇到前方车辆时速低于本车车速,(1)有超车的义务;(2)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义务。
按照《实施条例》规定,东风中型货车的法定时速范围在60km/h—100km/h之间,当东风中型货车以100km/h的速度行驶,遇到前方车辆时速为60km/h时,相对速度差为100-60=40km/h。此时,东风中型货车要保持己方速度,就要驶入超车道,实施超车操作,同时,必须保证超车中双方车辆的安全。
当东风中型货车行驶中接近解放中型货车时,两车的相对速度是40km/h,同时负有同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要求。
解放中型货车因故障车辆无法离开行车道,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八条一款的规定办理,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该车驾驶人没有履行“扩大示警范围”法定义务,也没有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侵犯了东风中型货车的路权,在事故中致使二修车人死亡。
二、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
1、速度(违法停车)在事故中的作用
发生事故前,东风中型货车以40km/h的时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没有影响其他后续车辆的通行,所以,低速行驶仅仅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
发生事故前,东风中型货车以40km/h的时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到前方两个修车人占用了部分行车道修理解放中型货车(速度为零)。此时,两车的速度相对差同样是40km/h。东风中型货车实施的超车过程与正常情况下的超车过程都是消除40km/h的相对速度差,没有任何过高的操作要求。
所以,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对该事故发生没有作用!
2、未依法履行扩大示警范围在事故中的作用
由于驾驶人“过度疲劳”驾驶,在车头与解放中型货车左侧车门扶手几乎平齐时,才发现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解放中型货车,所以,在这种特定的“过度疲劳”状态下,即使依法履行了扩大示警范围的法定义务,东风中型货车驾驶人依然不能发现解放中型货车!因此,解放中型货车未依法履行扩大示警范围对该事故发生没有作用!
综上1、2所述,解放中型货车没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 ”和第六十一条“ 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 ”的法定义务,仅仅只是违法情节,在事故中没有作用!
没有尽到安全超车的义务,是因为“过度疲劳驾驶”。
由于没有尽到安全超车的义务,导致发生事故。
三、过错的严重程度
东风中型货车“过度疲劳”,没有尽到安全超车的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二人在行车道内违法修车的行为增大了事故后果。
四、依法认定事故责任
根据《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东风中型货车驾驶人过度疲劳驾驶,未依法履行安全超车义务,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二人在行车道内违法修车,增大了事故后果,负事故次要责任。
如果简单地以“违法停车后违法修车,侵占后续车辆路权”为由,追究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的交通事故责任,那么,就会放纵对“过度疲劳驾驶”的责任追究,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正、公平”的执法理念。
2004-11-14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十大队 邵军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黄河大道盐湖区人民法院后院 电话:1390359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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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调研工作的委托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调研工作的委托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3)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所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发挥科技进步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实现“科技兴安”的战略思想,我局决定编制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为保证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委托你单位参与规划的调研工作,请根据调研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并支持有关人员开展调研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朱凤山 刘正伟 林岚

联系电话:(010)64463167 64463177(传真)

电子邮箱:aqkj@chinasafety.gov.cn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编制调研工作方案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编制调研工作方案

根据5月7日局长办公会的精神和局领导的具体指示,为高效、优质、按时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特制定“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编制调研工作方案。

一、调研工作组织

调研协调组:

组长:何学秋

成员:张宏波、朱凤山、曹宗理、陈国新、安国森、罗音宇、王海军、赵瑞华、李生盛、丁 昆

具体调研工作分五个小组进行,分组如下:

1.煤矿组

承担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成员单位:中国矿业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2.非煤矿山组(含油气开采)

承担单位:长沙矿山研究院、中石油规划研究总院

成员单位:北京科技大学、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3.石化及危险化学品组

承担单位:中国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

成员单位: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

4.其他专业组(除矿山、石化及危险化学品外各专业领域)

承担单位: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成员单位:交通部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清华金门建筑安全研究中心

5.综合组(宏观环境、国外情况和相关社会科学领域)

承担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成员单位:煤炭信息研究院、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华北科技学院

二、调研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1)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2)本专业领域已制定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国家或行业)情况;

(3)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包括近5年来灾害类型、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对企业和社会的影响、事故主要原因分析;国外发达国家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4)本专业领域企业技术现状。

2.安全科技现状情况

(1)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科技现状(包括管理科学技术),及与国际上的比较;

(2)近5年安全科研情况,项目数量、类型、级别、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效果,主要研究方向;

(3)近5年安全科技投入情况,资金渠道(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及其他),企业安全科技投入占产值的比例,安全科技投入的主要方向;

(4)安全科技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安全科技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5)本专业领域已取得的先进、实用安全科学技术和装备情况及推广的可行性、必要性;

(6)在2010年之前,应淘汰的安全技术和装备;

(7)安全科技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基础性研究、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安全示范工程和科研成果转化、推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迫切性。

3.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思想与目标

(1)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

(2)2003~2010年分阶段科技发展总体目标、具体目标,目标在国际上的定位和提出的主要依据。

4.安全生产科技需求与主要任务

(1)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基础性研究需求,包括自然科学领域灾害发生机理研究、灾害防治理论,社会科学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科学技术;

(2)需要重点开发的安全生产共性、关键性科学技术,包括防止灾害的预测预报技术、安全监测技术与装备、灾害防治关键技术与装备、应急救援关键技术与装备、安全管理技术;在“十五”后期和“十一五”期间滚动安全科学技术等;

(3)需要进行的安全生产科技推广与技术示范工作,包括安全生产高技术产业化、科技推广和科技示范重点工作;

(4)国家对本专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所需要的科技支撑,包括监管技术支持手段、安全信息工程、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应开展的科技工作;

(5)完成以上科技任务的经费需求(国家和自筹),应重点投入的方向。

5.安全生产科技发展需要的支撑和保障条件

(1)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安全科技工作的定位;

(2)推动安全科技发展需要的政策、法规支持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3)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建设体系及工作机制;

(4)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资金保障措施等。

三、调研工作要求

1. 各调研组承担单位要尽快与参与单位取得联系,根据调研工作内容,明确分工,确定具体的调研时间表和责任人,于5月30日提出调研工作安排,报我局技装司。

2. 各调研组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要搞好协作,努力做好调研工作,并保持与技装司和有关司(室)及时联系、沟通。各调研组应于6月20日前将调研工作进展情况报我局技装司。

3.各调研组在对相应专业领域安全生产科技现状与需求进行调研的基础上,要进行系统归纳和科学分析,并于7月10日前提出各组的调研报告。

4.在开展调研工作时,各调研组应注意做好个人防非典工作。


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2001]396号
国税总局
2001-6-6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所得税缴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1997年国家电力公司债务”(以下简称“97国电债”)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生的金融债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因持有“97国电债”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债券发行人即国家电力公司在债券持有人兑现时统一负责代扣代缴,并在北京办理入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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