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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基层央行“依法行政”/高松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40:30  浏览:8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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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基层央行“依法行政”


  党的“十五”大曾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而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依法治理金融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立法工作得到加强,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金融法律体系,人民银行依法实施货币政策,强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不断改进金融服务,金融秩序有了根本好转,金融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金融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 。但是,也应该清楚地看到,当前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仍不可低估,潜在的金融风险被忽视,金融违法行为还屡禁不止, 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国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挑战,中国金融业面临新的挑战和压力。因此,如何全面提高基层央行的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不但是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稳健运行的基础,同时也是实施货币政策,强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中之重。
  一、 依法行政是基层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核心与关键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也是解决目前我们面临的各种错综复杂矛盾的有效途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既具有重大的根本性的意义,又有现实的极大紧迫性。我们应当对这个问题有充分的认识和在实践中积极认真地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政权的高度,深刻认识依法行政的意义,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1、基层人民银行是我国中央银行的“桥头堡”,处在整个金融依法行政的“前哨阵地”。在现代经济中,一国或整个世界经济范围内,金融不可避免地受到客观经济环境和条件的制约,经济决定金融。但与此同时,金融作为现代经济运行中最基本的战略资源,不是一种简单的生产要素,不是一种“僵硬的、凝固的、毫无生机与活力的纯价值凝结或累积”, 而是广泛、深刻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到核心作用。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是最能体现先进生产力的产业之一。金融运用得好,就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运用不当,就会产生金融风险和经济危机,阻碍和破坏生产力的发展。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是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具体的,是实实在在的。中央银行肩负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金融方针政策,认真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依法加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这是人民银行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集中表现。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3 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管,承办有关业务”。既然是派出机构,就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也就不可能是与总行性质不同的另类机构,而应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同样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然而,这并不表明各级分支机构就是独立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机构不仅要具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而且必须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总行的授权,在其辖区内享有金融监管的行政权力,可以在辖区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金融监管活动,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已有明确规定),但不能承担行政活动的最终法律后果,即由分支行实施行政活动引起的法律后果最终要由总行来承担。这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的一级法人体制所决定的。判断机关法人的主要标准是看其是否属于独立的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为总行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独立预算单位,因此,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这里所说的法人是指有别于企业法人的机关法人),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但能够在法律、法规和总行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相应的行政权力。依法行政是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而在依法行政中,领导干部负有更多的责任,依法行政首先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是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得以很好贯彻执行的有力保证;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极大的危害。人民银行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带头依法办事,树立榜样。同时,要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本部门依法行政,使基层央行的每个分支机构每个工作人员都切实做到依法办事。
  2、 人民银行要弘扬先进文化,树立良好的银行信誉和形象,就必须要做到依法行政。中央银行的金融工作具有基础性、社会性、管理性、代表性的特点, 其行业作风、形象和监管水平, 对整个金融业具有较大的示范效应,并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整个社会文化、社会文明的建设有着重要影响。为此,人民银行应积极弘扬先进文化,对外要从‘维护金融稳定’这个大局出发,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完善提供金融服务措施,维护良好的行业信誉,对内要加强具有央行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优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的中央银行干部队伍,以推动社会主义金融文化的进步。
  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要树立良好的银行信誉和形象。信誉是银行业的“立行之本”,守信用、信誉好是银行业先进文化的具体体现。当前,我们银行业的信誉状况还不十分理想, 违规经营、高息揽存、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假账”、“账外账”、统计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屡屡出现;在压票、退票、贷款期限的确定、兑付等方面不守信用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存在,损害了金融业的形象和信誉,已成为影响金融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也给金融的发展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信用经济,当前经济金融的全球化,信息、资本、技术、物资、人才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流动,金融、贸易和经营管理的国际化的程度在不断加深,中国加入WTO后,如果我们不按照世界通用的金融规则运行,没有良好的信誉和形象,不守信用,不守承诺,就会失去“立世”之本,也就没有资格参与国际竞争。因此,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高度重视信誉和信用问题,加大依法行政力度,依法加强金融的检查监督,积极进行金融服务创新,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建议协调商业银行切实要树立维护良好的信誉,把‘讲信用’当做是保护自身生存空间、创造可持续发展环境的观念,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 提高盈利能力和国际竞争实力,提高为金融业和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这是中央银行建设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3、防范化解风险,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金融稳定,需要基层央行依法行政。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党的一切工作始终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它集中体现在党所制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中。中央银行是制定货币政策、管理货币发行、依法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的国家的金融权力机构。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这本身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基层人民银行要始终站在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处理金融发展和金融稳定的关系,切实加大金融监管工作力度,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在新的历史时期,金融机构面临的国际、国内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同时,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效益还不高,依法行政的方式方法还有待进一步改进,依法行政人员的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金融宏观调控的作用的发挥还得进一步加强。因此,基层人民银行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忧患意识,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实施多层次的依法行政与金融服务,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和监控系统,及时处置金融风险。要改进金融依法行政的内部组织体系和行业管理机制,不断创新依法行政方式和手段,进一步完善金融依法行政的责任制。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去加强与协调对违规贷款和违规授信人员的查处力度。指导帮助国有商业银行认真落实各项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减亏增盈的工作措施,积极协助地方政府认真做好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切实加强“三防一保”工作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加强履行新《人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的职责,就必须要依法行政,使人民银行各基层分支机构依法行政,提供优良的金融服务,才能真正体现了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
  二、强化基层央行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
   1、深入普法宣传,营造基层央行依法行政的氛围。①基层人民银行要真抓好学习宣传工作,充分认识《中国人民银行处罚程序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行政许可法》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把握法规的精神实质,准确领会每个条款的内容,并要在学习的过程中认真结合本行、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按照法规规定认真检查和改进工作,对以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纠正,使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把学习宣传工作落在实处。②人民银行应自上而下、持之以恒、全面开展对社会各阶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金融法律宣传,让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金融及金融稳定的重要性,积极支持人行依法行政。③针对新时期中央银行工作的特点和辖内经济金融环境实际,各分支行要把协调社会监督同央行依法行政紧密结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执法体系。通过这些活动,提高了分支行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增强了公民的金融法律意识,逐步形成良好的依法行政氛围。④人行系统要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年检考试、考核制度,从法规知识、执法水平、爱岗敬业和廉洁敢管等方面进行年度考试考核。
   2、要加强金融依法行政。以《中国人民银行法》、《银监法》《商业银行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发布实施为契机,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全面推进中国人民银行的依法行政工作,提高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形象。 ①要尽快出台一些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监法》、《行政许可法》、《担保法》、《拍卖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适应的实施细则或相应的司法解释、配套规章,修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破产法》等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②要搞好各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特别是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负责查处的违法案件,应明确界定参与方的权利、职责和义务,从而提高法规的执法力度,避免“法律白条”和司法腐败问题的出现。③在处罚依据和适用范围上尽量细化量性规定,以增强基层执法的可操作性。④要制定一些为维护金融稳定大局的可操作性法律条款。目前基层人行只有上报、协调等有关金融机构报表数据的权力,没有法律赋予央行怎样维护金融稳定等实际上可操作性的权力, 彻底改变基层央行从宏观管理到微观可操作性工作的被动局面。
   3、要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依法接受监督。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一种重要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推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通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依法行政工作。同时,要使中国人民银行的依法行政工作依法接受监督,经得起监督,在监督中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4、要加强依法行政组织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法制事务工作部门和法律人员的作用。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成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建立相应的依法行政机构或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和法律人员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保障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行为,使中国人民银行的依法行政工作能够合法、适当、有效。②加强业务培训,建设高素质的依法行政队伍。为培训适应现代金融依法行政要求的复合型人才,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对依法行政人员进行以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等为主要内容的“应知、应会、应能”培训,使依法行政人员的法律和遵纪守法观念明显增强,业务、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有较大的提高,为依法行政和强化监管打下坚实的基础。
   5、加强金融执法检查,将依法行政落到实处。建议上级行每年开展1~2次执法检查,同时要建立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各级人民银行依法行政进度、内容、质量进行通报,对违规单位和由于依法行政工作不力造成损失和金融风险的,要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要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而促进各级人民银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中心支行 高松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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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外币存转和外汇贷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外币存转和外汇贷款办法的通知

1988年3月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建省筹备组)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成都市分行、南京市分行、厦门、珠海分行:
为适应我行外汇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存款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并征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现印发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应主动与当地外汇管理局联系,取得支持,并认真学习、了解外汇管理方面的有关具体规定。同时,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在今年6月底前报总行备案。
二、各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要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本着方便客户、为客户服务的原则,大力组织吸收外币存款,提高吸存能力。
三、办理外汇贷款。目前因资金有限却又缺乏经验,希望各行在执行中既要积极又重慎重。外汇贷款总额一般不宜超过可用外汇信贷资金总额(外汇存款加外汇资本金)的50%。外汇贷款应以短款、小额为主,对单个企业的贷款不宜过大,以避免贷款风险。各行办理的期限在一年以上贷款总额在1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币)以上的贷款,需将评估报告及合同副本报总行备案。
四、各行在执行以上两个办法中,在什么问题和意见,希望随时报告总行,以便总结经验,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存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设银行开办外币存款业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已获准办理或代理外汇存款业务的分支行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币存款业务。
第三条 外币存款的货币种类主要为美元、英镑、西德马克、日元和港币五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办理,或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兑换成上述货币入帐。
第四条 外币存款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
第五条 外币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
1.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四个档次。开户时由存款人填写外币存款凭条,约定存期,由银行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一次支取本息。
2.活期存款可随时存取。单位活期存款分为存折户和往来户两种,往来户可用支票,但必须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个人活期存款只开立存折户。
第六条 外币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同业情况挂牌公布。
1.定期存款按存入日所存定期档次的挂牌利率计息,中途如遇利率调整,仍以存入日的利率计给。定期存款到期未到银行支取,由银行存入活期存款,按定存到期日的活期利率计息;也可按事先约定由银行按原存款期限转期续存,仍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储户如因特殊需要要求提前支取,对提前支取的存款可按相应的定期档次分段计息,达不到最低档次的,改按支取日的活期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存入日的原定利率计息。
2.活期存款每年12月20日结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中途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未到结息日请户者,本息算至清户的前一天止。
3.应得利息按所存外币币种计付同种外币。

第二章 单 位 存 款
第七条 下列机构、企业和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立本存款帐户:
1.中国境内的国营和集体建筑企业、设计单位、建材供销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工商企业及其他城乡经济组织;
2.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学校等事业单位;
3.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等,下同);
4.中国境外或港澳地区的中外企业、团体。
第八条 存款单位在本行开户时,需提供足以证明开户单位的有关证件,填具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
第九条 下列外币可存入本存款帐户:
1.中国的企、事业单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保留的现汇;
2.外商投资企业所有的外汇;
3.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携入或寄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不能立即付款的外汇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并收妥后方可入帐;
4.其他经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存入的外汇。
第十条 本存款可凭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批文汇往国内各地或境外,可办理同城转帐结算,可转存入在本行开立的同种或其他外币存款帐户。存款单位的出国人员因离境需要,凭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批文可支取外钞,并由经办行填发《外钞携带证》。
第十一条 本存款的存入、支取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存款银行对存款单位的存款负责保密。

第三章 个人储蓄存款
第十三条 个人外币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外宾、华侨、港、澳、台胞,驻华使馆或代表机构的外籍人员,以及从事科研等工作的外籍人员,我国派驻国外和港澳地区从事学习、工作、进修、科研、讲学等人员以及按规定允许留存外汇的个人,持有外汇、外钞的国内居民以及收到国外、港澳地区汇款的个人,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外币储蓄存款帐户。不能立即付款的票据,需经本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帐。
第十五条 个人外币储蓄存款分为外汇户和外钞户。外汇和外钞户一律采用记名方式,凭定期存款存单、活期存款存折支取。如储户要求凭印鉴支取,应在开户时预留印鉴。
第十六条 存款支取
1.本息可支取外币,也可支取等值人民币和侨汇券;
2.可汇出境外(按规定,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3.存款人及其直系亲属因离境需要,凭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批文或已签证的护照,由经办行填发《外钞携带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支取或汇出的货币种类,原则上应与所存外币种类相同,如存款人要求支取或汇出其他种类的货币,可按外汇买卖处理。
第十八条 存款户如遇存单、存折、支票或印鉴遗失,应持有关证明或原约定的凭证,立即向存款银行书面挂失,经存款银行查验认可后,可补发新存款证或更换印鉴。在声明挂失前,如存款已被冒领,应由客户自行负责。
第十九章 存款户清户时,应将存折、存单、支票及有关凭证交回本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于公布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已获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制定,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
为了适应我行开办外汇业务工作的需要,有效地运用本行筹集的外币存款,促进经济发展和出口创汇,特制度本办法。

第一章 贷 款 对 象
第一条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由于生产建设和贸易等原因发生外汇资金短缺时,都可以申请本贷款。

第二章 贷款使用范围
第二条 短期外汇贷款使用范围包括:
1.国营建筑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承包海外工程进行设备购置、劳务输出以及国内房地产开发等所需要的外汇流动资金;
2.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汇周转资金;
3.建筑材料供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4.企业进出口贸易外汇周转资金、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旅游设备、用具购置,活期外汇存款透支(核定额度贷款),票据贴现等所需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下同)在生产、贸易中所需短期外汇周转资金;
6.现有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或设备所需的外汇资金;
7.其他经本行同意的短期外汇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 贷款期限,从第一笔用汇日算起到全部还清贷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需报经总行批准。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贷款利息按固定利率按季计收。

第四章 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 贷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法人;
2.上级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还款能力可靠,并能提供外汇管理局同意其用外汇收入归还贷款的文件;
4.项目贷款还必须具备:(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文件;(2)经本行审查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进口物资清单及合同副本;(4)国内配套设备和资金落实;(5)税务部门的有关意见;
5.资信可靠、有外汇偿付能力的担保单位提供担保,对风险较大的贷款,还应同时办理财产低押(具体做法参照(87)建总办字第32号《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
第六条 借款单位申请外汇贷款应办理以下手续并提供有关资料:
1.向本行提出外汇借款申请书;
2.提供本办法第五条第1、2、3、4、5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3.用出口商品创汇还款的,应提供外贸合同或协议等文件;
4.提供借款单位的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以上文件经开户建设银行审核由借、贷及担保三方同意后,签订《外汇借款合同》,据以明确有关经济权责。

第五章 贷款使用和偿还
第八条 借款单位应按照《外汇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 在本行开立贷款帐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订货手续。借款单位应将订货合同抄送开户建设银行,据以作为支用贷款的依据。
第九条 借款单位应在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内,向开户建设银行提出年度分季、分月用款计划,并按批准的用款计划用款。借款单位不按计划用款,按未用或超用部分应按合同规定收取承担费。
第十条 实际贷款超过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时,借款单位应向经办行申请新贷款。
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贷款项下的外汇财产保险。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应及时向开户建设银行提供项目进度、贷款使用等情况,以及有关财务、统计报表,并接受开户行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贷款项目,开户建设银行应参与对外洽谈,在选择货币种类、支付方式及负债管理等方面,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 借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发用挪用时,对已挪用部分,应加收50% 的罚息。情节严重的,开户建设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用留成外汇或自有外汇或借款项目新增创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在规定还款到期日10天前,向开户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给予展期。未经本行同意展期的贷款,逾期部分加收20% 的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被确认无力偿还贷款的借款单位,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全部贷款利息,或按借款合同事先约定,由开户建设银行拍卖其低押品清偿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于公布日起正式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已获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建设银行分行制订,报总行备案。
外汇借款申请书
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支)行
我单位因外汇资金短缺,谨向你行申请短缺外汇贷款。
申请单位(公章)
┌─┬────┬─────┬────┬─────┬────┬────┬────┬─────┬──┬────┐
│基│企业性质│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自有流动│ │职工│ │
│ │ │ │原 值│ │净 值│ │资 金│ │人数│ │
│ ├────┴─────┴──┬─┴─────┴──┬─┴────┴────┴─────┴──┴────┤
│本│ 现有主要产品名称 │ 现有生产能力 │ 上 年 实 际 完 成 情 况 │
│ ├─────────────┼──────────┼──┬──┬──┬──┬───┬───┬──┬──┤
│情│ │ │产量│产量│利润│税金│出口量│出口值│出口│折旧│
│ │ │ │ │ │ │ │ │ │创汇│ │
│况│ │ ├──┼──┼──┼──┼───┼───┼──┼──┤
│ │ │ │ │ │ │ │ │ │ │ │
├─┼─────────────┴────┬─────┸──┸──┸┬─┸──┸───┸───┸──┸──┤
│ │ 申请贷款外币种类和金额 │ 贷 款 期 限 │ 配 套 人 民 币 落 实 情 况│
│申├──────────────────┼────────────┼──────────────────┤
│请│ │ │ │
│贷├───────┬────┬─────┼────┬───────┴──────┬───┬──┬────┤
│款│进口物资名称 │ 单 位 │ 数 量 │ 金 额 │ 国内配套设备、物资购置 │ 单 位│数量│金 额 │
│金├───────┼────┼─────┼────┼──────────────┼───┼──┼────┤
│额│ │ │ │ │ │ │ │ │
│和│ │ │ │ │ │ │ │ │
│用│ │ │ │ │ │ │ │ │
│途│ │ │ │ │ │ │ │ │
└─┴───────┴────┴─────┴────┴──────────────┴───┴──┴────┘
二、《外汇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甲方:
单位名称: (公章)
负责人: (签字)
经办人: (签字)
地址和电话:
乙方:
单位名称: (公章)
负责人: (签字)
经办人: (签字)
地址和电话:
丙方:
单位名称: (公章)
负责人: (签字)
经办人: (签字)
地址和电话

续表
──┬──────┬─────┬──────┬────┬────┬──────────────────
贷 │新增产品名称│新增产量 │新 增 产 值 │新增利润│新增税金│ 出 口 方 式 和 收 汇
款 ├──────┼──┬──┼──┬───┼────┼────┼────┬────┬────┬───
经 │ │内销│外销│内销│外 销 │ │ │外贸经销│外贸代销│企业自销│ 合计
济 │ ├──┼──┼──┼───┤ │ ├────┼────┼────┼───
效 │ │ │ │ │ │ │ │ │ │ │
益 │ │ │ │ │ │ │ │ │ │ │
──┼──────┸──┼──┸──┸───┼────┸────┸────┼────┸────┸───
国面│国内配套落实情况 │ 偿还贷款资金来源│有 权 部 门 批 准 情 况 │ 担 保 单 位 名 称
内落├─────────┼─────────┼──────────────┼─────────────
有实│ │ │ │
关情│ │ │ │
方况│ │ │ │
├─────────┸─────────┼──────────────┸─────────────
│ 经 办 行 意 见 │ 管 理 行(总行) 意 见
├───────────────────┼────────────────────────────
│ │
审建│ │
批设│ │
情银│ │
况行│ │
由填│ │
写│ │
│ (公章) │ (公章#
──┴───────────────────┴────────────────────────────
说明:贷款超过规定期限或特殊情况的,应报经管理行(总行)审批.
外汇借款合同(参考样本)
借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单位: (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用于
所属外汇资金,于一九 年 月 日向乙方申请外汇贷款。 乙方根据甲方填报的《外汇借款申请书》(编号: )和其它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借 (外币名称)
万元(大写金额)。
第二条
贷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汇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止,即从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共 年
月。
第三条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贷款利率为 %。利息每
月计收一次,由乙方在甲方的外汇帐户内支付。
第四条 甲方愿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贷款章程》(试行)和其它有关规定,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使用贷款的有关情况、财务资料及进行信贷管理工作的便利。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款。
第六条 丙方为甲方所借外汇的还本付息提供担保,如甲方违约由丙方用资金负责清偿。
第七条 本合同所附《用款计划表》和《还款计划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保证按《用款计划表》及时供应资金。因乙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乙方应承担 。
甲方因故不能按用款计划用款,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调整用款计划。否则,乙方对未用或超用部分计收承担费。
第八条 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表》以所借同种外币还本付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偿还,按还款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10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未经乙方同意展期的贷款,乙方对逾期部分加收20% 的逾期利息。
第九条 甲方保证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发生挪用,乙方除限期纠正外,对乙被挪用部分加收50%的罚息。如限期未纠正,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通知丙方履行担保义务。
第十条 当甲方无力清偿贷款时,应由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事项,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鉴章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后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上述三方各执一份。
附:一、《外汇借款用款计划表》
外汇借款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货币: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 │一九 年 │一九 年
───┬─────┼───────┼──────┼──────┼───────
│ 一 月 │ │ │ │
一 ├─────┼───────┼──────┼──────┼───────
│ 二 月 │ │ │ │
季 ├─────┼───────┼──────┼──────┼───────
│ 三 月 │ │ │ │
度 ├─────┼───────┼──────┼──────┼───────
│ 合 计 │ │ │ │
───┼─────┼───────┼──────┼──────┼───────
│ 四 月 │ │ │ │
二 ├─────┼───────┼──────┼──────┼───────
│ 五 月 │ │ │ │
季 ├─────┼───────┼──────┼──────┼───────
│ 六 月 │ │ │ │
度 ├─────┼───────┼──────┼──────┼───────
│ 合 计 │ │ │ │
───┼─────┼───────┼──────┼──────┼───────
│ 七 月 │ │ │ │
三 ├─────┼───────┼──────┼──────┼───────
│ 八 月 │ │ │ │
季 ├─────┼───────┼──────┼──────┼───────
│ 九 月 │ │ │ │
度 ├─────┼───────┼──────┼──────┼───────
│ 合 计 │ │ │ │
───┼─────┼───────┼──────┼──────┼───────
│ 十 月 │ │ │ │
四 ├─────┼───────┼──────┼──────┼───────
│ 十一月 │ │ │ │
季 ├─────┼───────┼──────┼──────┼───────
│ 十二月 │ │ │ │
度 ├─────┼───────┼──────┼──────┼───────
│ 合 计 │ │ │ │
───┼─────┼───────┼──────┼──────┼───────
│ │ │ │ │
───┸─────┸───────┸──────┸──────┸───────
外汇借款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货币: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 │一九 年 │一九 年
───┬─────┼───────┼──────┼──────┼───────
│ 总 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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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 外汇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外汇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货币: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 │一九 年 │一九 年
───┬─────┼───────┼──────┼──────┼───────
一 │ 本 金 │ │ │ │
├─────┼───────┼──────┼──────┼───────
季 │ 利 息 │ │ │ │
├─────┼───────┼──────┼──────┼───────
度 │ 合 计 │ │ │ │
───┼─────┼───────┼──────┼──────┼───────
二 │ 本 金 │ │ │ │
├─────┼───────┼──────┼──────┼───────
季 │ 利 息 │ │ │ │
├─────┼───────┼──────┼──────┼───────
度 │ 合 计 │ │ │ │
───┼─────┼───────┼──────┼──────┼───────
三 │ 本 金 │ │ │ │
├─────┼───────┼──────┼──────┼───────
季 │ 利 息 │ │ │ │
├─────┼───────┼──────┼──────┼───────
度 │ 合 计 │ │ │ │
───┼─────┼───────┼──────┼──────┼───────
四 │ 本 金 │ │ │ │
├─────┼───────┼──────┼──────┼───────
季 │ 利 息 │ │ │ │
├─────┼───────┼──────┼──────┼───────
度 │ 合 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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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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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2年4月1日 生效日期199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根据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经过中澳联合委员会的协商,就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三年两国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双方希望在适当时候进行部长级互访。具体事宜另行安排。
  (二)双方开展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建交二十周年的活动,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三)中方派三至四人组成的文化官员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为期十天。
  澳方派三至四人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中国,为期十天。
  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四)中方于一九九二年在澳大利亚举办中国现代美术展。
  澳方于一九九三年在中国举办澳大利亚绘画展。
  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五)中国艺术团于一九九二年赴澳大利亚进行访问演出。
  澳大利亚室内乐团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访问中国。
  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六)双方鼓励发展中国中央戏剧学院和上海戏剧学院与澳大利亚国立戏剧艺术学院、西澳大利亚演艺学院和西悉尼大学戏剧系建立学术交流关系。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七)双方鼓励中国上海芭蕾舞团与澳大利亚昆士兰芭蕾舞团开展交流项目。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八)澳大利亚摄影家代表团二人于一九九二年访问中国,为期两周。(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计划推迟项目)
  (九)澳大利亚现代舞代表团(不超过四人)到中国进行专业交流、观摩和考察。(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计划推迟项目)
  (十)中国画家一人于一九九二年访问澳大利亚,为期六周。(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计划推迟项目)
  (十一)中国一名指挥家于一九九二年访问澳大利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计划推迟项目)

 二、图书、出版
  (一)中国图书代表团和澳大利亚图书代表团进行互访。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二)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进行书刊资料(包括文字、音像、及其他出版物)的交换和专业人员的交流。
  (三)双方鼓励两国出版工作者进行交流和合作。

 三、新闻、广播、电影、电视
  (一)双方鼓励在广播、电影和电视方面加强合作。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有关机构商定。
  (二)中国电影家协会邀请澳大利亚电影委员会代表团访问中国,为期二周。
  中国电影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为期二周。
  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三)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记者组织发展友好关系,进行互访,交流经验,以促进两国新闻工作者之间的相互了解。双方将为对方临时来访的记者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教育
  (一)双方每年互换一名官方语言教师,并视可能延聘一年。委派教师的具体细节将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澳大利亚政府指定的教育机构以及两国有关学校另行商定。
  (二)澳大利亚教师工会将向中国每年派遣一英语教学小组。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三)中方愿意在澳大利亚帮助开展汉语教学,此项合作的具体事宜将由双方指定的有关机构商定并执行。

 五、体育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体育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相应的体育机构商定。

 六、社会科学
  双方同意有关社会科学的交流项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同澳大利亚社会科学院和澳大利亚人文学院另行商定。

 七、其他交流
  双方鼓励和促进友好省州、友好城市和非政府机构之间开展文化交流,以利于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八、中澳联合委员会
  中澳联合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一九九三年在北京举行。

 九、财务规定
  (一)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代表团(组)或人员互访财务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的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在该国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保证访问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用。
  (二)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表演艺术团(组)或人员互访,除条文中已有说明的以外,其财务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的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旅费,以及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国际运输费用。
  2.接待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保证演出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用,以及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运输费用。
  3.其他财务事项将另行协商解决。
  (三)根据本执行计划互办的官方艺术展览的费用,除条文中已有说明的以外,规定如下:
  1.送展国负担展品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运输费用和保险费。
  2.承展国负担展品在其国内展出所需的一切费用并确保展品安全。
  3.送展国负担必要的随展人员的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旅费。
  4.承展国负担必要的随展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保证工作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
  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可通过协商对其中的项目进行调整或撤消或增加新项目。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在堪培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史密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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