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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刘生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2:06:18  浏览:95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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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盗窃QQ号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

刘生晖

【内容提要】:腾迅QQ作为一款当前使用最广泛的即时通讯软件,以其强大的功能,在现代社会中普遍使用。但是盗取QQ号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目前仍无定论。本文将着重从犯罪构成、犯罪特点及立法建议等几方面对本罪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QQ号 通信自由 数据通信

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迅猛,但从来没有哪一款网络软件像腾迅QQ一样,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全方位地冲击着青少年的生活。人们的阅读、交流、娱乐乃至部分商业活动越来越多地在QQ上进行。可是,在我们惊叹QQ创造的一个又一个奇迹时,QQ又为网络犯罪埋下了隐患。
今年1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对备受网民关注的国内首宗盗卖QQ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曾智峰、杨医男拘役各6个月。我认为这一判决是合理的。有关盗窃QQ号的犯罪,我将从以下几方面论述:
一、如何认识QQ号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应用,通信领域发生了重大变革。计算机数据通信日益成为现代通信主要形式,网络电话、电子邮件、实时短信等现代数据通信方式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使用。腾讯QQ作为一款即时通信软件,支持在线聊天、视频电话、点对点断点续传文件、共享文件、网络硬盘、QQ邮箱等多种功能,并可与移动通讯终端等多种通讯方式相连。我们可以使用QQ方便、实用、高效的和朋友联系,加之它具有极为广泛的应用范围、极快的传输速度,短时间内它就被数百万人接受、使用。而QQ号不幸被盗则面临着网络好友失散、客户流失等严重后果,给我们生活、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但是QQ是否属于财产呢?众所周知,QQ通常情况下是一种免费服务,申请、使用均是无偿的。所以它不具备价值,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物”,甚至也不同于用金钱买来的一些网络游戏帐号。所以QQ号码只是一种通信代码,本质上是无偿的用于数据通信的网络通信服务,所以法院对盗窃QQ号的行为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合理的。
二、确认盗QQ号为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法律依据和犯罪构成
依照《刑法》第252条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符合此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此罪。而对于此类涉及网络犯罪案件,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按此罪追究刑事责任。QQ中存有大量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个人资料和聊天记录,这些应当属于上述《决定》中的数据资料,所以盗QQ号是此类案件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构成要件是:
(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上所述,盗QQ号属于截获数据资料,直接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所以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定罪,但可能会影响量刑的轻重。
(三)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截获、篡改、删除他人QQ中所保存的个人信息、聊天记录等数据资料。截获,是在与他人聊天的过程中通过某种网络工具或不正当手段盗取QQ号码及密码;篡改,指盗取QQ号后篡改他人QQ中的个人信息,意图达成某种目的;删除,指擅自删除他人QQ中的相关资料、聊天记录,使他人将无法看到本来聊天记录的内容。在这三种行为中,截获为篡改和删除的必要前提条件。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只要实施三种行为之一,就应当可以构成此罪。
(四)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指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包括与他人正常通过QQ通信交流的自由和为自己的数据资料保守秘密的自由。犯罪对象是他人QQ中的数据资料。公民的聊天记录等数据资料存放在QQ中,都有个人密码进行保护。采取任何方法盗取密码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行为。
此外,成立本罪除了必备以上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具有严重情节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指盗取他人QQ号多次,并造成严重后果。

三、盗取QQ号犯罪的特点
盗取QQ号的犯罪是当今信息社会出现的新问题,与一般侵犯通信自由罪不同,它具有以下特点:
1、严重危害公民隐私权利。QQ作为实时短信服务,它比普通话音通信和邮件更能反映通信者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行为方式特点、个人喜好、具体资料、性格特征等。例如在聊天记录中涉及到的有关个人生活、工作和经济状况的一些信息,以及曾向他人发送过的个人、家庭和居所的照片等。基于这些原因,盗取QQ号的犯罪更为严重地危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利。
2、隐蔽性强。QQ信息的收发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行为人除了可以偷看被害人操作,记下登录密码,也可以用密码破解软件或通过多次尝试非法获取他人登录密码,然后就可以在世界各地登录、使用他人的QQ号码并获取其中信息,而行为人的身份、作案地点很难被发觉。
3、反复作案可能性大。行为人一旦获取了他人QQ号的密码,而未被人发觉,行为人就会肆无忌惮,轻易地多次作案。而且行为人窃取到密码后立即更改,被害人再也无法取回QQ号码。如此一来,必然会危害到更多人的通信自由权利。
4、犯罪危害后果严重。盗取QQ号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和个人数据隐私权,对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构成严重侵害。而且这种犯罪往往与其它犯罪有密切联系,很可能被进一步利用来实施其它犯罪行为,如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给正常社会秩序造成巨大隐患和严重危害。

四、完善该项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建议

在现代社会,电子信息传输与社会各领域活动正常进行息息相关。盗取QQ号的犯罪可能影响到多种社会法益。例如盗取他人QQ号并与他人通信时,这种犯罪侵犯的是公民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利和公民隐私权利;盗取QQ号后侵用他人购买的Q币、网络硬盘等侵犯的是财产权或相关财产性利益;利用他人身份与他人通信或发布一些控制信息,更有可能进一步实施诈骗、敲诈等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可见,像QQ这类的信息传输安全对信息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受到刑法保护。同时,由于它涉及多种法益,不能为一种法益所包括,对这类侵犯数据传输安全的犯罪单独立法要比依照其它刑法处理更有利于对这类犯罪的惩治。
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第3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在国内法律中建立这样的立法,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把利用技术手段、故意实施的非授权拦截计算机数据的非公开传输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我认为这一犯罪立法对解决各国刑法对拦截、盗用网络数据信息犯罪(以盗QQ号犯罪为代表)的立法有重要意义,能为网络数据传输和网络信息交流提供重要法律保护。而且这一公约是第一个反网络犯罪的国际法律文件,对协调一致立法产生了重要作用。我国在立法中应当借鉴该公约的规定,在刑法中增设“非法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罪”(不知该罪名是否恰当)。这不仅是我国法规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而且对于保护信息安全,保障社会信息化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都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2001年11月23日订立
2、王云斌:《网络犯罪》,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
3、赵廷光主编:《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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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0〕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标准及取得其他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三条 按照标准化战略实施情况,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对主持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对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按照主持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六)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或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八)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所在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同一个单位每年所获标准化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对申请标准化奖励资金的认定依据是:

(一)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且申请奖励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主持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和标准文本“前言”中的负责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文本“前言”中除负责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

(二)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管理部门发布的公告;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或试点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确认的文件和证书;

(四)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表彰文件。

第五条 标准化奖励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对注册地在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各区)的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与各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对注册地在荣成市、文登市和乳山市(以下简称各县级市)的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与各县级市财政按1:4的比例分担;对市级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对各区和各县级市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奖励资金分别由各区和各县级市财政负担。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展标准化工作及相关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六条 申请标准化奖励资金的单位应于每年的3月底前持有效证明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6月底前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受理的奖励申请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奖励资金。

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当在奖励资金拨付后至次年年底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奖励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废止)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1〕12 号


《丽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丽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饮食、娱乐、服务业是指旅馆和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娱乐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福利业。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并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废、噪声、振动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丽水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范围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工商、文化、教育、卫生、劳动、公安、城建、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妨碍正常生活的排污单位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


  第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设立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二)选址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

  (三) 经营场地有足够的空间布置经营辅助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不得占用周围的公共道路和通道;

  (四) 污染物排放能达到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影响评价,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一)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二)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市政府审批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二)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现场踏勘,确定是否受理并签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受理通知书》;

  (三)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受理通知书》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市环境保护局对建设单位上报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审批。

  第九条 新建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必须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批意见进行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必须在正式营业之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三)环境保护设施有关工程技术资料;

  (四)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以下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应功能类别要求:

  (一)《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五)《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国家对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

  (一)禁止在居民区、文教区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排污单位;

  (二)禁止在居民楼(不含临街商住楼)内兴办产生噪声、油烟的排污单位;

  (三)禁止在建成区范围内新上燃煤锅炉,原有的燃煤锅炉逐步淘汰;

  (四)在风景区、森林公园设立排污单位必须合理布局,并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直接和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主动向市环境保护局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申领《排放许可证》,《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申报登记和申领《排放许可证》应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禁止无证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变更或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15天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重新申领《排放许可证》。重新申领《排放许可证》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原排污许可证;

  (三)变更申报登记表;

  (四)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污染源监测报告;

  (五)有效的企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单位更名、迁址、兼并、拆分等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后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排放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持证单位应按《排放许可证》的颁发月份,在以后每年同一月份内持许可证副本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年审。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要在排污单位申请设立登记、年审时,要求排污单位提供环保有关审批手续和《排放许可证》等材料。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及《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八条 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其限期治理。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污染治理,并达到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排放油烟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餐饮业排污单位,应该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安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或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饮食、娱乐、服务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椐不同情节,依法给予处罚:

  (一)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或营业的,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业,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国家环保有关要求,即投入生产、营业或使用的,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营业或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饮食、娱乐、服务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主动向市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

  (二)未履行变更申报登记;

  (三)申报登记表不如实申报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四)未按规定进行《排放许可证》年审。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按拒报或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办理《排放许可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未按照《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颁发许可证的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放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除追缴该缴纳的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除按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关闭。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拒绝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可处罚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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