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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党校职能作用/蒋红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5:16:17  浏览:8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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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干部培训工作 充分发挥党校职能作用

蒋红旗 李彦


2000年,中共中央和江苏省委关于党校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给我们基层党校工作的同志以极大的精神鼓舞,使我们感觉到党校事业发展的大好时机已经来临,党校事业前景充满光明。在邗江区委的亲切关怀和直接领导下,我们邗江党校全体教职员工认真贯彻落实会议和文件精神,积极进取,扎实工作,自2000年以来,我校共举办各类主体班次52期,参训5846人。回顾近几年的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 积极主动作为,奋力开拓局面。
我们邗江党校原来的办学基础比较差,师资队伍建设脱档,缺乏中青年骨干教师;校舍陈旧,设施落后,交通不便,周围环境喧闹复杂,远离我区的经济政治文化中心;干部培训不正常,办学效果不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一味强调条件差而不去争取,不去努力,这不符合新时期党校工作的要求;一味埋怨领导不重视也是没有出路。“有为才能有位”,“办法总比困难多”。为此我们发动教职工进行讨论,摆情况,排差距,谋思路,找出路,经过广泛讨论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大家提高了认识,摆正了关系,鼓舞了斗志,形成了摆脱困境、搞好培训、团结一心、开拓前进的一股正气。学校领导因势利导,制订规划,落实措施,带领教职工坚定地朝着目标迈进。
几年来,我们邗江党校的同志内练教学基本功夫,外塑良好发展形象,切实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努力克服各种困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争取领导支持,全力配合组织部门培训,着力办好每一个班次,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积极参加区里的每一项活动,全校精神振奋,上下同心,埋头苦干,奋力拼搏,打开了邗江干部培训工作的新局面。在区委和组织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校已经形成了组织部门的主体班次为主体、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为辅助、各层次党校函授教育为补充培训格局,干部教育培训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良性运转轨道。主体班次中,正局(镇)职领导干部学习研修班、新任副乡局职干部培训班、青年干部培训班、机关中层干部培训班、村支书培训班、村委会主任培训班、公务员初任(任职)培训班、公务员任职培训班等都能按照要求进行适时培训。
我校原有的落后的办学条件严重制约了我校事业的发展,十多年来,党校几任领导班子都致力于党校搬迁,但终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实现,党校新的领导班子建立后,继续把党校搬迁作为战略任务来思考。在总结前面搬迁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调整了思路和方法,第一是由过去被动等待转变为积极争取。分析条件和可能,积极地联系联合,有目的寻找合作对象,主动商谈搬迁转让事宜;第二是认准大方向,抓住主要问题,尽可能排除技节问题的干扰。我们党校情况复杂,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过去也因过于复杂。使得搬迁搁浅。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不在非主要问题上纠缠,让其它问题的处理服从主要矛盾的解决;三是发扬百折不挠的精神。遇挫折而不泄气,历磨难而不放弃,一谈、二磨、三思、四坚持。在看似顺利时分析可以出现的问题,在遭遇逆境时,分析可能出现的转机,在区委的果断决策和大力支持下,我们党校终于在新的办学起点——邗江教师进修学校开辟了新的办学天地。至今年9月份两校实行合署合作以来,开拓出了新的培训局面,截止11月底,我校连续举办了7期培训班,其中包括全区村党组织书记培训班,第九期青干班,初任公务员培训班,领导干部学习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学习班等。
二、加强师资建设,保证教学质量
党校办学的水平直接取决于教师的水平。现在我区区直部门和乡镇机关干部大多数是大专文化水平,也有不少数量的本科生,甚至还有一些研究生。面对这样的学员,面对丰富的教学内容,仅靠我们区级党校的教员是很难满足学员要求的,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教师配备,努力提高教学品位。我校目前主班次的教师主要是由三部分人员构成:一是省、市委党校以及扬州高校的专家教授。随着现在学员的素质提高,学员培训的口味也越来越高。为了满足学员的要求,提高培训的质量,一些重要的主体班次,我们都要从高校和上级党校中聘请若干的专家教授来给学员作辅导。这些专家、教授功底深,站得高,看得远,他们的授课受到学员的普遍欢迎;二是市、区以及部门、乡镇的领导。对于党的现行方针政策、市区的宏观形势、改革发展的情况以及专业性较强的课题,我们一般都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语言表达能力较强的市、区以及部门、乡镇的领导同志前来授课或介绍经验。每逢党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学习培训,我们都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前来授课。譬如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班、十六大精神学习班,区委、区政府的领导都亲自为学员授课。今年刚结束的我区第九期青干班,先后有5位区委区政府领导,1位检查院检察长和6位部门、乡镇一把手亲自授课或者介绍经验。这些领导干部前来授课,学员感受到领导重视,从实际的结合上加深了对理论的理解和区情的把握;三是我校的骨干教师。主班次教学要求高,过去我们的教师不敢上,校领导也不放心让教师上。其实,如果没有本校教师上,就丧失了本校的独立办学资格,长此以往,教师得不到锻炼,党校自身的形象也就树立不起来。所以我们在近几年的教学中,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培养和大胆起用本校教师。
一是认真抓好业余进修。2000年,我校制定了教师进修规划,要求50岁以下的教师都要进修。《规划》确定了进修的目标、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要求教师根据党校的规划制定出自己的规划,并把这个规划落实到每学期、每学年,列出进修的课题和书目。学校则在学期末、学年未进行检查。
二是组织教师新老结对。学校制定了《关于“老带新”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老教师、骨干教师在思想上主动帮助新教师,每季度至少和新教师进行一次思想交流;业务上,悉心指导新教师,帮助新教师备好专题课、开好教学研究课、搞好科研工作,一年中听新教师的课不少于4次。我校98年至2001年来校3名新教师均已“学徒”期满。现在又有3名新教师正在拜师学艺。
三是经常开展教学竞赛。新教师有激情,有朝气,渴望成功,希望竞争。抓年轻教师的心理特点,提出了每学期都搞一次教学竞赛活动的要求。2000年我们在青年教师中搞了一次教学基本功竞赛,2001年结合庆祝建党80周年活动,在全体教师中开展了演讲比赛。2002年,我们结合十六大精神的学习宣传,进行了专题讲稿撰写竞赛。2003年,我们结合进修、搞了进修成果汇报交流,今年,我们则重点在主题班次教学上开展竞赛活动,并发动学员参与测评。
四是大力开展社会调查。为了提高党校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2000年8、9月份,我们选派了两名青年教师到乡镇进行了两个月的实践锻炼。他们住在村里,吃在村里,同村干部一起活动,直接参加基层干部的工作,直接跟农民、职工打交道。
从2000年以来,我们每年暑假都组织专兼职教师分成几个组进行专题调研,先后开展了“全区村级班子和乡镇站所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情况调查”、“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沿江开发”、“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等十几个专题的调研活动。撰写了调研报告,并在我区的机关刊物《邗江情况》上登载。有些还在扬州市委党校主办的《理论与实践》等刊物上发表。
三、改进教学方法,增强培训成效
培训方法是办班质量的一个重要问题。“满堂灌”是党校培训中的弱点。这种方式下,教学容易乏味,学员能力难提高,教学效果也大打折扣。近年来,为了提高培训质量,我们在改进方法上作了一些努力:
一是搞好区内外参观考察。区内外参观考察确能开拓视野,学到经验,且能调节学习活动,为学员欢迎。在十分注意节约经费的前提下,为了保证考察效果,我们坚持每次考察都事先确定主题,要求学员带着问题去学习参观考察,考察过后谈体会。学员认真听,仔细看,搞不清楚的还要问。考察回来后,学员反映收获大,他们提交的调研报告质量较高,有些还刊登在《邗江情况》上,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二是注重训前训后调查研究。在一些重要的主体班次开班前,我们把与培训班主题相关的调研课题下发给参训的学员,要求他们带着调研成果(调研文章)参加培训,这种训前调研的要求,促进了学员的用心学习,用心调研,使学员带着问题来学习,带着问题来研讨,促使学员提高学习的自觉性。有时我们也根据培训班的实际要求,给学员布置训后调研课题,要求学员在规定期限进行调研,并写成调研报告上交,并对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如2003年初任公务员培训班,我们要求学员集中培训结束后,再用20天左右时间调查研究。每人一篇上缴的调查报告的基础上评出获奖名单,再如最近刚刚结束的第九期青干班,我们给学员布置了30个调研课题。要求学员任选一个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我们准备将调研报告编印成册,在全区一定范围内发行,优秀调研报告还将向省市级刊物推荐发表。
三是举办学员论坛。作为区级党校办班,组织部门要求时间要紧凑,内容要丰富。要不要给学员一定的论坛时间,我们也经历了一个过程。开始我们担心授课任务完不成,也怕举办论坛效果不好,一般不安排论坛时间。实践下来,学员普遍反映消化不了,且整天听课,昏昏沉沉,单调乏味。因此,在后来的办班中,我们宁可讲课时间少一点,也要安排论坛时间。我们主要有“小组论坛”、“大组论坛”等形式。如第九期青干班,我们分别是“青年干部话成长”、“青年干部话发展”、“青年干部话收获”。 安排了三次小组大组论坛,实践证明,这种论坛形式既消化了学习内容,又锻炼了学员的书面表达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组织活动能力,深受学员欢迎。
四是尝试新教学方法。近几年来,我们为了提高培训质量,还积极尝试新的教学方法如情景模拟、案例教学、互动讨论等教学方法和形式,也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怎样提高招商引资的实际操作能力,我们就举行了招商引资的情景模拟,请学员进行产业、企业推介、模拟实际操作的过程,然后请招商引资方面的领导、专家进行评点。这样的教学方法,学员说得清,抓得准,记得牢,印象深刻。又如,每期村支书班,我们都安排互动教学,留出相当一段时间,给学员提问,或由教员答问,也可学员答问,领导专家教授评点。这样的教学、气氛浓烈,学员主动性强,教学的针对性也更强,2002年的新经济党组织负责人培训班,我们专门安排了半天时间,请了市委组织部的领导,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党务工作的行家以及我区的一些领导和本校教师就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学习讨论,互问互答,效果就比较显著。再如在刚刚结束不久的青干班上,我们进行了案例教学的偿试,给出了湖南嘉禾违法拆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让学员进行讨论,看原嘉禾县委书记周余武的执政理念和决策实施过程。大家争先恐后地发言,在这个案例的热烈讨论中,大家加深了对转变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理解。
四、严格加班管理,提高培训效果
党校的培训,管理是贯串始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可以这样说,培训效果的高低同管理直接相关。为此,我们在培训办班过程中高度重视管理工作。
一是严密组织建制。组织是管理的载体,干部是管理的骨干,严密的组织建制,则是成功培训的保证。每期培训班,我们都建立班级临时党支部和培训班班部。党支部书记一般都由党校负责人担任,成员及其它主办单位领导参加,班主任则由党校的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骨干承担。学员编成若干小组,学员按座次表对名入座。培训一开始,我们都要召开班级的“两委会”明确党支部、班委会、小组干部都有各自职责。在培训的过程中,我们也及时召集“两委会”成员,研究情况,解决问题。同时积极发挥班级干部的作用,让他们独立地开展班级有关工作。
二是科学安排计划。要想取得良好的培训效果,没有科学周到的计划不行。每次培训班,我们都要与主办单位反复磋商教学计划,在教学计划制订的过程中,我们既要遵循党校的办学规定,又要尽可能地满足主办单位的要求。从时间的安排,到教学内容和教学人员的确定,再到后勤保障服务的各个环节,我们都注意做到:周到、细致、不出疏漏,以保证教学的正常实施。特别是有关教学内容的安排,我们注意吃透几方面的情况,第一是学员的情况,一些重要班次的培训内容,我们都是事先征求部门、乡镇以及参训学员的意见;第二是主办单位的要求。搞清楚办班的目的,确定相应的课程安排。第三是教员的情况,寻找与教学内容相关的专题课教师,了解讲课的情况,提出培训的要求,这三方面的情况搞清楚了,才能制订出可靠的教学计划。
三是严格纪律制度。党员干部到党校培训,必须接受严格的党性锻炼,。那种“到党校来学习就是休息休息”的观念要不得,那种松松垮垮绝不应该成为党校办班作风。来党校培训的大多是领导干部,为了保证培训的效果,必须对参训的这些学员提出严格的纪律要求,纠正他们中存在的一些不符合培训班规范的一些行为。因此,每期办班,我们都对学员提出明确的如听课、活动、出勤作息等方面的纪律要求,并制定出相应的考核办法,如检查听课、学习笔记,考核讨论发言情况,搞好出勤记录,观察在集体活动中的表现,把这些考核的结果与学员能否结业,能否被评为优秀学员直接挂钩。在整个班级管理过程中,党支部书记,班主任全部跟班管理,遇有需要住宿的班次,党校管理人员也一并住在党校。由于我们的严格管理,所以每次主办的单位都比较满意,他们感到把班交给党校管比较放心。
以上是我校2000年以来干部主体班次教育培训的总体情况。与兄弟学校相比,我们还有不少差距。我们决心以这次全市党校工作会议的召开为动力,以兄弟党校传经送宝为契机,以我校搬迁至新校区为开端,进一步振奋精神,理清思路,开拓进取,努力开创我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为全区“三个文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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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外埠常住人口到本市暂住(以下简称流入人口)或者本市常住人口到外埠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流出人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管理。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严格管理、有序流动、加强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
第五条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本市依法保护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申诉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解决流动人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四)指导下级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
(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控制流动人口的结构、流向和规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安、劳动、工商、民政、卫生、建设、房管、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对留宿或雇用流入人口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谁留宿、谁雇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卫生责任制。
第十条 对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流入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十二条 准备从事务工、经营活动的流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时,对符合申报暂住登记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暂住登记卡;对符合申领暂住证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暂住证。
第十三条 非从事务工、经营活动的流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时,由公安机关发给暂住登记凭证。
第十四条 暂住登记卡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为30日。凭暂住登记卡申办务工、经营等相关手续。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及时换领暂住证。
第十五条 流入人口租赁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租赁无合法有效手续的房屋;
(二)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临时留宿他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
(四)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流入人口不得在本市规定的禁止招用流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从事务工活动。
第十七条 流入人口从事务工活动应当凭暂住证或者暂住登记卡向务工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流入人员就业证。
第十八条 招用流入人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具有合法资格的职业介绍机构招用流入人口。
禁止在非法劳务市场招用流入人口。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雇用无就业证明的流入人口。
有关雇用流入人口的行业、工种、人员素质等要求,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本市常住人口到外埠暂住,从事务工、经营活动的,应当事先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天津市流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二十一条 流入人口从事经营活动申领营业执照时,应当提交暂住登记卡或者暂住证以及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禁止无照经营、乱摆乱卖。
不准非法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和无合法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下列务工、经营活动的流入人口,应当经务工、经营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取得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一)食品生产经营;
(二)餐饮、旅馆、浴池服务;
(三)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生产经营;
(四)其他容易传播疾病或者对健康状况有特别要求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未接受或者未全程接受国家规定免疫接种的16周岁以下的流入人口,监护人应当带领其到暂住地卫生防疫部门接受免疫接种。
根据防病的需要,卫生防疫部门可以对流动人口进行必要的预防接种。
第二十五条 流入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应当持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暂住地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流入人口拟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到常住户口地办理生育证明,凭证明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市常住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到外埠暂住的,应当先到常住户口地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流出人口婚育证明。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监护人应当保障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和就业证、办理婚育手续符合条件的,公安、劳动、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办理;流入人口申办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劳动、工商、卫生、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为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流入人口搭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流入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暂住登记卡、暂住证,并责令其返回常住户口地:
(一)已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流入人口,因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暂住条件的;
(二)从事禁止的行业、工种的;
(三)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占路经营的;
(四)居住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内的。
第三十四条 流入人口暂住登记卡、暂住证有效期满,并且不符合暂住登记条件的,应返回常住户口地。
第三十五条 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
(一)未按规定申领暂住证或者申报暂住登记的;
(二)居住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棚铺或其他违法住所的;
(三)以违法所得为生活来源的。
第三十六条 对因违反有关规定,被遣送回本市的流出人口,由常住户口地的民政部门接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和就业证、办理婚育手续和营业执照,符合条件而故意拖延,不予办理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三)索要、接受或者无偿占有财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流入人口应当交纳流动人口管理费。流动人口管理费的征收、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6〕23号)同时废止。



2000年9月11日

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7年11月1日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乡、民族乡、镇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乡、民族乡、镇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乡、民族乡、镇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乡、民族乡、镇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选举人民陪审员;
(七)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八)撤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九人组成。
主席团的职责主要是: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负责筹备并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四)决定邀请乡镇长和有关组织负责人列席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会议;
(五)了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六)审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七)调查研究讨论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
(八)组织代表联系选民,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
(九)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主席团配备工作人员一至三名,办理大会闭会后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常务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产生,任期三年。
常务主席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和大会闭会后的日常工作;
(二)做好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准备工作;
(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五)协助、指导选区撤换和补选代表;
(六)参加本级政府的重要会议,了解、督促本级政府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本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转有关单位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对其中迫切需要办理而又有
条件办理的,应在会议期间提出办理方案,并答复代表。
议案和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的办理情况,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三个月内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作出报告。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名。乡长、镇长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经过全体代表充分酝酿、讨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
人至二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程序和方式,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如果乡长、镇长差额选举的两名候选人得票数都不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需重新提名,进行选举;副乡长、副镇长名额没有选足的,可以另行提名候选人,重新选举,也可以不再选举,作为缺额处理。采取哪种办法,应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由乡、民族长、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一般不宜在任期内变动;确需变动的,由大会主席团提请,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的选举,根据规定的条件和名额,由主席团提出建议名单交代表酝酿讨论后,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质询案。由主席团提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十六条 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询问,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派人说明。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根据实际需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设立预算、议案等委员会。
第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乡、民族乡、镇及其上级政府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可以根据就近、方便的原则,组织代表小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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