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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34:47  浏览:9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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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科委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1987年9月1日,国家科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中“适用的先进技术”应从四个方面衡量:1.经济因素;2.社会因素;3.自然条件;4.接受技术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奖励的范围重点可分为十个方面:
一、农、林、渔、牧、土特产的综合利用、贮运保鲜及加工配套技术;
二、村镇建设或新型建筑材料的开发;
三、小矿产采选及系列产品开发;
四、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或推广应用;
五、大工业配套产品的开发;
六、区域综合开发;
七、生产装备的开发;
八、人才培训;
九、实施“星火计划”中的管理工作;
十、其他。
第四条 在贯彻执行本《办法》中,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社会主义协作精神,反对本位主义、平均主义和个人主义等不良倾向。

第二章 获 奖 标 准
第五条 本《办法》按技术水平、示范作用、效益大小进行综合评定。下面按奖励类别分述奖励标准。
第六条 根据《办法》第四条,对申报星火科技奖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1.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
2.产品可以进行技术推广并提供工艺技术、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方法;
3.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根据《办法》第五条,对申报星火人才培训奖的集体和个人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1.培训适用的先进技术以及振兴地方经济所需的各类专门技术,现代管理知识;
2.培训形式和方法具有独特性、示范性;
3.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第八条 根据《办法》第六条,对申报星火管理奖的集体或个人从下列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1.为各级星火计划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政策、评价、预测、立法及其他有关的研究成果,经实施检验确实可行;
2.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实施“星火计划”的管理工作中有创新,产生了重要影响;
3.已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根据《办法》第七条,对申报星火优秀青年奖的个人从下列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请奖者年龄一般要求在三十九周岁以下;
2.献身农村、勇于改革,为地方科技发展、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带头人;
3.用科技共同致富,不断更新、推广技术;
4.已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根据《办法》第八条,对申报星火示范企业奖的企业从下列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开发或采用适用的先进技术
1.坚持技术开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新材料,开发出新装备或新产品,并稳定生产一年以上;
2.提高劳动生产率;
3.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方法和加工方法。
二、经营管理
1.管理机构精干、规章制度健全;
2.主要领导者或决策者是依靠科技、尊重人才,懂经营善管理的开拓型企业家;
3.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4.产品质量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5.培训工作切实可行。
三、综合效益
1.产品必须实现商品化并可进行技术推广;
2.已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申报国家级星火奖,须通过省部级鉴定或验收合格,方可申报请奖。
第十二条 同一内容,凡已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不能再申报国家级星火奖。
第十三条 凡申报国家级星火奖,必须是获得省市级星火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从获得省市级星火奖者中择优申报国家级星火奖的某一类奖,并组织初审、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国家星火奖者必须填写“国家级星火奖申报书”。申报书的内容及具体要求详见“国家级星火奖申报书”和“申报书填写说明”。
第十五条 “国家级星火奖申报书”是申报国家星火奖的基本技术文件,必须详细、如实、认真填写,否则不予受理。每一申报项目须填写十份申报书,报送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凡被择优申报国家级星火奖的须向申报部门交纳申报费,集体申报交六十元,个人申报交十元。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七条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采取聘任制,经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由国家科委主任聘任,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需变动,应书面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评审委员会另行决定人选,报国家科委主任聘任。
第十九条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领导全国星火奖励工作,负责国家级星火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工作。
2.审定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文件。
3.指导省、市级星火奖评审工作。
4.提出并决定关于改进国家星火奖的措施和建议。研究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1.听取申报部门选定人员关于项目情况的汇报,可采用录像、幻灯、图表、照片等形式,必要时可要求请奖者直接答辨。
2.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3.对申报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评审委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参加表决。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获奖。因故不能出席的评审委员应提前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委托相应水平的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1.组织复核申报部门提交的报奖项目文件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2.组织筹备国家星火奖评审会议。
3.承办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评审工作:
1.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选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不合格者不予送审。
2.与申报部门磋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为召开评审会议做各项准备工作。
4.负责将申报国家级星火奖者的申报书和附件等全部材料报送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
5.负责在申报书中填写评审委员会审定意见。
6.出版有关国家星火奖获奖项目和人员的公报。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星火奖经批准后,统一由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发布,即可授奖。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在正式提交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前,应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布请奖项目名称、请奖者名单和申报部门。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异议期。异议应在异议期内提出,对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凡异议期内尚未解决的请奖项目,暂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五条 异议一般由申报部门处理,报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为及时解决异议问题,有关部门接到异议后,应及时将异议内容通知被异议方。限期一个月内提供有关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如在规定时间内被异议方未予答复,请奖项目撤消;异议方未予答复,视同放弃异议。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请奖者提出异议,应如实地提出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并应写清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需要保密可注明。发现诬告他人者经查明属实,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对重大异议的处理意见有最终审核、裁决的权力。

第六章 授 奖
第二十九条 国家星火奖的奖励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十条 请奖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均应在请奖项目中直接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其限额为:
星火科技奖 主要完成单位: 不得超过五个
主要完成者: 不得超过五人
星火人才培训奖 主要承担单位: 不得超过五个
主要承担者: 不得超过五人
星火管理奖 主要完成单位: 不得超过五个
主要完成者: 不得超过五人
星火优秀青年奖 一人
星火示范企业奖 示范企业 一个
主要技术依托单位: 不得超过三个
主要代表人: 不得超过五人
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十条中“精神奖励”指:集体荣誉证书,个人荣誉证书。“物质奖励”为奖金、奖品。奖金额度根据技术水平、示范作用、经济效益确定,最高不超过一万五千元。
第三十二条 省、市级星火奖励的奖金最高不超过五千元,由地方财政支出。获国家级奖励,颁发奖金时,对获奖者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留作省、市级星火奖励基金使用。
第三十三条 奖金必须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四条 《办法》第十条中作出特别重大贡献指获得国家级星火奖励二次以上,特别奖励形式为:组织国内外参观、考察、进修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奖励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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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是快大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业务主管部门及应否负经济连带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是快大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业务主管部门及应否负经济连带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1991-6-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是否是快大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业务主管部门

及应否负经济连带责任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186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是快大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业务主管部门及应否负经济连带责任的请示》(吉工商法字〔1991〕第6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乡集贸市场是多种经济成份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发〔1983〕17号)规定,“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对进入市场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活动,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以及提供一些必要的服务等,而不是经营者的业务主管部门,不对经营者的具体经营业务负责,更不承担其连带责任。因此,同意你局关于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应也不能作为通化县快大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业务主管部门,没有任何理由和证据负经济连带责任的意见。对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特定的环境下,工作中出现某些偏差,以至造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误解问题,请协助做好解释和申诉工作,以利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顺利开展工作。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日




关于继续开展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审计署 等


关于继续开展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6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一定成效,初步实现了“基本摸清底数,严惩违纪行为,遏制滥设基金、收费项目和滥花乱支预算外资金的势头,奠定管理基础”的阶段性目标。根据中央纪委八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
作会议精神,1997年要继续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检查。为了深化工作,巩固成果,切实强化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7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纪委八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采
取重点抽查与惩治违纪、抓建制与促整改同时并举的方式进行,继续把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作为整顿经济秩序和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内容,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努力实现“深化清查工作,巩固清查成果,促进制度落实,纳入规范管理”的工作目标。
二、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要坚持重点抽查和整章建制相结合,标本兼治,逐级落实。
(一)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直接组织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等方面力量,对电力系统和地方各级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办公室(简称“三电办”)有关情况进行抽查。其中对电力系统的抽查,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结合4月份开始的在全国范
围内对电力系统1996年解缴“两税”情况的专项检查一并进行。
(二)地方各级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组织财政、物价检查、审计、监察等方面力量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系统和1996年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较多、清理检查不彻底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并在1996年没有进行重点清查的单位中选择一部分进
行抽查。其中,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系统的抽查面不得低于30%。
(三)抽查工作采取同级抽查和上级抽查下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将继续组派工作组,到部分地区督促开展工作,并就地选择部分重点单位直接进行检查;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也将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地方各级
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都要组派抽查组,直接对下级单位进行抽查。
上级抽查下级的重点是公安系统,以及有群众举报的其他单位。
(四)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抽查工作,由审计部门结合同级预算执行审计一并进行。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准备并组织开展抽查的同时,要抓紧做好预算外资金建章建制和规范管理工作。要结合实际层层抓好国务院《决定》及财政部制定的有关配套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建立和健全中央与地方财政专户,实行收支预决算审批制度,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
,形成有效的管理体系;要继续抓好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落实工作,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三、组织开展抽查要以1996年清理检查出违纪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及其配套规定的情况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
(一)1996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有无重大遗漏,上报的清理检查统计报表有无瞒报、漏报等问题。
(二)1996年清理检查出的违纪问题是否按组织清理检查机构下发的《处理决定》或国家规定予以纠正。包括应当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擅自设立的基金、收费等项目是否已经取消或停止执行、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资金是否已全额补缴入库、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资金是否已全额缴入;
有无继续越权设立基金、收费项目等问题。
(三)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预算,有无游离于预算管理与监督之外的问题。
(四)是否按规定清理归并了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征收的预算外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有无拖欠、截留、坐收坐支的问题。
(五)征收(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是否严格按规定使用,有无挪用、滥支或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有无违反将预算内外资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问题。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为需要抽查的其他问题。
四、开展抽查工作的时间,除电力系统外,均从6月初开始,8月底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办事机构须在9月底向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和抽查统计汇总表(另行布置)。书面总结报告应当包含组
织抽查情况、1996年清理检查出违纪问题的整改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及其配套规定情况、1997年抽查中发现的新的违纪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对抽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依照国务院《决定》及其配套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财监字〔1996〕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顶风违纪或拒不纠正问题继续违纪
的,要从重从严惩处。
六、1997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继续由财政、计划(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1996年开展清理检查的组织格局不变。地方各级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继续发挥领导、组织、协调等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
紧密配合。要围绕整顿经济秩序和推进反腐败斗争,把处理违纪问题与处理责任人员更紧密地结合起来,监察部门要积极选派人员参加抽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违纪责任人员的处理力度。涉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单位银行存款帐户事项时,各商业银行要密切予以配合。要在认真
总结1996年清理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结合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统一各方面的思想认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动和鼓励群众举报,提供查处线索,并积极为新闻媒介参与监督创造条件,推动工作深入开展。财政、计划(物价)、审计部门要把专项清查与
日常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中,把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并安排进行。



199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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