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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37:00  浏览:93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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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7〕334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九月十八日

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行政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按“五统一”原则实施管理。即:统一产权登记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管理、统一维修养护管理、统一专业化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统一管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纳入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办公用房、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非经营性质的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

  第四条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条 办公用房由管理局作为房屋权利申请人统一申办《土地房屋权证》,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单位,将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管理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单位,负责提供办理权属登记所应具备的材料,包括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批准文件和资料,或取得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等,协助管理局申办登记手续。

  此前将办公用房《土地房屋权证》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负责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登记至管理局名下。

  第六条 由于历史等原因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和管理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相关部门给予补办相关手续;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 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由使用单位申办,报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管理局要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九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由管理局根据需求和使用现状,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编报年度办公用房购建计划,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条 涉及多个使用部门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管理局统一申请立项、选址,由管理局、使用部门、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项目筹备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单独使用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根据需求向管理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管理局依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建设控制标准,组织评估论证,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批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代建、监理等工程项目应依法进行招投标,建设材料、设备、设施等采购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四章 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局根据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部门、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必须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与管理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企业和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剂范围。

  第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由管理局临时租房过渡。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处置由管理局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七条 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管理局收回。

  第十八条 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行政办公用房的,必须退出,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须报管理局审批并由管理局按市场价收取房屋租金。

  第十九条 禁止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将闲余的办公用房用于出租和经营。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应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明租赁关系的材料报管理局备案,合同期满后,交由管理局统一收回管理。

  第二十条 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余房屋,由管理局统一出租或交由厦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拍买处置。出租一律交由市场通过招标、挂牌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承租方。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的出租、拍卖处置收益,要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维修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状况和修缮的有关标准,编报年度大、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200万元以上)和专项维修工程,由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根据情况委托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养护由各部门、单位根据规定的标准和核定的面积编报经费预算,经管理局审核,列入部门预算并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已实行物业管理的,日常维修养护按物业管理合同条款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要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

  第二十五条 中修以上维修工程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加强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由管理局会同使用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联合验收。

  第二十六条 管理局要定期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 专业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办公用房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并逐步向市场化过渡。特殊用房或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行政中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由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各单位物业管理由厦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要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机关办公用房基建资金要纳入市政府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其资金按照市政府颁布的《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专项维修经费纳入管理局部门预算编报,按规定程序批报。正常维修经费纳入各部门部门预算编报,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章 法律责任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由于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和改变用途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市财政,造成经济损失和恢复办公用房原样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办公用房产权应办理在管理局名下,未办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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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四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呼叫中心)长期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呼叫中心即市长公开电话热线,是政府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受理市民日常生活突发性一般困难求助的重要方式;是政府联系市民,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听取市民意见、建议、批评、投诉,接受市民监督的有效途径;是政府推进政务公开,执行《行政许可法》,接受市民咨询并向其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服务窗口。
市政府呼叫中心的宗旨是:政务公开、服务社会。
市政府呼叫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市民通过电话、电子短信、电子邮件等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呼叫中心的领导机关,负责领导、检查市政府呼叫中心的工作。
  市政府信息办(即:市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府呼叫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办理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市民来电的责任机构。
  第四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工作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呼叫中心是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办、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动工作系统。
  第六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都要设立公开电话和开通呼叫通信,与市政府呼叫中心联成网络,认真受理基层和市民的求助、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实事求是、快捷地进行办理和解决,体现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本职作用。
  第七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需安排人员负责接受、处理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市民来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处理回复。
  第八条受理范围:凡涉及供水、供气、供电、通信、广播电视、市政建设和设施维护、市容卫生、交通长江航道、园林绿化、城市规划和房管、环保、建筑、安全、物价、工商、质监、治安、劳动社会保障、土地等与市民密切相关的事项,市民都可拨打“12345”电话得到受理。
  第九条市民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问题,可通过电话(座机、手机)拨打“12345”直接提出或通过手机发短信到市政府“12345”短信邮箱。问题的回复视情况采取对来话人直接回复或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回复的方式。
  第十条“12345”受理电话主要分为“求助类”电话,“意见、建议、批评、投诉类”电话和“咨询类”电话。其中对涉及市民生命和财产的“紧急性求助”,“12345”将来电直接转接到“110”、“120”和“12395”等单位处理;对“非紧急性求助电话”,“12345”一般将来电转接到相关单位处理。对一般性“意见、建议、批评、投诉类”电话根据内容作不同的处理:与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有关的由“12345”将来电转到相关单位处理;与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务员个人问题有关的则转到市政府信访办处理。对“咨询类”来电,一般由“12345”答复,不能答复的,则将来电转接至相关单位答复。
  第十一条市民提出的商业信息咨询服务要求,市政府呼叫中心将来电转接到本市“160信息服务台”,由该台提供商业性服务。市民提出的气象信息咨询服务要求,市政府呼叫中心将来电转接到本市“12121气象信息服务台”,由该台提供免费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泸州分公司需安排一名人员负责与市政府呼叫中心的联系,以保证通信网络正常运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呼叫中心运行中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市政府呼叫中心工作;
  (二)指导和协调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市民来电的工作,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办;
  (三)受理群众对政府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建议、批评和投诉。
  第十四条市政府信息办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政府呼叫中心日常运行、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即时受理市民通过电话、电子短信、电子邮件反映的各种问题;
  (三)向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转交市民来电;
  (四)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督办;
  (五)整理编辑市政府呼叫中心的市民来电信息,形成简报供领导参考。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配合相关单位进行专门调研,提出建议,为领导当好参谋。
  第十五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基层和市民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并即时办理;
  (二)承办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市民来电,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回复或作出说明;
  (三)直接参与调查、协调、处理热点和难点问题。
  第十六条市政府呼叫中心市民来电的办理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站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服务于全局的高度,依照法律法规亲自抓好市政府呼叫中心市民来电的办理工作,对本项工作负总责。对市民通过市政府呼叫中心提出的求助要求和反映属于所辖范围的重大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即时加以解决。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自身职责认真做好市政府呼叫中心市民来电的办理工作,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对上一级交办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
  (三)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办理市政府呼叫中心市民来电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注重效率、讲求实效、限期办理,对市民来电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认真办好。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受理。认真接听电话,做好记录,凡属受理范围内的市民来电均登记受理、归类整理。对于政策明确、问题简单的当即答复;对不能答复的一般性来电,按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职权范围,通过呼叫中心计算机系统即时将电话转接至相关单位受理;对紧急重大事件的市民来电,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报送市政府。属于市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众团体和纪律检查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向来话人做好解释说明,建议来话人向相关领导机关反映并告知其电话。
  第十八条办理回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属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或需参与的来电事项,都要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地进行办理、回复,并将回复结果报送市政府呼叫中心。对情况简单的市民来电,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来电人。其中对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突发性一般困难的求助,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来电人。市民来电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和政策性较强的问题,根据各部门和单位涉及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原则承诺。凡限期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呼叫中心,并向来电人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的负责人要对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来电”办理工作把关,并对回复的情况结果、文字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市政府呼叫中心根据保密规定和政务公开的原则,将适宜公开的和带有普遍性、政策性、针对性的问题在市政府公众网上公开,并对每一个市民来电的回复结果提供电话语音自动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编辑信息。市政府呼叫中心定期整理编辑市民来电情况简报,即时反映重要的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值班制度。市政府呼叫中心白天(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按市政府当前作息时间规定实行有人值班,其余时间实行录音值班的值班制度。其中在录音值班时段市民有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系统语音提示市民转报“110”、“120”、“12395”系统。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特殊单位除外)一般实行正常工作时段值班制,值班时段做到电话有人接,事情有人办,保证市政府呼叫中心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首次受理责任制度。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值班同志在受理市民反映事项后,应负责全程跟踪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来话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通报制度。市政府呼叫中心定期通过简报形式向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通报全市办理“12345”电话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奖惩制度。“12345”电话的办理工作采取月度考核、年终总评的办法,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超限期办理或能办不办的,部门之间回避矛盾、推诿扯皮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和媒体公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追究承办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五条泸州市政府呼叫中心工作人员和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市民反映的意见、投诉等不宜公开的情况,并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值班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于不宜公开的处理结果,“泸州市政府呼叫中心”只向反映人本人回复,不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是指面向基层和市民,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请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三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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