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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52:43  浏览:8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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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24日,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已于1989年10月4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成员国,1995年12月1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成员国。由于《议定书》与《协定》共存,今年1月18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二十七次马德里联盟大会,通过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定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
该《细则》既适用于《协定》成员国,又适用于《议定书》缔约方,也适用于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方,它在申请条件、审查周期、工作语言、申请方式以及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方面,对原《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都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因此,我们针对这些新内容,制定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贸单位及大中型企业,并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
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三、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
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
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
四、商标国际注册收费标准
英国、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单独收费标准
向国际局的付款方式
五、国内收取手续费标准
向商标局的付款方式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成员国,于1995年12月1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成员国。根据协定、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申请人资格
凡根据协定、议定书确定中国为原属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办理,并首先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二)在中国有住所。
(三)拥有中国国籍。
第二条 申请方式
(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或者邮寄办理。
(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等有关事宜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或者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或者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办理。
申请办理与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事宜的,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
第三条 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有关事宜的,可以使用并按照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书式用打字机填写,也可以使用商标局制定的中文《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见附件二)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见附件三)书式填写,但需缴纳翻译费(见附件五)。
(一)《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1、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
2、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3、委托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和详细地址。
4、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5、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6、注意事项: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或/和议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缔约方(见附件一),但不得指定中国。
(2)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任一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3)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
(4)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称一致。
(5)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如商标为彩色的,应用文字指出该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6)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7)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可以包括多个类别,但超过三个类别的,需缴纳附加注册费(见附件四)。
(8)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9)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时,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7、应附有关附件:
(1)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2)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3)委托代理人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
(4)商标图样2份,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
(5)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1、注册人名称:应与国际注册薄登记的一致。
2、注册人地址:应与国际注册薄登记的一致。
3、代理人名称:可与国际注册薄登记的一致,也可变更代理人名称。
4、代理人地址:可与国际注册薄登记的一致,也可变更代理人地址。
5、申请人在后期指定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
6、商标名称、国际注册号、基础注册号。
7、注意事项:
(1)每份申请书只能涉及一种申请种类(见附件三),所有种类的申请均应填写申请书中基本情况一栏。
(2)每份后期指定、续展和仅涉及部分商品或/和服务的转让申请,只能填写一个国际注册号。
(3)涉及全部商品或/和服务的转让、同一内容的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或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指定代理人申请书,可填写多个国际注册号,条件是申请涉及各个注册中全部或相同的国家。
(4)放弃申请不能涉及全部国家。
(5)注销申请必须涉及全部国家。
(6)续展可放弃在部分国家的保护,也可在虽有驳回或无效且未有终局决定的缔约方进行,但须在申请书中作特别声明。
第四条 齐备手续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商标局在三十天内将申请书件(英文或法文)寄国际局;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第五条 费用
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应向国际局缴纳基础注册费、附加注册费(如需要时)、补充注册费及其它(见附件四)或单独规费(见附件四)并向商标局缴纳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手续费(见附件五)。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件后,将以当月第一天的银行外汇汇率折算费用,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该通知单的要求,可以用人民币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转交规费;也可以直接用瑞士法郎向国际局交费(见附件四、五),但必须同时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
第六条 商标公告、注册证、续展证及其它通知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后,即由国际局负责刊登、出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Gazette OMPI des marquesinternationales)上,每二周公告一次,任何人均可订购;商标注册证、续展证及其它有关通知,由国际局直接寄送申请人、注册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 申诉方式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若指定被驳回,申请人可以根据该驳回国的国家法,直接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
第八条 查询商标国际注册信息
申请人或注册人需查询有关商标国际注册的信息,可在商标驳回期限届满后,通过国际局并缴纳费用获得附有国际注册情况分析的国际注册簿详细摘要。
第九条 代替在先国家注册、许可备案
以国际注册代替在中国相同的在先国家注册及要求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的,注册人应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到商标局办理并向商标局交费(见附件五)。
第十条 异议期限
国际局将国际注册簿上登记的商标刊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从该公告出版次月一日起的三个月内,任何人可对延伸至中国要求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争议期限
对延伸至中国要求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的争议期限,从国际注册商标在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对被驳回或被异议的国际注册商标的争议期限,从该商标终局核准注册决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刊登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生效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截至1996年4月1日,46个)
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白俄罗斯、瑞士、中国、古巴、捷克共和国、德国、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意大利、吉尔吉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拉脱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共和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蒙古、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截至1996年4月1日,9个)德国、中国、古巴、丹麦*、西班牙、芬兰*、挪威*、英国*、瑞典*注:标*号为纯议定书成员国

附件二:
国际注册书式一
商 标 国 际 注 册
申 请 书
1.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申请人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或者申请人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
□或者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
2.申请人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
3.申请人地址(国家、城市、街道、号码、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4.代理人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
5.代理人地址(国家、城市、街道、号码、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6.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
申请日期 申请号
注册日期 注册号
7.优先权(国家初次申请的日期和号码):
8.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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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大于80×80mm |
| 不小于20×20mm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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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附同样规格的商标图样两张)
10.要求保护颜色的,该颜色的文字说明:
11.商标音译(拼音)
12.收文语言选择: □英语 □法语
13.商品或/和服务及其类别(不得超过国内申请和注册范围,可另附页):
14.指定保护的缔约方(划出该缔约方):
协定缔约方:□阿尔巴尼亚 □亚美尼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波斯尼亚和
黑塞哥维那 □保加利亚 □比荷卢 □白俄罗斯 □瑞士 □古巴
□捷克共和国 □德国 □阿尔及利亚 □埃及 □西班牙 □法国
□克罗地亚 □匈牙利 □意大利 □吉尔吉斯坦 □朝鲜民主主义
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 □列支敦士登 □利比里亚 □拉脱维
亚 □摩洛哥 □摩纳哥 □摩尔多瓦共和国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
共和国 □蒙古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苏丹 □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 □圣马力诺 □塔吉克斯坦
□乌克兰 □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 □南斯拉夫
纯议定书缔约方:□英国 □丹麦 □芬兰 □挪威 □瑞典
15.本申请交费方式: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转交注册费,向商标局交纳手续费
□直接向国际局交纳注册费,向商标局交纳手续费
申请人章戳
联系人姓名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申请书可自行复印或打印,但内容必须一致,字迹必须清晰。
2.只有已初步审定或注册的商标才可以指定上述所有缔约方;未注册或未初步审定的
商标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待其初步审定或注册后,才能指定协定缔约方。
3.提交申请时,应同时附送初步审定公告或注册证复印件或申请证明;要求优先权的,
应附优先权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指定英国的,即视为其在英国
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
4.只有指定至少一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才可以选择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5.商标局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后,将核算费用,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收费通知
单》,申请人按照该通知单的要求,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转交费用或直接向国际局
交费并向商标局交纳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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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又与他人合伙施工的,并非建设工程转包

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李春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承包人又与第三人协议合伙承包该项建设工程的,第三人完成建设工程后,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项,但是承包人就发包人欠付工程款项对第三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承包人与该第三人是合伙关系,诉讼地位平等,并非建设工程转包。
2005年11月25日,能通公司与王明海签订了杆路工程合同书,后李春华与王明海合伙承包能通公司电视杆路之部分工程,一份工程为二百公里,另一份工程为一百公里,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交纳了60,000元和30,000元的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李春华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施工,施工了二十五公里,能通公司以无原材料为由让停止施工,回去等消息,工程全部施工结束,能通公司也未知李春华继续施工。2007年,王明海委托妻子张某某去能通公司进行工程结算,该公司仅给付质保金20,000元。2008年4月,李春华与王明海在林口林区基层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由李春华与能通公司龙江分公司进行结算剩余的质保金及工程款。2009年1月,李春华找能通公司进行结算,该公司退还10,000元质保金,在这期间第三人从能通公司取走56,500元,尚欠质保金3,500元、工程款27,000元,共计30,500元及利息9,753.03元和索款交通费2,985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王明海作为本案第三人,对于被告能通公司欠付原告李春华的工程款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第三人与能通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李春华与第三人系合伙关系,从实际情况看,能通公司与王明海签订的杆路工程合同书之后,便将该工程转包给李春华施工并收取一定费用,李春华就是实际施工人。杆路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都是由李春华履行的。李春华与能通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杆路工程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008年4月,李春华与王明海在林口林区基层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达成协议,能通公司龙江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案合同主体是能通公司,李春华即可对能通公司主张权利;第三人王明海为本案合同主体,应与能通公司互负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明海与能通公司签订的杆路工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由李春华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李春华已实际施工了二十五公里,李春华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虽然合同主体是王明海,但王明海与李春华系合伙关系,原审法院认定李春华是实际施工人,与能通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不当,能通公司没有按杆路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给付工程款并返还质保金的义务。王明海在本案中与李春华属合伙关系,应是同等诉讼地位,其与李春华已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李春华向能通公司主张债权,王明海不应对能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来源
龙江县人民法院〔2011〕龙江商初字第1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齐商三终字第41号
  
三、基本案情
  2004年8月4日,能通公司在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岗分局登记注册。2005年6月22日,该公司在龙江设立分公司,并申请注册登记。2005年11月25日,能通公司与王明海签订了杆路工程合同书,后李春华与王明海合伙承包能通公司电视杆路之部分工程,一份工程为二百公里,另一份工程为一百公里,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交纳了60,000元和30,000元的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李春华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施工,施工了二十五公里,能通公司以无原材料为由让停止施工,回去等消息,工程全部施工结束,能通公司也未知李春华继续施工。2007年,王明海委托妻子张某某去能通公司进行工程结算,该公司仅给付质保金20,000元。2008年4月,李春华与王明海在林口林区基层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由李春华与能通公司龙江分公司进行结算剩余的质保金及工程款。2009年1月,李春华找能通公司进行结算,该公司退还10,000元质保金,在这期间第三人从能通公司取走56,500元,尚欠质保金3,500元、工程款27,000元,共计30,500元及利息9,753.03元和索款交通费2,985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6年1月18日黑龙江能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更名为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2006年6月24日黑龙江能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更名为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第三人与能通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李春华与第三人系合伙关系,从实际情况看,能通公司与王明海签订的杆路工程合同书之后,便将该工程转包给李春华施工并收取一定费用,李春华就是实际施工人。杆路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都是由李春华履行的。李春华与能通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杆路工程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建设工程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并不会损害发包人的权益。2008年4月,李春华与王明海在林口林区基层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李春华与王明海协商后均同意由李春华对能通公司龙江分公司的质保金及工程款进行结算,结算的质保金和工程款归李春华所有。能通公司龙江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能通公司的分公司,本案合同主体是能通公司,李春华即可对能通公司主张权利,能通公司龙江分公司不承担责任;第三人王明海为本案合同主体,应与能通公司互负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春华工程款27,000元,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3,500元,支付利息9,753.03元及交通费2,985元,合计43,238.03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二、第三人王明海与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4元由原告负担2,270元,被告负担382元。
  二审法院认为,王明海与能通公司签订的杆路工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由李春华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李春华已实际施工了二十五公里,李春华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虽然合同主体是王明海,但王明海与李春华系合伙关系,原审法院认定李春华是实际施工人,与能通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不当,能通公司没有按杆路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给付工程款并返还质保金的义务。王明海在本案中与李春华属合伙关系,应是同等诉讼地位,其与李春华已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李春华向能通公司主张债权,王明海不应对能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王明海承担退还质保金等义务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1〕龙江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龙江县人民法院〔2011〕龙江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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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发《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10月5日,海关总署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物管理局、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转发给你关,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从境外运回的退役汽车进口,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接收的,海关一律验凭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免税放行,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对非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接收的汽车,应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口验放手续,凭进口许可证和机电审查批件验放。
二、退役汽车仅限于文中规定的范围之内的汽车,不包括各种专门用途汽车。

附件: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境外退役汽车的管理,现作如下规定:
一、从境外运回的退役汽车,必须符合退役条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因驻外机构撤销、工作结束的,所用汽车也可运回国内处理。严禁以处理退役车为名变相进口汽车。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车,运回国内虽然能继续使用,但经济上不合算的,应就地处理;运回处理在政治上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运回国内。车辆运回国内的运杂费可由接收使用单位承担。
三、从境外运回的退役汽车,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接收和分配。进关时,海关凭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免税放行。
四、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接收的境外退役汽车,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
五、临时出国展团、驻国际组织代表处等在境外购置的汽车,必须运回国内处理的也依照上述原则办理。
六、各种援外工程和劳务承包单位及其他情况在境外购置的汽车,必须运回国内处理的,属于国家规定的高级小轿车,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接收,其他汽车按一般贸易进口办理。
七、本规定所指的退役汽车,包括各种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工具车、大轿车,不包括各种专门用途汽车。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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