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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30:19  浏览:8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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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促进相关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关于建立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办函〔2005〕45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负责召集,市质监局、市委政研室、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拱北海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横琴经济开发区、高栏港经济区等二十一个成员单位参加。各成员单位有关领导组成联席会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指定相关部门领导担任的联络员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及相关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第三条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研究部署全市技术标准战略工作。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领导全市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工作,贯彻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技术标准战略的有关政策。

(二)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推进技术标准战略实施过程中的职责分工,检查、督促各部门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技术标准战略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制订、实施全市技术标准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和重点项目。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本行业、本部门技术标准战略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组织开展全市重大技术标准战略研究项目及成果评审。

(五)组织全市重大标准化活动;参与重大国际性标准化活动。

(六)综合协调技术标准信息的分析、预测和发布工作。

(七)推荐技术标准专家参与制定有关行业防范和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总体规划和措施等。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出技术标准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信息收集、通报;负责全市技术标准战略工作宣传的新闻发布;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组织开展技术标准战略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培训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研究及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政策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和保障。在政策研究制定及规划中,体现对技术标准战略的扶持与关注。

(三)经贸部门要引导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促进企业积极进行技术改造,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使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充分利用标准化手段促进我市产业集群及专业镇的集合度、技术水平与综合竞争力的提高。同时要做好商贸、会展、餐饮行业服务标准化的建设工作。

(四)市科技局要积极抓好技术创新,鼓励专利申请,强化产业专利保护,推动企业加强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形成以专利为主的自主知识产权,构筑起技术标准扎实的原始基础,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五)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财政资金的筹划保障,并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六)市农业局负责牵头抓农业标准化工作。建立较为完善的以国家农业标准及部分国际标准为主,以农业行业标准、农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辅的标准体系,将标准化覆盖到我市主要农产品,及其种子、种苗的生产、加工、经营全过程;积极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重点抓好产地环境、农田灌溉水质、农药化肥等投入品安全控制和合理使用准则、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诊治等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提高农业清洁生产水平,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和增值,增强示范区的辐射力和带动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会同质监部门有计划地为珠海特色农产品制定地方标准,指导农业企业、农户推行标准化生产;重点发展我市特色农业、外向型农业。抓好精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深加工高附加值农副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培育一批品质好、规模大、效益高的品牌农产品,突出保护好我市具有地域特色、质量特色以及传统工艺特色的农产品,形成"精品项目",发挥示范区的品牌优势,促进优质农产品生产发展。

(七)市外经贸局要积极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技术进步,消除贸易壁垒,增强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八)市建设局、市环保局、拱北海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工作。

(九)各行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和部门推进技术标准战略工作,并负责本区域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与成效。

第六条本制度由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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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海洋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保卫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转发国家海洋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保卫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

1985年7月31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研究所,预报中心,出版社,海洋学校,机关各司(部、室):
最近几年来,全局各种事故和事故苗头边续发生,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七日,我们转发了《国家海洋局安全工作会议纪要》。为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工作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案件及安全事故的发生,巩固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卫我局各项任务顺利进行。现将局政治部关于《国家海洋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保卫防范工作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转发你们,请根据《规定》精神,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系统集中起来,报局政治部保卫处,并由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附:《国家海洋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保卫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治安管理,严密内部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各种事故、案件的发生,维护安定团结,保障我局各项任务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防范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办法。坚持依靠群众,预防为主,从严管理,保障安全的方针,把安全保卫工作列入评奖、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重要条件之一。
第三条 加强干部、职工社会主义法制和公德教育。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遵纪守法教育,理想、前途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对有违法行为和失足人员,要建立帮教小组,落实帮教措施,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第四条 加强船只、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值班、值更制度和登船制度,严守各项操作规程。节、假日和停靠外港时,要控制外出人数,提高警惕,严防外逃、劫船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五条 加强现金、票证(含有价证卷)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做到:
(一)严格按照银行库存限额的规定,每天轧对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限额。发放工资、奖金时,当天发不完的,要妥善保管。票证(含有价证卷)领取、发放手续要完备。
(二)向银行存取大宗现金,必须有两人以上办理;送万元以上巨款,要用专车接送,有条件的单位,应派武装押送,并要提高警惕,注意防止发生意外。
(三)存有现金、票证(含有价证卷)的保险箱、柜,要放到安全可靠的地方,现金、票证(含有价证卷)不得随意放在办公桌里和没有安全措施的地方。
(四)出纳人员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违反。
(五)财会人员要坚持“一定,四查”制度。即:定部位负责人。“四查”:每天检查门窗、检查用电、用火设备,检查过夜保存现金是否超过定额,检查保险柜和防盗装置是否完好。
第六条 加强物资仓库和贵重器材、精密仪器的管理。保管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领、退制度,定期核对,日清月结。贵重器材和设备应指定专人保管,严格领取、借用和交换手续。仓库必须做到院有围墙,窗有护栏,门窗坚固,严格出入制度,严禁带火种入库,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坚持值班巡逻制度。
第七条 加强枪支、弹药管理。对各种枪支弹药均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和发生其他事故。单位持有的,要有专人负责,专库(柜)保存,枪、弹应登记造册分开存放。存放枪、弹的场所要安全,设备要坚固。使用单位人员不准私自将枪支、弹药转借他人。如发生枪支、弹药失失、被盗,要立即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第八条 加强易燃、易爆、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对易燃、易爆、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要专室(库)存放,专人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定期进行检查。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和其他物品,不得混放一室,不得同车(船)运载。注意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安部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切实加强安全防火工作。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和对职工进行防火教育,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对重点防火部位应设明显防火标记,并有严密防火措施。消防设施由主管消防部门统一管理,经常检查,保持完整好用,非火警不得动用。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进行训练和消防演习,不断增进防火灭火知识,提高消防业务技能。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奋力抢救,并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处理善后。
第十条 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和我局制定的各项保密规定,加强保密教育,健全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要害部位的人员,要严格挑选,贯彻先审查后录用的原则。机密资料、图纸要由专人保管,专柜存放,登记建卡,严格遵守复制、收发、阅办、递送、保管、清退、归档、销毁等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搞好安全工作,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一)门卫管理
1、门卫必须由大公无私、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充任。值班期间,要严守岗们,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2、单位人员一律凭证出入,外单位人员凭介绍信出入,物资、器材凭出门证。
3、机动车辆出入应接受检查。自行车出入。应下车推行,在指定地点存放。
4、严禁无关人员在门卫(传达室)工作区逗留或寻衅闹事。
(二)礼堂管理
1、专人管理、保持清洁,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2、礼堂的电源、火源必须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要保证通道、太平门畅通无阻,以便发生意外情况时,及时疏散观众。
3、禁止在场内吹口哨、寻衅闹事、打架斗殴、吸烟、玩火。
4、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场。
5、禁止冲击门窗、翻越座位、损坏公物。
(三)集体宿舍管理
1、建立集体宿舍管理组织,制定住宿管理公约共同遵守。
2、不准擅自留住他人,特殊情况,须经批准。
3、爱护公物,不准乱接电源和私用电炉。
4、严禁赌博,起哄闹事、打架斗殴。
5、离开宿舍时要注意关窗锁门。
(四)招待所管理
1、客人凭介绍信和局属单位工作证,以及接待部门介绍信住宿。严格执行验证、会客登记制度,严防坏人混入,发现可疑及时报告。
2、对所有住所人员,入所时必须告之本人,妥善保管自己携带的现金和贵重物品,防止丢失。
3、严格执行《住所须知》,对一切违反规定的人员,要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招待所则不予接待。
4、客人携带的机密文件和武器弹药,交保卫部门保管。
5、坚持值班巡逻,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五)临时工、外包工管理
1、雇请临时工、外包工的单位,要认真填写好《雇请人员登记表》,报保卫部门备查。并且还要办理出入大门的临时工作证。
2、已决定解雇的人员,应通知保卫部门,以便掌握人员流动情况。
3、使用临时工、外包工的部门,应由一名同志分管,负责纪律、思想教育工作。
4、临时工、外包工须遵守治安安全管理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章与本单位职工同样对等。
5、临时工、外包工应爱护公物,不得随意动用、损坏、私拿各种物资器材。
第十二条 严肃法纪、奖惩分明
(一)奖励
1、防范措施落实,治安秩序井然,全年无事故无案件的单位;
2、模范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勇于纠正违章者;
3、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为侦察破案积极提供线索、证据者;
4、努力预防和制止事故、案件的发生或发生事故、案件,奋力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努力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者;
5、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改进安全防范工作作出贡献者。
(二)惩罚
1、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发生案件,使国家、集体财产、党和国家重要机密遭到损失的责任者;
2、不顾安全,违章操作,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责任者;
3、打架斗殴、起哄闹事、流氓、盗窃,赌博等扰乱内部治安秩序者;
4、贪生怕死,见危不救,知情不报,包庇犯罪者;
5、故意隐瞒事故、案件或徇私舞弊者。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0〕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586号令),《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第一部修订的配套法规,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力度。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化解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任务,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认真组织好新《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新《条例》,全面准确把握新《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要通过学习,对新《条例》的覆盖范围、认定条件、缴费方式、基金支出、待遇标准、争议处理程序,以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义务等有总体的了解,并结合各自工作贯彻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培训,组织本系统工作人员学习新《条例》。单位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带头参加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要着重抓好工伤保险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准确掌握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自觉贯彻落实。我部将举办新《条例》培训班,对省级和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参加培训的组织工作。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在2011年上半年对本地区专职从事工伤保险工作的人员轮训一遍。

  

三、广泛开展新《条例》的宣传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宣传新《条例》作为当前宣传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做好新《条例》宣传工作。

  

要重点宣传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主要修改内容,特别是调整和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及工伤认定范围、简化认定程序、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增加基金支出和加大强制力度等内容。要将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民工作为宣传的重点人群。要广泛采用宣传画、宣传册、宣传栏、标语横幅等各种方式,将新《条例》中与职工和单位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以通俗易懂的形式,送到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中去,引导职工群众知悉自身的工伤权益,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工伤保险法律义务。为集中做好宣传工作,我部将印发新《条例》的宣传提纲,并于12月底在全国范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新《条例》的宣传活动。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协调有关部门,提早准备,精心筹划,认真组织,采取现场解答咨询、发放宣传品等方式,组织工作人员进入社区、进入企业、进入工地开展广泛宣传,形成一定的宣传声势。

  

宣传工作中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把握宣传口径,积极主动进行宣传;要注意掌握各种舆情动态,针对社会反应及时释疑解惑,为新《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政策

  

我部将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和授权,制定或修订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以及经办管理服务方面的配套规章和政策措施。各地也要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和授权,抓紧研究制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等政策标准,确保新《条例》的顺利实施。

  

各地要对照新《条例》修订的内容,抓紧清理现行工伤保险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新《条例》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要抓紧进行修订或者废止,新修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在2011年3月底前出台,以切实保证新《条例》实施到位。清理工作要注意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

  

各地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及时调整本地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功能,切实做好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衔接工作,将新《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五、切实加强学习贯彻新《条例》的组织领导

  

加强领导是新《条例》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学习贯彻新《条例》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和编制社会保障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部成立贯彻实施新《条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建立相应领导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要以新《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机构,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队伍建设。要加强与财政、卫生、安监、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配合,协调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新《条例》的贯彻实施。请各地于2011年1月底前将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及制定、清理配套法规政策计划等报送我部工伤保险司。



各地贯彻新《条例》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请及时向我部贯彻实施新《条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伤保险司)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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