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煤田(煤矿)火区防灭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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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煤田(煤矿)火区防灭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阿署办发〔2008〕43 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煤田(煤矿)火区防灭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有关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经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煤田(煤矿)火区防灭火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阿拉善盟煤田(煤矿)火区防灭火工程管理办法
阿拉善盟煤田(煤矿)火灾历史久远,对全盟煤炭资源保护利用和煤矿安全生产造成了极大危害。为了消除火灾,保护煤炭资源与环境,规范煤田(煤矿)防灭火工程(下称防灭火工程)管理,建立煤田(煤矿)火区(下称火区)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7〕234号),结合我盟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火区治理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的火区治理总体规划,从2007年开始到2010年,全盟火区治理全部达到控制标准;到2012年全部达到熄灭标准;建立和完善火区治理长效机制;对新发现的火区,随时发现随时治理。
(二)原则
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加强领导,统一审批;分级监管,联合验收;谁开发,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
二、防灭火工程管理
(一)组织领导
盟行署成立全盟煤田(煤矿)防灭火工程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工业的副盟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工业的秘书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灭火办)设在盟经委,灭火办主任由盟经委主任担任,成员由盟经委、发改委、国土局、安监局、监察局、审计局、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电业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火区勘查
实施防灭火工程前要进行火区勘查。各旗人民政府和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煤田火区(即无采矿权属的火区)勘查,采矿权人负责煤矿火区(即有采矿权属的火区)勘查。火区勘查要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火区勘查或地质勘查单位实施。火区勘查工作要符合《煤田火灾灭火规范》的要求,并提交评审通过的勘查报告。
(三)工程审批
1、全盟防灭火工程由领导小组统一审批,必要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
2、实施防灭火工程,必须依据勘查单位提供的火区勘察报告,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防灭火工程施工方案。
3、煤田防灭火工程(即无采矿权属的防灭火工程),按管辖区域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方案,经各旗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灭火办,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4、煤矿防灭火工程(即有采矿权属的防灭火工程)由采矿权人提出施工方案,经各旗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灭火办,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5、古拉本矿区6-21勘探线及大岭井田煤矿防灭火工程由采矿权人提出施工方案报灭火办,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四)工程监管
1、防灭火工程实行招投标制。通过招投标,由具备资质要求和防灭火经验的施工队伍承揽工程。煤田防灭火工程招投标工作由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煤矿防灭火工程招投标工作由采矿权人组织,灭火办监督。
2、灭火办负责全盟防灭火工程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监督防灭火工程施工,并按招投标标的额的3%-5%收取防灭火工程管理费;按复坑方案预算全额收取复坑抵押金。
3、发改部门负责向国家和自治区申报防灭火工程立项审批及专项资金争取工作。
4、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火区的监测和防灭火工程的日常监管。
5、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田火区勘查报告的评价和审查工作。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防灭火工程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7、公安部门负责防灭火工程所需火工品的管理。
8、电业部门负责防灭火工程的供电监管。
9、环保部门负责防灭火工程的环境监测和治理监督。
10、林业部门负责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防灭火监督。
11、监察部门负责监督防灭火工程审批、招投标、资金使用和验收过程中的依法合规行政行为。
12、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各级政府防灭火资金的使用监督和审计工作。
13、未经领导小组批准擅自施工的防灭火工程一律取缔。
14、各级新闻媒体对防灭火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舆论监督。
(五)防灭火工程资金筹措
1、煤矿防灭火工程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煤田防灭火工程费用由工程中标单位承担。
2、申请国家、自治区地质灾害治理和煤田火区治理项目资金。
三、防灭火工程验收
(一)防灭火工程施工完成后,由工程业主单位提出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经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审核后报灭火办。古拉本矿区6-21勘探线内及大岭井田防灭火工程由业主提出工程验收申请报告报灭火办。灭火办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依据审核批准的防灭火工程施工方案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返还复坑抵押金;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进行整改的单位没收复坑抵押金并追究赔偿责任。
(二)防灭火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否按领导小组批准的防灭火工程施工方案施工;煤田(煤矿)火灾是否达到熄灭标准;复坑和生态环境治理是否达标;防灭火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川省实施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实施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其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采矿登记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使用 (开采)权的转移要经过法律手续来实现。开采矿产资源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 (简称矿山企业,下同),必须按照《矿产资源法》和《采矿登记办法》的法定程序,履行采矿登记手续,获得采矿权,才能从事采矿活动。
国家保护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合法采矿权不受侵犯。矿山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二、采矿登记单位
进行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是直接从事采矿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矿山企业。矿务局、矿业公司等联合企业中,如包括几个独立核算的矿山企业 (矿井),则需分别进行采矿登记,分别领取采矿许可证。附属于加工企业、非独立核算的矿山 (如水泥厂附属的石
灰石矿),应以该加工企业名义进行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不从事采矿活动的矿石加工企业,不进行采矿登记。
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的管理权限
根据《矿产资源法》、《采矿登记办法》的规定,国营矿山企业按办矿的审批权限,实行两级登记的管理办法。
凡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以及跨省开办的矿山企业,由地质矿产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凡省人民政府和省有关矿业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由省地质矿产局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各市 (地、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军队开办的矿山企业,亦由省地质矿产局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在地质矿产部办理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同时抄送省地质矿产局。
四、采矿登记发证工作程序
(一)新建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的程序 1、筹建矿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议,应通知省地质矿产局参加。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还应同时通知地质矿产部参加。
2、筹建单位在向审批机关报送计划书前,应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采矿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3、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复核后,签署复核意见,转送审批机关和主管部门,并抄原报送单位。
4、审批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复核意见,下达批准文件。
5、筹建单位持批准文件、采矿申请登记表 (一式五份)及重新绘制的矿区范围图 (一式六份),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6、颁发采矿许可证后,登记管理机关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生产和在建矿山企业补办采矿登记的程序
鉴于生产和在建矿山企业数量较多,情况复杂,应由矿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分批集中到省地质矿产局补办采矿登记手续。
1、按照《采矿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矿业主管部门应首先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核定或者划定矿区范围。对无采矿权属纠纷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即可与地方人民政府签署矿界意见书,绘制矿区范围图;有采矿权属纠纷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要提出处理纠纷的意见方案,会同地方人民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后,再签署矿界意见书,绘制矿区范围图。
2、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所辖矿山企业按照《采矿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准备所需图纸、资料和历次审批文件,并编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说明材料。
3、以上两项工作完成后,生产和在建矿山企业即可按主管部门部署,携申请登记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补办采矿登记手续。
4、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复核后,即可颁发采矿许可证,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矿区范围的公告及立桩、设标
矿山企业一俟办完采矿登记手续,获得采矿权,便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其矿区范围、正常生产活动不容侵犯。为使矿区范围确认无误,矿业主管部门会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在矿区范围图上具体标定桩点位置。
具体标定桩点的矿区范围图 (一份)、矿区范围示意图 (一份,供公告用)和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由矿业主管部门一并送交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矿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埋设界桩或设置标志。完成此项工作后,书面报告登记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应将矿区范围示意图及有关文字说明予以公告。
(四)有关具体规定 1、开采范围图:以坐标点绘出含崩落区的开采范围的地质地形图;注明开采深度。
2、矿区范围图:以坐标点绘出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地质地形图 (按批准的总体设计:包括地面运输、供电、供水、排尾、排水、排涝、综合利用、通讯、库房、居民生活区域等),包括桩 (标)点的位置。
3、矿区范围示意图 (供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用):矿山企业所处县、区、乡 (镇)、村的地理位置;与自然标志或参照物的相对位置、距离;矿区范围轮廓和界柱的位置 (均不要标出地理坐标)。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说明材料:矿山企业简单发展沿革、储量利用、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 (含矸率)、选矿回收率、主要有用成份和共生、伴生成份的综合利用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显著不合理的,应有改进的计划和措施。
5、矿业主管部门发给县级人民政府的“通知”内容包括: (1)矿山企业名称; (2)矿山企业负责人; (3)矿山企业开采矿种; (4)矿山企业的地理位置; (5)矿山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 (6)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发证时间、采矿许可证证号、有
效期; (7)矿区范围的坐标点及界桩 (标)点的编号和坐标; (8)附以坐标标定后的矿区范围图和矿区范围示意图各一份。
6、县级人民政府公告矿区范围的内容包括: (1)矿山企业名称; (2)矿山企业负责人; (3)矿山企业地理位置; (4)矿山企业开采的矿种; (5)审批机关、批准时间; (6)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 (7)附矿区范围示意图。
五、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
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即定点划界,关系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关系到国营矿山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国家、集体、个体三者的经济利益,政策性强,应认真处理。
(一)定点划 (核)界,解决采矿权属纠纷的根本原则是《矿产资源法》、《采矿登记办法》和省《采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二)划界必须利于“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应为国家综合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扩建国营矿山企业留够备用资源;保护主矿体完整性及分段开采时具独立开拓系统;保障矿山生产特点所要求的技术安全条件。
划界还要考虑到地方经济和乡镇集体在矿业生产中的作用和实际利益。在“放开、搞活、管好”方针指导下,正确引导、扶持地方办矿,促进大小矿协调发展。
(三)定点划界,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由矿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矛盾突出,情况复杂的重要矿区,主管部门需提出处理纠纷的意见方案,在上一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处,依法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省地质矿产局在定点划界工作中,发挥协调
、服务和促进作用。
(四)同一矿区中,不同经济成分矿山企业的定点划界工作必须同步进行,采矿权属纠纷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均不得登记、发证。
对拒不执行省人民政府 (或其委托部门)裁决,不执行依法批准的处理方案的单位和个人,按《矿产资源法》、《采矿登记办法》及省《采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六、采矿登记收费
《采矿登记办法》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根据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地发[1987]289号文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收费标准为:
(一)新建、在建、生产矿山:大型矿山五百元;中型矿山三百元;小型矿山二百元。
(二)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取采矿许可证,均收费一百元。
(三)区分大、中、小型矿山企业的标准,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文附件的三的有关规定为准。
七、实施的几点要求
(一)请各市 (地、州)、县人民政府和矿业主管部门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矿产资源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规定办事。
(二)为使采矿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各矿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采矿登记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制定行业具体实施办法。
行业实施办法可考虑以下内容:
(1)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的依据与原则;
(2)调处、解决采矿权属纠纷的原则;
(3)鼓励、扶持乡镇集体矿业的措施;
(4)提出我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需要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原则以及开发利用的意见;
(5)组织下属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的安排意见。
行业实施办法,请抄送省计经委和省地质矿产局。
(三)根据《采矿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企业无特殊情况均应在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之前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有采矿权属纠纷的矿山企业补办登记手续亦应在一九八八年底基本完成。请各矿业主管部门,对归口管理的矿山企业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期分批补办采矿
登记的计划,于十月三十日前提出分批登记名单,送省地质矿产局。
(四)建立省地质矿产局与矿业主管部门联系制度。矿业主管部门都要明确组织、领导采矿登记工作的管理单位和联络人员,与地质矿产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联络员履行:
(1)代表矿业主管部门或行政领导,联系或参与处理本部门有关的事宜;
(2)参与调处省内有关采矿权属纠纷的工作;
(3)参与调查了解矿业活动中涉及到《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规的违法行为,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矿产局提出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
(4)以矿业主管部门代表身份向省地质矿产局提供工作信息和批评建议;
(5)参与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其它工作。
实施《采矿登记办法》,执行采矿登记制度,关系到促进矿业开发,关系到各方的经济利益,政策性强、难度大,但又必须做好。我们诚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采矿登记办法》及有关法规,统一认识,协调配合,同心协力
做好各自工作,共同开创我省开发矿业的新局面。
四川省地质矿产局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八日
1987年8月28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0月30日 财发〔20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安排的用于补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使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部分利息支出。
第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专项科技示范项目所需财政贴息资金分别用该类项目的无偿资金安排,其中:多种经营项目无偿资金除用于前期工作费和科技推广费外,其余可用于项目贴息,另两类项目贴息资金按实际需要安排。坚持按实际贷款数贴息。
第四条 坚持先有贷款,再安排贴息的原则。在银行已确定安排贷款的前提下,财政才可安排贴息资金。项目贷款未落实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五条 贴息范围为基建性质的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贷款。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期限依据不同项目受益情况和实际需要分别确定。原则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和种植项目贴息期限三年,养殖业项目贴息期限两年,农产品加工和科技服务体系贴息期限一年。贷款期限不满一年及超过贴息期限的不予贴息。
第七条 按照项目单位使用贷款实际负担的利率与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率相当的原则,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贴息率为4.8%。如确需调整贴息率,由中央财政统一确定。
第八条 贴息对象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财政贴息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提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并附报建设期内银行贷款合同、银行结息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同意后,将项目贴息资金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银行结息凭证原件退还。项目建设单位收取财政贴息资金后相应冲减当期贷款利息。
第九条 项目贴息资金按季度结算,财政部门凭银行支付贴息资金的原始凭证登记入账,年终编报决算。
第十条 项目贴息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编报的年度项目计划中,要汇总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计划。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要定期编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汇总表》,并逐级报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项目年度执行,以前有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政策的文件与之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
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汇总表
附一: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
项目类型: 项目执行单位: 项目建设期:
┌───────┬───────┬───────────────────┐│ 项目 │ 金额(万元) │申请单位: │├───────┼───────┤申请财政贴息额:____万元 ││贷款计划数 │ │申请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法人代表: ││实际贷款数 │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实际还款数 │ │ │├───────┼───────┤ ││实际贷款余额 │ │ │├───────┼───────┤ ││实际支付利息额│ │ │├───────┼───────┤ ││贴息率(%) │ │ │├───────┴───────┴───────────────────┤│银行审核情况: ││ 该单位项目贷款合同号:__,实际贷款数额:__万元,贷款期限从__││__年__月到____年__月,截止申请日,该项目贷款余额____万元││,实际支付利息____万元。 ││单位签章: 审核人: 经办人: ││ ││ ____年__月__日 │├───────────────────────────────────┤│核准意见: ││ 该项目计划批复贷款额:____万元,计划批复财政贴息额:____万││元,实际核准贴息额:____万元。 ││农发部门签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财政部门签章: 负责人: 经办人: ││ ││ 年 月 日│└───────────────────────────────────┘
附二: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汇总表
( 年 季度)
单位公章 单位:元┌──┬───────────┬───────────┬───────────┬───────────┬──┬─────┐│ │ │ │ │ │月贴│ ││项目│ 贷款计划 │ 本月实际贷款数 │ 本月实际还款数 │ 累计实际贷款余额 │息比│财政贴息额││分 │ │ │ │ │例 │ ││ 类├─┬─┬─┬─┬─┬─┼─┬─┬─┬─┬─┬─┼─┬─┬─┬─┬─┬─┼─┬─┬─┬─┬─┬─┼──┼─┬─┬─┤│ │ │土│种│养│加│科│ │土│种│养│加│科│ │土│种│养│加│科│ │土│种│养│加│科│ │ │中│省││月份│小│地│植│殖│工│技│小│地│植│殖│工│技│小│地│植│殖│工│技│小│地│植│殖│工│技│ │小│央│级││ │计│治│业│业│业│服│计│治│业│业│业│服│计│治│业│业│业│服│计│治│业│业│业│服│% │计│财│财││ │ │理│ │ │ │务│ │理│ │ │ │务│ │理│ │ │ │务│ │理│ │ │ │务│ │ │政│政│├──┼─┼─┼─┼─┼─┼─┼─┼─┼─┼─┼─┼─┼─┼─┼─┼─┼─┼─┼─┼─┼─┼─┼─┼─┼──┼─┼─┼─┤│年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贷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