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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39:14  浏览:9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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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关于修订《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63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以苹果、大樱桃为主的水果产业,近几年通过政府强有力支持,产业优势已凸现出来。为丰富我市其他果业品种,发展特色产品,提高水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2003年制订的《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字〔2003〕36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果业的发展,促进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农村发展果业生产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涉农区市县(先导区)财政也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果业发展目标、政策,建立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对果业的扶持力度。

第三条 从2008年起,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为新发展的优质果树、优质果树苗木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示范果园。

第四条 扶持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新发展的优质果树。每年扶持蓝莓、树莓、苹果、大樱桃、桃、梨、葡萄优质品种果树。新发展的蓝莓,每亩市财政补助800元;新发展的树莓,每亩市财政补助300元;新发展的优质苹果、大樱桃、桃、梨、葡萄,每亩市财政补助100元。

(二)优质果树苗木繁育基地。每年择优扶持10个具有一定规模的优质果树苗木繁育基地建设。每个苗木繁育基地市财政补助5—10万元。

(三)标准化示范果园。每年择优扶持集中连片且实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的优质苹果、大樱桃、桃、梨、葡萄标准化示范果园,每亩市财政补助100元。

第五条 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碧流河、英那河、转角楼、朱隈子水库上游水源地乡镇新发展的优质果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扶持,补助标准可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30%。

第六条 纳入本办法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新发展的优质果树

1、果园建设必须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的果业基地范围内;

2、栽植品种是市场上畅销的优良品种;

3、当年栽植成活率达到90%以上;

4、果园坡地梯田化、平地池田化、洼地台田化;

5、果园水利设施配套齐全;

6、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措施;

7、农户当年新发展的蓝莓、树莓,以村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单位规模达50亩以上,以企业为单位规模在100亩以上;新发展的苹果、大樱桃、桃、梨、葡萄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

(二)优质果树苗木繁育基地

1、生产的苗木是本地区推广的优良品种;

2、生产的苗木是无土传检疫病虫害、无病毒的优良品种;

3、繁育基地规模在100亩以上,有母本园、采穗圃和苗木繁育圃,其中母本园达到10%以上。

(三)标准化示范果园

1、品种为市场上畅销的优良品种;

2、规模在100亩以上,树龄5年生以上,树龄基本一致;

3、树型修剪科学标准,透风透光条件良好,采用提质增效管理技术措施;

4、果园坡地梯田化、平地池田化、洼地台田化,果园主道路和支道路设置合理,形成网络;

5、有基本完善的水利配套设施;

6、亩产量:成龄树苹果、梨在3000公斤以上,大樱桃在500公斤以上,桃、葡萄在2000公斤以上;

7、产品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标准及认证。

第七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个项目,当年已由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过而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不足部分可以补助。

第八条 符合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须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可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以下简称“支农项目网”,网址及输入方法另行公布)。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对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同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扶持项目,应抓紧组织评审,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并附《区(市、县、先导区)局、财政局关于果树发展项目的评审报告》,分别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同时由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

(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须按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的60日内,依据建设标准完成对各县区(先导区)上报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项目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公示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核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

第九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市、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街道)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区市县(先导区)向市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

第十条 对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并将拨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对于市政府扶持的果业发展项目,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应建立项目档案,并将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字〔2003〕3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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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土地、房屋契税征收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佳木斯市土地、房屋契税征收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佳木斯市土地、房屋契税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门是契税征收机关。市财政局设契税征收办公室驻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直接征收契税。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要积极配合契税征收机关做好契税征管工作,为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公场所,方便纳税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 房屋买卖;
  (四) 房屋赠与;
  (五) 房屋交换;
  (六)以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合资、合作建房等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七)开发商动迁以货币方式收购房屋的;
  (八)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
  (九)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的;
  (十)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十一)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要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在契税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证或减免审批表、延期缴纳审批表后,方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契税完税证或减免审批表、延期缴纳审批表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契税减免审批权归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省财政厅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后,要将契税完税证或减免审批表、延期缴纳审批表存入土地(房屋)权属档案。
  第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要和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进行微机联网,根据征收契税需求,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契税征收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对于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配合契税征收管理增加的支出,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 建立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九条 纳税人要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如实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对不按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0/000的滞纳金,契税征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契税计税依据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偷税、逃税、抗税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契税征收机关应建立欠税公告制度,对纳税人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向全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采取保密措施,并按实征税款5%以内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房地产契税方面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做到各负其责,依法减免,不得越权、越位,乱用职权,保证税款应收尽收。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契税征收机关对市国土资源局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实行验契核查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本市所属各县(市)、郊区的契税征收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部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1998年6月9日 司复〔1998〕009号)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闽司(1998)11号〕《关于警校人员是否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各类警察院校中纳入人民警察序列,被授予警
衔,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均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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