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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仙女湖水质保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42:04  浏览:8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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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仙女湖水质保护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仙女湖水质保护办法

第 9 号




《新余市仙女湖水质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5月19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新余市仙女湖水质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仙女湖水资源管理,保护和维持水质良好状态,保障全市人民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持仙女湖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仙女湖湖体(含湖岸外侧一公里的陆地、所有入湖河口上溯10公里的河道、支流、溪流,以下同)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仙女湖水质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防治结合”的方针。

仙女湖水质保护坚持“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 仙女湖水面资源由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仙女湖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新余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各有关单位落实仙女湖水质保护措施,并依法查处水污染事故。

江西省新余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称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仙女湖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经贸、旅游、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仙女湖水质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仙女湖水质保护工作,在制定和调整国民经济计划时,应按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和国家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要求,将仙女湖水质保护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防止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仙女湖湖体范围内的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各负其责,协同做好仙女湖水质保护工作。

第五条 建立仙女湖水面资源开发和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提高执法效率和力度,保障仙女湖水面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保护。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保护



第六条 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仙女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内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为一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一级保护区)。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3000米内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为二级保护区(以下简称二级保护区)。

第七条 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28-2002)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八条 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外的仙女湖湖体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㈠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剧毒废液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液;

㈡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㈢将含有汞、镉、砷、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㈣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船舶垃圾、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㈤在湖岸线(没有湖岸线的在最高洪水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㈥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㈦使用炸鱼、电鱼、毒鱼方式进行捕捞;

㈧围湖造田、围湖养殖及其他缩小仙女湖湖面的行为;

㈨吐痰、丢抛烟头、瓜皮、果壳、纸屑和其它废弃物;

㈩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十一)溪流、支流两岸和湖岸100米内设置厕所、垃圾箱;

(十二)溪流、支流两岸私设暗管、挖设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㈠设置排污口;

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㈣填埋或其他任何方式处理垃圾;

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㈠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㈡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㈢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外从事网箱养殖的必须向农业部门申请核发《养殖证》,禁止投放饲料、肥料、鱼用化学激素等。

第十二条 控制中心湖区水上休闲旅游项目的开发规模,鼓励向中心湖区以外的水域发展,逐步淘汰低档次的水上休闲娱乐项目。鼓励发展符合环保标准和高档次的水上综合娱乐项目。



第三章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仙女湖区管委会应当严格控制仙女湖船舶的总量。船舶更新应优先采用电瓶、太阳能等无污染能源为动力的船舶。

第十四条 在仙女湖行驶的所有船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任何机动船舶必须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以满足航行过程存储船舶垃圾的需要。

任何船舶不得运载危险品。

第十五条 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统一格式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及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客运、旅游船舶应当建立垃圾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环保监督管理员,负责船上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船舶垃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第十七条 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大气排放。

第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废弃船舶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注销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的船舶运出仙女湖水面。逾期未运出的,依法进行强制搬运,搬运费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第十九条 机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依法向交通部门和工商部门申领有关证(照),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领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证件后方可上岗。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驾驶、酒后驾驶和在主航道学习驾驶、试验船舶。

禁止非旅游经营性船舶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条 凡发生事故性污染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消除对人、畜、水体的危害,并于2小时内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环保部门。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向市农业部门报告。



第四章 景区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景区内堆放固体废物的场地和堆放原料的场地,应有专用防渗、防洪、防溢措施。

第二十二条 景区内现有工矿企事业单位(包括饭店、宾馆和医疗单位)应积极防治污染,外排废水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对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单位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景区内所有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确保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或闲置,如确需停运检修时应提前3日向市环保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运。

第二十三条 控制使用有机氯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并逐步采取综合防治病虫害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景区内应大力植树造林,禁止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有计划地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时,必须报市林业部门批准。

景区内应保持生态平衡,禁止乱采滥伐野生植物和捕杀景区内的各种鸟类、青蛙等野生动物。

景区内的观赏性养殖,应规范管理、控制规模、数量,切实做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科学划定核心景区,其范围包括:

㈠景区内所有可浏览水域;

㈡景区内所有的生态保护区;

㈢景区内自然景观保护区;

㈣风景浏览线路依自然地貌环境视线可达视域范围;

㈤景区内史迹保护区的全部范围。

核心景区内餐饮业应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数量。核心景区餐饮业主必须持有工商等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不得超出经营范围,其生活、餐饮废水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零排放。

第二十六条 景区景点的废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排放标准。

第二十七条 仙女湖水域周围、码头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立必要的环卫设施。现有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环卫设施,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和限期迁移。

景区景点应当配置防渗漏的垃圾回收储存装置,生活垃圾和其它固体废物必须实行袋装化管理,统一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 推进洁净旅游,洁净消费,提升游客的生态旅游意识,把对水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九条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过市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列入报建计划。项目竣工后,必须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景区景点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景区总体规划,并经省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市环保、农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㈡项、第十条第㈠项规定的,由市有关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在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由市有关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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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发展企业集团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发展企业集团的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6]36号)和国家体改委、原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发展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体改生字[1987]7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章 企业集团的含义
第一条 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我市的企业集团必须是经过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领导机构驻在本市,其紧密联合核心层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二条 企业集团一般应以公有制为基础,以我市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产品为龙头,以本市的一个或若干个骨干企业为主体,在本行业或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企业集团应该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
综合功能。

第二章 组建企业集团的原则
第三条 组建企业集团必须能够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合理化,生产协作发展社会化,对促进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经济技术活力,实现规模经济,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发挥出积极作用。
第四条 企业集团应根据产业政策和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的要求组建。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关企业参加集团。凡出现贯彻产业政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障碍时,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可行的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企业集团应该实行政企分开,不得兼
有政府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 企业集团可以是多层次的组织结构,一般应有和应不断扩展密联合的核心层,还可以有半紧密联合层和松散联合层,不能是松散的联合体。企业集团的核心层是集团的紧密型实体部分,实行资产、生产经营一体化并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对国家负责,其所属企业对集团负责;

集团新办企业,由集团直接管理,统一对财政。个别企业集团实行资产一体化暂时有困难的,也必须实行经营一体化。凡全资投入集团核心层的企业,视具体情况,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原来企业的名称、商标和无形资产;继续享受原来赋予该企业的优惠政策和物
资分配。半紧密联合的企业以资金、设备、技术、专利、商标(列为全国名优产品的商标须经上级质量管理部门同意)等作价互相投资参股,或共同投资开发新产品,在集团的统一经营下,按出资比例及有关协议享受利益和承担经济责任。松散联合层的企业,在集团经营方针指导下,按合
同或协议的规定独立生产经营,享有权益和义务,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本市企业参加企业集团,凡涉及到资产转移的,要事前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 企业集团内部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视实际情况,企业集团可实行三个层次管理:集团公司成为投资中心,决定集团企业长远发展方向和资金运用;集团公司所属的专业公司或分公司主要从事经营活动,形成利润中心;集团公司所属工厂企业,主要任务是搞好生产、提高产
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形成成本中心。
第七条 组建企业集团必须有明确的章程,通过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市的重点企业集团的组建工作由市主管委负责,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协助,经企业主管委会同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余组建的企业集团,由主体企业的局(总公司)审核后,报市主
管委审批;各区、县组建的企业集团,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备案。主体企业的机构原属于市编制委员会管理的,在组建企业集团时还要报市编制委员会审批。审批后的企业集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广州市企业集团公司登记管
理试行办法》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
第八条 在尊重和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企业集团可以突破“三不变”(即所有制、隶属关系、财政税收解缴渠道不变)。具有较大实力的企业集团可申请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分别实行国家、市计划单列,或给予可直接向市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权限。
第九条 企业集团的管理,原则上由主体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实行计划单列或规模较大的、在我市国民经济中有重要地位的企业集团,则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归口或挂靠管理。归口或挂靠单位应负责建立联系渠道,发给有关文件和资料,吸收参加有关会议,为企业集团开展生
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并积极协助解决党、政、工、团等有关工作衔接问题。企业集团应及时把各种信息、统计资料报送归口或挂靠单位和有关综合部门,并接受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综合部门的管理。
第十条 根据企业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企业集团不定政治级别,涉及到这方面的实际问题,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集团解决。有的企业集团要明确执行哪级企业工资标准,参加哪级会议和阅看哪级文件。

第三章 企业集团的权限
第十一条 凡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规定下放给企业的各种自主权,以及有关横向经济联合的各项政策,均适用于企业集团。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自主实行多边和多层次的横向经济联合,可以同时加入多个联合体,可以互相渗透。企业集团之间允许兼并、参股、控股和承包、租赁,以形成更大的企业集团。鼓励竞争,反对和防止垄断。
第十三条 条件成熟的企业集团可向国家实行承包生产经营,由企业集团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签订承包协议。
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自主生产经营权。经批准,可给予企业集团部分或全部产品的价格定价权。企业集团开发列入国家、省、市发展计划的新产品,经批准,从产品销售之日起,给予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或产品税一至两年,减免的税款用作集团的科研开发基金。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企业集团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设立财务公司,组织集团内部的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企业集团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筹措资金,扩大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 组建企业集团,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应积极参加。凡参加企业集团的科研单位,其科研事业经费,仍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基数继续拨发。企业集团根据科研及集团收入情况,每年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以内的技术开发费,作为科研开发基金,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支持和加强科研实力。
第十七条 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集团迅速转上外向型经济轨道。具有适销国际市场产品和经营进出口能力并承担出口创汇、收汇和上交外汇任务的企业集团,可吸收市外贸公司加入集团,也可按国家经贸部的管理规定,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集团获得经
营进出口权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仍要负责完成原来承担的出口计划、创汇计划、上交中央和市人民政府的外汇基数、交货货源计划。
第十八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投资方向,在核定的投资规模内,资金、原材料可自行解决,外汇收支能自行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总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其组织对外洽谈、项目选择、可行性报告研究等,由企业集团自行决定。凡中方的投
资涉及到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之前,应征得市计划委员会同意。其合同和章程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集团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余缺。年出口结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可试办出口风险基金,用于在对外经济贸易中弥补出口亏损,平衡经营损益。风险基金可按企业集团出口结汇(美元)计提10%以下人民币
,并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承包出口的奖励办法按现行对外经济贸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简化企业集团有关人员因对外业务洽谈、购销、售后服务等业务活动的出国手续。因业务出国的,由企业集团直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企业集团可以接受国内的外贸专业公司以及国外企业的投资、参股、联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向国外转让股权。
第二十三条 企业集团在征得我国驻外使馆同意,并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国家经贸部批准后,可在国外(不含港澳地区)设立集团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举行洽谈会和展销会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企业集团,不能享受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权限。

第四章 企业集团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产业政策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要求,积极引导推进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并应制定相应的办法和细则,从政策、财政、投资、信贷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二十六条 企业集团应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由集团成员单位按照章程规定派出。企业集团的干部管理按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国内联合企业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穗办[1988]37号)执行。参加董事会人员审批,可按干部管理权限,视集团的
大小分别由市各委、局(总公司),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少数规模较大的集团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集团要自觉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建立编报财务报表制度。关于企业集团的财务处理,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1988]597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要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按最终产品要求制定统一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九条 企业集团要建立内部统计制度。企业集团的统计由广州市统计局另文制定和执行。企业集团的统计要纳入市统计序列。
第三十条 企业集团要建立日常工作机构,配置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企业集团要处理好生产与销售、生产与财务管理、投入与分配之间的关系,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协作环境。同时,还应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注意克服短期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授权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89年10月18日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提高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在工业领域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 根据我国工业企业节能及节能新技术发展等情况,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根据重点用能行业特点制定下发相关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支持范围、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享受补助资金支持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制定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要求;

  (二)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要求。

  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第六条 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并综合考虑节能效果、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条 财政部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示范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效果。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追回相关项目的补助资金,责令地方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改,并视情况对相关省份给予一定处罚。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附: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三、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预期节能效果

  企业应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包括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和检测方法等。

  五、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三)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五)节能、土地、规划等相关文件;

  (六)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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