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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26:50  浏览:98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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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转发《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的通知

测人函[2008]38号


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期下发了《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26号),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开办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班,机关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均可报考。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自愿报考。


  附件: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人事司


                              二○○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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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2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1998年1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烟尘污染,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县(市)烟尘控制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的锅炉(十吨以下不含十吨)、窑炉、炉灶、茶炉等其他排放烟尘或有毒、有害气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和贾汪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
  其他各区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在市环保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履行职责。

第四条 市、县(市)烟尘控制区的实施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烟尘控制区推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城市推行煤气化,在饮服网点较集中的地区逐步实现以气代煤;积极推广民用和工业型煤及高效低污染燃烧技术。

第六条 凡烟尘控制区内使用十吨以下(不含十吨)锅炉排放烟尘的单位必须向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第七条 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排放含有有毒有害废气和粉尘的工业项目。

第八条 在居民区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排放含有异味、油烟等废气项目,必须安装排气筒和采取其他有效防治措施,排气筒高度必须高于半径三十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一米。高层建筑物周围三十米内,不得建设排放含有异味、油烟等废气项目。

第九条 凡在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除因特殊原因经市环保部门批准外,不准新建分散的锅炉,原建分散的锅炉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

第十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制造锅炉、炉窑、茶炉、炉灶及消烟除尘设备的单位,必须经市环保部门资质认证,取得环保产业资质认证证书后方可生产。同时,产品名牌或说明书中应注明烟尘初始浓度、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及除尘效率等指标。

第十一条 经营、销售单位不得经销未经市环保部门认证的锅炉、炉窑、茶炉、炉灶及消烟除尘设备等产品。

第十二条 在烟尘控制区内,未向市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排放烟尘的,除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第 八条规定安装排气筒,影响居民生活,污染环境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前条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的茶炉、炉灶烟气黑度超过林格曼黑度一级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达标,逾期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除加倍征收排污费外,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在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原建分散的锅炉未按环保部门规定期限拆除的,每逾一日,由市环保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直至拆除;但对非经营活动的,不得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的,不得超过五千元。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锅炉、炉窑、茶炉、炉灶及消烟除尘设备的单位,未经市环保部门资质认证生产或销售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纠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逾期不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9〕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的《南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南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我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河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意见》(豫发〔2009〕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随调)落户我市的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配偶。

  第三条 按照属地安置的原则,市本级负责南阳军分区、71669部队、96265部队、61832部队、72619部队、武警南阳市支队、武警南阳市消防支队等驻城区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原系公务员身份的,一般按公务员安置;原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协调安置;原系企业职工身份和无工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就业,企业用工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五条 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政治任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按照本规定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不得拒绝接收,不得以接收为由向随军家属收取任何费用。驻宛部队应积极与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发布就业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等工作。其中,人事部门负责安置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进企业单位的随军家属,民政部门负责协调衔接随军家属安置的相关工作(日常工作由设在该部门的双拥办承担);其他部门也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七条 对随军前有工作单位并已办理接收录用手续的在编在岗的随军家属,组织、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参照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学历、年龄、专业等相关情况,在相应或相近类型的单位优先安置。

  第八条 随军家属安置到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制限额内优先解决,对安置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可适当放宽,编制部门负责进人前机构编制审核。

  第九条 随军家属随军前属于财政供给经费的人员,原则上可对口安置到有编制空缺的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

  第十条 对随军家属自主联系好接收单位的,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人事政策和安置原则上进行审查把关,及时提请市人事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对到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与其他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在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不得无故辞退。

  第十二条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人数超过该企业用工总数60%(含60%)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驻宛各部队应在每年5月底以前,将本单位需要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报双拥办。

  (二)双拥办对随军家属安置名单进行初审后,分别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审并调档核实,由编制部门负责编制审核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制定安置方案并征求部队意见,送双拥办汇总,报同级政府审批。

  (三)双拥办牵头,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部队政治机关共同组织召开随军家属双向选择会。

  (四)随军家属接到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时报到上班。对已安置但不上岗或自动离职的随军家属,不再进行安置。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进行双向选择但无单位接收,本人也无法找到工作的,从批准随军之日起半年内没有得到就业安置的,经审核,从第七个月起按驻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直至上岗就业、配偶调离南阳或配偶退出现役为止。

  第十五条 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金,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每年“八一”前拨付民政部门,由双拥办负责发放。

  第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规划,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取得有关职业资格。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可凭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其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免费培训。对培训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相应的技能证书,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每年需要的职业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题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坚持常抓常议,层层建立责任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凡当年随军家属安置率达不到90%的县市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没有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分别由市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28日南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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