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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48:24  浏览:9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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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2001年9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管理,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架空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电车供电馈线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线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市道路架空线的管理。
  本市建设、规划、电力、信息、通信、交通、市容环卫、房地、绿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新建架空线的规划控制)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不得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或者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市道路需要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六条(临时架空线的管理)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的,应当事先将临时架空线架设方案按照城市道路市、区两级管理分工,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15日内,申报人应当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线。
  第七条(入地规划与计划)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城市道路的已建架空线,应当逐步埋设入地。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电力、信息、通信、交通等管理部门,制订本市架空线入地规划;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架空线入地规划,会同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建设计划,并听取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的意见。
  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架空线入地建设计划,落实经费、组织实施。
  第八条(同步入地建设)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的城市道路实施扩建、改建、大修工程的,沿途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

  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扩建、改建、大修工程建设计划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架空线权属单位及时制定架空线同步入地施工方案,并由架空线权属单位具体实施。制定同步入地施工方案发生争议时,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线,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暂时予以保留。
  第九条(预埋管道和共同沟的利用)

  已有预埋管道或者共同沟的城市道路,沿途新建线缆应当埋入预埋管道或者共同沟。
  第十条(架空线及杆架的管理)

  架空线、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其所属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巡视和检查,负责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确保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架空线需要维修更新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市管线监察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管线监察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架空线作业时派员实地核查。

  架空线、架空线杆架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架空线及其杆架的设置技术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整洁的原则另行制定。

  架空线、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对废弃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一条(架空线的备案管理)

  本市实行架空线备案制度。

  架空线资料由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向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信息传输架空线资料由该架空线权属单位向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将备案资料汇总后抄送市市政管理部门。

  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供的架空线资料包括:架空线名称、路由、规格、数量,杆架数量,相关设施的规格、数量以及架空线空间布置等。

  第十二条(权属不明架空线及杆架的处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的,应当及时提请市管线监察机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9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第十三条(架空线损坏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安全。
  对造成架空线损坏的,损坏者应当立即向市管线监察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管线监察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损架空线权属单位;被损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架空线的正常状态。
  第十四条(埋设入地的代履行)

  对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架空线,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其费用由架空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优惠措施)

  架空线权属单位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建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推广应用非开挖技术)

  架空线埋设入地施工应当依靠科学新技术,推广应用非开挖技术。
  第十七条(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或者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的,架空线、架空线杆架设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或者不及时清除废弃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及公共安全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架设临时架空线未备案的,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临时架空线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架空线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不履行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职责的,或者维修更新架空线未告知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危害架空线、架空线杆架的安全或者损坏架空线后不及时报告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监察)

  市政、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相关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抄告监察部门。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执法人员在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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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嘉兴市区在建待建拆迁工地现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嘉兴市区在建待建拆迁工地现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建委关于《嘉兴市区在建待建拆迁工地现场管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嘉兴市区在建待建拆迁工地现场管理的规定

(市建委 二○一一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在建工地、待建工地、拆迁工地的现场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促进在建、待建、拆迁工地文明施工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在建工地,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待建工地是指尚未开工的,正在进行开工准备工作等所占用的施工场地;拆迁工地是指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拆除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凡在嘉兴市区范围的在建、待建、拆迁工地上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在建、待建、拆迁工地现场管理监督指导,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自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待建、拆迁工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建工地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拆迁工地开工前,业主应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地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在在建、待建、拆迁工地上从事施工活动。
第五条 凡从事在建工地、拆迁工地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有关施工活动。
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围墙等附属设施及由政府部门统一拆除的农民房的拆除工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从事施工活动,并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努力使在建工地创建成为嘉兴市区级及以上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开工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伤亡事故控制指标、创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在建工地必须按有关规定实施“数字化”监控管理工作。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上墙,并落实到人;总分包单位和联营各方,企业和项目部与班组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施工用电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特点及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制定有针对性的建筑施工消防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健全消防防火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建筑材料的防火等级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严禁使用非阻燃型的密目式安全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有关要求对建筑施工消防防火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在建工地、拆迁工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项目部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履行班前安全活动,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操作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在建工地、拆迁工地的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域、通道口等,设置相关的安全标志;在施工路段和交通要道交叉口设置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车辆导向标志、警示灯、照明灯。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 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封闭式管理,沿工地四周应合理、连续设置围墙,围墙材料应采用砖块砌作(拆迁工地可采用夹心彩钢板围护),要求压顶、粉刷、刷白,符合美化、亮化、净化要求,墙面应定期刷白,设置进出口大门和门卫值班室,制定门卫制度,严格外来人员进场登记制。
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按有关规定实行封闭式管理,沿工地四周应合理、连续设置围墙,围墙材料应采用砖块砌作,要求压顶、粉刷、刷白,符合美化、净化要求。
第十六条 在建工地出入口、主干道、机械作业加工区、外架子底部及外侧、生活区、办公区等区域的地面必须砼硬化处理,并设置排水系统,保证排水畅通、无积水,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第十七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废料必须按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堆放,布置合理,并悬挂标牌,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等。在建筑物内施工的,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第十八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活动室等临时设施,并与施工作业区明显划分,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场地狭小,可另选场地设置生活设施。凡生活污水(食堂、卫生间等)不得直接排放,必须经过相应处理后按有关规定排放。
临时设施应采用有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合格彩钢板活动房,并符合环保、消防要求。为确保临时设施主体结构安全,临时设施搭设层数不得超过二层。
第十九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现场必须配备专兼职消防员,并根据施工现场特点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高层建筑还必须按要求设置消防水源,现场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设动火监护人员。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在建工地、拆迁工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噪声、泥浆等对环境的污染,并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需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并做好社区工作,制定落实相应措施,防止或减少对居民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现场必须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进出车辆必须进行清洗,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政管线工程施工(如污水、燃气施工等)应做好临时封闭施工措施,设置警告、警示标志标牌,并落实专人监护,夜间应设置禁示灯。

第四章 安全防护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地落地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落地式脚手架基础、纵距、横距、步距、剪刀撑、连墙件等必须符合专项方案、设计计算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地悬挑式脚手架应按分段悬挑设置,每段悬挑高度应符合规定要求,悬挑杆件、卸荷方法、纵距、横距、步距、剪刀撑、连墙件等必须符合专项方案、设计计算要求。
第二十五条 搭设所用的新钢管、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保证书;所有钢管、扣件使用前检测实施见证取样制度,必须在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后,试件送法定检测单位检测。
外架子所有杆件必须作防锈处理,立杆漆黄色色标,外立面剪刀撑、防护栏杆、挡脚杆(并间隔设置挡脚板)、底排立杆,各临边防护栏杆、通道及设备防护棚等杆件均须漆安全色标(黄黑相间色)。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使用的安全帽、密目式安全网、安全带必须采用合格产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明。预留洞口、电梯井、楼层临边等防护设施应定型化、工具化。
第二十七条 在建工地基础施工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支护,基坑施工必须按要求做好临边防护、有效的排水、降水措施,设置专用通道供作业人员上下。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地模板支撑系统的杆件材料、基础、间距和剪刀撑、纵横向支撑设置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立柱底部应有垫板,立杆严禁采用搭接。
第二十九条 承重支撑架的搭设施工必须由专业施工队伍承担,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建筑架子工)。
第三十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三级配电、三级保护系统。总配电箱(屏)、分配电箱、开关箱,必须全部采用备案产品,安装的位置、高度应符合要求。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配电线路必须全部采用电缆线埋地敷设。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第五章 机械设备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建工地、拆迁工地的木工机械、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打桩机械等施工机具,必须使用机械性能良好,保护、保险装置齐全的设备,并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部分按国家、部颁标准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若本规定有关条文与国家、部颁标准和上级有关文件有冲突的,以国家、部颁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负有监管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建委委嘉兴市区在建、待建、拆迁工地现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1997〕17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案情回放】

2010年6月21日,陕西盛唐在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三代”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41类的“节目制作、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娱乐场所、娱乐、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2011年10月,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盛唐公司用于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游戏服务项目上的“三代”商标为西安市著名商标。同年12月26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盛唐公司上述商标为陕西省著名商标。之后,盛唐公司认为腾讯公司、腾讯西安公司未经盛唐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网站提供标识为“3代”和“三代”的网络棋牌游戏,其行为构成对盛唐公司商标权的损害。盛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腾讯公司、腾讯西安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三代”商标的侵权行为;在《光明日报》、《南方周末》、《华商报》等主要媒体上以及腾讯网(www.qq.com)网络游戏大厅和腾讯大秦网(http://xian.qq.com/)的显著位置上刊载声明以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庭审中查明:三代游戏是来自于陕西省民间流行的一款扑克牌游戏,代表和结合了斗地主、挖坑、跑得快三款游戏的特点和优点,更富游戏性和娱乐性。三代是基于QQ游戏大厅下的一款休闲游戏,在陕西,一代指的是红桃4,二代是挖坑,争讼之游戏被当地民众亲切地称为三代。被称为三代还有另外一个含义,即三代代表了斗地主、挖坑和跑得快。三代游戏源自渭南本土,不仅贴近当地的群众生活,也有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盛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三代”不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商品通用名称,也不是约定的通用名称,因此不能构成正当使用;退而言之,即便“三代”是通用名称,因腾讯公司突出使用了“三代”商标,同样不构成正当使用,即腾讯公司的使用不构成善意使用;由于盛唐公司的商标是陕西省著名商标,在陕西境内游戏行业有相当的知名度,腾讯公司的使用行为极有可能至少在陕西相关公众中造成间接混淆。故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三代”是源于陕西民间流行的扑克牌游戏,代表和结合斗地主、挖坑、跑得快三款游戏的特点和优点,为一种扑克牌玩法的通用名称而被社会大众广泛使用。众多互联网在线游戏都将此种扑克牌玩法作为与斗地主并列的一种游戏类通用名称。广大互联网用户也普遍明知“三代”为公众知悉的游戏玩法的通用名称,在腾讯游戏的平台上玩三代游戏,一定会知悉提供该服务的为腾讯游戏平台,而不会误认为其他服务提供者。被告对争讼标的的使用不是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因此,“三代”商标属于通用商品名称,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主审法官认为,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使相关公众通过商标识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相关公众对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误认。如果以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品的商标,那么商标的识别功能就不可能发挥作用,因此商品通用名称不能由某一企业作为商标注册而专用,否则可能损害公众的利益。三代游戏作为特定扑克牌游戏名称存在并被公众使用,其与斗地主、挖坑均属于牌类游戏的通用名称,已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和接受。腾讯公司使用争讼之游戏名称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属于正当使用。


【法官回应】

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对商标的正当使用


一、通用名称的法律属性

商品的名称一般可以由生产该商品的企业用于商品的包装上,从而方便消费者辨认。通用名称一般是指为相关公众所公用,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包括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定的法定的通用名称以及相关公众约定俗成、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约定的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由此说明,判定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已经收录或记载的名称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已为公众约定成俗、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称,也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如果以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品的商标,那么商标的识别功能就不可能发挥作用,即仅从通用名称自身无法反映商品提供主体的信息和识别商品来源,因此商品通用名称不能由某一企业作为商标注册而专用,否则可能损害公众的利益。本案中,三代游戏是来自于陕西民间流行的一款扑克牌游戏,代表和结合了斗地主、挖坑、跑得快三款游戏的特点和优点,更富游戏性和娱乐性,不仅贴近当地的群众生活,也有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因而,三代游戏作为特定扑克牌游戏名称存在并被公众使用,其与斗地主、挖坑均属于牌类游戏的通用名称,已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和接受。


二、商标性使用的构成要素

商标性使用应具备的条件为:商标必须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使用是为了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通过使用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判断被控侵权人的使用方式和目的及使用行为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混淆,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商标专用权人;另一种是误认为被控侵权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与商标专用权人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具体到上述案件,三代是QQ游戏大厅下的一款休闲游戏,腾讯公司是将三代作为扑克游戏名称在其网站与其他扑克牌游戏并列作为游戏种类的名称进行使用,被控侵权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时间较短,识别功能显著性较低,加之,盛唐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标来源于盛唐公司及被控侵权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与盛唐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证据。因此,可以认为,腾讯公司、腾讯西安公司使用争讼之游戏名称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三、正当使用的界定标准

商标的实质在于它是一种来源标志,指示商品的来源。商标与商标所有人在经营过程中的一种联系,赋予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限于使用一个可能被作为来源标识的商标。以不指示服务来源的使用方式并不必然构成侵害商标权。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不仅应根据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意图,而且还要判定在客观上其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能因为权利人具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无视其权利的实际和本质,否则就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和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一般而言,正当使用的构成要素包括:1.非商标性使用。非商标性使用是指被控侵权人使用争讼之标识是为了描述其商品的特征而非指示其商品的来源。2.公平、善意的使用。正当使用要保护的是竞争者正当地描述其产品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因某描述性标识被他人注册为商标而受到损害。公平善意是一种主观上的要求,一般只能从使用者的使用状态等情况来推断。3.仅仅为了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即使用他人商标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而仅仅是用来描述自己商品的特点。本案腾讯公司仅仅是将争讼之商标作为一般的游戏名称进行使用,并非作为商标使用,该种使用行为属于善意、正常使用。简言之,对于在一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中约定俗成的扑克游戏名称,如果当事人不是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将其用作反映该类游戏内容、特点等的游戏名称,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

综上,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对其商标的一切使用行为,商标能禁止的只是有可能导致混淆的使用。商标注册人选择其作为自己的商标并不能赋予其对该标识的垄断性权利,而只是在该商标成为其产品来源标志的范围内,才有权受到保护。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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