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星火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8:18:03 浏览:9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辽宁省星火奖励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星火奖励办法
(1991年1月29日 辽政办发〔1991〕5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实施的下列项目的评审、奖励,均适用本办法:
(一)各级“星火计划”的优秀项目;
(二)在农村进行的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对推动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振兴地方经济起到显著作用的项目;
(四)促进农村经济振兴管理研究与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省星火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系列中与科技进步奖并行的一种奖励。省星火奖分为下列三等:
一等奖,授予省人民政府星火奖励证书、个人荣誉证书和奖金五千元;
二等奖,授予省人民政府星火奖励证书、个人荣誉证书和奖金三千元;
三等奖,授予省人民政府星火奖励证书、个人荣誉证书和奖金一千元。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星火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省星火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报省星火奖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所属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申报部门)进行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星火奖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申报省星火奖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星火计划”验收标准,经过市级以上单位组织验收或鉴定;
(二)技术水平、产品水平在省内先进水平以上;
(三)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引导性、示范性和扩散性;
(四)已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奖励:
(一)损害自然资源的;
(二)破坏生态平衡的;
(三)污染环境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第八条 省星火奖每年评定一次。已申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省星火奖。
第九条 对申报的省星火奖项目,根据其技术水平、示范作用、效益大小,按统一的评价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对有的项目有异议,由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一条 省星火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同时获得省和国家星火奖的项目,按奖金标准高的执行,不重复发给。
集体合作获奖项目的奖金,要按参与人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9月8日)
深交〔2006〕697号
为增强我市现代物流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和全市物流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规范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由深圳市交通局(以下称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本市重点物流企业分为以下两类:
(一)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物流组织、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为主,为固定、大型商业客户提供多环节、多方式一体化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
(二)服务技术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提供管理手段、信息技术、物流咨询、物流过程控制等支持和协助,并以此为主业的物流知识产品(包括物流解决方案制订及公共物流信息系统运营服务)服务企业。
第六条 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总部设在深圳;
(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3年以上的物流运营时间;
(三)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1亿元,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五)企业无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
(六)企业须具有较为稳定的长期合作知名客户,其中至少拥有1个世界500强的客户或2—3个协议服务期在1年以上的国内知名大型客户,且能提供增值服务;
(七)企业近两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营业税不低于80万元。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二)企业银行资信等级为A级以上;
(三)企业应拥有一定规模的物流基础设施,其中,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运输工具总吨位不少于1000吨,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
(四)企业主要生产设施与设备具有一定先进性,须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能与主要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并能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
(五)企业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六)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的、独立操作功能的物流服务网点,国内外网点数不少于10个;
(七)企业在深圳市、珠三角和全国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市场认同度和政府认同度;
(八)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
(九)企业具有先进的服务指标与服务指标的形成机制,如完备的物流供应商的采购与评估办法,科学的物流操作手册或客户服务指南、收费指南,有效的应急举措等。
第八条 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总部设在深圳;
(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3年以上的物流技术服务运营时间;
(三)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企业总资产应在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四)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两年的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5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8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五)企业无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
(六)企业服务的客户中有世界500强企业或两家以上全国知名企业;
(七)企业近两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营业税不低于30万元。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二)企业银行资信等级为A级以上;
(三)企业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四)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完善的管理制度、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
(五)企业提供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服务或物流解决方案服务,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六)企业在深圳市、珠三角和全国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政府认同度。
第三章 认定安排及程序
第十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年度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时间及安排。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物流企业自愿申请认定的,应向市物流主管部门领取《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企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主要物流业务及运作流程;
(四)企业与主要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其运营情况介绍(案例);
(五)企业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介绍;
(六)企业管理思想及发展战略介绍;
(七)企业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八)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
(九)企业上两个年度纳税证明;
(十)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从事物流业务相关许可证照复印件(如运输许可证等)、企业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注册、营业证照复印件;
(十一)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二)企业管理制度,包括客服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标准等。
第十二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就申报企业诚信情况向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现场考察并形成考察建议。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工作由市物流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由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咨询委员会的委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专家评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结合考察建议进行评审,形成专家咨询意见。
评审过程中需要相关申报企业出席会议时,相关企业应当出席并接受咨询。
第十五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将拟认定的企业名单上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向通过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颁发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文件和《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为重点物流企业的,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市物流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重点物流企业的有效期为3年。
市物流主管部门对重点物流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并建立动态考核档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
第二十条 重点物流企业有效期满后,相关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一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通过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其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0日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申报表格、评分细则和年度考核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9月1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试行办法》(深物流〔2004〕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证券市场迅速发展,股盘扩大,交投活跃,股票交易量大幅增加,证券交易印花税手续费增长较快。鉴于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由计算机系统进行扣缴处理的,需要付出的代征费用相对较少,因此,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
从2%调整为1%。
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只能用于与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业务相关的开支以及财税部门的网点建设、税务征收电子化建设、税务宣传与培训等项目,不得用于财税部门及职工的奖金、集体福利等支出。
请遵照执行。
200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