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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25:28  浏览:8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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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渔业是现代农业和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海洋渔业快速发展,结构不断优化,海水产品产量大幅增长,渔民收入显著增加,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是,我国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仍然粗放,设施装备条件较差,近海捕捞过度和环境污染加剧。为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定不移地建设海洋强国,以加快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生态优先、养捕结合和控制近海、拓展外海、发展远洋的生产方针,着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提升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调整海洋渔业生产结构和布局,加快建设现代渔业产业体系;着力提高海洋渔业设施装备水平、组织化程度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海洋渔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着力加强渔村建设和优化渔民就业结构,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相结合。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严格控制并逐步减轻捕捞强度,积极推进从事捕捞作业的渔民(以下简称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坚持转变发展方式与创新体制机制相结合。大力发展海洋渔业产业化经营,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完善海洋渔业经营制度,健全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不断增强自身发展活力。
——坚持发展生产与改善民生相结合。提高海洋渔业设施装备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渔村建设,改善渔区基础设施条件,推进渔区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渔民生活水平。
——坚持市场调节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现代渔业多元化投入机制。将海洋渔业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改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海水产品产量稳定在3000万吨左右,海水养殖面积稳定在220万公顷左右,其中海上养殖面积控制在115万公顷以内;近海捕捞强度有效控制,外海和远洋渔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海水产品精深加工规模不断扩大;渔业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渔民收入稳步增长;渔船装备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能力进一步提升;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修复能力明显提升,渔业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到2020年,海洋渔业基础设施状况显著改善,物质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科技支撑能力显著提升,海水养殖生态健康高效,渔船数量和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可再生能力大体相适应,海水产品供给品种丰富、质量安全,海洋渔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渔民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形成生态良好、生产发展、装备先进、产品优质、渔民增收、平安和谐的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
二、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四)全面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健全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制度,科学确定可捕捞量,研究制定渔业资源利用规划。每五年开展一次渔业资源全面调查,常年开展监测和评估,重点调查濒危物种、水产种质等重要渔业资源和经济生物产卵场、江河入海口、南海等重要渔业水域。加强渔业资源调查船建设,完善监测网络,提高渔业资源调查监测水平。
(五)大力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积极完善捕捞业准入制度,开展近海捕捞限额试点,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加强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建设一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经营、运输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完善海洋渔船管理制度,逐步减少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发展海洋牧场,加强人工鱼礁投放,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科学评估资源增殖保护效果。
(六)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强化监测能力。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向水体排放,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建设,强化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等项目管理,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完善和落实好补救措施。控制近海养殖密度,加强投入品管理,减少养殖污染。切实加强“三沙”(西沙、中沙和南沙)捕捞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渔船油污、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排放管理,减少对近海、外海和远洋的环境污染。
三、调整海洋渔业生产结构和布局
(七)科学发展海水养殖。按照《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等相关涉海规划,制定并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引导渔民依法规范养殖。加大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力度,推进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广深水抗风浪网箱和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装备,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拓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加强水产原种保护和良种培育,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的良种生产基地,提高水产良种覆盖率。加强水产饲料研发,积极推广使用人工配合饲料。加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八)积极稳妥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有序开发外海渔业资源,发展壮大大洋性渔业。巩固提高过洋性渔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参与开发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加强远洋渔业科技研发,提高远洋渔业资源调查、探捕能力。
(九)大力发展海水产品加工和流通。积极发展海水产品精深加工,加快研制加工处理机械、生产线和废弃物处理设备,全面提升水产品加工工艺、装备现代化和质量安全水平。加强海水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和批发市场建设,积极发展海上冷藏加工,实现产地和销地有效对接。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保持水产品国际贸易稳定协调发展。鼓励海洋渔业龙头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创建,提高海水产品附加值。强化海水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发展电子商务,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四、提高海洋渔业设施和装备水平
(十)加快渔船更新改造。升级改造海洋捕捞渔船,逐步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发展钢质渔船,鼓励发展选择性好、高效节能的捕捞渔船。全面提升远洋渔业装备水平,培育一批现代化远洋渔业船队。加强渔船建造管理,落实好老旧渔船报废工作,逐步建立定点拆解和木质渔船退出机制,坚决取缔违法违规造船,严格限制建造对渔业资源破坏强度大的底拖网、帆张网和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等作业类型渔船。
(十一)加强渔业装备研发。加大对渔船装备技术研发的投入,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整合科研资源,建立研发平台和技术创新联盟,培养渔业知识和装备设计制造技术兼备的人才队伍,系统开展渔业装备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
(十二)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完善渔港布局,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形成以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为龙头,以二、三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支撑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重点加强渔港防波堤、护岸、码头和渔政执法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建设和完善港区渔需物资供应、船舶维修、海水产品加工、市场等经营性服务设施。理顺渔港建设管理体制,强化渔港管理和维护,明晰渔港设施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渔港及其设施保护制度。
五、进一步改善渔民民生
(十三)积极推进渔村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渔港建设带动渔区小城镇和渔村发展。开展渔区村庄整治,加强渔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饮水安全、用电、道路等问题。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渔区教育、文化、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落实扶持政策,启动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十四)切实促进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编制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规划,加大转产转业政策扶持力度,调动渔民减船转产积极性。支持发展海水养殖、海水产品加工和休闲渔业,延长产业链,提高渔业效益,拓宽渔民转产转业和增收渠道。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渔民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渔民就业。
六、提高海洋渔业组织化程度和管理水平
(十五)提高组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创新渔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培育壮大渔民专业合作社和海洋渔业龙头企业。鼓励渔民以股份合作等形式创办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有效对接。鼓励龙头企业向渔业优势产区集中,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加快建设一批现代渔业示范区。大力发展海洋渔业科技教育事业,深化海洋渔业科研机构改革,加强涉渔专业和学科建设,创新渔业科技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培育新型渔民和渔业实用人才。深化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发挥各级水产科研机构、技术推广部门优势,鼓励和支持渔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推广、病害防治等社会化服务,提高水产技术推广能力。
(十六)加强渔政执法。严厉打击“三无”(无捕捞许可证、无船舶登记证书、无船舶检验证书)、“大机小标”(实际功率大于铭牌标定功率)渔船及各类非法捕捞和养殖行为。制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目录。
(十七)强化涉外渔业管理。深化双多边渔业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渔业条约、协定和标准规范的制订,建立健全与国际渔业管理规则相适应的远洋渔业管理制度,提升远洋渔业管理水平。加强渔民及渔业企业的教育和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
(十八)大力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加强宣传和培训,深入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和“文明渔港”创建。加快建设渔船信息动态管理和电子标识系统,进一步规范渔船流转管理,加强渔业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尽快普及配备渔船救生筏、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卫星监控系统、渔船通信设备等安全设施。强化海洋渔业气象服务,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合理布局救助力量。积极引导渔船编队生产,鼓励渔船开展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七、强化保障措施
(十九)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对海洋渔业的支持,加快渔政、渔港、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支持海洋渔船升级改造、水产原良种工程和水生生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
(二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考虑并完善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与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研究提高转产转业补助标准,调整油价补贴方式,使之与渔业资源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继续实施渔业海难救助政策。保障渔政、资源调查、品种资源保护、疫病防控、质量安全监管等经费。继续实施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补助政策。加大对水产育种、病害防治、资源养护、渔业装备等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
(二十一)完善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金融机构要根据渔业生产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利率和期限,简化贷款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加强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渔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形成多元化、多渠道海洋渔业投融资格局。研究完善渔业保险支持政策,积极开展海水养殖保险。调整完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政策,专项用于渔业资源养护。将渔业纳入农业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范围。
(二十二)强化法制建设。进一步研究完善渔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征收、征用渔业水域、滩涂的,要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加强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加大工作力度,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改进渔业服务,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程序,减少办证数量,坚决制止涉渔乱收费等侵害渔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减轻渔民负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落实加快海洋渔业发展的资金。农业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做好海洋渔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工作。
(二十四)落实地方责任。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海洋渔业发展工作负总责,逐级落实责任制,建立协调机制,强化渔业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法体系。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海洋渔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促进海洋渔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国务院
2013年3月8日

(此件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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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2〕1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6日


三亚市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经依法批准用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村镇建设,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可依法确认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开发使用、流转等管理。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规划、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镇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及村镇建设规划确定相应用途范围内予以安排。


  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主城区内以及主城区外特定地区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应控制性规划。



  主城区外的特定地区,即指依法确定的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经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等。


  第六条 村镇建设规划应当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根据需要优化建设用地在空间上的布局。村镇建设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第七条 尚未编制村镇建设规划的村庄,村镇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可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只对现有宅基地进行确权,不予安排其它村镇建设用地。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与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06〕114号)的规定执行。


  对已经划入中心城区、重点开发区域及旅游区用地的拆迁对象,应统一集中安置,原则上不采取划拨宅基地的方式安置。安置房的选址及建设方案应取得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九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自主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各旅游开发区及产业园区周边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当地情况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服务各类园区的员工宿舍、仓储物流、购物餐饮住宿等经营性物业,经营性物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割出售或整体出售。


  严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项目开发。


  城乡规划确定为居住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除农村宅基地外,需要发展商品住宅项目,应当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按照国有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进行开发利用。


  第十条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项目建设,参照国有土地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审批。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安排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和登记文件规定的用途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条件,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因建设征收土地达到规定比例需要安排集体留用地,留用地应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选址,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不变,确有需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可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划拨给集体经济组织。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外选址,应依法征收为国有,划拨给该集体经济组织。除村庄整体搬迁外,在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占征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5%;在城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外安排,比例不超过8%。


  对辖区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土地违法行为制止、协查不力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整改完成之前,市人民政府暂停对其留用地的审批。


  第十三条 以城边村、城中村改造模式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改造整理,改造总体规划方案应征得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优先保障村民安置地和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村民安置地及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占改造范围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小于60%。


  第十四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并有利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留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用地的前提下,除村民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外,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并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登记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规定程序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出让、出租、作价入股、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或进行使用权抵押。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产权明晰,完成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登记发证。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三)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四)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在土地有形市场进行公开交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同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十七条 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租年限不超过30年。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转让、转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人、转租人应当将转让、转租情况告知土地所有权人,并获得土地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出租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年限为原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当事人双方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和相关合同,到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让、出租、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取得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入股,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报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后,作价入股的以土地评估价与投资方约定投资额比例确定股权比例。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40%。


  合作投资人投入开发资金达到合同约定金额80%以上,如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权确需转让,应取得村民会议4/5以上成员或者4/5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市政府审批。股权转让后,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权不得低于30%。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完成项目建设,并办理了房屋登记的建筑物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条件,经村民会议4/5以上成员或者4/5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办理程序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抵押办理程序执行。


  禁止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属集体企业、合作开发的建设主体以外的其它组织和个人进行融资抵押或担保。


  集体留用地因抵押丧失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后,其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再次申请留用地。


  第二十一条 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流转方式。


  (三)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


  (四)土地收益及支付方式。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的处理办法。


  (七)合同履行期间,集体建设用地被收回或征收时的处理办法。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


  (二)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合同约定或者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且拒不改正。


  (三)土地闲置满2年。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期限届满。


  (五)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依照前款第(四)项规定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取得的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和中央、省及市规定的计提的各项资金后,应纳入集体财产实行“三资代理”,统一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以及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与发展生产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五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因转让、转租而增值,转让、转租人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增值额的50%。流转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应按法定程序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使用情况应当纳入财务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开。按法定程序决定的收益使用方案,应报镇人民政府或者区管委会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监察、审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的分配使用。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建设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和超面积占用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第七十七条非法占用等有关规定处理。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变相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出售小产权房的按照非法占地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非法转让集体建设用地,市人民政府将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转让土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对超越权限批准集体土地流转,其批准文件无效,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海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小议“公民意识”

郭旺生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公民意识是一种权利意识,一种通过正当程序主张自己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意识。其中,“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是公民意识的核心。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公民意识缺失的社会,没有公民,只有庶民和君主,没有权利,只有服从。“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无须理由,不能反驳,只能服从。在如此专政的社会中,百姓根本不可能树立独立的主体意识,有的只是浓厚的臣民意识。
  民众长期不能树立公民意识,也因缺乏公民意识教育。从小,我们就被灌以传统的道德教育,“孔融让梨,做好事不留名……”当然,我不是说不应提倡孔融让梨,把“大梨”让给别人,那是无私,但是,我认为,能做到如此高尚的人毕竟是少数,试问有谁会心甘情愿的将自己应得的好东西拱手相让?既然许多人都并非情愿如此,又何必强求呢?这个故事与公民意识的核心是格格不入的。在现实生活中,过分强求谦让只能导致心理歪曲,长期以往将压抑人的个性,使人变得中庸,“与世无争”从而不思进取。
  相信大家都听过“和尚分粥”的故事:七个和尚轮流分粥,但除了值班的之外,其他人都吃不饱,因为,分粥的那个和尚总是把最多的留给自己。后来,他们设计了这样一个制度,每人轮流值日分粥,但分粥的那个人要等到其他人都挑完后再拿剩下的最后一碗并且找一个人监督分粥过程。令人惊奇的是,在这个制度下,7只碗的粥每次都几乎是一样多,就像用科学仪器量过一样,这是因为每个主持分粥的人都认识到,如果7只碗里的粥不一样,他确定无疑将享用分量最少的那碗,这样从此和尚们都能够均等地吃上热粥。
  这个故事说明一个什么道理呢?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无需避讳,无需遏制,只需用公平的制度去引导,只要制度公平,人们就会按照这个制度去行事,即使结果可能不尽其意,但由于程序是公平正义的,当事人也会心服口服,“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思想也就慢慢扎根了。
  所以,在教育孩子“孔融让梨”之外,授予孩子“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思想更为重要。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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