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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施州铁矿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09:30  浏览:8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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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施州铁矿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恩施州铁矿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政规〔2009〕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恩施州铁矿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恩施州铁矿研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铁矿研发利用、加强铁矿研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矿研发利用是指与之有关的勘查、开采、选冶、开发及相关矿权设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 在本州境内研发利用铁矿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州铁矿采选冶试验开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铁矿办)负责铁矿研发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开展政策措施、规划布局研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总体目标



第五条 铁矿研发利用的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开展研发利用工作,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在已探明储量的核心矿区(储量5000万吨以上),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只对武钢或其合作伙伴或《国家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支持的企业开放;在已探明储量的非核心矿区(储量小于5000万吨),选点开展工业化试验。

第六条 铁矿研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坚持先科研后开发,按照符合下列两个经济技术条件的要求分步推进:

(一)符合科技攻关条件。鼓励、支持多种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开展科技攻关,通过选冶使铁矿石的含铁品位由38.37%—45.1%提高到55%以上,铁回收率达到70%以上、含磷由0.93%—0.94%降低到0.25%以下,其他有关指标满足规模生产要求。

(二)符合规模开发利用条件。规模开采应符合国家钢铁产业政策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铁矿研发利用的总体目标:按不同的方向和工艺,形成采、选、冶试验攻关模式。力争在试验期内形成200—300万吨铁精砂/年和与之相适应的冶炼工业化试验生产规模,配套与规模化开发相衔接的基础设施建设。在规模开发期形成500万吨以上的钢铁生产能力,配套与之相适应的采选冶一条龙的辅助厂矿。



第三章 研发利用管理



第八条 鼓励支持科技攻关工作。提铁降磷(杂)科技攻关工作按照“市场主导、企业为主,政府适当资助”的原则进行。科研攻关工作以自主研发为主,充分吸收与借鉴国际先进的研发思路和先进技术为辅。鼓励和支持有经济实力、技术支撑、研究基础的科研单位、企业采取多种技术方案(路线)开展科技攻关工作。

第九条 加强科技攻关成果鉴定及使用管理工作。针对恩施州铁矿开展的选(冶)矿研究,成果的鉴定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没有取得科技部门认可的技术成果不得进行铁矿规模化开发。

第十条 认真做好补充地质勘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补充地质勘查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按近期为满足科研工作提供详细地勘资料和矿样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合理调配技术力量,保证工作质量,在充分利用现有地质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好补充地勘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相关矿权协调。按照近期有利于科研、远期服务于开发的原则加强矿证管理工作。经依法审查同意开展现场选矿试验的,由州国土资源部门协助试验业主办理试验用采矿许可证,试验用采矿许可证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加强资源保护,规范采矿秩序。在科技攻关阶段,采矿活动必须以科技攻关为目的,不得以科研名义圈占资源或倒卖原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铁矿石开发利用的管理,凡开采方式不符合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量与科研工作需求不一致,超量开采铁矿石甚至是倒卖原矿的,立即终止采矿,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严格铁矿开采准入管理,严禁无证开采。铁矿开采应按程序和行业管理要求取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土地利用等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采铁矿石,禁止乱挖滥采。

第十四条 积极支持铁矿工业化试验。州铁矿办会同州科技局组织专家对试验项目的试验方向、线路和工艺进行论证评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业化试验。试验方向、线路和工艺不得重复。试验期内州国土资源局对试验企业配置探明储量规模在5000万吨以下矿山,供企业试验攻关。

第十五条 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州现有铁矿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试验攻关阶段,全州引进2-4家经济、技术实力较强的企业(除武钢外)按不同的工艺路线进行科技攻关。在取得试验采矿权证后,试验期为三年。凡进行工业化试验的企业必须在恩施州境内注册,并按投资总额的3—5%向所在县市有关部门交纳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试验攻关任务的,实行无绩效退出。

第十七条 试验企业进入程序:县市政府上报试验项目方案——州铁矿办组织专家论证——报州铁矿领导小组审定——进入项目核准程序——报批矿权——投资试验——成果签定。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和进入试验阶段的企业,应当定期向州铁矿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州铁矿办对各试验点进行跟踪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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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2010年下半年开展行业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2010年下半年开展行业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国烟办综〔2010〕416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0年烟草行业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烟草专卖局长、公司总经理座谈会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力度,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切实加强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定于10月份开展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检查分为企业全面自查和行业抽查两个阶段,各省级公司及有关单位要周密安排企业全面自查工作。国家局将于10月中旬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工作。

  一、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企业全面自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由省级公司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全面自查工作,特别要突出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由领导带班的节日值班制度。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机动车辆管理制度,不得组织集体长途乘车外出活动。

  行业重点抽查:2010年10月18日至10月29日,由国家局安委会办公室抽调行业“安技委”成员组成检查组重点抽查。 

  二、行业抽查对象、范围检查有关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地市级公司、卷烟工厂、打叶复烤及宾馆饭店等企业。每个检查组至少抽查2家卷烟工厂和2家商业企业。

  三、安全检查组组成及抽检单位具体安排详见《安全检查人员及受检单位组成名单》(附件1)。

  四、检查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2010年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落实情况;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安全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国烟运〔2009〕8号)等文件的落实情况。

  (一)检查的重点场所:

  对要害部位、关键装置的危险点(源)进行重点检查,包括: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锅炉压力容器、仓库、变(配)电站(室)、仓库;商业企业的卷烟配送中心、所属宾馆饭店等生产经营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施工现场。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包括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体系运行情况;现场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情况;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及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动火、临时用电、交叉作业等)、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教育、事故应急预案情况等。

  本次安全检查报告书(附件2)、具体检查内容详见安全检查表(附件3)。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检查程序:

  1.企业自查,要成立由企业领导负责、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计划,把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参加检查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2.行业抽查中,各检查组要听取受检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查看受检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及管理台账。对受检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生产经营现场相关人员进行提问,检查其对本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二)有关要求:

  1.各检查组开展检查前一律首先与省级局(公司)联系,由省级局(公司)负责与该省(区、市)的省级工业公司进行联系,确定检查的具体安排。

  2.各检查组组长要根据本组成员的专业特点进行分工并组织开展好检查工作。各检查组要依据检查报告书的内容,采取资料查阅、现场检查、随机询问等形式对受检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评审。安全检查要依据充分、内容具体,参照《安全检查报告书》确定的项目,认真、规范地开展检查工作。

  3.各受检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各检查组要注意工作期间的安全,自觉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4.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完毕,检查组要及时汇总情况,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情况,由检查组组长对受检单位安全工作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在《安全检查报告书》中具体描述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的情形并认真填写安全检查报告书,经受检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一式三份,交受检单位、省级公司、国家局各一份。安全检查结束后,请各组认真总结检查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省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相关资料报国家局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蔡汉力;电话:010—63605893;邮箱:20085893@sohu.com)。

  附件:1.安全检查人员及受检单位组成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attachfiles/2010/09/26/8f14d4f395e6a0aa85cc19c6d085855137a70c70.doc
     2.烟草行业安全检查报告书
http://www.tobacco.gov.cn/attachfiles/2010/09/26/071ecf135b16342d34478164bdb23115f5c14631.doc
     3. 安全检查表
http://www.tobacco.gov.cn/attachfiles/2010/09/26/8399cecd70804b658f189689ca6f43e632f01876.doc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确定粤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为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确定粤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为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农业部:
按照《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我会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审核,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确定粤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为境外上市的预选企业。
请通知该公司按照境内外有关法规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向我会报送境外发行上市的有关材料,经我会批准后方可在境外发行股票与上市。



199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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