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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52:00  浏览:94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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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3]8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7日




附件下载: 1、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zsc/201306/W020130619101210.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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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在贵站发表的2008-3-29发表的《谢怀?蛴?台湾法律丛书>》一文,现已作修改并发表。

谢怀?蛴搿短ㄍ宸?纱允椤罚ㄐ薅└澹?br>
作者:宋飞

谢怀?颍?919—2003).男,汉族。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民法学家,与梅仲协、江平三人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湖北省湖北省枣阳县(现为市)人。1919年8月15日生。
谢怀?蛳壬?缭谥醒?贝?桶?糜⑽难?埃?虺杉ㄓ乓欤?既氡逼降那寤?笱Щ?迪怠?937年,因无法在日军占领的北平安心读书,家国之忧和个人自尊一同驱使他走近象征抗日力量的重庆。于是他退出北平的清华大学机械系,1938年转而进入重庆的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法律系,当时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的新生在入学之后的第二年分系,系主任的梅仲协教授鞭策学生学习德文和日文,据谢怀?蛳壬?约航樯埽旱笔薄把?暗挛木褪潜场兜鹿?穹ǖ洹诽跷模?挛暮椭形囊黄鸨场薄?942年毕业。在中央政治学校毕业(1942年)不久,他曾辗转步行到延安,在那里生活了一个月。一方面,他在延安感受到革命精神,另一方面,他对那些“统一思想”的标语感到困惑,他难以理解人的思想如何能“统一”,于是,悄然离去。在1942年,一个人冒着生命危险,悄悄从重庆走到延安,又悄悄从延安回到重庆,惟有理想主义者会有此举措。
1943年5月任重庆地方法院学习推事(见习法官),1944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以及复试(司法官考试)合格,均取得第一名的成绩,被任命为重庆地方法院推事(法官)。当时他是最年轻的推事。按照当时的规矩,讨论案子时,由最年轻的推事先发表意见,越资深的越靠后发表意见,以免资深的先发表意见后会影响资浅的,使其不敢独立发表意见,这样作法很能锻炼年轻法官,使之很快成长。而我们现今往往是官大的先说,资深的先说,年轻人往往会唯唯诺诺,不敢发表独立的不同意见。作为法官,他从不盛气凌人,从不偏袒一方,从不固执己见,从不草率结案。1944年后历任重庆、台北、上海各地法院推事。1945年8月日寇投降,10月,他喜见台湾光复,当时国民政府要去台湾接收地方法院,就要从重庆地方法院抽一些年轻人,他就主动报了名,参加了培训,不久便由国民政府派往台湾。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奉命参与接收台湾省高等法院以及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方法院。当时台湾实行的还是日本法律,有一些反日志士被抓进监狱还未宣判,为平反日本侵略者非法关押的大批抗日爱国志士,他们接收法院后就以中华民国台湾高等法院的名义签发了第一个宣告爱国志士无罪的判决,该判决书也是中国收复台湾后司法机关在台湾的第一份判决书和台湾回归祖国后以中国台湾高等法院发布的第一份判决书,是他签发的,感到无比自豪。这是他毕生为之自豪的经历。1947年2月,台湾爆发“二二八事件”,他不满当局对民众的残酷镇压,离台赴沪,同年出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不久,弃政从教,于1948年任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任上海大夏大学教课,讲授民法、民事诉讼法。
  在1945—1949年期间,中国的法统传承发生了一个奇特的走向:随着日本在台湾的统治结束,中华民国的法统从大陆延伸到台湾;随着国民政府在大陆全盘崩溃,中华民国的法统又退出大陆而局限于台湾一省。上海解放后,谢怀?虿辉俳炭巍V谢?嗣窆埠凸?闪⒌氖焙颍??魑?桓龈章???甑摹熬煞ㄈ嗽薄保??诚苍玫夭饺肓恕靶律缁帷保?嵝糯哟搜в兴?茫?ü??昶涫薄H欢???痪镁鸵馐兜剑鹤约何薹ā坝胧本憬?薄P换?虻囊饩秤肽翘醮┰搅耸??曛谢?拿鞯穆桌碇?邮侨诤显谝黄鸬模褐?斗肿右?≈冶ü??≈乙环矫媸恰熬瞎?〈幔?蓝?笠选保?硪环矫媸恰爸?薏谎裕?晕薏痪 薄2恍业氖牵?谒?歉瞿甏??肮憧?月贰币丫?晌?恢帧耙?叱龆础钡挠丈蹦甭浴S?949年底入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接受思想改造的教育。从1950年代开始,衡量“新社会”知识分子政治正确的准绳就已显露端倪:言语是否“紧跟”、思想是否“保持一致”,这成为在政治上划分先进与后进、朋友和敌人、左派和右派的分水岭。那些不能自我检索言论的人,也就“无法与时代一起前进”,注定成为整肃对象。正如他后来谈到自己是如何摆脱旧法思想时所说:“我的学习方法是遵照领导上的号召,先就新的规定研究,就具体的问题去体会新法的精神,然后转头来站在新的方面去看旧的理论。在一次民法讨论中,我们讨论一件汽车案件,我就绝不去想那些“理论”(例如所有权、善意的保护等)只是想这个问题要如何决定才好。后来民法测验,试判一件煤矿租赁案件,我也绝不去想那些“理论”(例如契约之解释、契约之终止等)也只想对这个案件要如何决定才好。结果这两次我都没有犯大的错误。由此我体会到,在自己没有力量对旧的一些理论为彻底的批判之前,最好不要去高谈批判,最好不要去钻那些理论,而只应该就具体的问题,站在新的立场,依照新的政策去求具体的解决。如果仍旧要去钻那些“理论”,结果就会让自己钻了进去,爬不出来,仍旧陷在那里面了。以前我总不放弃那些理论,以为那些理论不会变的,是因为自己离不了那些理论,恐怕离了它,没法办事。现在我丢开它,可以解决问题,并且可以解决得更好些。”(原载《中国新法学研究院院刊》,1951年3月31日出版)。思想改造结束后,他于1951年留该院工作,随后该院改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在该校哲学教研室工作。
1951年至1958年,谢怀?蛉沃醒胝?ǜ刹垦?=淘薄U舛问奔渌??级碛镅?埃?菟?担?0年代初,他去琉璃厂旧书店买了一本俄文的“联共(布)党史”,一本词典和一本语法书,对照“联共(布)党史”的中文翻译本,一段一段背,一本书精读之后,也就熟悉了一门语言。不久,谢老就开始翻译《俄罗斯民法典》。民法从欧陆国家传输到亚洲各国,在继受、翻译、解释过程中变异层出不穷,搞清一个民法概念的来龙去脉,语言障碍首当其冲,而他正是凭借终生不辍的努力,跨越了一般学人望而生畏的语言障碍。1957年他在整风运动中发言,提出:(1)我国应尽速制定民刑法律,以免法院无法可依,出现错案。(2)在政法干部教育中应加强法律业务教育,不能以政治运动代替业务教育。(3)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4)肃反中有不符合法治的事,应予纠正。同年,他因发表“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一文、以及要求不要以领导人的讲话作为办案依据的谈话因此被错划为极右分子,于1958年受到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的处分,先是发配到天津的清河农场,后又转到北京各劳改农场。
1960年,中国进入大饥荒年代,在这一时期急剧上涨的“非正常死亡”的水流中,有一股就是来自那些在农场接受劳动改造的“右派”。回忆当时的情形,他说:“我开始浮肿,从足踝上行,渐至大腿。有人说,水肿到腹部,就无可医救了。”“人们感到恐惧,但是,并不知道‘浮肿’与饥荒有什么关系。此时,一个医生‘右派’私下告诉别人,在苏联实行粮食定量配给制度之后,也出现过大量‘浮肿’病例;营养不良导致血液的蛋白含量降低,体液渗透到皮下,眼见之形为水肿。不久,这位医生被人告发,递解到严酷苦寒的东北镜湖泊农场……。我瘦小,消耗少,这也许是我能够幸免的原因。”走出大饥荒年代之后,谢老又于1966年被流放到新疆劳动,在那里度过了12年。到1979年2月右派头衔得到纠正,回北京,恢复公职。
  1979年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任副研究员、研究员,担任过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任副研究员、研究员,于1988年退休.到这段时间为止,他已发表了许多作品。如与他人合著的《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译著《德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以及其他文章与翻译文章、校对文章等,散见于各种杂志。
不过最有名的当属他退休之后的一些著作,其中的代表就是《台湾法律丛书》。经历了30多年的变故,谢怀?蛉衔??偃缰泄?舐皆诮夥藕笾匦?穹ǚǖ浠?拇?常?敲矗??傻耐?市越???舐胶吞ㄍ宓木嗬耄?唤瞿艽俳?桨锻骋唬??沂俏从瓿耒眩?孪冉饩鐾骋恢?蟮姆?墒视梦侍狻4有焕贤砟甑闹?鲋校?颐且?伎吹搅艘桓龃笾谢?拿穹?蜗耄核孀胖泄?那渴⒑屯骋唬?舐健⑻ㄍ濉⑾愀邸?拿诺乃椒ㄗ钪斩蓟崆魍?橐唬?诨?诖笠煌车拿穹ǖ渲?小R虼怂??988年开始带领一些年轻的学者进行研究,主编了《台湾法律丛书》共10本,合著有其中的两本:《台湾民法总论》和《台湾亲属与继承法》。这一套丛书系统地介绍了台湾的民商法律,并且就相关法律领域里两岸关系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对全书不但仔细筹划,而且对内容也均一一仔细审阅,甚至整章节自己重新撰写。先生培养的研究生,多人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理论与实践工作的骨干甚至带头人。
2002年被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2003年5月3日于北京安贞医院逝世。享年84岁。临终前,他还在病榻旁边完成《德国民法总论》(德国卡尔•拉伦茨著)一书的校对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1、《人民法院报》2003-05-05
2、谢怀?颍罕弦?0年,原载:东岳法律评论 2004年11月29日
3、法学名家——谢怀?蚪淌冢??兀悍ㄑаЭ蒲?捌档?br> 4、信春鹰:中国的立法制度及其挑战,原载:重庆网络党校干部现代化远程教育网
5、谢怀?蛳壬??剑??兀褐泄?ㄔ和?br> 6、江平、方流芳等老师:回忆谢怀?蛳壬???兀禾煅姆?陕厶撤?扇松??br> 7、《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 王泽鉴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本文已授权中国民商法律网予以转载!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房地产权属变更案例评析》、《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罗马法原论》再纠错——为徐国栋教授助阵》、《盖尤斯与》、《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中国古代继承法律制度变迁概论》、《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宪法定义新论》、《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法理分析》、《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试论公司监事制度》、《评柏拉图中译本——兼与张智仁、何勤华先生商榷》、《评格老秀斯中译本——兼与何勤华先生商榷》、《浅析交叉执法问题及其对策》、《第24条是非说——与钟鸣先生商榷》、《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定位及其思考》、;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

京科人发[2002]595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加速培养首都社会经济建设急需的高级科技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以下简称新星计划)是由市财政经费支持、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培养计划。
新星计划旨在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科技骨干,以项目为依托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高科技水平和管理能力,培养造就一批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青年科技带头人和科技管理专家,逐步形成青年科技专家群体。
新星计划的培养期为三年,分A、B两类进行资助。
A类:为正在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北京市重大科技项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重大或重点项目等课题研究的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进行相关的培训、交流、申请专利、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提供培养经费;
B类:为具有高素质的青年科技人员独立承担科研项目提供启动性研究经费及培养经费。
第三条 申报新星计划的科技人员应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青年科技骨干。
第四条 申报新星计划的科技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第五条 申报人员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报当年的1月1日,年龄未满35周岁;
(二) 取得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者;
(三) 具有较好外语口语交流能力;
第六条 申报 A 类的人员应当是所在课题中排名前三位者,每个课题可以申报一名。申报B类的人员作为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有一个团结协作、结构合理、奋发进取的研究群体。
第七条 申报A类的人员所承担的项目或申报B类的科研项目应当属于自然科学领域,对首都社会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并在近期内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第八条 以下人员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一) 已经入选国家级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或已成为博士生导师的人员。
(二) 准备出国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九条 新星计划的申报程序:
(一) 申报人填写《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申报书》,由所在单位推荐(其中申报A类的人员如所在课题组由多个单位组成,则需先经课题组推选),报送市科委;
(二) 市科委有关部门按申报条件择优选拔。经初审、专家评审,提出拟入选新星计划的人员名单,报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三) 市科委与新星计划入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订《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合同书》。入选A类的人员,在项目依托单位备案;入选B类的人员在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入选人员自主选择一名具有较高水平的导师,同时,市科委为其配一名资深的指导顾问。
第十一条 新星计划资助的科研项目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星计划的入选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市科委组织的有关活动,按时完成合同。
第十三条 新星计划的入选人员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年度考核表》并送市科委。合同完成后,报送《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总结报告》,市科委对其进行考核评价。 对完成新星计划的人员,市科委将继续进行跟踪。
第十四条 新星计划合同确需变更的,经合同签字各方协商一致,填写《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合同变更表》,由市科委核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新星计划入选人员在计划执行期内,因工作需要出国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报市科委备案;进行与新星计划研究项目无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原则上每次出国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新星计划的入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出现以下情况的,市科委将根据合同的约定终止合同:
(一) 出国逾期不归。
(二) 工作调到外省市,或因工作调动脱离原研究领域。
(三) 其他不能正常执行合同的。
终止合同要填写《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合同终止表》。
第十七条 对于无故不履行合同的,入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新星计划入选人员的培养经费资助额度为5-8万元,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依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新星计划经费为资助性质,必须专款专用。节余不回收,超支不加补。
第二十条 新星计划的经费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星计划的培养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 培训费:为提高个人素质、科技水平、管理能力等而参加的各项培训学习所支付的费用;
(二) 国际交流、合作费:参加经所在单位批准、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国际会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国费用;
(三) 会议费:参加与研究相关的会议费用;
(四) 专利、出版费:申请专利、出版论著、发表论文等费用;
(五) 资料费:购买与研究有关的资料费用。
(六) 咨询费:导师及指导顾问的咨询费用。
第二十二条 新星计划的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科委按照合同约定拨款,由入选人员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新星计划入选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设立计划经费明细帐,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经市科委核准调往本市其他单位的,原单位应当将尚未使用的余额划转到入选人员所在的新单位。被终止合同的,市科委停止拨款,所在单位将尚未使用的经费退回市科委。
第二十五条 新星计划入选人员合同完成后,要及时提交经费总决算,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委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新星计划入选人员及其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挤占经费等违纪行为,市科委根据情节采取撤消资助或不再受理该单位再次申请资助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1993年发布的《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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