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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16:47  浏览:99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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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52号

《曲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3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曲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的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用人单位,非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按照一定标准预存,用于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项资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强制交存,专户管理。

第四条 建设领域内,依法应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的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非建设领域内,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 建设领域内,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合同工程价款的3%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中合同工程价款超过1亿元的,按合同工程价款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超过1000万元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分期交存。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竣工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前不得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证明》。

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资金,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按规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供条件。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时,应将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该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并责令该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标准为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上个月应付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交存期限为1年,到期后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方可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 建设领域内,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审批的工程项目,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审批的工程项目,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其他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非建设领域的用人单位由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时,应当查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证明》和指定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凭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应视为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未落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证明》;没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证明》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 建设领域内,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总承包企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取该总承包企业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发放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建设领域内,用人单位在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又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该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取该用人单位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发放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用于发放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工程总承包企业或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以全额发放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通过司法途径继续追偿不足部分。

第十一条 建设领域内,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名称和工资支付投诉举报方式。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总承包企业持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证明》,并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出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证明》,并通知开户银行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二条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自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期满之日起,可持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退还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通知开户银行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在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有关工资支付的纠纷和争议,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有关凭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责成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曲靖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对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多次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记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向其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市、县分支机构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把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监督招投标活动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限制该用人单位的投标资格。

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参与各类评选、表彰等。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竣工验收备案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查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证明的,由同级监察部门进行行政问责。同时,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理许可或审批、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有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挪用、侵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证明业务的,由同级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中央、省属、省外等市外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营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尚未竣工的工程项目,其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本办法施行后1个月内补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过去市、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出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备案表

2.交存(补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

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证明

4.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

5.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证明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备案表

编号:

建设单位名称


承包单位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点


合同价款(元)


交存单位承诺
我单位承诺:按规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我单位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提取相应资金发放农民工工资,同时我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承诺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交存单位填报,一式两份,分别由交存单位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留存。属建设领域的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属非建设领域的只填“交存单位承诺”一栏。



交存(补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

附件2


编号:



根据《曲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交存(补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元(大写: )。

开户银行名称及地址:

账户: 账号: 。

开户银行联系电话: 。(交存备案表编号: )



签收单位:

签 收 人:

签收时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专用章

(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备案表后出具。一式3份,分别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补交)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保存。

附件3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证明

编号:

建设单位名称


承包单位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点


合同价款(元)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名称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账号


交存金额(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一式3份,分别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保存。

附件4


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

编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单位名称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余额(元)


提取金额(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3份,分别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单位保存。



附件5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证明

编号:

建设单位名称


承包单位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点


合同价款(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意见
经调查核实,本工程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一式3份,分别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竣工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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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2 号



  《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业经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左己       

2007年4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冬会)知识产权,维护大冬会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与大冬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大冬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工商、知识产权、版权、海关、公安、体育、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大冬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大冬会知识产权是指与大冬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智力创作成果等专有权利。
  大冬会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是指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大体联)、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体协)、大冬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与大冬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智力创作成果是指:
  (一)国际大体联会徽,国际大体联及其简称,国际大体联会歌,国际大体联项目命名,国际大体联项目徽章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二)中国大体协的徽记和名称;
  (三)哈尔滨申办、承办大冬会期间,大冬会申办委员会、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开发的徽记、吉祥物、名称、标识(含“哈尔滨2009”)、会歌、会旗、口号、奖牌、创作作品;
  (四)其他与大冬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第六条 大冬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世界大学生体育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可侵犯,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 对大冬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维护大冬会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严肃性,确保其形象完整、准确,不得改动。
  使用本规定第五条(一)、(三)、(四)项大冬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组委会或者国际大体联授权的机构批准、授权后方可使用;使用本规定第五条(二)项大冬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中国大体协批准、授权后方可使用。
  未经大冬会知识产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因商业目的使用大冬会知识产权。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大冬会知识产权:
  (一)将大冬会知识产权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大冬会知识产权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大冬会知识产权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大冬会知识产权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与大冬会知识产权有关的商品;
  (六)可能使人误认为行为人与大冬会知识产权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大冬会知识产权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将大冬会知识产权用于非商业目的时,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不得为企业或者经营者提供商业机会或者广告宣传。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组委会的名义,从事募捐、征集赞助、制作发布广告、组织宣传等活动。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侵犯大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因商业目的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未经授权,利用、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活动中不得侵犯大冬会知识产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应当加强审核,严格查验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大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均可以向工商、知识产权、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工商、知识产权、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及时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大冬会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大冬会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大冬会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处理侵犯大冬会专利权纠纷时,根据请求人申请,并在其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在查处假冒大冬会专利、冒充专利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转移、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情况,导致案件难以查处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对违反本规定,侵犯大冬会专利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
  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达成专利权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犯大冬会著作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侵犯大冬会知识产权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对涉及商标、特殊标志、广告、企业注册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专利侵权行为,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在其他领域的侵权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大冬会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大冬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大冬会知识产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大冬会知识产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侵犯大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知识产权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侵犯大冬会知识产权,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民事赔偿申请调解的,受理侵权案件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包庇侵犯大冬会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大冬会知识产权除依据本规定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开展CDMA预付费业务话费积分活动备案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开展CDMA预付费业务话费积分活动备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已将《关于CDMA预付费业务话费积分回馈实施方案的报告》(中国联通计财字[2003]434号)报我部备案,特此通知。

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具体积分方案和执行时间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CDMA预付费业务话费积分回馈实施方案的报告》。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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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DMA预付费业务话费积分
回馈实施方案的报告

中国联通计财字[2003]434号

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清算司:

中国联通CDMA预付费业务开展以来,以其方便、灵活的购买、使用方式为用户提供了移动通信业务新的选择,受到了用户的欢迎。但是,由于CDMA预付费业务开展较晚,与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相关业务相比,无论用户认知度、终端丰富程度以及业务内容等各方面都有明显差距,加之目前电信运营企业的各类移动业务普遍对用户实行的积分回馈、多项增值业务捆绑等优惠措施,使得CDMA预付费业务开展十分困难。为满足用户的需要和进一步推动CDMA预付费业务的发展,我公司计划为CDMA预付费业务用户引入积分回馈计划,但由于预付费用户流动性较大,无论从技术实现还是用户获得积分回馈的保障等各方面,实现积分回馈计划都有很大的难度,因此我公司参照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用户积分和业务捆绑方案,将相应的积分折算,推出“如意133”预付费积分回馈定制业务,现将具体业务方案备案如下:

CDMA预付费“如意133”积分回馈包括如意短信、如意亲情、如意畅听和如意夜话四种定制方案,采用充值卡激活的方式,由用户选择定制,当用户使用某种积分回馈充值卡充值成功后,即选择定制了此种积分回馈方案,享受相应的业务捆绑和优惠资费,用户选用新的积分回馈卡充值后,若与原积分回馈定制方案不同,将激活新的定制方案,原积分回馈定制终止,卡内余额可自动累积。

各种积分加回馈方案基本资费执行CDMA预付费业务标准资费,如意短信积分回馈方案,根据充值卡面值的不同赠送不同的定量短信使用费,超过有效期终止使用,赠送业务不累加;如意亲情积分回馈方案,按照充值卡面值和标注的有效期内使用各项基本及数据增值业务,可设置不同数量的亲友号码,通话费实行优惠。如意畅听积分回馈方案,按照不同充值卡面值和标注的有效期赠送本业务区内接听来话;如意夜话积分回馈方案,按照不同充值卡面值和标注的有效期,对晚9:00-早8:00的夜间话费实行不同幅度的优惠。

本次CDMA预付费业务积分回馈推广活动定于2003年8月1日起在各地陆续开展。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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