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孙霞)/孙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45:05  浏览:8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孙霞
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生


我国正在制定《物权法》,物上请求权制度作为物权保护的重要方式,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对物上请求权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提出对我国物权法中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看法。
一、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与种类
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为排除妨害,根据不同的妨害形态可分为以下几种,(1)当他人没有权限而占有物权的所有物妨害物权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2)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3)妨害有发生之虞的,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我国民法没有物权概念,也没有物上请求权概念。但是,有关于物上请求权的若干规定。在我国民法之上,强调了物上请求权的民事责任性质,即我国《民法通则》将物上请求权作为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同其他责任形式集中作了规定。与此同时,《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第六章明确规定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则物上请求权作为民事责任而发生的行为属于公民、法人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具体而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即是以物上请求权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形式。相应的,我国民法上的物上请求权为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返还财产请求权。
对物上请求权性质,有以下几种观点:1、债权说,认为物权的请求权是对特定人行使的独立的权利,属债权性质的权利。2、物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而非独立的权利,其依存于物权而存在、消灭。3、准债权说,认为其为类似于债权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但从属于基础物权并与之共命运。但这三种观点都有存在片面性。因为一方面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区别于物权;同时,物上请求权又是物权的作用,又区别于债权请求权。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中,有债权的请求权和物权的请求权,还有亲属权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即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为内容。因此,在物上请求权的实现的问题上,适用关于债的履行或给付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等。当物上请求权构成给付不能时,则发生请求权的转化问题。即根据占有人的过错情况分别转化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这一点上,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相区别。物权为请求权,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但不能直接对客体进行直接支配,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物权是支配权,就权利的客体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因此,物上请求权区别于物权,也独立于物权。另一方面,物上请求权又是物权的作用或权能。 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而生,与物权共命运,即随着物权的发生、移转、消灭而进行相应变动。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权能,是物权受到侵害或可能被侵害时进行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也就是说,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因此,物上请求权与债权的请求权不一样,不适用于消灭时效制度。因为债权具有积极性,即权利须主动的请求对方给付,以实现其利益,而物权恰恰相反,物权具有消极性,即物权的享有不须积极的请求对方为给付行为,仅在其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才发动其请求权,以除去妨害等。消灭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即债权的请求权的给付,对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无疑有很大督促作用。而保护物权完整的物上请求权显然不应划到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之下,否则无疑会激起侵害物权的投机激情。
二、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
(一)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请求返还其所有物的权利。其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相对人无权占有其物。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正当权源而占有他人的物。其发生原因如何、其期间长短、占有人善意或恶意、有无过失在所不问。若占有人有正当权源,如有地上权或质权或债权等时,该物的占有人得进行抗辩,而继续其占有。当某物上的所有权为共有时,若共有人中的一人逾越其应有部分行使权利,因认为其无权占有他人的部分,阻碍了其他共有人行使权利,因此,应允许其他共有人得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占有或除去妨害。
物上请求权主体须为所有物的所有人,包括单独的所有人或共同所有人。请求权相对人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的无权占有人,即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相对人应不仅仅限于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也可以成为相对人。因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物的交付为目的,但物的交付并不以现实的交付为限,还有观念交付与简易交付。故对于间接占有人,物上请求权人也可行使返还请求权。
返还请求权的内容除原物的返还外,还涉及原物不能返还时的损害赔偿问题以及费用能否求偿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有所不同。
1、 所有物的毁损或灭失
善意占有人对所有物没有恶意,即他们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对所有物的毁损或灭失没有过错,故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提起侵权行为请求权的权利人能够证明,所有物的毁损或灭失是由可以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善意占有人也应当负赔偿责任以填补权利人无辜所受之损害。对于恶意占有人,因其对所有物本来就具有恶意,故不可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善意管理人的义务,因此必须对所有物的毁损或灭失负赔偿责任。但是,权利人只要证明自己对所有物享有物权就可以提起返还请求权,而相对人则须证明自己是否为善意,若相对人不能证明自己为善意占有时,即被推定为恶意占有,就要对所有物的毁损或灭失负赔偿责任;而依侵权行为对恶意占有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权利人则必须证明恶意占有人对所有物的毁损或灭失有过错,这就加重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对权利人不利。不过,这一点可以通过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加以弥补。不当得利制度对恶意受益人附加了返还不当得利的“加重”返还责任,返还的范围包括受领时所取得利益、受领利益的利益以及受益人的损害赔偿。
2、 关于费用的求偿
善意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指在出现危害物的存在的特别情形时为保持物的存在而付出的费用),应依何种依据请求返还,在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明确规定。善意占有人是误将他人事务认为自己事务而为管理,对此能否成立无因管理,在理论上尚有分歧。笔者认为,为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不妨承认善意占有人不违背权利人的意思、并且管理结果有利于权利人而实施的管理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学说上亦有“客观标准说”,即:管理人管理的事务是否系他人的事务,应以客观上是否属于他人为标准来判断,只要客观上可以辨认属于他人的事务,均可成立无因管理,故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管理的,可以成立无因管理。在某些场合,善意占有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可以依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返还。受益人取得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所谓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利益本应当减少而因为一定法律事实并未减少。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客观上仍然可以归结为利益的增加。因此,善意占有人能够证明权利人占有所有物时,也要为保持物的存在而付出此项必要费用时,就可以请求权利人返还其所受之利益。善意占有人还可以就增加物的价值而付出的有益费用,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恶意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只有在能够证明为权利人的利益而无因管理时,方可请求返还。
(二)所有权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所有权的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的圆满状态被他人妨害时,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的权利。无论妨害人是否有故意、过失的主观过错。妨害的形态有事实上的妨害和法律上的妨碍。但所有人有容忍义务的,妨害人可以此抗辩,不构成妨害。容忍义务包括基于法律规定的容忍义务,如相邻关系;基于他物权发生的容忍义务。他物权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他物权人对所有物的使用收益,所有权人有容忍的义务;基于债权发生的容忍义务,如对承租人的使用有容忍的义务。容忍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妨害人承担。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的效力,是排除一定行为的妨害。其不同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人不能请求回复原状,而仅能除去妨害因素,因为妨害区别于损害,损害为妨害行为所产生的各种不利益,以故意与过失为要件,属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范畴。妨害为某一损害发生的源头,是所有人请求排除的对象,非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三) 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
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指所有权人对于有可能妨害其所有权的行使的妨害人得以请求防止妨害的权利。无论妨害人有无故意、过失,只要存在妨害所有权人行使完整所有权的可能性,所有权人就得以行使防止妨害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的内容是,被告(有妨害所有权人之虞的人)应以自己的费用为妨害预防或防止行为--或为积极行为,其应以给付为之,但被告拒绝履行的自然适用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一般的原则是,妨害防止行为应以被告的费用负担。总之,应就具体情形,对各方利益进行全面衡量,而寻求较为妥当的判断是可靠的做法。
三、其他物上请求权
除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即他物权,其受侵害时他物权人是否也有权提起象所有权人一样的物上请求权?各国立法例各不相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尚未确立他物权的概念,因此未有他物权的物上请求权制度的规定。但从物权法的完整体系考虑,此次制定物权法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例及学说进行探讨。
(一) 担保物权
首先,关于抵押权。抵押权为不移转占有而设定物上担保。因此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因此抵押权人不会发生基于抵押权而要求返还占有的问题;即不存在物的返还请求权。那么,抵押权是否存在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呢?有的学者认为,对于抵押权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法律赋予抵押权人特殊的救济途径: 如当抵押权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权人停止其行为;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此认为没有必要再规定抵押权的物上请求权。但是,关于抵押权保护的特殊规定,仅限于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当抵押物被夺取、被他人非法占有或有被妨害之虞时,难有保障。更何况抵押权也是物权的一种,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对所有物的支配(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性质,当然也应有物上请求权存在的理由。因此,肯定抵押权上的物上请求权,也是抵押权的内在要求,这样作无疑是妥当的。笔者认为,基于抵押权的物上请求权有如下几种:
1、 停止侵害请求权
即《担保法》第51条规定的,因抵押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防止抵押物价值的减少。至于侵害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处于过失,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是已经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少还是仅对抵押物的价值构成威胁,是对抵押物的全部侵害还是对抵押物一部分造成侵害,都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侵害停止请求权。但如果是抵押人正当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不得行使停止侵害请求权。因为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对抵押物仍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抵押人正当使用抵押物并不构成对抵押权的侵害。
2、恢复原状请求权、增加担保请求权
即《担保法》第51条规定的,当抵押物因抵押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增加新的担保。恢复原状,主要是指通过修复等手段,继续保持抵押物的价值,若无法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费用过高,在经济上不合算,则抵押权人只能要求抵押人增加担保,而不能请求恢复原状。
其次,关于质押权。质权的成立与存续,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必要。那么质权人丧失占有后,其质押权因此而丧失还是得基于质权请求返还?笔者认为,应该区别不同情形作出不同的判断。如果质权人基于自己的意愿将占有的质物返还出质人,不问返还原因为何,质权便归于消灭,不适用占有改定或代为占有的制度,也不享有再返还请求权。若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且是永久性的、不能回复的,如遗失、灭失,则质权人的质权因此而消灭,不再享有质押权。如果丧失占有可以回复,则质权并不消灭,而是得基于质权而请求返还,无论对方是第三人还是出质人。此外,质权人当然也得提起妨害除去及妨害防止请求权。只有如此,才能使质权这种物权不仅仅是法条上的权利。
其次,关于留置权。留置权属法定担保物权,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而占有标的物,以对物的占有为其存续要件,也就是说,留置权人非基于留置权而有占有的权利,而是基于占有而成立留置权。一旦占有丧失,留置权即随之而消灭。这一点区别于质权的先有质权后有占有。因此,留置权的占有丧失时,留置权人不能基于本权请求返还留置物,也不得于占有被侵夺而丧失时,提起占有之诉。但是当留置权受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得基于本权主张物上请求权。
(二) 用益物权
地上权及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虽不是对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但也具有对物进行部分支配的性质,而且在其存续的时间和空间上。其支配性质也包括对物的所有人的对抗和排斥。因此,当其受侵害时,也同样得提起返还之诉、妨害除去之诉及妨害防止之诉。我国现行法之上,没有确立物权概念,同样也没有地上权和地役权概念。不过,法律对此种权利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正)》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界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并规定了登记制度(发生、变更要进行登记),是明显的物权,在性质上与地上权相似。除地役权、地上权以外,我国现行法上的用益物权还有承包经营权,以客体为标准可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自然资源经营权和企业经营权。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陈华彬的《物权法》(发律出版社97年版)。
2、 论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尤冰宁。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
5、王利明《论物权的请求权》,《民商法研究》。
6、王利明《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文件

水办〔2008〕366号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


二00八年九月九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验收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条 档案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质量进行量化赋分,满分为100分。验收结果分为3个等级:总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为优良;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达不到70 分或“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项达不到60分的,均为不合格。
第四条 大中型以上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档案验收。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 水利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他水利工程(含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档案验收。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六条 申请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
(二) 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已基本完成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
(三) 监理单位对主要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的整理与内在质量进行了审核,认为已达到验收标准,并提交了专项审核报告。
(四) 项目法人基本实现了对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且按要求完成了自检工作,并达到《评分标准》规定的合格以上分数。
第七条 项目法人在确认已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后,应早于工程计划竣工验收的3个月前,按以下原则,向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档案验收申请:
主持单位是水利部的,应按归口管理关系通过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是流域机构的,直属项目可直接申请,地方项目应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可直接申请。
第八条 档案验收申请应包括项目法人开展档案自检工作的情况说明、自检得分数、自检结论等内容,并将项目法人的档案自检工作报告和监理单位专项审核报告附后。
档案自检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工程概况,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况,竣工图编制与整理情况,档案自检工作的组织情况,对自检或以往阶段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按《评分标准》自检得分与扣分情况,目前仍存在的问题,对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性的自我评价等内容。
专项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监理单位履行审核责任的组织情况,对监理和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档案审核、把关情况,审核档案的范围、数量,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与整改情况,对档案内容与整理质量的综合评价,目前仍存在的问题,审核结果等内容。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九条 档案验收由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条 档案验收的组织单位,应对申请验收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档案收集、整理的实际情况,决定先进行预验收或直接进行验收。对预验收合格或直接进行验收的项目,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4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对需进行预验收的项目,可由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组织,也可由其委托流域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应有正式委托函)。被委托单位应在受委托的2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要求组织预验收,并将预验收意见上报验收委托单位,同时抄送申请验收单位。
第十二条 档案验收的组织单位应会同国家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档案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一般应包括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的档案部门,国家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
第十三条 档案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须经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注明单位、职务、专业技术职称。验收成员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可在验收意见中注明个人意见并签字确认。验收意见应由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印发给申请验收单位,并报国家或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档案验收通过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进行。验收会议由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组成员及项目法人、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档案验收会议主要议程:
(一) 验收组组长宣布验收会议文件及验收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 项目法人汇报工程概况和档案管理与自检情况;
(三) 监理单位汇报工程档案审核情况;
(四) 已进行预验收的,由预验收组织单位汇报预验收意见及有关情况;
(五) 验收组对汇报有关情况提出质询,并察看工程建设现场;
(六) 验收组检查工程档案管理情况,并按比例抽查已归档文件材料;
(七) 验收组结合检查情况按验收标准逐项赋分,并进行综合评议,讨论、形成档案验收意见;
(八) 验收组与项目法人交换意见,通报验收情况;
(九) 验收组组长宣读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档案验收意见应包括的内容:
前言(验收会议的依据、时间、地点及验收组组成情况,工程概况,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与内容简述);
一、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工程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与管理状况;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质量,竣工图的编制质量与整理情况,已归档文件材料的种类与数量;
三、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
四、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五、得分情况及验收结论;
六、附件:档案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第十七条 对档案验收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验收组织单位应加强对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将整改情况一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八条 对未通过档案验收(含预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按本办法第二章要求,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0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备查材料 评分标准 标准分值 自检 得分 验收赋分
1 档案工作保障体系(20分) 项目法人认真履行对工程档案负总责的职责,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制度建设、明确职责、经费保障和设备设施配备等方面,为项目档案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保障了项目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详见以下各小项内容 20分
1.1 组织保障(4分) ⑴明确有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 有关文件或岗位职责 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1分
⑵明确有档案工作机构或部门、并配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机构设置文件及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和培训证明 未明确档案工作机构或部门的,酌扣0.3--0.5分;无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扣2分;档案专职人员至少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档案专业技术培训证书,达不到要求的,酌扣0.5~1分 2分
⑶建立了由项目法人负责,各参建单位组成的档案管理网络,并明确了相关责任人 网络图表和落实相关人员责任制的文件或依据 达不到要求的酌扣0.5--1分 1分
1.2 制度保障(5分) ⑴按“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了较完善的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或办法,明确规定了各责任单位的职责与任务,并有相应的控制措施 项目法人制定的相关制度、办法 1、未建立制度的,不得分;2、制度要求有重大缺、漏项的,酌扣0.5~1分 2分
⑵制定了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1、 无此制度的不得分;2、 归档范围已涵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各类应归档文件材料,且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有明显缺陷或不足的,酌扣0.2~0.7分; 1分
⑶制定了较实用的档案分类方案和整编细则等用于档案整编的相关制度或工作规范 相关文件 1、 无相关制度的不得分;2、 制度达不到要求或有明显缺陷的,酌扣0.2~0.7分; 1分
⑷制定了档案接收、保管、利用、安全及统计等内部工作制度 相关制度、办法 1、 无相关制度的不得分;2、 档案内部管理制度不全或有明显缺、漏项的,酌扣0.2~0.7分; 1分
1.3 经费保障(2分) 项目法人已将档案工作所需的各项业务经费,列入工程总概算或年度经费预算,并能满足档案工作的需要 有关凭证性材料 1、虽未列有专项经费,却能较好地解决档案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可酌扣0.2~0.5分;2、因经费原因已影响到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或已造成一定后果的,酌扣0.5~2分 2分
1.4 设备设施保障(2分) ⑴有符合安全保管条件的专用档案库房 实地检查 无档案专用库房的不得分;存在一定差距的,酌扣0.2~0.8分 1分
⑵办公与库房的设备设施及档案装具能满足工作需要 实地检查 1、 办公与档案保管条件存在明显差距的不得分;2、 存在一定差距的,酌扣0.2~0.8分 1分
1.5 各项管理制度或措施的贯彻落实与实施情况(7分) ⑴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同时提出归档要求 相关合同协议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存在一定问题酌扣0.2~0.7分 1分
⑵检查工程进度、质量时,同时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检查工作文件或记录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存在一定差距的,酌扣0.2~0.7分 1分
⑶项目成果评审、鉴定或项目阶段与完工验收,同时检查或验收相关档案 验收文件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有一定差距的,酌扣0.2~0.7分 1分
⑷法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有关证明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存在一定差距的,酌扣0.2~0.7分 1分
⑸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对本单位各业务部门或所属分支机构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有关证明材料 同上 1分
⑹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 相关制度和记录 同上 1分
⑺按期上报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登记表 同上 1分
2 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70) 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已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形式已满足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标注清楚、图纸折叠规范、签字手续完备;归档手续、时间与档案移交符合要求 详见以下各小项内容 70分
2.1 文件材料完整性(24分) ⑴建设前期工作文件材料(含设计及招、投标等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与归档目录和档案实体 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所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的内容进行检查(水利信息化项目参照国家档案局和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档发[2008]3号)。存在缺项的,所缺项不得分;各项内存在不完整现象的,每发现一处,酌扣0. 2~0.5分;重要阶段、重大事件和事故,必须要有完整的声像材料,无声像材料的,相关项不得分;重要声像材料不齐全的,酌扣0.5~1分 2分
⑵建设管理文件材料(含移民管理工作相关材料) 4分
⑶施工文件材料 5分
⑷监理文件材料 2分
⑸工艺、设备文件材料 1分
⑹科研项目文件材料 1分
⑺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文件材料 1分
⑻财务、器材管理文件材料 1分
⑼验收文件材料(含阶段、专项、竣工) 2分
⑽项目法人按规定完成项目总平面图与综合管线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1分
⑾声像材料 2分
⑿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内容与质量提交专题审核报告 相关材料 无专题审核报告不得分,内容不全的,酌扣0.2~0.5分 1分
⒀电子文件材料 电子档案数据与相关文件材料 无电子文件材料归档的,不得分;缺少重要电子文件材料的,酌扣0.2~0.5分 1分
2.2 文件材料的准确性(32分) ⑴反映同一问题的不同文件材料内容应一致 已归档文件材料 如发现存在不一致现象的,每发现一处,酌扣0.2~0.5分 3分
⑵竣工图编制规范,能清晰、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竣工图图章签字手续完备;监理单位按规定履行了审核手续 检查竣工图 竣工图如有模糊不清、不准确(应改未改或改动不完整),未标注变更说明、审核签字手续不全等现象,每发现一处,酌扣0.2~0.4分;如发生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变化,未重新绘制竣工图或有较大变化未能如实反映的,每项酌扣0.5~1分 8分
⑶归档材料应字迹清晰,图表整洁,审核签字手续完备,书写材料符合规范要求 检查卷内已归档的文件材料 归档材料存在字迹不清、破损、污渍、缺少审核签字等不能准确反映其具体内容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 4分
⑷声像与电子等非纸质文件材料应逐张、逐盒(盘)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 检查实体档案整编情况 归档材料存在标注不符合要求的,酌扣0.3~2分 4分
⑸案卷题名简明、准确;案卷目录编制规范,著录内容详实 检查案卷标题与案卷目录的编制情况 无案卷目录的,不得分;案卷目录编制存在一定问题的,酌扣0.2~2分 4分
⑹卷内目录著录清楚、准确;页码编写准确、规范 检查卷内目录 案卷内无卷内目录的,不得分;卷内目录编制存在一定问题的,酌扣0.2~2分 4分
⑺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中需说明的内容均在案卷备考表中清楚注释,并履行了签字手续 检查备考表 案卷内无备考表的,不得分;备考表中存在一定问题的,酌扣0.2~0.5分 1分
⑻图纸折叠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归档材料采取了必要的修复、复制等补救措施 检查案卷文件材料 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酌扣0.2分 2分
⑼案卷装订牢固、整齐、美观,装订线不压内容;单分文件归档时,应在每份文件首页右上方加盖、填写档号章;案卷中均是图纸的可不装订,但应逐张填写档号章 检查案卷 案卷装订存在一定问题,或未装订文件缺少档号章的,每发现一处,酌扣0.2分 2分
2.3 文件材料的系统性(10分) ⑴分类科学。依据项目档案分类方案,归类准确,每类文件材料的脉络清晰,各类文件材料之间的关系明确 分类方案与案卷分类情况 无档案分类方案的,不得分;分类方案存在一定问题的,酌扣0.5~1分 3分
⑵组卷合理。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组成的案卷能反映相应的主题,且薄厚适中、便于保管和利用;设计变更文件材料,应按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或专业单独组成一卷或数卷 检查案卷组织情况 未按要求进行组卷的,不得分;存在一定问题的,酌扣0.5~2分 4分
⑶排列有序。相同内容或关系密切的文件按重要程度或时间循序排列在相关案卷中;反映同一主题或专题的案卷相对集中排列 检查案卷与卷内文件的排列情况 案卷无序排列的,不得分;排列中存在不规范现象的,酌扣0.2~2分 3分
2.4 归档与移交(4分) ⑴归档。项目法人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能按要求将其经办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各类档案归档情况目录 法人各职能部门按年度或阶段归档情况;如有延误或未归档现象的,酌扣0.2~0.6分 1分
⑵移交。各参建单位按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已向项目法人移交了相关工程档案,并认真履行了交接手续 移交目录 项目法人尚未接收各参建单位移交档案的,不得分;存在档案移交不全或缺少移交手续的,酌扣0.5~2分 3分
3 档案接收后的管理(10分) 档案管理工作有序,并开展了档案数字化工作,且取得一定成效;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服务 详见以下各小项内容 10分
3.1 档案保管、统计(2分) ⑴档案柜架标识清楚、排列整齐、间距合理;馆(室)藏档案种类、数量清楚,并按期报送有关档案年报 实地检查库房及档案台帐、交接单、报表等 1、 无档案柜架标识或档案数量统计台帐和年报的,不得分;2、 在档案柜架摆放、标识或档案统计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酌扣0.2~0.6分 1分
⑵定期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检查,落实库房防火、防盗、防光、防水、防潮、防虫、防尘、防高温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检查工作记录和库房观测记录 1、 未落实库房安全管理措施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不得分;2、 库房管理存在一定问题的,酌扣0.2~0.6分 1分
3.2 档案利用(3分) ⑴有2种以上检索工具 检索工具 1、 无检索工具的不得分;2、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1分
⑵开展多种形式的档案利用工作,且取得一定效果 提供利用情况及利用效果反馈记录 未开展档案利用工作或无利用效果登记的,酌扣0.5~1分 1分
⑶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编有工程项目简介、工程建设大事记、科研成果简介或汇编、有关专题介绍和主要基础资料汇编等档案编研成果 编研成果 1、 无编研成果的不得分;2、 编研成果数量不足或质量不高的,酌扣0.2~0.8分;3、 有3项以上编研成果,且均发挥重要作用的,可得满分 1分
3.3 档案信息化(5分) ⑴已开展档案信息化工作,且与本单位信息化工作同步开展 档案信息化开展情况 1、 未开展档案信息化工作的不得分;2、 虽已开展,但距单位信息化同步开展有一定差距的,可酌扣0.4~0.8分 1分
⑵配有档案管理软件,建有档案案卷级目录、文件级目录数据库,开展了档案全文数字化工作,并已在档案统计、提供利用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软件使用及数据库运行情况 配备档案管理软件的,可得0.5分;通过软件已对案卷目录、文件目录和全文等数据进行有效管理的,可得1.5分;如存在一定差距的,可酌扣0.2~1分。未配备档案管理软件的,不得分 2分
⑶对归档的电子文件材料,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电子文件材料的管理 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材料的对应关系清楚、查找方便,有差距的可酌情加0.2~1分 1分
⑷与单位局域网联通,能提供网络服务,并具有网络数据库的安全防范措施 网上运行安全防范措施 无网络服务不得分;有相应的防护措施,且未发生过任何安全事故的,可得满分;否则,酌扣0.5~1分 1分
评定等级: 合计得分或赋分分数:
备注: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考核赋分时,应从严掌握,但各项扣分总数,最多不超过该项的标准分值。
2、第2部分“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工作”必须达到60分,否则为不合格。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水利发〔2008〕1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施工管理,规范监理、施工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其信用意识,提高整个行业的诚信度和服务水平,保证全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施工管理,提高整个行业的诚信度和服务水平,保证全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水利部《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水建管〔2004〕415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第308号令)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监理、施工单位的信用监督管理活动。在我省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建设活动的监理、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督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水电监理、施工单位在我省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上行为表现的监督管理,包括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活动、优劣档案的建立、信用行为的认定,发布信用信息以及对信用情况进行表彰或处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水电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从业资质的水利水电监理企业;所称水利水电施工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参与水利水电建设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从事水利水电建设活动的监理、施工单位的信用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建设活动的监理、施工单位(含驻地监理、施工单位)的信用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等级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七条申请水利水电监理、施工单位信用等级,除应当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外,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在我省设有完善的办事机构(外省企业可以为分支机构),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有完善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2、在我省省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有与管理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办公室、固定电话、电脑等);

  3、在我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且相对稳定,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人员不得低于主项资质所要求的条件。外省进鄂和省内非水利系统企业必须指定相对固定的1~2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全权负责企业在我省的水利建设活动,委托人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职工,且提供其劳动聘用合同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其中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持水利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在鄂有不少于3个与主项资质等级同等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持水利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在鄂有不少于3个专职安全员。

  第八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信用等级,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2、在鄂开户银行证明、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劳动聘用合同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关系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信用承诺书(原件);

  5、监理单位组成人员资料;

  6、最近2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7、监理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

  第九条首次申请施工单位信用等级,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在鄂开户银行证明、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劳动聘用合同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关系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信用承诺书(原件);

  5、施工单位组成人员资料;

  6、外省企业还必须提供本企业拟在鄂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企业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工程财务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等组成人员名单及岗位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7、最近2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施工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

  第十条评价定级、申请晋级、重新认定、延续信用等级的,除以上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原信用等级证书(原件);

  2、项目法人出具的期限内已完工程信用证明(原件,需要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盖章确认);

  3、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等级的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根据监理、施工单位在全省水利水电建设市场行为表现的档案记录,将对其信用行为的评价认定为AAA、AA、A、B、C五个信用等级。AAA级,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单位在湖北省水利系统诚信度很高;AA级,信用好,表示受信单位在湖北省水利系统诚信度高;A级,信用合格,表示受信单位在湖北省水利系统诚信度合格,为基本级;B级,信用一般,表示受信单位在湖北省水利系统诚信度一般;C级,信用不合格,表示受信单位在湖北省水利系统诚信度差,失信。颜色分别为绿、蓝、白、黄、红五种颜色。

  第十二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本办法规定之相关申请材料之后,将组织进行评价,核定等级。

  第十三条监理、施工单位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无第十七条所列之情况的,可核定为AAA级:

  1、年度内监理单位所监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工程验收的有5个(至少是单位工程)或者连续两年有10个被评为优良,且连续5年参建工程信誉较好,无因申报单位的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业主证明件);

  2、连续5年信用等级为AA级;

  3、有符合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业绩,且连续5年无按湖北省水利厅鄂水建函〔2007〕624号《湖北省水利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核定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监理、施工单位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无第十七条所列之情况的,可核定为AA级。首次申请信用等级最定级为AA级。

  1、年度内监理单位所监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工程验收的有3个(至少是单位工程)或者连续两年有6个被评为优良,且连续3年参建工程信誉较好,无因申报单位的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业主证明件);

  2、连续3年信用等级为A级;

  3、有符合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业绩,且连续3年无按湖北省水利厅鄂水建函〔2007〕624号《湖北省水利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核定的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条件,无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之情况,且没有按省水利厅鄂水建函〔2007〕624号《湖北省水利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核定的不良记录时,核定信用等级为A级。

  第十六条信用等级为AAA~A级的监理、施工单位无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之情况的,但有按省水利厅鄂水建函〔2007〕624号《湖北省水利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被认定一年内有情节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次或情节轻微记录3次的,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首次申请的,直接核定为B级。

  第十七条信用等级为AAA~B级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信用等级将降级,直至C级:

  1、按照省水利厅鄂水建函〔2007〕624号《湖北省水利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核实该单位一年内有情节严重记录2次或情节轻微记录6次(情节严重记录每次按3次情节轻微记录计)的;

  2、查证有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承接施工业务的;

  3、查证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的;

  4、查证有业务转包行为或违法分包行为的;

  5、查证有因申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6、不接受或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7、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被发现有严重的违法、违规或其他问题连续通报两次的;

  8、申报单位疏于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建设活动中违反规范规程,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

  9、由于申报单位不诚信履约或有欺骗行为被相关方投诉,经查证核实年内发生2起或2年累计3起的;

  10、资质复查不合格的;

  11、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

  12、受到其它被限制投标处理,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此外,施工单位年度内有被经查证属实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第十八条被确定为B级或C级的单位,信用等级证书期满后,按本办法之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之规定重新申报核定等级。

  第十九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等级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决定予以认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信用等级证书》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将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将对评审结果在省水利厅网站(网址:wwhubeiwatergovcn)上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日。

  第二十一条信用等级设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类记录载体。电子文档载体为《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施工)企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书面载体为《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施工)信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发证之日起2年,期间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后,省水利厅直接决定予以降级并换发新证,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条件,正常情况下在原证满一年时可申请升级换证。升级或降级后,原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第二十二条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信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信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或升级的,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或升级的申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章信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第308号令第七条,建立水利监理、施工单位信用管理档案制度和举报投诉制度,实行信用动态管理,构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的信誉管理体系,对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的监理、施工单位的信誉情况进行记录、逐级上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信用动态管理与水利水电建设市场准入挂钩,监理、施工单位的信誉等级将作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评标工作和单位资质换证的重要依据。监理、施工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作为注册年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被确定为C级信用等级的单位,湖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作出3个月至2年不予受理申请晋级、重新认定、甚至投标申请的决定。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披露,外省企业同时上报水利部。

  第二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重视监理、施工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明确承办机构、人员及职责,严格执行信用管理规定,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湖北省水利厅网站将对监理、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进行公布,社会各界可直接查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