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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12:14  浏览:9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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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二000年八月二十三日 国税发[200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OOO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四、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六、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七、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八、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九、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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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全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署)应设立由政府有关负责人及电力、公安、工商、林业、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农电工应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在当地巡线和清障。
第四条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负责对电力设施保护人员的培训,定期巡查,开展技术防范,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落实维护电力设施责任制。
第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冲击发电厂、变电站(所)等重要电力工作场所以及对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实施暴力的案件。
林业部门应当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处理林木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纠纷。
城建部门应当协助电力主管部门排除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违章建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收购、销售电力器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发电厂、变电站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保护范围按照《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电力通信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微波站内与电力通信有关的设施;
(二)电力专用通信站外地埋通信电缆、架空通信电缆、架空通信线路和光纤通信电缆以及水下通信电缆、水线维护房和维护设施。
第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邻近人口稠密区、跨越铁路、公路、河流、桥梁时,电力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在架空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置界牌、标明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和电力线与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地下、水底电力电缆线路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电力电缆所在位置通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避免排放造成电力设施电瓷污染的有害物(气)体,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22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周围300米、500千伏电力设施周围400米的水平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确因生产建设需要而必须进行爆破作业的,作业者应事先征得电力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在上述范围以外进行爆?
谱饕担脖匦氡Vさ缌ι枋┑陌踩?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损害发电厂(含煤场、灰场)、变电站、微波站设施的行为。不得威胁、殴打电力工作人员,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管道两侧附近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损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杆塔、拉线基础处缘10米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水沟或鱼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以外,凡可能损坏电力设施的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稳固的区域取土、开挖、打桩和钻探时,必须事先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预留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检修人员和车辆通行的道路。凡因各种作业已经引起杆塔、拉线基础
周围的土壤、砂石松动滑坡,作业人应及时负责修复、加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和电力电缆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或从事其他活动,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各类机动车辆(含装载物)自地面起,超过安全高度(国家1、2级公路为限高5米,国家3、4级公路为限高4.5米)。需要从架空电力线路下面通过的,应事先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维护电力设施建设,不得从事《条例》第十八条所列的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电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统一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统一安排电力设施的用地、线路走廊、电缆隧道口及在城乡大型建筑物内和建筑群中。预留区域配电室的建筑面积。
城乡规划部门在已建电力设施(包括已经批准的拟建、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设施)的周围规划新建建筑物时,对有可能妨害电力设施的,应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七条 电力设施与房屋、林木、公路、弱电线路或其他设施互相妨碍时,有关单位应依照《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经济的原则协商处理。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或其他设施,必须与周围已建设施之间保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气安全距离。需要迁移其他设施或要求其他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所需费用由设施建设在后者承担。
符合电气安全距离的相邻设施,因一方设施发生变动而使电气安全距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变动设施的当事人应负责及时修复,因此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线路走廊内的原有房屋,线路建设单位应与房屋产权所有人协商搬迁,搬迁费用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施工单位应采取增高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
度。
第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
┃电压│1千伏 │ 1-10 │ 35 │66-110│154-220 │ 500 ┃
┃等级│以 下 │千 伏 │千伏│千 伏│千 伏 │ 千伏 ┃
┠──┼───┼───┼──┼───┼────┼───┨
┃水平│ │ │ │ │ │ ┃
┃距离│ 1 米 │1.5 米│3 米│ 4 米 │ 5 米 │8.5米 ┃
┗━━┷━━━┷━━━┷━━┷━━━┷━━━━┷━━━┛
第二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与林木之间的垂直安全距离为:
┏━━━━┯━━━━┯━━━━━┯━━━━┯━━━━┓
┃电压等级│1-10千伏│35-110千伏│ 220千伏│ 500千伏┃
┠────┼────┼─────┼────┼────┨
┃垂直距离│ 3 米 │ 4 米 │ 5 米 │ 8 米 ┃
┗━━━━┷━━━━┷━━━━━┷━━━━┷━━━━┛

架空电力线路穿过林区或林木较多的地段,其留出的线路通道的宽度,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距离和通道内符合规定距离的主要林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的两倍之和。通道内不得种植超出规定标准的林木;已种植的超高林木应予砍伐,改种符合标准的低矮林木。对所砍伐的林木,由线
路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对其他妨碍电力线路安全的林木,由林权所有者在电力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内自行伐剪。逾期不伐剪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强行无偿伐剪。对于已经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林木,电力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伐剪、后通知林权所有者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与公路、铁路、弱电线路的最小垂直距离为:
┏━━━━┯━━━━━━━━━━━━┯━━━┯━━━━━━━━━┯━━━━┓
┃ │ 铁 路 │公路 │电车道(有轨及无轨)│ ┃
┃电压等级├───┬───┬────┼───┼───┬─────┤ ┃
┃ │至标准│至窄轨│至承力索│ │ │至承力索 │弱电线路┃
┃(千伏) │ │ │ │至路面│至路面│ │ ┃
┃ │轨 顶 │轨 顶 │功接触线│ │ │或接触线 │ ┃
┃ │ │ │ │ │ │ │ ┃
┠────┼───┼───┼────┼───┼───┼─────┼────┨
┃ 1-10 │7.5米 │6.0米 │3.0 米 │7.0米 │9.0米 │ 3.0 米 │ 2.0米 ┃
┠────┼───┼───┼────┼───┼───┼─────┼────┨
┃ 15-110 │7.5米 │7.5米 │3.0 米 │7.0米 │10.0米│ 3.0 米 │ 3.0米 ┃
┠────┼───┼───┼────┼───┼───┼─────┼────┨
┃ 220 │8.5米 │7.5米 │4.0 米 │8.0米 │11.0米│ 4.0 米 │ 4.0米 ┃
┠────┼───┼───┼────┼───┼───┼─────┼────┨
┃ 500 │11.5米│13.0米│ │14.0米│ │ │ 8.5米 ┃
┗━━━━┷━━━┷━━━┷━━━━┷━━━┷━━━┷━━━━━┷━━━━┛
第二十二条 电力主管部门对具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个人的奖励一般不超过1000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危及电力安全生产、建设,尚未损害电力设施的,电力主管部门可视情节处以30元至1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以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
第二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罚款由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决定,并填写《处罚通知书》。电力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委托下属单位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罚款收入的管理,按照《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清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电力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湖北省电力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0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7]303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利用乌鲁木齐市财政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利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等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存储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和升级,不包括零星的软件或硬件添置。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负责本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初审、监督管理、验收评审和后评价。
  第五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坚持统一操作平台、统一技术标准,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和适度超前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
  第六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采购,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单位依据乌鲁木齐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项目申报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技术方案设计及经费概算,报市信息化办初审。市信息化办组织乌鲁木齐市信息化专家组和相关部门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初审通过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立项。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信息系统和应用系统,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保密部门批准或履行备案手续。对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擅自建设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制止并通报。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按程序申报并修改完善建设方案,符合要求后才能投入应用。
  第九条 市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内容实施项目建设,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信息化办。建立健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总体负责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依法实施工程监理。
  第十三条 从事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五条 涉密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和投资损失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有权暂停或终止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市信息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和管理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部门有权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有权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或终止项目。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市信息化办。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进行,如在建设过程中需更改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必须报市信息化办,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系统测试和试运行合格后,向市信息化办提出验收申请。市信息化办应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三个月(或试运行)的运行情况及相关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过1至2年运行后,对项目决策、建设和运行过程进行系统调查,客观地对比、分析和总结。项目后评价由市信息化办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乌鲁木齐市信息化总体规划要求,确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不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市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由市信息化办向市政府报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的,由市信息化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6日起施行。



















附件:
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 年度)
编号:乌市信项目( )字( )号 年 月 日
项目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参与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
实施地址

启动年月

完成年月

前期准备

项目预计总投资(万元)


其中申请
财政拨款
单位自筹
国家下拨
其 它
合计





历年已
安排资金





本年度
资金安排





资金落实
情况说明

申报时
应附材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方案)
备 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
  1.本报表一式三份,报送市信息办。
  2.“项目类别”一栏填:新建、续建或升级。

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2.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单位
  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5.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周期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现状与差距
  2.发展趋势
  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4.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三、项目承担单位概况
  四、需求分析
  1.主要应用描述
  2.功能和性能
  3.需求量预测
  五、总体方案
  1.总体目标及分期目标
  2.工作模式
  3.建设原则
  六、本期项目建设方案
1.建设目标与内容
2.网络系统设计
3.应用系统设计
4.系统安全设计
5.设备与软件配置(附详细清单,并按建设内容划分)
  6.配套工程
  七、项目的招标方案
1.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2.招标的组织形式
3.招标的方式
  八、项目组织机构与人员
1.领导组织机构
2.建设机构
3.运行维护机构
4.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
5.人员培训
  九、项目实施进度
1.项目建设期
2.实施安排计划
  十、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包括建设资金与运行维护资金)
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
2.总投资估算
3.资金来源与落实
4.资金年度预算安排
  十一、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直接与间接)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结论与建议
(注:以上各项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内容进行取舍)



200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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