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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12:19  浏览:92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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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9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议案,决定废止《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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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苏方联合开展第三国和港澳地区旅游团(者)跨国旅游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关于与苏方联合开展第三国和港澳地区旅游团(者)跨国旅游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9年9月23日,国家旅游局

为了开拓国际客源市场,招徕外国旅游者来华旅游,多创外汇收入,更好地指导我国有外联权的第一类旅行社,与苏联旅游部门(或旅游企业)联合开展第三国和港澳地区旅游团(者)跨国旅游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联合开展跨国旅游业务招徕、接待的对象,目前限于与中苏两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及港澳地区的旅游团(者)。
二、来华旅游的第三国和港澳地区旅游团(者)、其入出境口岸和旅游区域,目前仅限于我国政府对外正式公布的一类通行口岸以及开放城市和地区。
三、坚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苏方签订“联合促销合同”,开展联合宣传推销、招徕客源业务,要依据合同办理。
四、接待或输送第三国和港澳地区旅游团(者),应统一以美元等硬通货报价、逐团按期结清和逾期罚款的方式进行结算。团体旅游,接团一方要向组团一方报净价,加价部分归组团一方。散客旅游,接待一方要向输送客源一方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其比例由双方商定。
我方的旅游综合服务费和专项附加费等,要严格按国家物价局和国家旅游局统一规定的标准对外报价,不得随意削价竞销。必须坚持“先收款后接团”的原则,在旅游团入境之前,应将在华旅费以美元等硬通货汇到我方旅行社开户银行的帐户上。
五、第三国旅游团(者)在出发之前,凭中苏双方旅游部门核发的签证通知函电,事先在其所在国分别向中、苏驻该国的使(领)馆申请一次或两次入出境有效签证,与中苏两国均有互免签证协议的例外。
六、组团人数、旅游路线和日程,入出境日期、航班和口岸,综合服务费所包括的项目及其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费用报价和结算办法,旅行社责任保险事项,在旅途中遇到严重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的原因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经济纠纷的调解和协商等问题,应以经济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利,双方必须履行合同。
联合开展第三国和港澳地区旅游团(者)跨国旅游业务,目前只签订短期合同,试办一年,总结经验后,视情况再考虑延期或修订合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统一管理各项业务,指定具有外联权的一类旅行社承办招徕和接待业务。中央各部门主管的一类旅行社开展此项业务,由国家旅游局归口管理和协调。旅游企业要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做好招徕和接待的各项工作。
八、本办法适用于我方一类旅行社与朝鲜及蒙古人民共和国的旅行社开展此项合作业务。
九、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科教[2007]4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科技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促进建设科技进步及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科技水平,我委组织制订了《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科教处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4月23日
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管理的效率,保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全面发挥科学技术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引领和支撑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建设科技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验收和鉴定的管理。
  第三条 市建委是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市建委科教处负责建设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委根据全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每年制定建设科技项目指南,并分批下达年度建设科技项目发展计划。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市建委申报建设科技项目:
  (一)在天津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三)具有本行业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
  第六条 建设科技项目(包括工程应用课题和软课题)以工程应用课题研究为主。凡申报建设科技项目的单位,应填写科技项目开题报告书 (一式两份),经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建委。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市建委申报。
  第七条 建设科技项目申请单位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匹配不低于市建委拨付的资金额度的科研经费,并协助市建委进行建设科技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
  第八条 市建委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进行论证,并将通过的项目列入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发展计划。建设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与市建委正式签订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九条 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规定,负责建设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并按实施进度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保证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全部内容按期完成。
第十条 建设科技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在建设科技项目研究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建委报告;跨年度的项目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建委报送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或鉴定的建设科技项目,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前两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建委申请延期验收或鉴定。经市建委批准后,可延期验收或鉴定,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建设科技项目应当撤销:
  (一)国家或天津市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建设科技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建设科技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建设科技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建设科技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建设科技项目正常实施的;
  (五)未经市建委审查批准擅自变更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主体或主要研究人员的;
  (六)建设科技项目延期超过一年未能完成的。
  第十三条 建设科技项目需要延期或撤销时,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建委提出申请,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建委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市建委审批。
  对于批准撤销的建设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批准撤销之日起两个月内,委托审计单位对建设科技项目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进行项目审计,并将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市建委;建设科技项目剩余科研资金(含资产)应按出资比例退还原出资单位。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能进行科技成果验收或鉴定:
  (一)未完成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未能实现预期成果或成果已无科学、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或鉴定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十五条 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建设科技项目合同后的两个月内,应撰写建设科技项目研究报告及工作总结,填写天津市科技成果验收或鉴定申请表,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向市建委提出科技成果验收或鉴定申请,并准备建设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所需的有关材料和资金。
  第十六条 市建委负责组织专家对建设科技项目进行科技成果验收或鉴定。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通过验收或鉴定起 15日内填写天津市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证书,到市建委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建设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一年后的两个月内,要将科研成果转化情况、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报市建委备案。
  第五章 科研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市建委负责科研基金的使用与监督管理,并按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研经费,保证建设系统科研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十九条 天津市建设科研基金包括科研费和科研管理费两部分。科研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由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每年建设科研基金中的5%作为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建设行业科研管理的立项评审、科技奖励、组织或参加大型科技会议以及科技交流等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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