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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聘任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部级审查员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7:10:52  浏览:98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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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聘任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部级审查员的暂行规定

机电部


机电部关于聘任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部级审查员的暂行规定

1990年1月15日,机电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出口质量许可证条例的规定, 为了做好机械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出口质量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提高许可证工作人员的水平, 部决定实行聘任部级审查员制度,特做如下规定:
—、部级审查员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从事生产许可证和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
(2)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企业管理知识,并获得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职称。
(3)在机械电子工业系统从事十年以上技术和质量工作,其中许可证或企业管理工作不少于三年, 熟悉业务并能独立进行企业质量保证条件审查和有关工作。
(4)工作作风正派,谦虚谨慎,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部级审查员的权力和义务
(1)受部委托进行生产许可证和出口质量许可证企业质量保证条件的审查及有关工作。
(2)受部委托对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获证企业进行抽查和调查。
(3)对企业的审查和有关资料要保守秘密。
(4)不得参加对申请证书企业的有偿咨询活动。
(5)发现许可证审查及有关工作有弄虚做假,违反纪律规定的现象,有向部直接报告的义务。
(6)有优先参加专业培训、获得有关资料的权力和优先被推荐为国家级审查员的资格。
三、聘任范围及程序
(1)凡是生产许可证和出口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中从事许可证工作质量保证条件审查的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各省市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从事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的人员, 符合部级审查员条件的均有资格接受聘任。
(2)聘任人员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申请推荐表,报部质量安全司。
(3)由部质量安全司统一组织培训,经考核择优聘任,并颁发聘书和证章。
四、奖惩
(1)对于不严格执行许可证工作纪律和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或工作不负责造成工作失误的,应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解聘。
(2)在工作中模范遵守纪律,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每年度由部给予奖励。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部质量安全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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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黎桂康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的国防建设,增强城市战时防护功能,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标准,用于战时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的地下应急救援场所。
第三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全市各级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应协同做好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
公民有得到防空保护的权利。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并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努力提高防空地下室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战时防护效益。
第五条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全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不论投资来源,建设单位均应按本暂行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
第七条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含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按底层投影面积修建“满堂红”(即同等大小)的防空地下室。符合第九条(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市人防办批准,可以不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建九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按一次性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不论是一次修建或分期建设,不论是自建或联片建设),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按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成片开发的新建住宅区、工业区、旧城改造区域可集中建设防空地下室,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具体位置由建设单位报市人防办审定。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应当按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标准建设,未经市人防办批准,不得降低防护标准。
擅自降低防护标准的,责令限期改进;经改进仍不能达到规定的防护等级标准的,应按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同步配套建设,不再收费。但确因下列条件之一限制不能或不宜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人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统一就地就近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
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无法施工或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十条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其地面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元;
(二)其他情形,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人防办会同市建设、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因物价等因素需调整易地建设费标准的,由市人防办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依据送审的设计报建图纸总面积按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计征,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票据。易地建设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第十二条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向市人防办申请可免建防空地下室,并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中小学办公楼、教学楼、敬老院、福利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城镇、农村个人独立兴建的自用住宅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工程,予以免收。
第十三条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报建前提出申请,报市人防办审批,市人防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应纳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各项城市设施建设相协调,与地下空间开发相联系。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各区域的防空地下室规模、配套设施、抗力等级及战时的使用功能。
第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列人建筑总面积计划指标,在规划中不计算容积率,但所需资金列入建筑项目概(预)算之内。
第十六条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工程设计报建时,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应征求市人防办意见。
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或免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建设单位在设计报建前应将有关资料报市人防办,按本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凭市人防办的答复意见到规划、建设部门办理设计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项目设计任务书中的防空地下室部分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防空地下室的面积、造价和防护等级;
(二)战时和平时的使用功能;
(三)人员疏散的口部设置、口部地面设施和疏散通道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依据是《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兼具抗灾和平时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必须经市人防办审核,未经人防办审核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由持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格的施工单位承建,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而又未按规定办理任何手续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人防办向其发出违章通知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逾期未办者和未按时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可责令其停工并由市人防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市人防办应当参加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施工质量符合标准;
(二)施工技术文件、记录、资料齐备;
(三)口部防护设计安装齐全或经批准预留,内部设计经检测试运转正常。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编制有关的工程技术档案,送市人防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决算后,实际地面总建筑面积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中总建筑面积不相符合,需要补交或退还易地建设费的,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经原项目核定部门审核,报市人防办核定。
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设计防空地下室或设计达不到人防工程规范要求的,不能评为优秀设计:防空地下室工程达不到优良的,整体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第二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建成后的使用和管理,按有偿使用和谁建设、谁使用、谁受益、谁维护管理的原则,平时由建设单位管理和维护,接受市人防办的定期检查。在战时或紧急状态下,应服从市人防办统一安排,作特定的人员掩蔽或救援场所。
由建设单位自建自管的防空地下室,不得擅自改变原报建时确定的使用功能。如确需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向市人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用易地建设费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属人防公共工程,统一由市人防办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人防办可依据本暂行规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由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有关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的几种情况,随着网络游戏迅速发展的同时,涉及虚拟物品交易纠纷也在以几何级的速度上升出现,打开百度搜索引擎,输入“虚拟财产”几个字。就会找到相关新闻约26,000篇,而其中关于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纠纷的竟然占到80%左右。在现实生活中因虚拟财产而引发的或者与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大致有一下四种情形:
  1.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的纠纷
  虚拟财产一旦被盗,用户查找盗窃者往往比较困难,或者虽能找到但难以举证。2003年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有限公司案就是因为虚拟财产被盗而引发的一场诉讼。最终法院判令运营商对李宏晨在《红月》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并返还其购买105张爆吉刹的价款42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140元,2004年12月17日北京市二中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须对游戏玩家李宏晨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
  2.因运营商停止运营而引起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背景材料中,《大航海时代OL》的国内前代理运营商盛宣鸣公司的突然倒闭,所引发的千百万玩家的服务器被停掉,并且欠下了巨额的工资、广告费及各种欠款事件就是这一纠纷的体现。
  3.游戏数据丢失损害到虚拟财产而引起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数据的丢失有的并不对虚拟财产带来影响,但也可能会引起有关服务质量方面的纠纷,在此谈及的是数据丢失对虚拟财产产生影响的情形,这种影响可以表现为虚拟物品属性的更改进而影响到虚拟物品的价值,也可表现为虚拟物品的丢失使得玩家的虚拟财产化为乌有等。这些都可能引发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4.因使用游戏外挂或者恶意利用游戏中存在的BUG而账号被封引起的虚拟财产纠纷
  2008年3月4日,《魔兽世界》在中国大陆的运营商第九城市宣布,“九城:严惩魔兽外挂使用者!“杀无赦!”仅仅在一周时间内,第九城市就对超过3000个外挂使用者进行了临时冻结或者永久冻结的处理。2008年3月5日,第九城市官方宣布“严惩BUG使用行为!查证立刻永久冻结”在短时间内,对《魔兽世界》中,涉嫌使用BUG的游戏账号进行了大规模的封停,或永久冻结。
  目前这些纠纷都因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不明确而难以解决,运营商不得不小心谨慎,玩家利益受到侵害后也往往寻求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法律在此方面的欠缺给网络游戏的发展带来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为了规范和更好的发展网络游戏产业我们有必要加快进行相关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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