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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设置保护标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4:46:01  浏览:9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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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设置保护标志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设置保护标志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了贯彻民政部、财政部民发(1986)优33号《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维护管理工作,决定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统一设置保护标志。请按所附“保护标志制作说明”设计制作。此项工作争取于今
年内完成,并将设立标志后的纪念建筑物正面照片报部存档。 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市)的保护单位,也要效仿上述做法,设置保护标志。
标志式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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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烈士陵园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批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公布|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 月立 |
------------------------------------
标志式样之二
------------------------------------
|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
| 李大钊烈士陵园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批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公布|
|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 月立 |
------------------------------------



198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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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经过多年发展,文化市场已成为人民群众文化消费的主渠道,管理工作也取得显著成效,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秩序不断规范,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管理工作仍不适应文化市场发展和新形势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要求繁荣城乡文化市场,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努力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为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研判文化市场发展管理的形势与任务

  (一)全面把握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文化建设的战略地位日益凸显。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出发,提出要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随着国家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全面推进,文化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文化市场由分头管理、多头执法向统一领导、综合执法转变,管理范围迅速扩展。文化与信息网络技术深度融合,打破了传统的文化市场分类方式和管理模式,在促进文化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对文化市场管理理念、思路、方法和手段进行及时调整创新。

  (二)清醒认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全国范围看,大市场、小队伍的状况普遍存在,文化市场管理任务日趋繁重、难度逐步加大与管理投入相对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长期滞后,人员编制、经费投入、设备装备、综合素质等难以适应现代文化市场管理需要。由于监管薄弱、效率不高等原因,一些地区文化市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含有色情淫秽、反动内容的非法文化产品时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扰乱市场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文化安全。亟需加大政府投入,提高保障能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三)努力实现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历史性转变。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直接面向社会,突发事件多,社会热点多,工作责任大。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从加强和改进党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执政能力、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高度,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实现从注重事前静态审批向注重事中和事后动态监管转变,从注重市场主体、产品和服务准入向注重市场交易机制和规范建设转变,从注重刚性管制方式向寓监管于服务的刚柔相济方式转变,从主要依靠人工巡查向人工巡查与技术监管相结合转变,把文化市场管理提高到新水平。

  二、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全面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努力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依法维护消费者文化权益和国家文化安全,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坚实保障。

  (五)基本原则。面对新的形势,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应当创新管理理念,在具体工作中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文化市场法规体系,完善文化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许可和执法行为,落实行政管理和执法责任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微观事务、简化行政审批、避免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对文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的有机统一。

  --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文化市场不同行业发展的特点和管理现状,分别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确定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和手段;根据不同地区文化市场发展水平、特点以及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主要任务、管理重点和工作措施。

  --坚持政府投入的原则。加强文化市场监督管理,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其所需要的行政成本,应由公共财政承担、政府投入,不能由被管理对象承担。要不断加大政府投入,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坚持综合协调的原则。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统筹执法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联合行动、区域协作,形成管理合力;加强行业自律和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实现社会监督、行业监督和行政监督的协调统一。

  三、文化市场管理的主要任务

  新时期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大局,找准工作定位,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六)健全文化市场管理法规制度。按照与市场经济规律相符合,与文化市场发展趋势相适应,与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改革相衔接的要求,全面梳理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做好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完善文化市场法规体系,推动出台《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条例》以及《电子游戏游艺市场管理办法》、《手机娱乐管理办法》,修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七)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市场布局,优化市场结构,引导和调节文化市场。培育和健全各类文化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城乡分离的市场格局,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推动城乡文化市场统筹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壮大文化市场主体,推动文化市场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完善现代流通体系,培育大众性文化消费市场和新兴文化经营业态,引导和促进文化消费,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八)完善文化市场准入、运行和退出制度。完善文化市场主体和产品准入制度,加强文化市场主体和内容管理。依法对文化产品进行内容审查。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文化市场运行机制,加快文化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政府指导、信息发布、表彰奖励、“黑名单”等制度,建立优秀市场经营主体以及文化产品的扶持和奖励机制、不合格市场经营主体以及文化产品的自动退出和强制退出机制。

  (九)建立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深入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推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整合,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依照规定,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作为宣传文化系统共同的行政执法力量,应当接受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部门的相关业务指导,落实“扫黄打非”、综合治理等协调机构的工作部署,以保护知识产权、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国家文化安全为重点,全面履行文化市场监管职责,不断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

  (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按照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形象好的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制定队伍建设规划,明确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制度建设、装备建设、形象建设和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市场管理需要,保障执法经费,配备执法车辆,购置必备的调查取证、内容审查、技术监控等执法装备,改善执法条件和待遇,推进综合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统一执法规范、程序、文书和标志。制定培训规划,优化和整合培训资源,培养一批专家型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业务骨干。健全县级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队伍,建立完善乡镇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机制。

  (十一)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积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创新文化市场管理手段。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全国联网、分级运营”的原则,编制文化市场技术监管系统总体规划和标准规范,逐步建成统一高效的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系统,承担文化市场的宏观决策、市场准入、综合执法、动态监管和公共服务等核心应用。全面应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的信息化。完善“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市场管理的水平。

  四、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统一的文化市场管理领导体制,充分发挥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文化市场管理格局。

  (十三)合理划分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文化市场管理的职责。文化部主要负责全国文化市场宏观管理,通过制定法规、出台政策、建立制度,加强培训和监督检查,统筹和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中央出台的各项法规政策,承办文化部委托的审批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文化市场管理法规政策,指导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央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和承担文化市场管理的主体责任。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实行统一综合执法的,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受委托进行统一执法的机构,对委托机关负责,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指导和考核。下级综合执法机构同时接受上级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

  (十四)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的统筹协调。要按照“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离”的原则,统筹协调文化市场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文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文化市场的宏观管理,健全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履行市场准入和内容审查职能,负责文化市场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受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提出执法要求,考核执法绩效,提供专业服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授权或委托,对文化市场实行统一执法,负责具体执法工作,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健全执法工作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依法执法,完成政府或委托部门交予的执法任务,接受法制监督和行政监察。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政策法规、审批审查和行政处罚情况,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十五)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完善文化市场政策评估、反馈机制,推进新形势下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创新和进步。建立健全中央、省、地、县四级文化市场管理绩效考评机制。省、地、县文化行政部门要对文化市场管理和委托执法的综合执法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考评,细化工作,量化任务。要结合绩效考评工作,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调动基层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我国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修改《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7〕3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经研究,决定修改《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府〔2005〕192号),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二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科技合作奖”修改为“产学研合作奖”;
二、第十条修改为:“市产学研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且在中山市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开发机构等单位:
(一)在开展产学研合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实现成果转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及其产业化工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术中介、科技服务、促进产学研合作与交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重要贡献的。
《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印发。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五日

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三项奖项
(一)中山市科技重大贡献奖;
(二)中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中山市产学研合作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的审定及评审结果异议的裁定;
(二)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就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凡在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引进、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须根据《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过科技成果评价。
第七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一般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八条 市科技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和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的前人尚未发明、尚未公开的重大专利技术,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市产学研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且在中山市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开发机构等单位:
(一)在开展产学研合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实现成果转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及其产业化工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术中介、科技服务、促进产学研合作与交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市科学技术奖优先奖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的项目。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各奖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十三条 中山市人民政府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须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并经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镇区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三)3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对申报项目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凡知识产权或科学技术成果完成人员有争议的项目不得推荐。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奖项申报情况,设立重大科技贡献奖评审组、科技进步奖学科(专业)评审组和产学研合作奖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评审组的初评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拟奖项目及等级的综合评审结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结果,审定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经公示、异议、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技重大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产学研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列支500万元。
第二十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人事等部门组成监察组,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科学技术奖。
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操作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 第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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