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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2:37:03  浏览:8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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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990年全国开展治理“三乱”工作后,乱收费问题曾一度得到抑制,但是近来又有所抬头,尤其是一些国家机关和垄断行业,利用行政职权和垄断地位,巧立各种名目乱收费。主要表现在:超越权限,擅自审批或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转移行政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从中分利;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把权力商品化;凭借垄断地位,在经营业务中乱收费、乱提价,从中谋利;部门职能交叉,重复收费。乱收费取得的资金大都进了“小金库”,用于买汽车、搞福利、发奖金,挥霍浪费。这不仅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利益,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根据党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为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力量狠刹乱收费不正之风,着重治理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利用职权乱收费,在年内取得明显成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作如下规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乱收费问题日趋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我国目前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中,体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一些问题的政策和是非界限不清;二是有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对加快经济建设不是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而是滥用行政手段通过乱收费筹集资金;三是有的单位凭借行政职权、垄断地位搞“创收”,以解决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福利;四是有的工作人员以收费为名,以权谋私,巧取豪夺,侵吞国家和人民的财富。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乱收费造成的严重危害,把刹住乱收费的不正之风,提高到惩治腐败,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高度来认识,作为反腐败斗争和落实中央加强宏观调控措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克服消极畏难情绪,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加以治理。为此,各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责,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治理乱收费的工作,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治理乱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务必在年内取得明显成效。对那些不认真治理、走过场,边清边犯、顶着不办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二、明确职责,组织落实。根据国务院决定,全国的治理乱收费工作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负责,以财政部为主。建立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并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治理工作的部署、督促和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明确负责部门,进行安排部署,层层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负起责任,率先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治理工作。
三、确定范围,掌握政策。为了抓住重点,取得阶段性成果,这次治理的范围首先确定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凭借行政职权的事业性收费及垄断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下几种乱收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
(一)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
(三)利用办实体、搞创收,把一部分国家机关的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从事第三产业的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从中收费提成;
(四)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从中谋利;
(五)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六)只收费不服务,公开敲诈勒索。
对按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的收费项目(包括收费标准和范围),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合理的,也要进行清理和调整。今年内不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学校、医院、社会团体等单位的收费,主管部门也要认真组织清理。
四、抓住重点,全面展开。治理乱收费工作,从中央国家机关和重点部门、行业抓起,重点治理公安、司法、民政、工商、城建、土地、人事、铁路、交通、电力、邮电、金融、保险等部门和行业,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要采取从上到下、层层清理,条块结合、自查自纠,重点检查、社会监督等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收费,从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的作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将重点部门、行业治理乱收费的情况在10月底以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计划(物价)、监察部门审核备案;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将清理审核结果分期分批以公报形式或通过报纸予以公布。各级财政、计划(物价)、监察部门要对群众反映强烈、不认真自查自纠、问题比较多的单位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要建立举报制度和收费稽查队伍,真对待群众的举报和反映,加强社会监督。
五、规范管理,整章建制。各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垄断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项目及标准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各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还应当经主管农业的部门审核。
要逐步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今后,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事先征求主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政、计划(物价)部门的意见。
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建立健全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年度审验、票据稽查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到计划(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坚持持证收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必须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或监制的专用票据,否则视为非法收费予以查处。没有收费许可证、没有持证收费、没有使用规定票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拒绝交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检举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各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每年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审验,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要及时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乱收费的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收费资金原则上要实行收支两条线。行政性收费要逐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专项收费及事业性收费,要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入上交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给。 要加强对垄断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其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报计划(物价)部门核批,重要的报国务院批准。垄断行业不得将正常的业务转由所属经济实体经营,巧立名目,强行加收费用,也不得代地方人民政府收取未按规定权限批准的收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配套服务收费项目,要报国家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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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1989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款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关于印发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体法发[2007]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有关中央交通企业,部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交通文化建设,规范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申报、推荐、审查、命名和管理,现将《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文化建设,规范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申报、推荐、审核、命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示范作用,推动交通文化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根据《交通文化建设实施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申报、推荐、审核、命名、管理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申报、推荐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示范单位的总体构成,尽量覆盖全行业不同系统、不同专业。
  推荐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应当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材料齐备、优中选优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文明办)具体负责全国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审查、命名和监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初审、推荐工作。
  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直属在京单位、中央交通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分别负责本系统或所属单位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五条 全国交通行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申报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
  第六条 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善的组织文化建设纲要、工作方案和长效机制;
  (二)有特色鲜明的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外部形象等组织文化体系;
  (三)有相应的组织文化传播媒体,职工认可度、参与度、满意度高;
  (四)组织文化建设对本单位的管理和各项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产生了明显效果,连续三年以上业绩良好;
  (五)积累了组织文化建设经验,在本地区、本系统、本专业组织文化建设中走在前列,社会影响良好;
  (六)领导高度重视,有负责组织文化建设的组织机构和物质保障。
  第七条 申报、推荐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全国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组织文化建设总结报告;
  (三)组织文化建设实施纲要、工作方案等;
  (四)组织文化建设成果等。
  如曾获得过全国、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组织文化建设方面奖励的,可提交有关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表(见附件)、有关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有关电子资料一份。
  第八条 申报、推荐、审核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拟申请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可按照职责权限,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直属机关党委、中央企业集团申报;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直属机关党委、中央企业集团进行初审后,向部文明办推荐;
  (三)部文明办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拟定候选名单;
  (四)部文明办将候选名单发送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并在交通部政府网站公示一周后,确定最后入选名单;
  (五)报部批准后予以公布,并向示范单位颁发标牌、证书。
具体申报程序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直属机关党委、中央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 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推荐,部文明办不直接受理申报材料。
  第十条 被命名为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应当进一步加强交通文化建设,不断提升交通文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为全行业其他单位学习、交流交通文化建设经验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部门、各交通行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指导。
  部文明办将采取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宣传、推广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经验,推动全行业交通文化建设。
  第十二条 部文明办每两年组织对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进行一次复核,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取消命名。
  对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进行复核,采取书面复核和实地复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 推荐、审查、命名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各个环节,均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命名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由交通部统一制作证书和标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部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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