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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承办案件可向正在预审期间的被告人调查案情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25:33  浏览:8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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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承办案件可向正在预审期间的被告人调查案情的通知

司法部 公安部


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承办案件可向正在预审期间的被告人调查案情的通知
司法部、公安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为保证律师顺利执行职务,特应律师承办刑、民案件可否向正在预审期间的被告人调查案情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律师承办案件,如果主要知情人是正在预审期间的刑事被告人,且该案与被告人本身的案件无利害关系,律师可持律师工作证和调查专用证明,由公安预审部门的人员陪同会见在押被告人,向其调查取证,取证内容限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的范围之内。如果律师所调查的问题与正
在预审期间的被告人本身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律师可持律师工作证和调查专用证明,并拟出调查提纲,请公安预审部门协助,由预审人员向在押的被告人问明情况,并及时将其材料转交给承办律师或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198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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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4]7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化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 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音像制品市场的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社会监督,促进本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和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制定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发展规划;
(三)负责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审批工作;
(四)组织对经营者和各类专业人员的培训;
(五)负责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第七条 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到公安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业。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地址和章程;
(二)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场所、设施和合格的专业人员;
(三)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安全、消防设施和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四)经营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经营者歇业或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不得涂改、转借、出租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安全合格证。
第九条 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准的经营项目、客容量等从事经营活动(录像厅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未成年人严禁进入标志)。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经营者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揭发、控告、申诉的权利。
经营者有权拒绝非管理部门和无检查证人员的检查;有权抵制非发证机关扣缴或者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取费用,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设施和劳务。
第十一条 消费者参加文化娱乐活动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对经营者未按预定的项目、内容提供服务和收费超过标价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妨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执行公务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文化管理和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各界对政府工作所提意见建议责任单位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各界对政府工作所提意见建议责任单位的通知



漯政办〔2005〕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3月23日以来,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全市各界对政府工作意见和建议,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将其改进完善的责任分解到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请各责任单位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具体意见,于4月2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一、关于宏观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
  1.抓住中央实施中部崛起和我省实施中原崛起的战略机遇,认真研究推动漯河大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搞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对接,努力争取国家和省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
  市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单位负责。
  2.制定“中国食品名城”建设规划,加大对食品名城的宣传力度,扩大漯河影响力,提高漯河知名度,促进食品工业快速发展,实现我市在中原城市群中快速崛起。
  市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单位负责。
  3.制定工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合理发展重工业,优化轻重工业结构,在发展食品产业的同时,加快其他产业的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单位负责。
  4.制定商贸物流中心建设的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我市的区位优势和传统商贸优势,加快建设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
  市商务局负责。
  二、关于“三农”工作
  5.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支农政策,确保让广大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市财政局、农业局负责。
   6.加大对农民的教育培训力度,使农民工由劳力型向智力型、技术型转变,培育“创业型”农民,提高就业能力,力争转移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农民增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负责。
  7.深入实施“双汇产业化”工程,加大对畜牧业的投入,促进畜牧业快速发展。
  市畜牧局、财政局负责。
  8.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特色农业发展,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市农业局、财政局和其他涉农单位负责。
  9.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
  市农业局、科技局负责。
  10.进一步加快县乡公路建设,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公路网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市交通局、公路局负责。
  三、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11.注重培育成长型企业,发展新的上市公司,力争3年内我市有新的上市企业。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2.加大财源建设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变我市财政支柱较少的局面。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13.加大园区建设力度,引导生产要素向园区集中,形成产业集群的规模优势和区域特色,促进园区经济快速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4.加快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大对粮食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协调解决粮食企业在运输、用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负责。
  15.着力抓好一批带动力大、支撑力强、产业关联度高的重点项目,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为全市经济发展备足后劲。
  市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
  16.借鉴沿海地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经验,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
  17.加大政府投入,不断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规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财政局、人行漯河市支行负责。
  18.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9.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组织参加重大经贸活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市商务局负责。
  20.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组建专业招商引资队伍,力争引进更多的大项目落户漯河。
  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大项目办负责。
  五、关于城市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
  21.高标准制定城市长远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推进城市建设,切实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市建委负责。
  22.抓紧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加快城镇化进程。
  市建委、国土资源局负责。
  23.加大沙河、澧河两岸景观带建设力度,突出滨河城市特色,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
  市建委、林业园艺局负责。
  24.在城镇拆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市建委、房管局负责。
  25.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城市功能;加大对城市绿化的投入,提高绿化档次和水平。
  市建委、财政局、林业园艺局负责。
  26.加大“双创”工作力度,解决城市脏、乱问题,取缔马路市场,为市民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
  市建委和各有关单位负责。
  27.适应区划调整后城市管理的需要,尽快理顺市区环卫管理体制和城市绿化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市建委、林业园艺局负责。
  28.对城市新建道路的电力、通信、供排水等配套设施,加强统一协调,确保一次性规划到位、施工到位。
  市建委、电业局、网通公司、电信公司、铁通公司负责。
  29.结合区划调整,尽快理顺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参照省对市的有关财税政策,建立市对县区有压力、有动力、有活力的财税体制,进一步调动各县区加快发展的积极性。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30.理顺县区土地管理体制,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避免乱占耕地现象发生。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六、关于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31.加大对教育和人才培养的投入,出台我市公务员培训计划和方案。
  市人事局、教育局负责。
  32.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为漯河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市教育局、漯河医专、漯河职院负责。
  33.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做好引才、育才、留才、用才工作。
  市人事局、教育局负责。
  34.加大教育投入,尤其要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
  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
  35.加大对卫生事业尤其是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抓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对县区卫生事业投入的督促检查,确保上级转移资金和县区配套资金真正落实到位。
  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6.加大对城市文化的挖掘力度,特别要充分发挥许慎文化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提升城市文化品位。
  市文化局负责。
  37.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有关单位负责。
  38.加大对农村特困群众的救助力度,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市民政局负责。
  39.加大文化市场整治力度,尤其要进一步规范网吧经营,净化文化市场。
  市文化局负责。
  七、关于构建和谐社会
  40.尽快研究制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漯河的实施办法,以及相应的科学评估考核体系和配套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负责。
  41.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及时接待来访群众,加大对信访案件督办查办力度。
  市信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42.加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偷盗、抢劫等各种刑事犯罪,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市公安局负责。
  43.加强对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确保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
  八、关于提高政府工作水平,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44.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切实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工作水平,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45.将更多的财力用于公共服务领域,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46.继续下大力气精简会议、文件,反对形式主义,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抓落实、抓督查上。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47.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关心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48.定期分析研究经济运行走势,针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确保我市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负责。
  49.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严肃查处干扰企业发展的“四乱”行为,严厉打击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揽工程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市监察局和各有关单位负责。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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