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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国营工业企业“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1:38:09  浏览:80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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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国营工业企业“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修改国营工业企业“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年4月6日,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1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报告的通知》精神,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的会计信息资料,经研究,在现行国营工业企业“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的企业管理费有关项目中增加“上下班交通补贴”“技术改造和合理化建议奖”“养路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绿化费”等项目。现将修改后的会工14表“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的格式印发给你们,自1992年第二季度起执行。
“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的编报期限及编制方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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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按照中央提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要求,充分发挥新闻出版业在巩固舆论阵地、传承中华文明、培育民族精神、提高公民素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社会进步、增强综合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态势和机遇

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具备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大发展的良好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新闻出版产业得到快速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和重大进展,市场主体逐步形成,产业规模迅速壮大,产业结构日趋合理,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新闻出版产业作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涉及领域广、产业链条长、投入少、产出大、发展潜力好的朝阳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着力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全局中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当前,我国新闻出版产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基础较差,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竞争力不强。突出表现在:产业结构趋同,产业集中度低,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市场条块分割、资源分散和地区封锁依然严重,传统业态向新兴业态转型迟缓,企业创新能力不足,对外贸易逆差仍然较大,人才队伍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还不适应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需要。要通过抓发展,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文化建设规律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构优化,速度较快,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产业整体质量不断提升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具备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大发展的良好条件。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对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发展的整体布局,凸显了新闻出版产业的重要地位;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文化消费快速增长,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拓展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空间;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实施,为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新闻出版产业创新业态、实现产业战略转型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广阔前景;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为新闻出版企业融资提供了机会;中国日益提高的国际地位以及不断扩大的中华文化影响力,为新闻出版产业“走出去”创造了条件;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2、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和主要目标

努力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赋予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各项任务。新闻出版生产力明显提升,力争到“十二五”末,实现新闻出版产业增加值比2006年翻两番;新闻出版产业结构调整基本到位,形成一批骨干新闻出版企业;新兴产业蓬勃发展,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发展水平和速度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基本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繁荣的现代出版物市场体系和技术先进、覆盖全面、传输快捷的现代传播体系;基本扭转新闻出版产品和服务的出口逆差状况。

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树立新的新闻出版发展观,突出战略重点,明确主攻方向,兼顾当前和长远,着力转变发展方式,着力优化产业结构,着力推进产业创新,做大主体,做强主业,切实解放和发展新闻出版生产力,大力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原则要求是: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性、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必须坚持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降低新闻出版企业生产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提高新闻出版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必须坚持以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继续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推动新闻出版内容创新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必须坚持优化所有制结构,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必须坚持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城乡分离的封闭格局,努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繁荣的大市场;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加大“走出去”力度,不断提高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传播力;必须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为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必须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确保党管舆论、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做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出版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努力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赋予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各项任务。新闻出版生产力明显提升,新闻出版产业发展速度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发展速度,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逐步提高,力争到“十二五”末,实现新闻出版产业增加值比2006年翻两番。新闻出版产业结构调整基本到位,产业、产品和企业结构更趋合理,产业区域布局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新闻出版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高科技应用水平大幅度提高,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以及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骨干新闻出版企业。新兴产业蓬勃发展,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发展水平和速度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基本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繁荣的现代出版物市场体系和技术先进、覆盖全面、传输快捷的现代传播体系。基本扭转新闻出版产品和服务的出口逆差状况,大幅度提升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
3、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鼓励纸介质传统新闻出版产业创新读物形式,积极发展纸介质立体、有声读物,打破出版载体界限,加快向多种介质出版产品共存的现代出版产业转变;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新闻出版业态,支持企业对出版内容资源进行全方位、立体式、深层次开发利用;加快发展民族动漫出版产业,特别是鼓励网络和电子游戏等产品的出版,推动对动漫、游戏出版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推动印刷产业向现代服务型转变,大力发展绿色印刷,对高耗能、高排放的落后产能要坚决予以淘汰;重点培育一批主业突出、辐射力强的全国性和区域性新闻出版现代流通企业和企业集团,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跨地区、跨国连锁经营,积极扶持农村出版物市场和连锁网点建设,打造全国统一的网上结算平台。

发展图书、报纸、期刊等纸介质传统出版产业。支持新闻出版企业组织策划和出版更多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可读性俱佳的原创精品力作。鼓励新闻出版企业创新纸介质读物形式,积极发展纸介质立体、有声读物,提升传统纸介质出版物的吸引力。打破出版载体界限,在多个出版平台上对出版内容进行深度开发和加工,实现一次性生产、多媒体发布。支持新闻出版企业积极采用数字、网络等高新技术和现代生产方式,改造传统的创作、生产和传播方式。加快从主要依赖传统纸介质出版产品向多种介质出版产品共存的现代出版产业转变。

发展数字出版等非纸介质战略性新兴出版产业。积极推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企业向数字化、网络化转型。积极发展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等以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数字化传输为主要特征的战略性新兴新闻出版业态。支持新闻出版企业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图文、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出版内容资源进行全方位、立体式、深层次开发利用。支持电子纸、阅读器等新闻出版新载体的技术开发、应用和产业化,提高数字阅读设备的质量、方便性以及版权保护水平。

发展动漫、游戏出版产业。加快发展民族动漫出版产业,特别是鼓励网络和电子游戏等产品的出版,提高民族动漫、游戏的数量和质量。对优秀原创动漫、游戏作品及其相关人员、单位进行奖励和支持,大力扶持民族原创动漫、游戏精品,培养民族原创动漫、游戏领军人物。鼓励开展优秀原创动漫、游戏产品的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出版工作。推动对动漫、游戏出版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不断提升其出版产品附加值。

发展印刷、复制产业。巩固和壮大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和只读类光盘复制、可录类光盘生产等印刷、复制产业。加大印刷、复制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印刷、复制产业升级换代。鼓励印刷、复制企业积极采用数字和网络技术改造生产流程和现有设备。实施数字印刷和印刷数字化工程,推动发展快速、按需、高效、个性化数码印刷。推动印刷产业从单纯加工服务型向以提高信息增值的现代服务型转变。支持新一代大容量高清光盘的研发和产业化。鼓励印刷企业上下游共同探索循环用纸等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大力发展绿色印刷。对高耗能、高排放的落后产能,要运用环保、技术标准、产业和融资政策等手段,坚决予以淘汰。

发展新闻出版流通、物流产业。加强以跨地区连锁经营、信息化管理和现代物流为特征的大型现代新闻出版流通组织建设,重点培育一批主业突出、辐射力强的全国性和区域性新闻出版现代流通企业和企业集团,建设一批辐射全国的区域新闻出版物流中心,并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跨地区、跨国连锁经营。积极扶持农村出版物市场和连锁网点建设,建立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相配套、贯通城乡的新闻出版产业流通网络。建设出版物流通信息平台,统一信息标准,打通新闻出版产业之间的流通渠道,整合发行渠道,提高流通效率。推广网络结算新技术,打造全国统一的网上结算平台。鼓励新闻出版流通和物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推进物联网与互联网相结合。鼓励新闻出版物流企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
4、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鼓励教育、科技、卫生、财经、文化等领域的新闻出版资源先行整合,鼓励实力较强的地方新闻出版企业先行整合;建立新闻出版科技创新体系,重点支持产业支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重大新闻出版项目;建设新闻出版产业带、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引导和规范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以内容提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有序参与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活动。

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打造合格市场主体和骨干企业。按照中央关于的要求和部署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大力推动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股份制改造,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把深化改革同调整结构结合起来,加快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鼓励教育、科技、卫生、财经、文化等领域的新闻出版资源先行整合,鼓励实力较强的地方新闻出版企业先行整合资源,形成一批导向正确、主业突出、实力雄厚、管理规范、运行高效、核心竞争力强的区域性综合集团和行业性专业集团。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骨干企业跨媒体、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和跨所有制重组,在3年~5年内,重点培育六七家资产超过百亿元、销售超过百亿元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大型新闻出版企业,努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出版传媒集团。与此同时,大力培育一批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专、精、特、新”现代新闻出版企业。鼓励条件成熟的新闻出版企业上市融资。运用高新技术,促进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加快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等高新技术,建立以政策为先导、投入为保障、企业为主体、创新平台为支撑、市场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新闻出版科技创新体系。要通过科技创新提高新闻出版内容的创新能力与水平,丰富新闻出版产业的生产方式和新闻出版产品的表现形式,拓展新闻出版传播渠道。重点支持语言文字技术、声音技术、图形图像技术、内容采集与处理技术、知识组织管理技术、协同编辑管理技术等新闻出版产业支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不断提高新闻出版领域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生产方式和基础设施。

实施重大项目建设,带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通过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重大新闻出版项目,加速推进产业和产品升级,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抓住国家增加对新闻出版事业投入的契机,加大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出版工程、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东风工程”、农家书屋工程、全民阅读工程及文化环保工程等公共服务重大工程的力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新闻出版产业有序快速发展。加快组织实施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中华字库工程、国产动漫振兴工程、数字报业、国家重点学术期刊建设工程等重大项目,提升新闻出版产业的整体水平。着力在重点领域尽快形成一批进入海外市场的重点项目,增强新闻出版企业国际竞争力。

建设新闻出版产业带、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发挥产业集群优势。鼓励各地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集聚环境,利用优势新闻出版资源,突出产业特色,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专业化协作水平,有计划地建设新闻出版产业带、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实现产业合理布局,促进产业区域协调发展。重点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数字出版、版权创意等产业园区和基地,大力推进国家级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鼓励西南、西北等地区发展具有鲜明地域和民族特色的出版产业群。支持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等特色印刷复制产业带建设,振兴东北印刷产业,促进中西部印刷产业的开发与崛起。

建设现代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和城乡分离的市场格局,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的新闻出版市场体系。充分利用全国性和区域性产权交易机构,为新闻出版资本、产权、人才、信息、技术等要素的有序、有效流动搭建交易平台。培育发展版权代理、出版经纪等市场中介机构,提高新闻出版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程度。积极打造新闻出版产业发展交流平台,支持办好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等展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充分利用发行企业债券、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上市融资等多种渠道为企业融资。开展与国有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加快建立和发展中小新闻出版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新闻出版企业,为产业发展争取良好的融资环境。

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有序进入新闻出版产业,解放和发展新兴文化生产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等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印刷、发行等新闻出版产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资本投资组建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以内容提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有序参与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活动。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开拓境外新闻出版市场。加强和改进服务,努力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平等竞争机会。
5、推动新闻出版产业“走出去”

支持新闻出版企业生产更多适合境外市场的新闻出版产品,并以多种方式进入海外市场;支持各种所有制的新闻出版企业到境外投资兴办实体;鼓励新闻出版企业与国际著名文化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合作,建设以欧美、周边国家和港澳台地区为重点的市场营销网络和营销队伍;为新闻出版产业“走出去”提供服务。

加大支持新闻出版产品对外贸易、版权输出、合作出版的力度。支持新闻出版企业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生产更多适合境外市场的新闻出版产品,并以多种方式进入海外市场。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利用先进科技成果创新产品形态,拓展传播渠道,增强中华文化影响力。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利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和金融产品,积极开展出口外贸业务。抓好国家文化重点出口企业和项目相关工作的落实。继续实施“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中外图书互译计划、中国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

支持各种所有制的新闻出版企业到境外投资兴办实体。支持有条件的新闻出版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到境外建社、办厂、开店,实现新闻出版企业在境外的落地和本土化。对符合国家出口指导目录规定的境外投资,在政策、资源、信息、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

充分发挥国际合作网络和平台的作用。鼓励新闻出版企业与国际著名文化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合作,建设以欧美、周边国家和港澳台地区为重点的市场营销网络和营销队伍,创新市场营销方式和手段。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参加法兰克福国际书展等国际大型展会和文化活动,打造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等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出版、版权交易平台,发挥其在对外推广文化产品和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为新闻出版产业“走出去”提供服务。制定“走出去”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在出版物和版权“走出去”的基础上,实现新闻出版企业“走出去”、品牌“走出去”、资本“走出去”。设立出版物海外推广中心、实施翻译人才库工程。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出版物进出口统计制度,做好新闻出版产品、服务贸易和重点企业的统计分析,向新闻出版企业及时提供国际出版市场信息。加强对有关国家文化市场和政策环境的研究,帮助新闻出版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6、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政策和组织保障

科学编制新闻出版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建立新闻出版产业项目库,制定和公布产业发展和投资指导目录;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对跨地区发展的新闻出版企业,对优势新闻出版产业,对改革力度大、发展速度快的地区,在出版资源上给予优先配置和政策倾斜;做好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完善保障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法规体系和法律制度;改善和优化新闻出版市场环境;抓好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加强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工作,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全面把握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统筹把握新闻出版业的意识形态属性和产业属性,在确保完成《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同时,科学编制新闻出版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加强对产业重大项目的指导,建立新闻出版产业项目库。制定和公布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和投资指导目录。

落实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用好用足国家支持文化单位转制和文化企业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支持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对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引导、激励和保障作用。

加大对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投入。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用好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国家出版基金、民文出版专项资金、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科学配置新闻出版资源。对跨地区发展的新闻出版企业,对优势新闻出版产业,对改革力度大、发展速度快的地区,在出版资源上给予优先配置和政策倾斜。依据新闻出版产业发展需要,综合配置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及手机出版等出版资源,解决因出版权分割所带来的制约产业发展的问题。

做好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新闻出版标准化工作,抓紧新闻出版标准体系建设,特别是抓好数字出版等新兴业态的标准体系的研究制定。加强出版信息化建设工作,构建有利于书号、条码、在版编目和统计、年检数据等行业信息资源集中管理、有效整合的运行平台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及时发布新闻出版统计报告。

完善保障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法规体系和法律制度。根据当前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继续推动《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修订,加快制定《中国标准书号使用管理办法》、《互联网游戏出版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出版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围绕保障和促进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认真研究完善出版单位法人制度、准入和退出制度、主管主办制度、新媒体出版服务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

改善和优化新闻出版市场环境。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探索建立在新技术条件下科学合理的数字出版授权和使用机制。深入持久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加大执法力度,着力改善和优化新闻出版市场秩序。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行业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推动行业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把行风建设贯穿于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全过程,营造“依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产业发展环境。

强化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人才保障。以培养新闻出版各类领军人物为目标,统筹抓好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一批名作者、名编辑、名记者、行业技术专家和出版家、企业家。加快人才培养和队伍培训,设立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以定向培养、公开招聘、业外引进等方式,培养、吸引和凝聚优秀人才。完善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以职业准入和岗位准入为抓手,不断提高基层人才队伍素质。把非公有文化机构的人才队伍纳入行业人才建设体系,积极培养和充分发挥其作用。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健全人才选拔机制,完善人才流动机制,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环境。

健全和完善各级新闻出版产业发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增强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责任意识,明确新闻出版产业发展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负责指导、协调、实施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工作,确保各项目标、措施和政策落到实处。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当地新闻出版产业的重视和支持,继续开展“省部战略合作”,共同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监测工作,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提供技术指导。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不明原因肺炎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四年七月九日


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

为筛查可能的SARS病例和人禽流感病例及其它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早期发出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从而防范SARS疫情的扩散蔓延和可能出现的人禽流感疫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1.及时发现、控制SARS、人禽流感及其它传染性呼吸道疾病疫情。
2.了解不明原因肺炎报告病例数的动态变化。
二、监测内容
(一)监测医院
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要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报告。
(二)监测对象及病例定义
1.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同时具备以下4条不能作出明确诊断的肺炎病例:
(1)发热(≥38℃);
(2)具有肺炎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的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
(4)经抗生素规范治疗3-5天,病情无明显改善。
2.SARS预警指标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可定为SARS预警病例:
(1)地市级专家组会诊不能排除SARS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两例或以上有可疑流行病学联系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3)重点人群发生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中出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②可能暴露于SARS病毒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人员中出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如从事SARS科研、检测、试剂和疫苗生产等相关工作人员);
③接触野生动物的人员发生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4)不明原因的肺炎死亡病例。
3.人禽流感预警病例: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可定为人禽流感预警病例:
(1)接触禽类人员(饲养、贩卖、屠宰、加工禽类的人员、兽医、以及捕杀、处理病、死禽及进行疫点消毒的人员等)中发生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可能暴露于禽流感病毒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人员中出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3)已排除SARS的不明原因的肺炎死亡病例。
三、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报告
医疗机构的临床医务人员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后(乡镇、社区基层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必须立即将其转至县级以上医院进行诊治),应立即报告医院相关部门,由医院组织本医院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空白处注明“不明原因肺炎”)进行网络直报,并电话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在6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至县级疾控中心,县级疾控中心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尽快组织本辖区内的专家进行会诊。县级专家会诊后,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立即报请地市级专家组进行会诊。做出明确诊断的,由报告单位订正为诊断疾病。
地市级专家组无法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应做出预警病例诊断,由原报告医院在2小时内进行订正报告(将原报告不明原因肺炎的病例更改为SARS预警病例或人禽流感预警病例)。可以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由报告单位订正为诊断疾病或“其它不明原因疾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符合SARS预警病例定义中第2、第3种情形的和人禽流感预警病例定义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应立即作出预警病例报告。
四、预警病例的排查
发现预警病例后,县级疾控机构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检测工作程序》或《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采集临床标本送符合条件的地市级疾控中心、省级疾控中心(必要时,送国家疾控中心)进行相关检测。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预警病例报告后,立即组织省级专家诊断小组按照卫生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方案》、《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进行SARS或人禽流感鉴别诊断。
五、预警病例的隔离与处理
(一)预警病例的隔离治疗
对SARS和人禽流感的预警病例,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直至明确排除SARS、人禽流感及其它需要隔离的传染病。
(二)预警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SARS和人禽流感预警病例报告后,应立即对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SARS和人禽流感预警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登记, 告知其自我隔离并每天自行测量体温,一旦有发热、呼吸道症状,及时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预警病例的标本采集、检测
医疗或疾控机构专业人员负责标本采集并填写标本登记表,采集标本时应按照有关规范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1、SARS预警病例的采样:采集标本的种类应尽可能包括病例的血清、血凝块、鼻咽拭子(或咽拭子)、粪便(或肛拭子)、尿液和尸体解剖等多种标本,如条件有限,则至少应采集鼻咽拭子(或咽拭子)、粪便(或肛拭子)和血清三种标本。必要时对死亡的SARS预警病例进行尸体解剖,并送检尸检标本。
对SARS预警病例应每隔3天采集一次标本,进行病毒核酸和血清抗体检测,如果出现阳性结果,立即按卫生部有关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如检测结果为阴性,但临床上仍无法排除SARS和禽流感的,应持续采样至病例发病后27天( 病程两周后,可每隔5天采样一次),检测结果如仍为阴性,则予以排除,并解除隔离。
2、人禽流感预警病例的采样:应采集患者发病后1~3天的咽、鼻拭子或含漱液,发病后7天内的急性期血清以及死亡病例的尸检肺组织、气管分泌物,进行病毒分离、病毒核酸和血清抗体的检测。如果出现阳性结果,立即按卫生部的有关要求报告和处理,如果检测结果阴性,临床上仍无法排除人禽流感的,应采集患者发病后2~4周的血清标本,抗体仍为阴性的,则予以排除。
标本采集、保存、运送和检测参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检测工作程序》(暂行)和《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的要求进行。
(四)病例的最后诊断与排除
预警病例一旦诊断为SARS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或实验室确诊病例,按照《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防治工作。
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预警病例的,由原报告单位订正为诊断疾病或“其它不明原因疾病”,如病例显示有传染性,则继续隔离诊治。
六、职责分工与报告流程
(一)组织结构与职责
1.监测医院
由医院预防保健科(院内感染控制科)组织内科(呼吸)、儿科、传染科、门诊、急诊、发热门诊等相关科室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报告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预警病例
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预警病例进行标本采集或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预警病例进行标本采集
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预警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对预警病例进行隔离治疗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报告的预警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对报告的预警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医学观察
指导监测医院对预警病例进行隔离治疗
将采集到的病例标本按时送省级实验室或有条件的地市级实验室
及时将预警病例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反馈至报告医院
定期对监测医院相关科室进行预警病例的主动搜索
定期分析、汇总辖区内的监测数据并报告监测结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分析
2)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定期分析、汇总辖区内的监测数据并反馈监测结果
定期对辖区内医院和县级疾控中心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控制
3)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开展预警病例的实验室检测工作并反馈实验结果
各省首例病人得出实验室阳性结果后,需将同份标本送国家参比实验室进行确认
定期分析、汇总、上报、反馈本省的监测结果
定期对监测医院、地市级和县级疾控中心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控制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组织对各省监测专业人员的培训
组织对监测系统的督导、检查和评价
负责各省人禽流感和首例SARS病例的实验室确认工作
对各省实验室进行考核和质量控制
管理、维护全国数据库
定期分析、汇总、反馈全国监测结果
3.卫生行政部门
1)卫生部:组织实施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工作
2)各省卫生厅:组织实施本省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工作
3)市、县级卫生局:
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质量评估等
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床、流行病学、检验等相关专家会诊、调查、分析
一旦出现SARS和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立即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卫生部有关方案开展防治工作
(二)诊断、报告流程



预警病例报告、诊断、处理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

为及时发现诊断不明的、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及早采取措施控制疫情,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同时了解全国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死因构成,分析其动态变化趋势,为制定卫生工作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对象
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急)诊及住院的死亡病例。
二、报告内容
按照《死亡医学证明书》(见附件一)的格式和死因推断的有关规范,进行网络直报,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
(二)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
(三)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医疗机构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如果是呼吸系统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须填写体温是否超过38℃,是否有咳嗽、呼吸困难、抗生素治疗无效及肺炎或SARS的影象学特征,以及白细胞是否正常。
三、报告单位
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报告程序与时限
(一)患者死亡后,由诊治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 医疗机构指定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按照ICD-10要求统一进行死因编码;
(三)医疗机构应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
(四)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并将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送交辖区内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当天完成网络直报。
五、数据审核
报告单位死因编码人员应对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审核,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进行核对。
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每个工作日上网审核辖区内责任报告单位报出的死亡病例信息质量(错项、漏项、逻辑错误、死因编码等),对有疑问的卡片必须及时向责任报告单位查询与核对,确认后的卡片参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统计汇总。
六、死亡信息分析与利用
(一)数据分析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周、月、年进行动态分析,重点分析内容包括:
1.传染病死亡在所有死亡病例中构成。
2.不同传染病死亡在所有传染病死亡病例中的构成。
3.聚集性传染病死亡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分析。
4.对死亡和死因的异常波动进行动态分析。
(二)信息的利用
对在死亡报告数据分析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七、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报告系统组成及职责
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报告系统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组成。
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全国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方案制定、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督导。具体任务有:
1.建立医院死亡信息报告网络直报系统,并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网络维护和死亡资料分析;
2.制定、修订县及县以上医院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规范、质控方案、评价方案;
3.制定死因登记报告系统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分级培训,提供技术指导;
4.汇总、分析死亡资料,编制死亡周报、月报和年报,上报、反馈有关部门。
5.定期开展现场督导,了解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二)省、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辖区内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日常管理。具体任务有:
1.根据国家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规范和有关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死因登记报告工作;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类相关报告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
3.负责日常技术指导,定期开展现场督导,了解、检查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报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制定死因登记报告质控计划,组织定期质控检查;
5.及时审核数据质量,定期分析死亡数据,提供有关部门参考利用,并向基层反馈。
(三)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落实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整理、反馈、分析、上报,组织各类监测培训,对医院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开展内部质控和评价。具体任务有:
1.组织辖区内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死因登记报告;
2.审核、分析、反馈死亡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负责医疗机构送交死亡资料的管理与保存;
3.开展医疗机构死亡漏报调查;
4.定期对临床、防保等各类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5.对医院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
6.对辖区内医院报告死亡的异常变化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四)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对死亡案例进行死因医学诊断并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2.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死亡原因按照ICD-10进行编码,并通过网络上报。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应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按规定时限送交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
4.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八、实施与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死亡报告工作进行统一的组织实施,保证监测网络的正常运行;对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死亡信息的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要注意已开展死亡原因统计工作地区此项工作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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