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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党政机关公务车辆配备标准和配车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40:52  浏览:8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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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党政机关公务车辆配备标准和配车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党政机关公务车辆配备标准和配车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党政机关公务车辆配备标准和配车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试行中有何问题,望告。

关于党政机关公务车辆配备标准和配车试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中办发〔1985〕57号文件,坚决纠正争相购买和更换进口小轿车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79〕83号《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58号《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和国务院国发〔1985〕123号《
关于加强汽车进口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和配车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配车标准
1.省委书记、省顾委主任、省人大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长、省政协主席和退居二、三线的同级领导干部,每人可配备专车一辆。临时需要增加车辆,由有关单位派车。
2.六十五岁以上年老体弱的在职省委副书记、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以及同级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照顾,每人配专车一辆。同级离休的领导干部,如在职时没有配备专车,离休时也不满六十五岁,而现在已到六十五岁的不再配专车;离休时已过六十五岁,已按中发〔19
79〕83号文件规定配备专车的,可不再变动。
3.省委副书记、常委、省顾委副主任、省人大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纪检会书记和同级领导干部(含离休干部)属保证用车范围,所需车辆分别由省六套班子的办公厅(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保证用车。具体供车办法由各有关单位自定。
4.兼职的省人大副主任、省政协副主席,因工作需要用车时,由其担任实际领导职务的工作单位负责派车。
5.省级机关厅局一级的单位,根据单位正副厅局级干部人数(含同级离休干部)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配备:一至十二人部分,每四人配一辆;十三至二十二人部分,每五人配一辆;二十三人以上部分,每六人配一辆。
地(市)机关,根据单位正副地(市)级干部人数(含同级离休干部)按一至九人部分,每三人配一辆;十至二十一人部分,每四人配一辆;二十二人以上部分,每五人配一辆。具体供车办法,由各有关单位自定。
6.省级各厅(局)、各地(市)委、行署、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小轿车或旅行车一辆,行政在编人员超过一百人以上者可增配一辆,作为单位的公务用车。凡是独立办食堂的单位,可配一辆生活用车(只能配工具车或人货两用车)。
7.省级机关在体制改革后,由原一级厅(局)降半格和由原二级单位升半格后享受副厅(局)级待遇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公务车一辆。
8.省级厅(局)属的县一级的独立核算单位(不包括处、室)和各地(市)属的局或同级的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只能配备轿车或旅行车一辆;在编人员超过一百人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增配一辆,作为公务用车。
9.各县根据财力情况,即年财政收入在一千二百万元以上的县可配备公务车四至六辆,年财政收入在一千二百万元以下的县可配备三至四辆,地辖市配备公务车五至九辆,由县(市)委、人大、人民政府、政协、纪检会合用。县级以下单位原则上不配车,特殊情况确需配车的,应从
严控制,根据业务量大小和财力可能,本着节约能源和经费的精神,经行署或市政府审查,报省控办批准,可配公务车一辆,但不得配备小轿车。
10.县(市)以上各级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人武部等单位的业务用车,按中央各主管部门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的配备标准核定配车数量。
11.行政事业单位中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标准,由省委宣传部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部分知识分子用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用车办法,报省委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执行。
12.工矿企业单位的配车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经委,参照本规定提出具体配车标准和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3.厦门经济特区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配车办法
1.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23号《关于加强汽车进口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在今后两年内,一律不准进口各类轿车。
2.各级机关除厦门特区、开放城市、涉外部门和公、检、法等单位,因特殊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配置外,一律不配置豪华轿车、高级吉普车和高级旅行车。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或占用华侨、港澳同胞、客商捐赠和赠送的车辆,已经接受或占用的,要按照省定的清理范围进行清理和处理。
4.省级机关的涉外单位和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在核定总的车辆范围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从现有清退的豪华轿车中配置一辆,作为外事活动用车。


5.各地(市)因涉外工作需要,可集中现有清退的豪华轿车,建立接待车队,供外事、接待公用,并实行企业管理。
6.各级控办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配车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车辆进行重新审查核定。对超编的车辆,除豪华车辆外,允许不分车型,在本单位自行调整后,将多余车辆一律上交。凡不符合配车单位的车辆也应一律上交,分别由省、地(市)人民政府指定单位集中,根据车
型、车况分别作出处理。具体办法另定。
7.石油部门按重新核定的编制数供油。保证用车的车辆每月不超过一百公斤(140公升),公务用车每月不超过七十公斤(98公升),大客车(卡车)每月不超过一百零五公斤(147公升),包干使用。
8.领导干部的家属子女单独外出不供车。因特殊情况必须用车,按乘车里程收费。收费标准按人民政府闽政〔1984〕综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在中办发〔1985〕57号文件下达前省人民政府发的有关配车标准和管理办法,凡与本规定条款相抵触的,应以本文为准。今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如有新的规定,应按新的规定执行。



198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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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法定代表人因晋职、免职、撤职、调离、辞职、辞聘、离休、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由审计机关对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实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照国有企业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人事管理任免权限,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条 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各项经营目标(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资本金的保全情况;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审计组在审计中有权追溯到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以前年度的财务收支,但应分清阶段和责任人。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会同人事管理部门,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纳入掉度审计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审计事项。审计力量不足时,可商请人事管理部门交由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社会审计组织接受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后,应按有关规定与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承担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发出审计通知书,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做好准备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下列资料:
(一)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报告;
(二)国有企业章程、承包承租合同(协议)、生产经营计划、经营目标、重要经营决策及生产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
(三)财务计划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国有资产评估、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审计人员有权依法审查国有企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财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并取得具有证明力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报告,主要内容是:审计的内容、范围和时间,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审计的评价,依法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离任法定代表人的意见。
离任法定代表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三条 离任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部门内部的负责人离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经理)任职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的通知

1995年6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商广字〔1993〕第5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经营活动资质标准的审查,规范广告经营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和规范。
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是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基本资格要求,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重要依据,也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广告经营范围,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针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基本条件、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确认其经营业务的许可范围。其内容规范为:
设计:指根据广告目标进行的广告创意、构思,广告中的音乐、语言、文字、画面等经营性创作活动。
制作:指根据广告设计要求,制作可供刊播、设置、张贴、散布的广告作品等经营性活动。
发布:指利用一定媒介或形式,发布各类广告,利用其他形式发布带有广告性质的信息的经营活动。
代理:指广告经营者接受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委托,从事的广告市场调查、广告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广告战略策划、广告媒介安排等经营活动。
三、广告经营者的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1、综合型广告企业
具有提供设计制作和全面代理服务能力的广告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经济形式)。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策划设计人员、制作人员、市场调查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数的2/3;
(2)有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经营场所不小于100平方米;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及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
2、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兼营广告设计、制作业务的企业比照执行)
从事影视、广播、霓虹灯、路牌、印刷品、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企业。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制作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员的1/2;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场地,经营场所不小于4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影视、××、××广告。
3、个体工商户
从事影视、广播、路牌、印刷品、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个体工商户。
资质标准:
(1)户主应当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应的学历或从业经历,应当接受过广告法律、法规培训;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场地,经营场所不小于2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设计和制作影视、广播、路牌、印刷品、××、××广告。
四、广告发布者的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1、新闻媒介单位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
资质标准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编审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3)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5)广告费收入单独立帐。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1)××电视台
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国内外电视广告,承办分类电视广告业务。
(2)××报社
利用《××报》,发布国内外报纸广告,承办分类报纸广告业务。
××广播电台
利用自有广播电台,发布国内外广播广告,承办分类广播广告业务。
2、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利用自有或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灯箱、场地(馆)、霓虹灯等发布广告的出版(杂志、音像)社、商店、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机场、车站、码头等。
资质标准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3)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有相应的广告设计和制作设备;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5)广告费收入单独立帐。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1)××音像社
设计和制作音像制品广告,利用本社出版的音像制品发布广告。
(2)××出版(杂志)社
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本社出版的印刷品发布广告。
(3)××商店(场)、宾馆、饭店
设计和制作招牌、灯箱、橱窗、霓虹灯广告,利用本店内招牌、灯箱、橱窗、霓虹灯发布广告。
(4)××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
设计和制作招牌、灯箱、电子牌、条幅广告,利用本场(馆)内招牌、灯箱、电子牌、条幅发布广告。
(5)××车站(码头、机场)
设计和制作招牌、灯箱、电子牌广告,利用本场(站)内招牌、灯箱、电子牌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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