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上海市工厂企业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6:59:52  浏览:89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工厂企业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工厂企业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计划地改善工厂企业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区、县、局属集体所有制工厂企业(含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工厂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市、区(县)劳动部门会同工会组织和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监督实施。
第四条 工厂企业应按年编制以改善劳动条件为目的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以实现安全生产与文明生产,适应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编制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进行综合平衡,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厂企业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是生产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生产计划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安全部门督促执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应与生产技术经济指标同样考核。

第二章 计划的依据与范围
第七条 工厂企业编制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发布的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和指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针对发生工伤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安全卫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三)生产发展和工艺、设备改革后需要相应设置的安全卫生设施;
(四)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改善劳动条件的决议和群众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包括:
(一)以防止工伤、火灾、爆炸事故为目的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以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卫生技术措施;
(三)劳动安全卫生检测仪器和试验设备;
(四)劳动保护科研和宣传教育设施;
(五)女工保护设施;
(六)减轻劳动强度等其他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第九条 工厂企业基本建设和挖潜、革新、改造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措施,不属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范围,按《上海市工厂企业生产建设工程安全卫生设施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与执行
第十条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由车间或职能部门根据存在问题,组织工人、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讨论,提出初步方案,经安全部门核实,生产计划部门进行编制,由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会同厂工会,组织安全、生产计划、技术等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十一条 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上级拨款补助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工厂企业应按上级规定先办好审批手续,再列入计划。撤销或调整已经上级批准的措施项目,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工厂企业应在每年年终前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说明项目名称、措施内容、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所需材料设备、预期效果、完成期限等,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经批准列入计划后,应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主持下,分别指定责任部门,明确任务,认真执行。对重大项目,还应会同厂工会,组织安全、生产计划、技术等部门进行设计审查,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发动群众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汇报,以便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计划按时完成。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工厂企业一般应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百分之十以上(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以及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应提取百分之二十以上),作为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专款,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工厂企业编制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办理外,对工艺改革等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两者难以分清主次的项目,由安全、生产计划、技术、财务等部门共同确定使用不同投资渠道的比例,按审批权限报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工厂企业应于年终将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报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企业如当年有未竣工或计划内未施工的项目,应提出理由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结转列入次年计划。凡未经审查同意结转或当年未列项目使用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专款,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部
门会同生产计划、财务部门于次年集中收缴,用于解决本系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工厂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任务繁重,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专款不够使用,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提出措施项目的具体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平衡,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消除固定资产设备带病运转的措施,属大修理费用开支;设置不属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属生产费用开支;均不得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专款。

第五章 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条 工厂企业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竣工,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二个月内,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生产计划、技术、安全等部门会同所在车间或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总投资在十万元以上的措施项目还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邀请市、区
(县)劳动部门以及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验收合格正常投产后,车间或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学会操作,制订操作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并由设备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按生产设备管理要求进行考核管理,确保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2年9月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导游人员的管理,提高导游人员素质和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导游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和业务培训。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的意见,及时解决导游行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导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导游人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五条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考试时间,并在考试成绩公布后30日内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在本经济特区从事导游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导游证。导游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要求执业的,应当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方可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在本经济特区以外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在本经济特区执业的,应当参加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导游知识和现场导游考试。考试合格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的,可以申请领取导游证。



第七条 申请办理导游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三)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



(四)身份证明;



(五)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证;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导游证有效期为3年。导游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第九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办导游证:



(一)与新的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新的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的;



(二)经考核合格获得高一级导游资格等级证书,需要领取相应导游证的;



(三)证件破损,无法正常使用的;



(四)导游证遗失的。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或者补办;不予换发或者补办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导游人员在申请换发或者补办导游证期间,可凭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



第十条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或者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而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旅行社可以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临时导游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导游证。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核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其收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按照成本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及培训由景区景点自行组织实施。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将所聘用的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着装整洁。 



导游人员应当向旅游者发放旅游行程表和服务质量评议表,协助旅游团队推选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员。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员代表本团队全体游客对旅游经营和服务质量实行监督,协调处理旅游服务质量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服务项目、旅游合同行程安排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要求变更自费旅游项目的,导游人员应当报告旅行社,经旅行社同意后方可变更。导游人员应在旅游行程表上标明,并由所有旅游者签字。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并在旅游行程结束后提供紧急情形的证明。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导游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行社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通过服务为旅游经营者宣传促销所获得的佣金,受益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通过银行结算的方式支付给委派导游人员的旅行社,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导游人员个人,并及时入账,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



旅行社可以根据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人格尊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言行;



(二)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三)诱导或者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等法律、法规禁止的



活动;



(四)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



(五)殴打或谩骂旅游者;



(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七)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财物;



(八)向旅游经营者索要回扣;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权利,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导游人员可以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损失扩大;



(三)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四)有权制止旅游者违反旅游地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的言行;



(五)有权拒绝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



(六)有权拒绝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必须经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委派,在本景区景点范围内进行导游讲解活动,并服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景区景点导游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明码标价,并出具省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及其导游不得干涉旅行社导游人员的正常业务,不得强迫旅行社或者旅游者聘请景区景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讲解服务。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并依法为所聘导游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导游服务公司经营导游人员服务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导游服务公司对外以公司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但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导游服务公司应当与导游人员签订合同,约定服务管理、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旅行社聘用导游服务公司的导游人员,应当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向导游服务公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因导游人员的行为或者导游服务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投诉,导游服务公司应当协助旅行社予以解决,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应当保障所属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导游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和教育,建立导游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导游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导游人员培训计划,加强对导游人员的培训,并对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开展导游人员培训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导游人员培训不得收费,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应当每年组织其导游人员进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个小时,培训情况记入导游人员档案,并在年终将本年度开展导游人员培训情况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组织的培训,不得向其导游人员收费。



第二十六条 实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制度。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对导游人员实行违法、违章计分制度。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一定分值的导游人员,暂扣导游证,并予以公示,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不得再委派该导游从事导游活动;该导游人员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和教育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执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导游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导游网络化管理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告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导游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导游诚信记录,导游违章计分情况,旅游者投诉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导游信用档案,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评选优秀导游人员,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导游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无导游证或者通过伪造、转让、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导游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直至吊销导游证。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或者中止导游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或者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服务项目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四)暂扣导游证后仍从事导游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没有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措施致使危害发生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直至依法吊销导游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3至6个月。



(一)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人格尊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言行;



(二)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三)诱导或者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四)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



(五)殴打或谩骂旅游者。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索取小费或者索取、收受回扣的,由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3至6个月。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颁发导游资格证、导游证的;



(二)收费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或者违反规定擅自收费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四)未及时公告对导游监督检查情况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省内经济特区以外区域的导游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经体[2011]30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157号)精神,现将《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积极推进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更好地发挥厦门市在海峡西岸经济区改革发展中的龙头作用,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为全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经验与示范。
附件:《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转变发
展方式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开放为动力,进一步发挥国家赋
予厦门经济特区在改革开放和两岸交流合作中的“窗口”、“试
验田”和“排头兵”作用,为推动两岸交流合作向更广范围、更
大规模、更高层次迈进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为全国深化改
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积极的示范带动
作用。
(二)基本原则。1.坚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围绕建
立有利于科学发展和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的体制机制,先行试
验一些重大改革措施,国家拟出台的涉台政策,厦门具备条
件的优先在厦门先行先试,力求改革创新和深化两岸交流合
作有新突破。
2.坚持因地制宜,突出优势。立足厦门独特优势,探索
深化两岸交流合作新模式、新途径和新领域,力求服务两岸
关系和平发展大局有新局面。
3.坚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统筹经济、社会、环境、
城乡、区域等一体化发展,力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的基础条
件有新提升。
4.坚持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围绕总体方案的改革试验
内容,分解任务,明确阶段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力求综合
配套改革试验有新进展。
(三)主要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推动两岸交流合
作、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总体战略部署,在推动科学发
展和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试验,创
新体制机制,以配套推进区域合作、行政管理、对外开放等
支撑体系建设为基础,构建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区。通过促进
两岸产业深度对接,促进生产要素进一步融合,形成两岸经
贸合作最紧密区域;通过推动文化以及科技、教育、卫生、
体育等全方位、多层次的交流合作,形成两岸文化交流最活
跃平台;通过完善两岸直接“三通”(通商、通航、通邮)
基础条件,提升对台开放合作整体功能,形成两岸直接往来
最便捷通道;通过完善新型高效的社会管理体系,优化保护
和服务台胞正当权益的法制政策环境,形成两岸同胞融合最
温馨家园。
1.到2015 年,初步建立适应科学发展、深化两岸交流合
作的体制机制。两岸产业对接和经贸合作进一步深化,经济
转型升级初显成效,厦门岛内外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
化体系基本建立,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框架基本形成,对
外开放的窗口作用更加显现,政府行政管理水平进一步提
高,对台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功能更加凸显。
2.到2020 年,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
利于科学发展和密切两岸交流合作的体制机制,形成两岸新
兴产业、高端服务业深度合作集聚区,城乡一体化、基本公
共服务均等化、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经济国际化水平全
面提升,形成完善的服务型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两岸交流合
作不断加强,形成两岸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四)工作思路。围绕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的要求,综合
配套改革试验的总体考虑集中体现“三个着力”:着力推进
两岸交流合作,促进两岸互利共赢;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着力统筹
经济、社会、城乡、区域等协调发展,形成人民群众安居乐
业的和谐区域。重点推进两岸产业合作、贸易合作、金融服
务合作、文化交流合作、直接往来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
配套推进社会、城乡、区域、行政管理、全面开放等方面体
制机制创新,为深化对台交流合作提供有效的支撑平台和制
度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两岸产业合作发展的体制机制。根据两岸资
源禀赋条件,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优势互补的原则,
进一步拓宽合作渠道,创新合作模式,建立有利于厦台两地
产业深度合作的体制机制。
将厦门建设成为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基地,
支持厦门与台湾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
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等产业领域深度合作,依托台商投资
区和重点产业园区,共同建设两岸产业对接专业园区,着力
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鼓励向产
业链高端延伸,推进资源利用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
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发挥对台农业交
流合作基地的窗口、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对台农业资金、
技术、良种、设备等生产要素的引进与合作。率先在金融、
物流、教育、文体、医疗、旅游、会展、中介服务等领域开
展合作。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建设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
市。支持台资企业在厦门设立地区总部、营运中心、研发中
心、配套基地、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支持厦门各类行业协
会与台湾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流协作机
制。支持在厦门设立两岸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服务两岸的基
础设施项目和涉台重点产业项目。支持厦门与台湾在闽南特
色旅游、旅游装备制造业和旅游信息化建设等领域优先开展
合作,积极探索和建立旅游产业合作的模式和机制,为推动
两岸旅游产业化合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优先对台放宽现代服务业市
场准入,允许台商在厦门以独资或控股方式,投资环境服务、
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工业设计、建筑设计、资产
评估、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等服务业,积极推动离岸呼叫
中心业务试点。支持厦门开展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
工作,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框架内,优先考虑在厦门开展对电
信增值业务开放外资股比限制的试点。
创新两岸产学研合作机制,加强两岸科技交流合作平台
建设,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共同设立两岸合
作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
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推
动两岸科技要素自由流动,支持台湾高科技创新人才、台湾
学生在厦门创业。鼓励和支持台商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按照
台湾科技园区管理模式,在厦门自主开发建设产业园区,吸
引台湾具有先进技术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落户。允许符合资质
条件的台港澳资企业申报国家科技计划等国家重大科技专
项。成立厦台知识产权联盟,探索建立两岸知识产权同业保
护、服务、协调和预警应急机制。
采取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厦门加快发展,鼓励开展
现代服务业创新服务,促进产业升级和对外深度合作。经认
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企业职工教育经
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集美、海沧、同安、翔安4 区除外)
经认定的新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创新两岸贸易合作的体制机制。按照两岸贸易投
资便利化的要求,创新贸易管理和服务体制,实行更加开放
的对台贸易政策,扩大对台贸易。
在厦门划定特定区域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合作示范区,探索实施鼓励其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
宽台湾企业在合作示范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资格限制,降低
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服务,积极稳妥推
进有利于两岸投资、贸易、航运、物流等领域便利化的相关
措施。加快在厦门建设“大陆对台贸易中心”。支持大嶝对
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等载体建设,适当放宽台湾商品免税额
度限制,在一定的商品范围内和现有每人每天3000 元人民
币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进入大嶝市场人员每人每天免税携带
台湾商品的额度,促进厦台商贸业交流合作。探索现代商贸
流通方式,创新电子商务发展管理模式。
积极探索两岸通关便利化措施。深入推进“属地申报,
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探索建立两岸共同研究制定标准的渠
道和机制,在ECFA 的框架下,根据两岸对口业务部门的合
作部署,推进厦台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
准认证的合作,实现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以及
检测结果的比对。
(三)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国家金融业
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推动金融体制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
创新,扩大金融服务范围,加快建设辐射海西、服务两岸的
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大陆对台金融合作的重大金融改革创
新项目,厦门具备条件的优先安排在厦门先行先试。
以集聚金融资源为重点逐步完善区域性金融服务体系。
鼓励内外资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机
构在厦门设立总部、资金营运中心、研发中心、外包中心或
后台服务机构。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按照现
行政策和法律法规来厦门设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
处。允许台湾金融保险机构在厦门开展对台金融服务。参照
CEPA 相关政策规定,支持港澳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厦门设立分
支机构或参股当地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新设综合类证券、证
券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等紧缺性金融项目。支持厦门引进外
资网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以先行先试为重点逐步形成区域性金融要素市场。随着
“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建设发展,根据厦门市与台
湾地区的特殊地理位置关系,进一步研究在厦门建设现代化
支付系统的城市处理中心。进一步开展对台贸易人民币结算
业务,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建立和完善适应离岸
投资贸易发展的宽松可控的存贷款制度、税收制度、外债管
理制度和外汇资金结算便利制度,逐步形成对台离岸金融市
场。支持厦门市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内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进入全国性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开展股份公开转让,探索建
立服务非上市公众公司特别是台资企业的股份交易市场,推
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大力发展期货市场,推动与
期货交易配套业务发展。
以金融改革创新为重点提升金融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
支持金融机构积极拓展航运金融、科技金融等新领域。支持
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创新金融品种和经营模式,
特别是开展适合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完善对大陆台资
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厦台两地金融专业人才的培训、
业务交流和创新合作。研究持有台湾金融专业证照的人员在
厦门从事金融服务业的支持政策。简化台湾金融业从业人员
在厦门申请从业人员资格和取得执业资格的相关程序。
(四)创新两岸文化交流合作的体制机制。以闽南文化
为纽带,坚持民间推动与市场运作并举,创新交流合作的方
式方法,全面提升两岸文化、教育、卫生交流合作的层次和
水平。
发挥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建设一
批两岸文化交流合作平台和文化产业基地。推动闽南民间艺
术展演交流和互访商演,广泛开展寻根祭祖、宗亲联谊等多
形式的民间文化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厦台体育交流合作,扩
大厦门国际马拉松赛、海峡两岸帆船赛、厦金海峡横渡等赛
事品牌影响力。健全厦台文化交流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强
与台湾旅游业机构和文化中介经纪机构的合作。积极研究赋
予厦门市对台文化交流省级审批管理权限。
深化两岸教育交流合作,鼓励厦门市在教育管理体制改
革、办学体制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创新两岸合作办学模式,
拓展厦台各级各类学校对口交流和校际协作。推动两岸学历
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互认,促进两岸人才互相流动。探索建
立两岸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教育机构以多
种方式在厦门与内地合作举办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
构,创建职业院校与台企合作示范性实训基地,推动厦门与
台湾院校合作培训专业人才。支持厦门按规定设立对台湾船
员的培训机构,开展对台湾船员的培训工作。
开展两岸医疗卫生领域交流,建立两岸卫生合作对接平
台,鼓励台资来厦门设立非营利性医院或高端医疗服务机
构,建立两岸病患制度化转院程序与对接机制。允许台湾服
务提供者在厦门设立独资医院,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厦门设立
合资、合作医院的,对其投资总额不作要求。支持台资(含
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服务人口数量
等,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制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厦门执业
注册便利化措施。支持和指导厦门相关部门完善药品监督管
理能力,提高药品检验检测水平,保证台湾进口大陆中药材、
中成药等产品的质量,保障药品安全。支持厦门成为台湾中
药材、中成药进入大陆的指定口岸。推动两岸中药材认证工
作,支持厦门建设输台药材质量检测和认证中心。支持厦门
成为台湾保健食品进入大陆的主要口岸之一。加强两岸医疗
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服务监管、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改进、
医院评价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管理能
力。
(五)创新便利两岸直接往来的体制机制。按照简化、
便捷的要求,创新口岸管理体制机制,率先试行便利两岸直
接往来的措施,提高两岸人员往来和货物流通的效率和水
平,使厦门成为两岸直接往来的综合枢纽。
健全两岸人员往来的管理机制,实施更加便捷的两岸人
员往来政策和管理办法。探索赋予厦门在对台人员交流交往
方面更多的审批权限。扩大厦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
行证》“一年有效、多次赴台签注”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支
持厦门在两岸旅游交流合作中先行先试,重点做好厦门赴台
湾个人旅游试点工作和赴金马澎地区个人旅游,积极推动两
地人员往来便利化政策的实施。
完善两岸“三通”机制,建立更加便捷的两岸交通体系。
利用厦金通道,适时增加航班、增投运力,实现无缝对接,
吸引更多大陆居民和台湾民众循厦门至金门中转台湾本岛
航线往来两岸。拓展海空客货运直航、海上客货运滚装业务,
积极推动两岸经厦门口岸客货滚装运输陆海联运。支持开辟
两岸海上邮轮航线。支持两岸旅游服务机构联合深度开发包
括邮轮旅游在内的“一程多站”旅游产品,策划推出一批双
向旅游精品线路,积极开展联合宣传推广,提升“海峡旅游”
品牌的知名度和吸引力。进一步开放航权、优化航路、增辟
新航线、增加航班,做优做强两岸海、空直航运输体系。加
大对厦门港口公共航道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对台
邮件中转地建设,建设对台邮包交换中心,打造两岸邮件往
来的主要中转地和集散地。
三、配套推进其他重要领域改革试验
(一)推进社会领域改革先行先试,构建两岸同胞融合
最温馨家园。建立新型高效的社会管理体制,为台胞在厦门
投资兴业、交往交流和生活居住提供更加良好的社会服务和
更加优化的制度环境。
大力培育发展有利于两岸交流合作的社会团体、行业组
织、社会中介组织、志愿组织慈善机构等各类社会组织,探
索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新机制,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
职能,建立和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安排,加
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推进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完善登记管理、经费支持、功能拓
展、监督评估等整套办法及法律法规。
推进社区建设改革,构建社区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和综合
治理机制,鼓励和创新城乡社区自治。探索行政管理和社区
自治机制有机结合的共治机制,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的联动管
理机制。建立健全社区居民会议制度、协商议事制度、听证
会制度和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深化教育、文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扩大两岸交流
合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社会事业体制顶层设计,探
索现代事业制度建设,确立事业法人地位,建立法人治理结
构和运行机制,全面推行“管办评”联动机制改革,配套推
进人事制度、薪酬制度改革,健全服务监管机构与机制。进
一步拓宽两岸合作办学、办医、办文化和养老服务的渠道及
形式。
探索台胞融入社区生活的社会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相关
措施,进一步为台胞在厦门置产置业、就学、就业、就医、
居住生活提供便利。支持在厦门投资、工作、生活的台胞依
法担任政协委员等基层参政议政组织,以个人名义参加有关
民间团体。支持国家有关部门、两岸相关团体在厦门设立办
事机构,以便利两岸沟通、协商。允许台湾地区县、市在厦
门市设立办事处。支持以厦门为基地积极开展两岸民间互
动、基层组织交流以及青少年交流交往。
(二)创新城乡统筹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厦门市
岛内外一体化。按照“规划一体化、基础设施一体化、基本
公共服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以“全域厦门”理念和“高
起点、高标准、高层次、高水平”的原则,全面拓展岛外空
间,优化提升岛内空间,形成岛内外一体化新格局,率先建
立统筹城乡一体化的体制机制。
创新城乡一体化的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按照构建岛内外
一体化交通体系的要求,加快厦门市轨道交通和进出岛新通
道建设,完善连接岛内外之间的交通体系,打造市域内“半
小时交通圈”。促进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向岛外农村地区延伸,
将农村地区纳入城市建设体系,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公共服务
保障机制。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
的水务管理体制,统筹城乡防洪、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
回用,形成城乡一体的涉水服务体系,适时推进向金门供水
工程建设。加强两岸防灾减灾交流合作,完善防灾减灾体系。
建立有利于岛内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岛外和农村拓展
的体制机制。率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均衡配置城乡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实现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
岛内外一体化。
完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和相关配套政策,岛内外
城乡统一按厦门市居民登记管理。推进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
创新,建立实有人口属地化管理机制,按实有人口进行社会
管理服务机构和人员配置。
依法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产
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尤其是城镇建设规划圈
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合一。
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
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制度。以新型合作组织引导农民共同发
展,形成农民增收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利
用新机制,实施小城镇改革试点,严格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
地增减挂钩试点。探索农村社区基层治理机制改革,探索农
村社区事务管理与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职能的分离。
(三)创新区域合作体制机制,推进厦漳泉大都市区同
城化。创新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区域产业分工协作、基本公
共服务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组织实施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
化发展规划,促进要素在区域内高效配置,增强区域整体竞
争力,构建两岸交流合作前沿平台。
建立综合交通网络对接机制,推进厦漳泉大都市区城际
和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省道、机场快速通道、市政
主干道的规划、建设和有机衔接。推进港口资源整合,健全
完善港口一体化管理体制机制,形成港口群间布局优化、分
工合理、联动发展格局。统筹规划大都市区信息基础设施,
加快推进基础通信网、无线宽带网、数字电视网等基础设施
的共建共享。建立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实现环境基
础设施资源共建共享。
创新产业合作发展机制。支持设立由政府主导、市场化
运作的厦漳泉区域合作产业投资基金,用于优化制造业布
局,整合服务业资源,促进三市产业分工合作。建立项目联
合招商机制,统一招商优惠政策,做大做强优势产业集群,
提升整体国际竞争力。对厦漳泉金融领域同城化的可行性进
行研究。
完善各类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参保信
息共享机制和同城结算机制,实现区域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
用实时结算。加强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合作,建立并完善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处理和重大传染疾病联防联控工作机
制。共建教育教学资源库,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共享。建立优
质医疗卫生资源共享机制。共建共享公共体育设施,联合举
办体育赛事。
探索建立促进金融资源合理流动的市场机制,银行业金
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为重大同城化项
目建设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建立大都市区科技信息、专家
库等基础性科技教育资源的联网共享机制,联合推动重大通
用技术和应用技术创新。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支持共建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
平台。建立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实现人力资源信息共享;
建立劳动力跨区域享受职业培训、技工教育、就业服务的协
作机制,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发展软环境。
以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目标,推进职能整合,支持
对职能相近部门进行整合,探索标准化、扁平化行政管理,
建立精简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构建“小政府、大社会、大
服务”的简洁高效行政体制,为参与国际、国内和密切两岸
交流合作营造优越的政府服务环境。
创新政府管理体制。精简审批事项,全面推行电子政务,
加快推动行政权力全流程网上运行、审批和监察。深化事业
单位改革,创新政府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按照公务员法
的要求,创新公务员管理制度,探索分类管理改革,在规定
的行政编制限额内,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探索
实行聘任制。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建立具有特区特色的
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行政问责。
深化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完善大宗货物政府采购
制度。探索市场机制、工商管理技术和社会化手段在基础设
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社区服务等领域的应用,降低
政府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效率。在推进地方税制
改革的进程中,结合相关改革的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厦门先
行试点的要求。
按照厦门岛内外规划、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
的要求,探索建立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双向调节、差别化管
理的内容和措施。经评估后适时按程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
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在建设用地计划指
标上予以支持,促进重大台资项目落地。探索鼓励盘活城市
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和审批制度改革。
支持福建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在省域
范围内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厦门的建设项目用地可通过易地
有偿方式在福建省域范围内进行占补平衡,厦门可经依法批
准适当核减基本农田。
(五)创新全面开放的体制机制,拓展对外交流合作的
综合平台。充分发挥特区对外开放的窗口作用,紧紧抓住特
区改革开放新的历史使命和战略机遇,坚持以大开放促大发
展,加快建设服务于开放型经济的现代化基础设施和对外通
道,建立和完善更加适应发展开放型经济要求的体制机制。
支持厦门加快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创新航运物流服
务,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租赁、信息咨询、口岸通关、
航运代理、海运结算、航运人才培养与后勤补给、海事支持
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航运物流服务体系。在统筹考虑扩
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过程中,积极研究将厦门港列
为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支持设立厦门航运交易所,打造两
岸航运交易共享信息平台。经批准允许境外大型邮轮公司从
事国内港口多点挂靠业务。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地区定
位,在今后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扩大试点范围时,结合厦门
实际情况和特点,积极研究对注册在厦门保税港区内的仓
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
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厦门的保险企业为注册
在厦门保税港区内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
入,免征营业税等相关优惠政策。允许大型船舶制造企业在
厦门参与组建金融租赁公司,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
市场拆借资金和发行债券。探索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在厦门
设立专业性航运保险机构。支持整合海沧保税港区、象屿保
税区、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厦门火炬(翔安)保税物流中心等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统一管理体制,统筹规
划政策功能。
加快建设厦门翔安机场,打造东南沿海重要的国际干线
机场和区域性航空枢纽港。加快龙厦、厦深铁路及其站场枢
纽建设,规划建设对台和对外区域通道,全面融入海峡西岸
交通网络。规划建设厦漳泉城际轨道交通和厦门城市轨道交
通,打造东南沿海铁路交通枢纽。加快高速公路、国省道建
设,按照“零距离换乘、无缝化衔接”的要求,推进厦门全
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建设。
创新市场开拓机制,积极培育自主出口品牌,鼓励高技
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提升出口产品结构。积极拓展
进口,支持厦门成为能源、原材料等大宗物资进口的集散地
和分拨地,构建海峡西岸重要的进口口岸。加快加工贸易转
型升级,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积极实施“走出
去”战略,加快建设对外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
企业到境外建立生产、营销和服务网络,拓展新的发展空间。
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建立健全双向投资促进机制。以优
化产业结构和增强竞争力为核心,着力引进一批高质量的先
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引进一批产业链龙头项目和配
套项目,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利用外资水平。加强内联工作,
重点吸引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知名民营企业来厦投资,鼓
励市属企业与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合作经营,壮大内源型经
济。深化与港澳地区经济合作,拓展与海外华侨华人的联谊
交流,大力吸引海外侨胞来厦投资。
探索建立旅游、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领域的国际
深度合作机制,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建立吸引全球专业化
机构参与医院、学校等集团化、品牌化管理运营的机制,加
快完善吸引领军人才的政策体系,构建国际人才聚集高地。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机制
为有效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在发展改革委、台
办等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福建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
过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切实完成好改革试
验的各项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的指导
下,建立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
省、市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改革试验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福建省要加强对改革试验的指导和协调,厦门市要成立深化
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组织实施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协调改革试验中的重大问题,
按时分解督促落实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各项任务、协调制定
专项方案,编制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重大改
革试验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或备案)、评估和验收等
工作。
(二)积极推进实施。依照本方案,编制完善国土、金
融等重点专项方案和其他具体实施方案。分阶段制定三年行
动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序组织实施。加大对厦门市深化
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支持力度,保障改革试验
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管理考核。对重点改革事项实行项目管理,
完善项目管理程序,提高改革试验的科学性,防范和减少风
险。建立改革综合评估制度,对综合性和重大改革试点的改
革成效,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方面和专家进行综合
评估。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有关部
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督促检查。建立改革年度报告制
度。及时将改革试验中出现的问题、积累的经验、形成的典
型上报发展改革委。
(四)健全法制保障。健全厦门市涉台法规、规章,依
法保障台胞合法权益。制定鼓励企业到台湾投资的政策法
规,推动两岸经济共同发展。综合配套改革中涉及国家法律
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立法法和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的
有关要求,由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特区立法授权制定
法规或由厦门市人民政府遵照相关规定制定规章,予以规
范。
(五)建立协调机制。建立部、省、市改革试验协调机
制,支持国家有关部门在厦门开展各项改革试点,实施重大
改革事项和政策。支持厦门加强与漳州、泉州及海西经济区
其他城市的协调合作,建立区域互动、优势互补的联动机制,
促进厦漳泉大都市区和海西经济区的发展。
(六)形成推进合力。改革试验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
意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有效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
作用。加强立法工作,依法推进试验区建设。发挥政协的参
政议政作用,成立试验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试验区开
展的各项改革,开展事前咨询论证和事后跟踪评估。积极发
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努力营造推进试
验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