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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28:04  浏览:9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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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复函
广东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粤税财检〔1995〕422号),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
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199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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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务系统督察内审工作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督察内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做好2009年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现将《2009年税务系统督察内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九日
  
  


2009年税务系统督察内审工作要点
  
  2009年督察内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科学、高效、文明的工作原则,夯实基础,创新机制,完善制度,把握规律,全面履行督察内审职能,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职能统一、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税收执法权和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机制,在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大局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工作如下:
  一、夯实根基,切实加强基础建设
  (一)加强督察内审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机构改革意见,切实加强督察内审组织建设,促使执法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按照督察内审工作的业务特点和要求,选派一定数量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从事督察内审工作;建立督察内审人才库,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着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督察内审人才队伍。
  (二)加强督察内审各项制度建设。研究修订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内部财务审计办法、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业务规范;研究草拟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等规定;制定督察内审档案管理规定、督察内审信息统计办法等,指导督察内审工作的规范开展。
  二、统筹协调,着力创新工作机制
  (三)建立“下审一级、重点延伸”的工作机制。在实施督察内审项目时,总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的税收执法检查和财务审计工作,单独或会同省局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执法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根据需要对地市以下单位重点进行延伸审计检查。
  (四)完善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编制确定项目计划时,督察审计内容及重点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督察审计内容全面、准确、科学;项目实施前,及时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科学制定方案;项目实施后,所下达的督察内审结论转送有关管理部门作为加强管理、督促整改的参考依据。
  (五)完善督察内审结果运用机制。督察内审结果(包括外部监督部门审计结果)要纳入税务部门和领导干部考核范围,作为单位评先树优和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督察内审发现的问题要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整改意见或建议,有效发挥督察内审工作服务决策和促进管理的作用。
  三、改进方式,不断提高监督效能
  (六)统筹安排审计检查项目。按照整合监督资源,加强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研究探索税收执法检查与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机结合,一般审计检查与专项、专案审计检查的有机结合,避免重复审计、多头检查,提高监督效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七)加大对发现问题整改、督察力度。对审计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要重点督察整改;对外部监督部门反映的税收执法和财务违法违规问题,也要认真督促落实整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纳税人和群众来信反映违法违规问题的核查督办工作;进一步健全督察内审结果通报制度,促进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八)改进和完善督察内审工作手段。做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升级和功能拓展优化,争取实现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与征管软件同步升级;研究开发“疑点信息库”应用软件,将综合征管软件中出现的疑点信息提取并加以整理,作为税收执法检查的有效辅助;按照信息化建设总体部署,完成税收执法检查软件及审计信息系统的开发及试运行工作。
  四、突出重点,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九)突出税收执法检查重点。围绕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各项管理要求,重点加强对自由裁量权比较集中的税收政策执行、税前扣除、减免税、欠缓税等重大税收审批事项的审计监督;加强对运输企业发票领购、开具的管理和税务稽查等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十)强化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升级和优化国税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地税系统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指导,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与税收工作的整体协同;探索执法责任制与各类考核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加强并完善对税收执法质量的考核和监督。
  (十一)加强财务审计,尝试开展管理审计。以预算执行审计为主线,在合规性财务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对财务内控机制建立情况进行审计;对地震灾后重建专项资金使用、往来款项清理情况进行审计;对大额资产管理和处置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对金税三期重大资金项目尝试开展管理审计。
  (十二)推进基建项目和政府采购专项审计。组织实施基建项目和税务服装采购情况审计调查,在关注政府采购程序的基础上,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效率和效益的审计;对重点建设项目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和管理审计。
  (十三)积极推进经济责任审计。按照“有离必审”的原则对离任领导干部及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研究将税收管理责任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推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逐步建立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新格局。



威海市公有企业产权公开竞价出售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公有企业产权公开竞价出售办法


(2000年8月20日 威政发[2000]31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有企业产权出售行为,推动产权合理流动,实现公有资产的有效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第三条 本市公有企业产权和公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控股、参股企业股权的公开竞价出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开竞价出售公有企业产权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依法按规操作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公资委)领导公有企业产权公开竞价出售工作。
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公资办)负责公有企业产权公开竞价出售的具体 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出售企业产权单位、竞买申请人的区域范围、竞价标的额、产权出售主体 ;
(二)负责组织竞买人公开竞价工作
(三)公资委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有企业产权公开竞价出售主体为对竞价出售企业 拥有出资权的单位,根据产权归属按下列规定确认:
 (一)产权属公有(含委托资本运营机构持有)的,出售主体为公资办;
 (二)产权属企业法人投资形成的,出售主体为相关的投资企业;
 (三)产权属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出售主体为公资办或相关的事业单位;
 (四)产权归属不明确的,出售主体为公资办。
 被出售产权的企业自身不得成为产权出售主体。
 第七条 公开出售公有企业产权,应当经被出售产权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第八条 公开竞价出售企业产权的标的额,由公资办会同体 改部门根据资产评估确认文件,在核减企业房改损失、离退休等人员的社会未统筹费用后,参照企业近几年的生产经营 情况并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前景的前提下提出,报公资委审批。
第九条 自然人或经营团伙申请竞买公有企业产权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竞买申请人范围;
 (二)不低于企业评估价值的资金支付能力;
 (三)没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 (四)公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企业申请竞买公有企业产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企业效绩评价良好;
 (二)企业领导班子团结,其成员素质较高;
(三)公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资办应当在公开竞价出售之日30日前发布公开竞价出售企业产权公告。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 (一)企业概况及有关附加条件;
 (二)参与竞买的申报手续;
 (三)竞买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需要承诺的事项;
 (四)公开竞价出售的时间、地点;
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开竞价出售公有企业产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竞买申请人持竞买申请书、法人或自然人资格证明、资信能力证明、标的额10 %-50%的保证金及承诺约定和有关资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报名;
 (二)公资办根据竞买申请人提报的资料,组织符合条件的竞买申请人进行竞买演说。竞买演说主要内容包括购买企业后的经营方针、企业管理办法、效益预测、职工安置办法 及职工权益保障措施等;
 (三)公资办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被出售产权企业的职工代表等,对竞买申请人进行评议;
 (四)公资办会同体改部门根据评议结果,推荐2-6名竞买人,报公资委审定;
(五)竞买人参加公开拍卖,最高应价者即为产权竞得人。
 公资办应当在产权竞得人确定后3日内退还其他竞买申请人的竞买保证金。
  第十三条 产权出售主体在企业产权出售后7日内,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与产权竞得人签订产权出售合同,并进行公证。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 (一)产权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 (二)被出售产权企业的法定名称及基本概况;
 (三)产权出售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 (四)产权出售前的债权、债务(含隐形债权、债务)的处理;
 (五)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和工资福利待遇;
 (六)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及管理;
 (七)产权出售的有关费用负担;
 (八)违约责任;
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产权竞得人应当在合同签字前一次性支付产权出售价款。产权出售收入归产权出售主体。资不抵债企业总资产的出售收入,经公资委批准,可用于抵顶相同数额的负债。资不抵债部分的处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竞价出售企业产权发生的广告及聘请专家等费用,从产权出售收入中列支。
第十五条 产权出售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办 理产权交接手续,据实填写交接清单,经公资办审核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六条 竞买人或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竞买资格或合同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 (一)弄虚作假,伪造资格条件的;
 (二)恶意串通,造成公有资产损失的;
 (三)不按规定支付产权出售价款的。
第十七条 参与竞价出售企业产权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公开竞价前,不得泄露标的额,不得与竞买申请人串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适合实行产权竞价出售的事业单位,出售产权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公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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