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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大型广告显示屏审批登记等事项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14:04  浏览:90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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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大型广告显示屏审批登记等事项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暂停大型广告显示屏审批登记等事项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安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权负责对公共场所大型广告显示屏的管理。目前,我局正在抓紧制定《公共场所大型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出台之前,为切实加强对公共场所大型广告显示屏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自接本通知之日起,应立即停止对公共场所大型广告显示屏的户外广告登记,在《办法》出台以前,暂不设立新的公共场所大型广告显示屏。
二、现有大型广告显示屏,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播出新闻的,应当选用国家通讯社、省和省级以上党委机关报正式发布的消息。不得播发其他消息。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现有公共场所大型广告显示屏进行一次清理,摸清底数,督促主办单位及时完善管理措施;要有专人负责辖区内广告显示屏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清理结果,请于1月底前报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监督管理中遇到重要问题,也请及
时报告我局。




199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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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2〕12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订的《无锡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无锡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7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办法要与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医疗补助范围。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国家人事部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单位其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逐年核定,每年第四季度确定下一年的筹资标准。2003年的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5%。
  医疗补助经费按上年确定的筹资标准筹集,并列入各级财政当年预算。医疗补助经费由用人单位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地税部门征收。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支付范围是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门诊、住院)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照顾人员的范围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六条 医疗补助标准
  (一)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助。门诊医疗费用首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的医疗费用,在职和退休人员(含医疗照顾人员)分别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70%和85%,最高补助限额分别为3000元和4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住院(含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肾功能衰竭血透、腹透以及肾移植抗排斥的门诊治疗,下同)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职和退休人员(含医疗照顾人员)分别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80%和90%。
  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职和退休人员(含医疗照顾人员)分别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90%和95%。
  (三)医疗照顾人员在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方面参照离休人员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要专款专用,实行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结算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住院医疗费用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参照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
  驻锡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原则上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助办法,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十二条 江阴、宜兴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1956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56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通知发下以后,我们接到若干地区人民法院的报告,对这个通知的第一项内关于反革命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规定提出了意见。现在决定对这一项规定作如下修正:
凡反革命案件,经公安机关予审结束以后,须将全部预审卷宗连同起诉意见书及所有证物送交人民检察院,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将判决书分送公安、检察机关各一分,在判决生效以后,将公安机关的预审卷宗退还给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所形成的卷宗,包括原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法院而由法院判决所采用的证物(判决没收送国库的证物除外),由人民法院归档保管。为了完善地保管卷宗,便于查阅,防止失散,公安机关的预审卷宗应该装订成册(包括证物清单)逐页编号,加盖骑缝印章。人民法院在向公安机关退还预审卷宗时,应负责点交,并取得公安机关的收据。以上规定,追溯自1956年2月1日起开始实行,2月1日以前的案件卷宗,目前不作变动,仍由原保管机关负责归档保管。
特此通知,希即按照本通知执行,1956年2月20日联合通知中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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