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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28:54  浏览:83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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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4〕168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保持正常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是指对本市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拒绝接受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和复查意见而继续重复上访所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
第三条 信访事项终结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实事求是、规范程序、认定准确、公正透明;
(三)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四)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
第四条 信访事项终结处理,必须经过排查、会办、听证、审核、申报程序。
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应对信访人拒绝接受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和复查意见继续重复上访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排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按照分级归口的原则,由信访工作部门牵头排查,每季度排查一次。
对排查中获取的信访资料应认真梳理,分类建档。其主要内容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及持有的信访材料,有关部门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定性、处理、裁判、告知等相关材料。卷宗档案由各排查单位负责搜集、整理,由各地信访工作部门负责归类、保管。
第六条 对通过排查梳理出的重复上访和疑难信访事项,应进行信访会办。
信访会办申请由信访工作部门向政府有关负责人提出。
市属单位重复上访和疑难信访事项,由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集中会办。
县(市、区)重复上访和疑难信访事项,由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集中会办。
信访工作部门在会办后须形成《会办纪要》,并于会办后10日内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信访人。
信访人接受会办处理意见的,信访工作部门应将相关信访资料报送上级信访工作部门审批,经审核认可后,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处理。
第七条 对信访人拒绝接受会办处理意见且继续重复上访的,应按照《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举行信访听证。
信访人接受听证结论意见的,信访工作部门应将相关信访资料报送上级信访工作部门审核,经审核认可的,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处理。
第八条 对信访人拒绝接受听证结论意见且继续重复上访的,应履行审核和申报程序进行终结处理。
市直单位信访事项终结处理的申报由市信访工作部门填写《信访事项终结处理申报表》,并附相关结论资料及综合报告,报送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县(市、区)信访事项终结处理的申报由当地信访部门填写《信访事项终结处理申报表》,并附相关结论资料及综合报告,经当地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应依法对各类申报终结处理的信访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审核认定。对原处理决定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对原处理决定正确的,报经省信访局批准后作出信访事项终结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九条 经终结处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负责向有关单位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条 信访事项终结处理后,信访部门不再重复接待该信访事项的信访人。信访人继续缠访的,信访部门不登记、不受理、不列入统计考核;信访人若出现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训诫、警告或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信访事项终结处理后信访人的息访工作,做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同时落实必要的帮教和稳控措施,避免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终结处理由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扬州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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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世博会期间旅游团队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做好世博会期间旅游团队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保障上海世博会期间旅游团队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根据上海世博会组委会的要求,现就世博会期间旅游团队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密切关注上海世博会信息。各级旅游部门要督促本地区旅行社在组织、接待赴上海旅游团队时,密切关注世博会发布的有关信息,特别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官方网站”(www.expo2010.cn)和“上海世博交通网” (www.jtcx.sh.cn)等网络或新闻媒体发布的有关世博会活动的动态信息以及上海气候、交通疏导等信息,及时妥善安排和调整好旅游团队的行程,保障旅游团队行程畅通。

  二、加强合同管理和特别约定。由于参观世博会的人数较多,组团前往世博园区游览的旅行社,应向报名者介绍和说明赴世博会旅游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情况,并在签订合同时进行特别约定,防止因交通堵塞、排队时间过长或世博园区游览延期、取消等原因,造成的游览线路调整和项目减少而引发的各种旅游纠纷。

  三、做好旅游团队提示提醒服务。组织、接待世博旅游团队的旅行社,要做好报名参团人员的审核,掌握游客基本情况;要召开“世博游览行前说明会”,提示游客在世博园游览的注意事项,告诫游客不要携带禁止带入园内的物品入园;在游览中要听从世博园管理人员和导游的指挥和安排,主动服从、配合安检工作,保障游览的秩序和安全;导游领队要提醒游客注意文明旅游、礼貌谦让,在排队等候时不要喧哗和拥挤,避免发生踩踏和扰乱世博会秩序等事件;当旅游团队在遇到交通管制时,要积极配合,服从交通指挥和管理。

  四、加强旅游团队服务和质量。各级旅游部门和各旅行社,要加强旅游团队服务和质量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各项活动安排,切实做好世博会旅游团队服务,切实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各级旅游部门和旅行社要认真查找本地区、本单位旅游服务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把在世博会期间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作为旅游行业提升服务质量的一次大练兵,努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旅行社的社会声誉。

  五、加强旅游团队的安全管理。世博会期间,各级旅游部门和各旅行社都要加强旅游团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做好导游、司机等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协调管理;要加强对游客和工作人员旅游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交通、踩踏、食品卫生等意外事故;通过制定和细化紧急突发事件预案,强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遇到旅游突发事件,要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省级旅游部门,省级旅游部门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国家旅游局。

  六、做好旅游团队台帐信息工作。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安徽、江西等一市五省的旅游部门和旅行社要认真落实国家旅游局有关建立“上海世博会入境旅游团队台帐统计系统”的要求,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填报、审核团队信息。旅行社要如实全面按时填报相关数据,旅游部门要做好对旅行社填报信息的监督和核实工作。

  请各级旅游部门将上述要求尽快通知到本地区的旅行社,抓好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组织、接待世博会旅游团队服务、质量、安全和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转贷地方国债资金改为拨款以前利息计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转贷地方国债资金改为拨款以前利息计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预(20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转贷协议》及有关规定,转贷地方国债资金在改为拨款以前,中央财政应按地方实际占用资金时间计收利息。为了减轻地方的偿债负担,简化和规范利息计收工作,现对有关规定作适当调整,特通知如下:一、改为拨款的转贷地方国债资金利息按年计收。即改为拨款以前,应付利息时间已满1年的转贷资金,中央财政按期计收1年的利息;不足年的转贷资金利息免收。二、《财政部关于将部分公益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改为拨款的通知》(财建〔2001〕35号)规定改为拨款的转贷资金,自2000年12月31日起停止计收利息,此前发生的利息按上述规定计收。


200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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