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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向企业收费实行收费通知单制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08:52  浏览:8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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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向企业收费实行收费通知单制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向企业收费实行收费通知单制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
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各人民团体,各新
闻单位: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提出的《乌鲁木齐市向企业收费实行收费通知单制度的有关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依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向企业收费实行收费通知单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向企业收费的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更有效地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向企业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向企业收费实行收费通知单制度。
收费单位应持《收费许可证》和在市、区(县)物价局领取的收费通知单进行收费。对没有《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通知单的收费行为。企业有权拒付。
第四条 收费通知单由乌鲁木齐市物价局统一印制并加盖乌鲁木齐市物价局收费通知单专用监制章。
第五条 收费通知单的内容包括交费单位名称、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收费金额。
第六条 收费通知单由市物价局和各区(县)物价局负责发放。具体分工是: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到市物价局领取收费通知单,乌鲁木齐县、各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到县、区物价局领取收费通知单。
第七条 物价部门在发放收费通知单时,应该认真查对文件,审核申请收费单位上报的材料,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发放。
第八条 收费通知单栏目应该逐项填写,加盖“××物价局收费许可专用章”,经办人名章、负责人名章方为有效。
第九条 上级物价部门对下级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通知单”有监查权,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通知单有权纠正。
第十条 各级物价部门对核准发放的“收费通知单”应加强管理,严格手续,明确责任,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收费依据、批准文件、发单日期、收费申请表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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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方便税收征管,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二、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三、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
  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已经2006年11月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2006年11月18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体现政府“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本着“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征集意见的形式。政府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市长公开电话、市长接待日和设立征求意见箱、召开各界人士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卡、走访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征集意见的时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有关部门、基层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群众代表参加的会议,广泛征求意见。
第四条 征集意见的内容。通过广泛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了解他们想什么,盼什么,要求政府做什么;了解他们对政府工作哪些满意,哪些不满意;了解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群众的诉愿。
第五条 征集意见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征集的意见要有专人进行整理、归类,报政府领导参阅、签批。
第六条 征集意见的处理。对基层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对待,经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能解决的即行解决,并将解决结果及时反馈给群众或相对人,或在适当范围采取适当形式公示;不能及时解决的,应书面或电话告知,并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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