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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关税工作的指导意见(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08:26  浏览:8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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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关税工作的指导意见(废止)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关税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税(20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提高调整和制订关税政策的科学性,及时、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关税政策,现对各地财政厅(局)的关税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关税联络员制度
关税政策工作“影响面较大、专业性较强、协调部门较多”,特别是关税税率调整涉及各行各业甚至每一个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关税政策的宣传工作,并为各地及有关企业反映与关税政策相关问题及建议提供一个正常、畅通的渠道,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要求建立和完善联络员制度,各地财政厅(局)应指派政策水平高、责任心强、知识面广的同志担任关税联络员,以加强各地财政厅(局)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税则办)的联系。
二、引导企业及时、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国家关税政策
做好关税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咨询工作,将有效地引导本地企业,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在国家关税政策做出重大调整之后,税则办将及时把具体内容和有关情况通报各地财政厅(局)。国家关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一般有:
(一)年度进出口关税税则调整,包括税则税率、税目、征税办法、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等。
(二)国家重大的进口优惠政策及其他特定地区的进口税收政策;与关税税率挂钩的有关国产化政策措施及调整。
(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分重点商品进口情况而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四)其他临时进口税收政策及其调整。
三、关税政策的分析研究工作
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实际,及时研究分析国家关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企业和主要产品市场的影响,对于本地区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建议各地区关税联络员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进出口关税税率调整对本地区主要进出口商品影响分析;各类商品间的税率结构变化对本地区行业发展的影响;如何利用关税政策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
(二)我国对外经贸谈判(包括WTO、APEC和曼谷协定)结果对本地区行业和企业生产的影响分析。
(三)研究进口关税与本地区行业或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关系,对本地区主要行业和企业竞争力进行分析和评估。
(四)研究分析本地区大宗和主要产品进口成本的构成,对关税税率调整提出具体意见。
四、提出关税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结合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将本地区主要行业和生产企业有关关税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地向税则办及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以使关税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充分考虑到地区的特点,支持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协助税则办进一步做好关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有关具体内容为:
(一)本地区生产企业和行业对大宗和敏感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税目设定及上下游产品税率结构的意见。
(二)反映有关行业、企业对新产品、新型材料税目设立的要求。
(三)反映进口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较大影响的意见,并配合做好反倾销、反补贴税的有关调查工作。
(四)对国家关税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反映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
五、关税工作方式方法的建议
(一)保证信息传递通畅性,加强工作实效性。为使关税政策调整能够及时适应经济形势变化,提高关税政策调整的实效性,可与本地区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系渠道(如与本地区经贸委、外经贸厅和重点大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
(二)突出工作的针对性。针对本地区行业和企业特点,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整个地区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作用的行业和企业上。
(三)工作方式、方法多样性。一是建立本地区内部工作网络,以保证信息的有效传递,必要时可以转发一些有关关税的文件;二是以培训班和研讨班的形式,向本地区重点企业介绍有关政策;三是加强与本地区其他部门和重点企业的联系,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每年还可召开一至两次行业和企业的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关税政策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四是受部里委托,承办关税政策执行的部分具体工作。
六、几点要求
(一)请各地财政厅(局)将机构改革后关税联络员名单于8月底前报税则办。
(二)各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对关税政策方面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应经各地财政厅(局)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三)请各地关税联络员在每年10月份以前,将本地区有关行业和企业关于下一年关税税率、税则税目调整等意见建议及相关理由汇总后报税则办。


200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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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机关应否缴纳排污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342号




关于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机关应否缴纳排污费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对象的紧急请示》(鄂环保文〔2004〕13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1999年)第二项:“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号)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具体适用的问题,部门规章理解和执行中的问题,以及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的问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等规定,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69号令)第2条第1款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该条例规定应征收排污费的“单位”不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机关等单位。

  你局请示能否向监利县水利局征收排污费的问题,应遵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六、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七、本公告按照财税[2012]71号第二条试点日期规定的日期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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