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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05:21  浏览:9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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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治理水土流失对于加快贫困山区脱贫致富、保护国土、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特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对九十年代治理水土流失的紧迫感,进一步加强领导。我国人口众多、水土资源相对匮乏,水土流失问题历来比较严重。目前,我国仅水力侵蚀未治理的面积就有一百七十多万平方公里,治理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而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经济的快速增长,水土流失和
水土资源紧缺的形势将更加严峻。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进一步增强对水土流失治理的紧迫感,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
议事日程,加快水土流失防治的速度。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并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层层签定责任状。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预防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要充实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切实负责地做好归口管理、综合治理、监督、监测和科研教育等工作。农业、林业、能源、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大
中型工矿企业要积极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并认真完成本行业、本单位应承担的防治任务。要建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都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机构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各级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
。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监督人员在执法中必须持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检查员证。同时,在水土保持经费中安排20%的资金用于预防、监督和管护。
三、多形式、多渠道增加投入,大力开展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的治理,要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国家基建、财政和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中分别用于黄河中游、长江中上游等全国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的资金,要继续安排,专款专用。对已
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水库、电站掌握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由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对水土保持资金要依据受益快慢,逐步实行有偿扶持、滚动周转使用的办法
,将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水土保持。此外,继续实行谁投资进行综合治理,新开发的土地归谁使用和经营的政策,调动各方面投入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对以户包为基础,集体、个人相结合的多种形式承包治理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使用权,要长期稳定不变。
四、抓好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各地和有关部门都要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指导下,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水土保持规划、计划,确定治理的重点,扎扎实实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当前国家治理的重点是黄河中游和长江中上游,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在继续花
大力气抓好现有重点治理区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逐步扩大重点治理区。各地也要尽快明确自己的治理重点,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重点治理,并以点带面,推动面上治理工作的开展。对重点流失区的治理以及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等,要建立责任制,把项目和资金落到实处
。对一些工矿企业过去造成的水土流失,要作出治理规划,限期完成。



199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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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钱贵


  胡锦涛同志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要实现这一伟大的战略目标,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在其中必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主要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其核心是经济利益关系,或称物质利益关系。由经济活动形成的各种具体经济关系,构成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整个社会秩序,与社会的正常维持、发展和安危密切相关。一般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相应地经济法一般也认为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所组成。
  1.在市场主体法中,重塑和完善经济体制的基础———企业制度。经济法认为,现代公司、企业法人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是它包含着内部意志外部化、外部意志内部化,企业法人没有自己的意志,企业法人的意志是而且应当是投资该企业的产权人的共同意志。要使市场主体中最重要的部分———企业能规范运作,通过合理的权利配置来实现激励兼容,促进企业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的形成,同时承担其对社会的责任,需要经济法不仅从实体上合理确定企业内部的产权结构,而且从形式上要保证利益主体间维护自己权益的程序科学合理规范透明。现代社会特别强调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责任:企业除了要满足利润最大化要求外,还要体现出对社会公共政策过程的参与,这些公共政策可以包括公平的就业机会、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与健康、环境的保护等等。
  2.在市场规制法中,经济法致力于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采取相关措施维护竞争秩序,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市场规制法是国家干预这只“有形之手”纠正市场调节“无形之手”所导致的弊端,同时又力求使“无形之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不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产品质量法、会计审计法,无不是从促进市场交易,协调市场主体利益关系,保证各方经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特别要看到,要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应该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发达国家把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在市场交易中出现许多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市场封锁、行业及公用事业垄断等现象,垄断现象的存在造成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而且使行业之间获取利益的机会不均等,拉大不同行业之间人员收入的差距,不利于社会安定,因此需要反垄断法来进行规制。
  3.在宏观调控法中,经济法致力于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以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健康、快速、稳定增长。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日益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完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包括产业政策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等内容,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市场和责任。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把宏观调控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上,让市场能够发挥或者更好地发挥作用。经济法意识到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政府并不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因此,宏观调控法在允许国家基于经济社会化要求,广泛深入地介入经济生活,干预、调控市场主体行为的同时,从法律上明确政府的权限和责任,以保证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运行。
  4.在社会保障法中,经济法重点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保障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社会保障的目的是满足公民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的需要,以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有两个层次的目的,其表层目的是保障公民在生活发生困难时仍能获得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其深层目的是通过满足公民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的需要,进而为实现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当前我国还存在着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困难群体,即使社会能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中的一部分人由于身体状况、个人能力差别等种种原因在实际的竞争中也会处于不利地位,如果国家对之放任不管,是很难建立一个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法确保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管理服务逐步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顺利运行,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经济法对于整个经济生活的调整作用不容忽视。它在对经济生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平衡协调原则,从整个国家的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这些本质特征决定了经济法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必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农业部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农牧发〔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大力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
  养猪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产业,具有“猪粮安天下”的战略意义。各地要深刻认识发展生猪生产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增加农民收入和确保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大意义,要充分估计到猪肉涨价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正确把握形势,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当前,要坚定不移地把发展生猪生产作为畜牧业工作和保持市场稳定的重点,集中力量,抓住关键,千方百计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
  二、保护母猪生产能力,提高母猪饲养管理水平
  要下大力气抓好母猪生产,保护母猪生产能力,避免市场波动的冲击。要结合各地实际,拿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国家对母猪生产的扶持政策。要指导良种猪场挖掘生产潜力,增加优良种猪和商品仔猪的市场供应。要加强对饲养母猪农户的技术指导,提高母猪饲养管理水平。要加强对种猪质量的监管,切实保护养猪农民的利益。
  三、加强对各类养殖户的引导和扶持,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饲养
  要充分利用当前生猪产品价格处于上升期的时机,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和扶持养殖小区、养猪合作社和养猪大户等各种形式的规模养殖场发展,加大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推进力度,确保生猪产品稳定供应。同时,对小规模散养户要加强引导,千方百计提高其标准化饲养水平。
  四、加大实用技术推广力度,提高生猪生产效益
  要大力推广人工授精技术,加快推广品质好、抗病抗逆性强、生产性能高的优良品种,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和生产性能。要良种良法结合,动员各级畜牧兽医科研、教学和技术推广人员,深入基层,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及时解决生猪科学饲养中的技术问题,提高养殖水平,增加养猪收入。
  五、加大疫病防控力度,降低生猪饲养风险
  要做好猪蓝耳病等疫病免疫工作,加快疫苗生产和供给,加强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的检查,保证免疫效果,降低疫病风险,帮助养猪户克服对疫病的畏惧心理。要加强产地检疫,强化对牲畜调运、交易和屠宰等环节的执法监督,严防病死猪流入市场。
  六、积极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带动农户发展养猪生产
  要采取得力措施,做好产销衔接工作。要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与中小农户签定订单生产合同,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重点解决好龙头企业与养殖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进一步提高养殖者生产积极性。要支持养猪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发挥养猪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散养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七、加强监测和信息引导,及时应对化解养猪业市场风险
  要进一步完善畜产品价格月报制度,建立健全畜牧业生产的统计、监测制度,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强监测和趋势分析,及时提出应对措施。要加强信息发布和预警工作,引导农民正确认识市场形势,指导养殖户合理安排生产,克服惜售心理,避免集中上市给农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八、制定扶持政策和措施,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
  要积极协调,争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对母猪饲养、生猪良种、疫病防控、标准化规模养殖等方面进行扶持。要总结和推广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强对生猪生产发展规律的研究,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
  九、加强领导,转变作风,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抓好生猪生产是当前各级畜牧部门的重要任务。各级畜牧部门必须转变作风,加强领导,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协调配合到位。要明确责任和分工,主要领导要牵头负责,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及时掌握生猪生产和市场动态,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各级畜牧部门要统筹兼顾,在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同时,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发展养牛养羊和家禽养殖业,保持养牛养羊和家禽生产的稳定发展。当前,在对生猪产品进行监测分析的同时,也要搞好牛羊肉、家禽产品的生产和市场监测,组织好这些畜产品的生产和上市,避免市场价格波动,保证市场供给。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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