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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报告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00:15  浏览:9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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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报告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报告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10月8日)


1995年消灭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是我国政府向全球承诺的目标。为了确保此目标的如期实现,卫生部先后制订了全国消灭脊髓灰质炎规划、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由于脊髓灰质炎具有传染性强和难以与其它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相鉴别的特点,卫生部参照世
界卫生组织提出的AFP监测报告率1/10万的标准,已要求各省建立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专门报告系统,加强疫情监测,并于1993年6月以卫防计发(1993)第15号文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卫生防疫机构的职责。但通知下达一年多来,各地的AFP监测报告工作改
进不大,距国际公认的标准仍有很大差距,漏报、迟报、不报等情况已成为阻碍我国按期实现消灭脊灰目标的严重问题,将直接影响国际社会对我国消灭脊灰的认证。大量调查表明,医院是及时发现AFP病例的主要地点。因此,为了迅速改善AFP疫情报告工作状况,现对各级医疗机构
重申以下要求:
一、强化消灭脊灰意识,加强领导,坚决执行AFP报告制度。
消灭脊灰是党和政府对儿童健康的关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业务领导,负责AFP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协调组织有关科室,明确各自职责,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对消灭脊灰重要性的认识和执行AFP报告制度的自觉性,以确保AFP监测和报告
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对临床医疗人员及其他有关卫生人员的培训
目前一些临床医生对AFP病例定义及报告制度不了解,严重影响了该项工作的开展。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各级临床医疗人员及其他有关卫生人员的培训,使其系统地了解消灭脊灰的意义,进行AFP报告的重要性、AFP病例的定义、报告程序和采便要求等知识和技术规定以及目前
工作形势,力争在明年底以前,完成有关临床人员的全员培训。
三、严格执行AFP病例监测报告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报告疫情,督促儿科、神经科、传染科、针灸科等临床科室认真执行报告制度。凡15岁以下儿童发生不能立即确定为其它病因的急性弛缓性麻痹(包括格林巴利综合征),均作为脊髓灰质炎疑似病例进行报告。农
村应在24小时内、城市应在12小时内,以电话或其它最快的信息传递形式报至当地卫生防疫站;在报告的同时还应按要求在患者出现麻痹14天以内,采集两份患者大便标本,两份标本间隔为24小时-48小时,每份标本量约8克。需在2-8℃冷藏运送。
四、医疗、防疫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监测报告工作
医疗机构应密切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共同做好哨点医院的主动监测工作。各县(市、区)防疫站应派防疫人员,每10天对辖区内的重点医院进行主动搜索,及时发现病例,减少漏报和迟报,提高监测系统的灵敏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领导,按照脊灰监测和报告制度的要求,开展经常性监督和评价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AFP监测和报告工作执行情况做为医院评审和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推行报病奖励制度,以调动广大医疗卫生人
员的积极性。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漏报、迟报和不报疫情而造成脊灰扩散蔓延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追究责任。
附件:列为报告的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种类
所有15岁以下儿童,经初步诊断为下列急性弛缓性麻痹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防疫站。
1、脊髓灰质炎
2、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
3、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
4、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
5、神经根炎
6、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
7、单神经炎
8、神经丛炎
9、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软瘫、高钾软瘫、正常钾软瘫)
10、肌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
11、急性多发性肌炎
12、肉毒中毒
13、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
14、短暂性肢体麻痹



199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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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工作的意见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文件

外专发[1999)154号

关于加强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工作的意见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 (引智办),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专局,各BFT考试培训中心:
  1985年以来,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取得了很大成绩,为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出国培训任务、培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专门人才作出了贡献。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根据BFT工作的现状和世界科技革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有必要进一步推动BFT工作,培养一大批能与国外进行交流与合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适应出国培训对象的变化,将《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更名为《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英文缩写BFT不变。

二、BFT是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组织的国家级外语水平测试。是评定出国培训人员外语水平的国家标准。BFT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级。每级考试包括笔试、听力、口试三个科目。考生可参加全部考试,也可根据考试目的选择相应测试科目。三个科目全部合格,根据成绩发给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办公室印制的相应BFT合格证。只参加某一科目考试的考生,成绩合格者可获得单科 合格证。BFT高级合格证和高级单科合格证有效期为四年,中、初级合格证及中、初级单科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

三、凡是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中长期(三个月及以上) 出国(境)培训人员及短期出国 (境)培训团组翻译,必须通过BFT高级考试才能获准出国(境)培训;在3至5年内,所有派出培训人员都必须达到BFT初级或初级以上水平考试要求。其他需要测试自己外语水平的人员,也可参加BFT考试。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获得A级合格证者,只需参加BFT高级听力、口试科目的考试,合格后即可获得BFT高级证书并具备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外语资格;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获得B、C级合格证者,只需参加BFT初级听力、口试科目的考试,合格后即可获得BFT初级证书并具备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外语资格。

四、获得BFT高级合格证者,其个人资料将存入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库, 国家外国专家局在执行国家派遣的中、长期出国项目时,将从中优先挑选。BFT考试成绩也可作为评定职称、成人教育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工、招干的依据。

五、设立全国BFT工作领导小组,负责BFT考试工作的规划、政策制定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考试办公室和各语言专业委员会。
考试办公室的职责是:按照领导小组要求,拟定BFT考试政策、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审批,组织考试考务,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
  各语言专业委员会由各语言专业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在BFT考试办公室指导下,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设计和审定各语种试题,审核各考试培训中心的学术水平。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专局设立相应考试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部门BFT考试工作。

六、提高BFT的质量和声誉,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要加强各语言专业委员会的建设,广泛吸收外语专家参加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要根据科技发展的需要,对考试大纲和教材进行调整和修改。要研究和学习先进的测试方法,加强对培训教师和从事BFT工作人员的培训。要广泛宣传BFT考试的范围、效用,努力扩大考试的覆盖面。

七、积极开展BFT的国际合作,通过学术交流、出国(境)培训和互访,提高BFT理论研究及学术水平,扩大和国(境)外语言考试机构、学术团体及大专院校的联系,提高BFT在国际上的知名度。

八、考试纪律是考试工作的生命。考试试卷在未开考前和考试后未解密前属国家机密。参与命题、审题的专家和从事考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考试规定,不得泄漏考试内容。要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的命题、考卷制作、监考、评卷等工作。要严格考场纪律,聘请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教师从事监考工作。为保证考试的客观公正,可聘请职称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巡考。

九、BFT是国家级出国(境)外语水平考试,国家每年要投入一定经费予以支持。经费不足部分可收取一定考务费。国家下达的BFT专项经费和收取的考务费,要专款专用,并随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和检查。

十、BFT考试是全国引智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引智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经常研究考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有考试任务的省、区、市外专局(引智办)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考试工作。对考试运作中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全国考试办公室报告。 要制定BFT考试培训中心的管理办法,重点对其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培训中心的设立和撤销报全国考试办公室审批。全国考试办公室每年对各考试培训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认定,内容包括:培训质量、考试培训人数、考风考纪、考生反映等。通过评估,提出表彰、改进、撤销的意见。

十一、本文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
—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建设用地统征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2〕130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建设用地统征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城区建设用地统征包干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咸宁市城区建设用地统征包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土地资产管理,加快城区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征地办事效率,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土地使用者的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建设用地统征包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以及京珠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100米范围内、需要征用的土地。
  第三条 凡需要征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征地、费用包干(简称统征包干),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商议征地事项,被征地单位只能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土地储备开发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土地中心)签订征地协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土地审批程序和规定,本着依法、高效、公开、有偿、服务的原则,切实做好城区土地统征包干工作。
  第四条 统征包干工作,按照征地审批权限,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国家和省、市大、中型重点项目的统征包干工作,由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县(市、区)共同承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工作量大小,委托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中介代理机构负责承办统征包干工作。
  第五条 统征包干程序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征用土地的,都必须首先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拟出需要使用土地的时间、面积及用途。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土地中心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征求规划意见,市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明确用地功能与规划技术指标,提供给市土地中心。经营性商住房地产项目用地的规划技术指标一经确定,不得调整。
  (三)如用地者拟出的土地用途与城市规划吻合,土地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在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和费用测算的基础上与用地者签订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统征方式、工作任务、征地费用、支付办法、交地时间、违约责任等。
  (四)市土地中心按照征地包干协议规定的条件,向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事宜、测算补偿标准、签订征地协议并予以公告。征地协议签订后,属市政府审批的,7个工作日内为用地者提供批复文件;属省级以上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组织上报审批。
  第六条 征地包干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可预见费等。
  第七条 征用土地级次和土地类别划分为:
  1、土地级次:
  一级地:沿河大道、淦河大道、文笔路、咸宝路道路红线外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土地。
  二级地:沿河大道、淦河大道、文笔路、咸宝路道路红线外两侧100-200米范围内的土地;浮山大道、贺泉公路、鱼水巷路、车站路道路红线外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土地。
  三级地:京珠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100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二级地以外的土地。
  2、土地类别:
  一类地:菜地。
  二类地:水田、旱地、精养鱼池。
  三类地:园地、一般鱼池、有林地。
  四类地:除一、二、三类地以外的其他土地。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我市经济发展现状,参照其他市县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确定咸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土地计算原则与每亩补偿费用标准如下:
  (一)计算原则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耕地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倍计算,非耕地按5倍计算;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和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按附着物现值及该耕地当年产值的5%计算。
  (二)每亩补偿费用标准
  一级地段:一类地3.0-4.0万元;二类地2.5-3.5万元;三类地2.0-3.0万元;四类地1.5-2.5万元。
  二级地段:一类地2.5-3.5万元;二类地2.0-3.0万元;三类地1.5-2.5万元;四类地1.0-2.0万元。
  三级地段:一类地2.0-3.0万元;二类地1.5-2.5万元;三类地1.0-2.0万元;四类地0.5-1.5万元。
  第九条 征用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咸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条 市土地中心负责办理统征土地的统一整理、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土地供应方式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要依照《供地目录》确定供地方式,凡划拨供地目录以外的用地,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凡属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应在招投标前向市土地中心缴纳征地地价的20%预约保证金,并在中标当日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单位凭确认书,到规划、计划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到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未中标者,土地中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区统征土地的计划管理,按照“求大于供”的原则,分别编制产业用地及经营性用地年度计划,凡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城区建设用地统征包干管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任何需要征用城区土地的,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由市土地中心统征包干,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私自与村组签订协议无效,规划、计划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违反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以暴力或以其它方式阻挠、妨碍土地中心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的建设用地,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湖北省建设用地统征包干暂行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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