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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订《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17:48  浏览:9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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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订《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订《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信贷一部、信贷二部:
为适应我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使业务操作程序更趋合理,坚持加强内控,提高效率原则,保质保量完成出口信贷任务,特对进出银财发[1995]第17号《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做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规定》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放款手续,凡对外支付出口卖方信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人民币贷款和一般性存款均按本规定执行。
一、向企业逐笔支付贷款,营业部门应按照借款合同,严格审核经信贷部门总经理签字批准的贷款借据、用款审批单等付款手续,无误后办理付款。
二、企业取得卖方信贷贷款同时,可自愿开立一般性存款账户,将我行贷款项下的派生存款存入该账户。企业取得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贷款,其使用费从收到款项的次日起计算,因此必须在我行开立一般性存款账户。
三、从一般性存款账户支付信贷用款时,企业需填写经信贷部门审批的转账汇款申请书一式两份,营业部门在核对预留印鉴和存款余额后,办理付款。
四、一般性存款属我行信贷资金,因此不对外开出存款证明和保函等佐证和担保性文件。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进出银财发[1995]第17号《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进出银财发[1997]第279号《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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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对《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对《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答复
自我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解释。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老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和解释,按照《通知》第二条以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按照本人原标准工资计发退休费时,其退休费的计算基数,按照当地一般退休工人计算退休费基数的规定办理。增发生活补贴费的,其生活补贴的计算基数,应包括本人标准工资和保留工资(当地一般退休工人计算退休费基数不包括保
留工资的,则不应包括保留工资)。上述退休老工人除按《通知》规定发给退休费和生活补贴外,其他待遇均按一般退休工人的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不享受离休干部的其他待遇。
对有特殊贡献享受优异待遇而提高了退休费的,在改按《通知》计发退休费和生活补贴后,其提高部分不再发给。
三、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老工人,必须同时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年龄、身体条件,方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和生活补贴的待遇。已经退休的老工人,凡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由现在支付退休费的单位从《通知》下达之
月起改变待遇。
四、按《通知》规定退休的老工人,接受聘用时,仍应按照一九八一年《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发“补差”,只发奖金。
五、已经退职的老工人,包括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领取退职生活费的老工人,均不能按照《通知》规定改办退休。
六、按照《通知》规定退休的老工人,仍使用一般退休工人的退休证,但应在退休证上注明是按《通知》规定退休的工人和生活补贴数额。
七、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老工人,其退休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1983年9月13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环保局 财政部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9年5月15日,国家环保局、财政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为认真执行《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严肃财经纪律,使用好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切实发挥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控制污染、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坚决制止和纠正挤占、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现对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预算级次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征收的排污费(包括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如数缴入地方金库,纳入预算内管理,不得拖缴和截留。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环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按时拨款的规定,于季后10日内,根据环保部门的申请,一次拨入环保部门在银行开立的“环保补助资金专户”,以减少资金的滞留期,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建立排污费解缴和环保补助资金拨回情况季度报表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同时抄报省)环保部门于季后20日内上报国家环保局。
四、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时,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计划程序编制,环保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综合性治理措施和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的补助,不得用于城市建设、环境卫生和绿化项目、不准挪作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它用途。排污水费收费标准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暂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规定动用排污费和环保补助资金的,环保部门不列年度计划,财政部门应拒绝拨款。
五、建立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报告检查和决算制度。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的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应逐级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查,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上级环保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下级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环保补助资金的,上级环保、财政审计部门要认真查处,有权终止其使用计划的执行,收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其征收数、使用数应编报决算,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报上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六、排污收费监理人员所需经费应按《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中的规定纳入正常渠道,对列入事业编制的排污收费监理人员所需事业性经费,可对照当地工交事业费平均开支水平确定,全年开支与财政部核拨的事业经费的差额部分,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后,可由环保补助资金中列支。其福利待遇、奖励标准等,可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七、经地方财政、环保部门批准,各地可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资金(20%部分及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收入部分)中,在保证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业务活动补助费、排污监理人员业务补助费、综合性治理措施和示范科研补助费的前提下、可适当安排用于为收费监理需要的用房项目补助。
八、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排污收费监理队伍的廉政建设。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征收、认真遵守财经纪律,搞好财务和计划管理,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切实收好、管好、用好排污费。
九、环保部门不按规定征收排污费,以权谋私,乱用环保补助资金的,上级环保部门要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撤销其收费资格和计划管理权力,直至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附:《199 年排污费解缴、环保补助资金拨回情况季报表》格式199 年排污费解缴、环保补助资金拨回情况季报表(第 季度)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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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累 计 本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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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实 际|解 缴|欠 缴|环保部|财政实|财 政|应|实 际|解 缴|欠 缴|环保部|财政实|财 政|
|征| | | |门申请|际拨回| |征| | | |门申请|际拨回| |备注
单 位 |数|征收数|财政数|财政数|拨回数|数 |欠拨数|数|征收数|财政数|财政数|拨回数|数 |结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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