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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关于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02:57  浏览:8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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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关于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南斯拉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关于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7年11月13日 生效日期1997年1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基于两国传统友谊、特别是在政治、经济、科技和文教领域富有成效的合作,本着长期、稳定、全面地发展两国关系的愿望,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为把亚洲和欧洲的和平与繁荣持久地推向二十一世纪,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建立在友好、理解、平等和互利基础上的相互关系,声明如下:

 一、双方认为,世界多极化趋势加速发展,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显示出强劲的生命力,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呈现多样化。要相互尊重与平等互利,不要干涉内政和强加于人;要对话与合作,不要对抗与冲突,已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识。双方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当前国际形势总体上继续趋向缓和,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但冷战思维、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世界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贫富差距还在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愿进一步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磋商与合作,为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共同发展而努力。

 二、中国方面尊重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南斯拉夫人民选择的发展道路,高度评价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和为加强波黑和平进程、和平解决原南斯拉夫地区危机所做出的巨大努力与贡献。赞赏南斯拉夫方面积极致力于稳定东南欧地区形势,重申支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重返国际社会。

 三、南斯拉夫方面重申其在台湾问题上的明确原则立场,强调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南斯拉夫方面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积极作用,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护亚洲乃至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做出的贡献,高度赞赏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是友好国家,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有着深厚的传统友谊。双方对近年来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合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长期、稳定、全面地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亚洲和欧洲的和平与发展。双方同意加强和扩大政治对话、包括高层和最高层对话,支持两国议会进行接触和合作。

 五、本着市场经济和共同利益的原则,双方将鼓励企业、公司间开展互利的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和专业培训。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办合资企业,并在开发第三国市场方面进行合作。
  双方将扩大在科学、技术、工艺、文化、艺术、教育、体育、新闻、生态环境保护、卫生领域以及人道主义组织和其他组织间的互利合作。

 六、双方将在法律和领事方面开展合作,并为双方公民往来提供方便。
  双方将在打击有组织犯罪、国际恐怖主义、非法贩卖毒品和武器,伪造货币,文物走私以及威胁民航安全的斗争中加强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总统
      江 泽 民         斯洛博丹·米洛舍维奇
      (签 字)            (签 字)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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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的通知

新政〔200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新乡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行政机关(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必须实行审批时限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行政机关必须自行确定时限,并公布于众。
第三条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或承诺时限内给予书面答复;没有给予书面答复,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应予补办手续,但申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除外;对不予许可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定救济权利及途径。
第四条 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责令有关人员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赔礼道歉。属于故意刁难而拖延办理的,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赔礼道歉,并给予有关工作人员行政告诫处理。
第五条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对因不负责任、效率低下等原因致使决策棚架造成后果的,应严肃处理相关责任负责人和责任人。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将本单位所行使的各项职责一一列出,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并制定确保时限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明字[2007]第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黑龙江、海南、广东垦区,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自发):

  目前,部分地区已进入汛期;随着雷雨、暴风等灾害天气增多,各种事故和灾害易发、多发,农业安全生产任务繁重,监管压力增大。为切实做好汛期农业安全生产工作,防范事故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克服松懈麻痹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部署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扎实做好汛期农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强化安全管理,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汛期事故易发、多发的特点,分析汛期可能出现的灾情和危害,制定预案,加强防范,堵塞漏洞。要结合汛期农业生产特点和行业实际情况,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重要环节的管理和监控,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等不靠,确保安全。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农机部门要重点加强乡村机耕道及危险隐患路段(点)的监控,认真做好事故多发、危险路段的排查工作,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渔业部门要加强渔政执法船艇和渔业安全通讯设施的维护,做好渔港、锚地和避风塘内养殖设施的清理整治工作,清理航道和碍航设施,准备好人员撤离通道。要加强协作,完善省际间、地区间协调机制,做好外地渔船防台避风管理工作。农垦企业要认真落实施工现场防坍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电力、通讯线路的安全巡查和监护工作。要加强对危房、危路、危桥、危井、危车、防洪堤、水库大坝、陈旧老化生产生活设施、低洼地带排涝设施以及防雷设施的检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经营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

  三、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值班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汛情和气象信息,加强对台风、风暴潮、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应对工作。要加强汛期值班和事故报告工作,强化汛期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门进行重点防范和重点监控,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各单位要加大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防汛、度汛方面的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的抗灾、减灾和自救能力,切实做到常备不懈,安全度汛。

   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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