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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50:34  浏览:9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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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3日  财综〔200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规范排污费减免及缓缴行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规定,现就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
  符合本条规定的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二、排污者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申请减免排污费,由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一)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申请减免二氧化硫排污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l.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二)除本条(一)规定以外,申请减免排污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l.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地、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3.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三、减免排污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排污者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向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提出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排污者名称、减免理由、减免数额、减免期限等内容。其中,属于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减免的排污费,排污者应当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申请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环保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将书面申请连同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数额超过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其书面申请应当同时抄送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二)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收到排污者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由环保部门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三)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保部门审核意见的30日内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权限,会同环保部门做出是否批准减免排污费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排污者,同时抄送上级财政、价格、环保部门以及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其中,属于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减免的排污费,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批复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环保部门,同时抄送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排污者。
  四、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不含其所办企业)等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规定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
  五、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缓缴排污费:
  (一)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以及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
  (二)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符合本条规定的排污者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
  六、缓缴排污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提出缓缴排污费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排污者名称、缓缴理由、缓缴期限等内容。
  (二)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做出是否批准缓缴排污费的书面决定,期满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缓缴排污费。
  七、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公告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等内容。
  八、对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不免除其防治污染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九、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扩大排污费减免及缓缴的范围,也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或违反审批程序批准减免及缓缴排污费。
  十、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减免或缓缴排污费,以及县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违反本通知规定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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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的博弈思考
——对烟草行业诚信建设的展望


【内容摘要】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烟草行业最大的影响就是烟草市场化。烟草行业走向市场化的过程中,一个十分矛盾的现象却摆在我们面前:一方面,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失信行为却大量存在,制约和影响着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之所以如此,关键是市场经济既有着对诚信的内在需求,又有着与它的内在矛盾。市场经济下的逐利原则,正是市场行为主体违背诚信原则的内在驱动力量。因此,在新形势下思考如何加强烟草行业诚信建设,促进烟草市场化的平稳过渡,已成为一个新课题。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切入,运用博弈论的原理对诚信进行思考,并针对烟草零售行业如今的诚信现状,通过法律、政策的分析,宏观与微观的比较,阐述了加强烟草零售行业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并提出如何构建诚信机制的设想。

【关键词】:烟草 诚信建设 博弈论

【正文】

“一个民族不能缺乏信用观念、一个国家不能缺乏信用制度、一个社会不能缺乏信用体系、一个企业不能忽视信用管理。”这是北京某个诚信论坛打出的口号。该论坛成立于2002年,主办者之一是国家经贸委,参与者包括一百多家企业、五十多家金融机构和五十多家信用服务机构。目前,这个组织的参与者正逐年加倍地增长。
近年来,国内上市公司黑幕的频繁曝光,投资者与消费者的屡屡上当受骗;国外安然、世界通信对华尔街和美国信用机制的重创,这些问题使我们国家呼唤信用制度的声音突然间放大。相关的制度建设步伐也开始加快,比如我国政府正在制定企业信用评级制度,有关方面正从四个切入点入手做前期工作。这四个切入点是: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为中心,推进信用体系建立;以加强宏观调控为突破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己任,构建企业信用体系。同样,我国烟草零售行业也面临着建设行业诚信体制的艰巨任务。
我国烟草行业自1982年实行专卖制度以来,已经历了两个发展周期。第一个发展周期是1982年至1991年。这一时期,国家基本完成了烟草企业上划任务,建立了专卖体制,特别是1991年《烟草专卖法》正式颁布实施,通过立法确立了烟草专卖制度,为烟草行业的发展奠定了体制和制度基础。1992年至1999年是第二个发展周期。这一时期,国内烟草业遭遇“假私非超”卷烟泛滥冲击,出现了第一次严重的诚信危机。在全国范围内清理整顿三角债的大背景下,国家烟草专卖局严格规范行业工作,加大打私打假力度,取缔卷烟自由批发市场,整顿产品流通秩序,烟草行业才得以平稳、持续地发展。
从2000年开始,烟草行业进入了第三个发展周期。烟草行业内部出现了一些异常的变化。在一些地方,国家专卖演变成了地方专卖;受地区利益驱动,卷烟体外循环开始屡禁不止。当时行业内有一句诙谐的话叫“专卖人员一条一条地查烟,业务人员却一车一车地倒烟”。这形象地反映了烟草行业内部出现了另一种诚信危机。与此同时,在烟草行业的外部,烟草执法与售假售私网络发生了遭遇战。一批以温岭、临海籍人员为首的个体户利用严密的组织,隐蔽的渠道逐步在全省各地形成规模巨大的倒卖团伙,建立了庞大的制售假冒卷烟的地下经营网络,严重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行业内外的诚信危机开始严重阻碍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这迫切的需要烟草行业“内外双修”,加强内部监管,加大打假力度,采取有力的措施维护烟草行业的正常秩序,重建诚信体系。
更何况烟草行业目前正处于重要的调整时期,烟草行业面临的形势和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正式签署,烟草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受到制约;另一方面,国际烟草业整合步伐逐渐加快,国内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在坚持专卖制度的前提下,中国烟草如何提高总体竞争实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更好地适应市场、满足消费,实现烟草行业的市场化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而这其中诚信机制的重建是关键。但是,在烟草行业改革的过程中,一个十分矛盾的现象摆在我们面前:一方面,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失信行为却大量存在,制约和影响着烟草市场化的正常发展。之所以如此,关键是市场经济既有着对诚信的内在需求,又有着与它的内在矛盾。市场经济下的逐利原则,正是市场行为主体违背诚信原则的内在驱动力量。因此,在新形势下思考如何加强烟草行业诚信建设,对提高中国烟草综合竞争实力,促进烟草市场化的平稳过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谈诚信建设的必要性
所谓诚信,就是诚恳老实,有信无欺。一个信用缺失,道德沦丧的国度必然不会有和谐的人际关系,良好的社会秩序。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也就得不到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我国是一个重诚信的国家,传统道德所强调的仁、义、理、智、信中,诚信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社会道德实践中,我国所形成的重承诺,守信用的道德传统,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现代社会,诚信仍然是调节人际关系,规范经济生活秩序的一种重要的行为规范。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诚信其实就是一个主体对其他主体兑现自己诺言的过程,它包括讨价还价和理性均衡。在讨价还价中,交易各方都朝着均衡的目标迈进,最终达到某种均衡。但这种均衡往往是不稳定的,会不断地演进。在健全的资本市场,失信者获得的只是短期收益,必将失去长远利益;而在不健全的资本市场中,反而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 的现象,使得失信者获得更多的收益。同理,在某种意义上,烟草行业的诚信就是处于信息优势的卷烟零售户的短期利益对长期利益的让位。但应该看到,卷烟零售户作为经济人,他也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只要他认为失信行为带来的额外收益远大于“失信成本”,他就会有极强的失信动机。而有关诚信缺失的问题正可以通过著名的“博弈论”进行有效的分析。
如果把2000多年前中国著名军事家孙武的后代孙膑利用博弈方法帮助田忌赛马取胜归属于博弈论萌芽的话,那么其特点是零星的,片断的研究,带有很大的偶然性。1944年冯•诺依曼 和摩根斯特恩的《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一书中提出的标准型、扩展型和合作型博弈模型解的概念和分析方法,正式奠定了这门学科的理论基础。而1950年和1951年著名的数学家纳什 的两篇关于非合作博弈论的重要论文,则彻底改变了人们对竞争和市场的看法,揭示了博弈均衡与经济均衡的内在联系,真正奠定了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的基石。
纳什的博弈论(Game Theory)认为:博弈双方总是从自身的角度寻找对自己最优的策略,从而达到纳什均衡状态 。
换句话说,烟草行业在信用良好、市场监督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卷烟零售户某次失信,并获得额外收益,由于信息的迅速传递,该市场的参与者很快就了解到他是不可信的,就会在以后的交易中排斥他,那么该失信的卷烟零售户就难以在行业中立足,从而付出惨重的代价。所以,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下,卷烟零售户通过博弈,其最优的策略是诚实守信。反之,在信用环境不好,市场监督失效的情况下,如果卷烟零售户某次失信,获得短期额外收益,由于市场监督机制不健全,信息传递不利,其他市场参与者却无法及时获得信息时,受经济利益驱使,该卷烟零售户还会继续在其他经济交易中失信于他人。可见,在市场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环境下,信用缺失的卷烟零售户可以获得额外收益而不受到惩罚,因而其最优选择是不讲诚信。而当其他卷烟零售户发现诚信缺失者可以获得额外收益,而自己反而因为诚信受到“损失” 时,就会争相效仿,那么整个行业的信用程度就大大降低了,甚至可能出现整个行业的诚信危机。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分散决策,经济人(企业和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并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做出决策。出于经济人的天性,只要有可能,总想扩大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择手段逃避惩罚、违反承诺、不讲信用。可见,上述分析显示“博弈”中各个卷烟零售户形成的纳什均衡不一定是有效率的,而且不一定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 。

二、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失信行为的经营模式
讲究诚实的行为,不自欺也不欺人,不仅是一种行为规则,更是一种不需明示的义务。我们的社会正是由于存在着对诚信的基本追求,才能实现社会的秩序和对规则的遵守。诚信意识的淡薄,尤其是对诚信的无所谓态度,不仅危及道德、责任等社会规范的存在基础,而且是对法律规范的根本否定。
民商事法律关系领域中,有一个著名的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它是指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从善意出发,正当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以维持当事人之间以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在拉丁文中表达为“Bona Fide”,英文为“Good Faith”,法文为“Bonne Foi” ,均直译为善意。著名民法学教授梁慧星认为,所谓的诚实信用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诚信,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001年以来,一批以温岭、临海籍为首的个体户利用严密的组织,隐蔽的渠道逐步在全省各地形成团伙,并建立了庞大的制售假冒卷烟的地下经营网络。全国各地瞄准假烟、走私烟、乱渠道进货烟和以温岭、临海籍人为主的卷烟运销地下网络,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整治活动。对温岭、临海籍贩假售假的经营模式的特点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失信行为模式的特点:
一是失信行为的经营模式是完全从恶意出发,单方面地行使市场经济下的经营自主权,逃避义务,严重破坏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他们往往选择经济发达,消费水平高,流动人口较多,情况较熟悉的地区发展地下网络。每到一地就积极发展网络下线,或开店交友、或潜伏结网,图谋长久发展。并以亲缘关系为纽带结伙成网,上家与下家之间甚至达成攻守同盟,任何一个被烟草部门查获,其损失均由成员共同负担。在当地被查处打击后,即刻转战其它城市,寻找新的根据地,然后再由其他温岭、临海籍人员在当地结队织网。
二是以合法许可为幌子从事非法经营的勾当,在坑害消费者利益、行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非法利润。他们设法以当地人的名义申领许可证,甚至施以小利,对经营情况不甚理想的经营户进行私自转让,在不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情况下,以隐性无证经营的方式从事违法活动。并通过豪华装修门面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从而达到销售假烟的目的。
三是从传统品牌获利型转变为新产品新品牌获利型。目前造假分子已不再是单纯仿造正规烟厂的产品,而且在不断“创新”推出新品牌。为了加强假冒卷烟在品牌上的迷惑性,他们利用部分烟厂产品包装的实用新型专利,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淮阴卷烟厂出品的“推盒式一品梅”一上市,其新颖的包装立即被制假、贩假者争相效仿。他们充分利用消费者的猎奇心理,生产、销售其他烟厂没有生产品牌规格,如推盒式红塔山、推盒式云烟、推盒式玉溪、推盒式大红鹰等品牌,并随着市场的供求调整价格,获取暴利。
四是失信行为的经营模式,是导致一个地区诚信经营观念灭失的直接诱因。温岭、临海籍贩假售假网络的经营模式,确实使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而这种畸形的致富模式,导致温岭、临海两地的老百姓纷纷效仿,当地出现了除老、弱、病、残外,万人空城卖假烟致富的现象。
市场范围的广阔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又一特点。市场范围的极度扩展,活动空间前所未有,为假冒伪劣、欺瞒哄骗提供了广阔的场所。可见,现在的许多造假分子,正是利用了市场范围的广阔性,东放一枪,西放一枪,作假不止,大量的不诚信行为由此产生。
那么如何走出这种困境呢?通过加大对不诚信者的惩罚,提高其失信成本,使得失信带来的损失远大于其所获得的额外收益,是整治失信行为的有效途径。但是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其处罚力度已无法遏制其失信行为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越多,反而越表明当地卷烟市场的诚信度出现强大危机。可见,加大处罚力度,并不能有效改善烟草行业经营的诚信现状。

三、构建适合烟草行业诚信体系的设想
(一)烟草市场化是渐进的、有限的市场化
 烟草市场化已成必然趋势。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烟草的市场化是渐进的,有限的市场化。因为,市场化要求有效的市场竞争,而有效的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只有实现有效的市场竞争,才能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可见,有效的市场竞争应该是充分、公平和有序的。首先,烟草行业的竞争是不充分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同时并存是烟草行业现状的最大特征。其次,烟草业的竞争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不仅体现在产量计划上,还体现在对“专卖品”的市场准入、各种生产要素获取、人才流动等各个方面。这些都是市场经济所不应该有的。再次,烟草业的竞争是无序的。一方面表现为烟草业缺少符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对已有规则的突破和违反。前者如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缺失,后者表现为恶性竞争、地方保护和广告泛滥。所以说,中国烟草要走的市场化道路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渐进的、有限的市场化道路。
(二)烟草行业诚信体系的层次构想
烟草行业为社会提供的可以说是一种“有害健康”的食品,这种特殊性对烟草企业的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单纯市场主体的诚实守信相比,政府的诚信更为重要,烟草行业由于行政垄断的特殊性,还保留了部分行政职能,故应更注意诚信。应在诚信方面有所突破,以获得社会的赞扬和关注,同时提高烟草行业的社会地位和信用。
笔者认为,完善的行业信用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法律框架基础,就是法律制度。国家以各种法律形式规定权责关系,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诚信体系的正常运行。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律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信用的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制保障不力是整顿和建立信用秩序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正常的信用关系得以维系的保障。仅靠良心、道德,不可能有效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行为,必须依靠法律力量,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才能维护和培育良好的信用秩序,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为市场经济建立必要的法制基础。第二层是市场惩罚和主管部门约束。主要是针对市场参与者,包括烟草公司和广大卷烟零售经营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通过制定一系列包括事前预防、事后监督等行政管理措施,实现对烟草经营的有效监管。一方面,对违规经营户进行监督、惩罚;另一方面,对烟草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进行警告或采取其他措施加以惩戒。第三层是道德约束,这是更高层次的,是从文化和道德角度方面,加强诚信文化制度建设,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引导卷烟零售户守法经营。要建立完整的行业信用体系,这三个层次相互作用、相互支持,缺一不可。

(三)烟草行业诚信体系的核心——诚信监管评估体系
所谓诚信监管评估是对某一地区卷烟经营的诚信度进行监管。主要包括对卷烟零售户的诚信度及当地烟草公司诚信度进行双诚信监管。通过对此双方面的诚信度来考核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控制能力和监管能力。
1、诚信监管评估的运作。诚信评估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对卷烟零售户的诚信评估;二是对烟草公司的诚信评估;三是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区域诚信度的综合评估。首先,应当对卷烟市场的诚信度设置一个可行的标准。其次,收集相关资料,主要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分制诚信等级管理后对卷烟零售户计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计算出该地区AA、A、B、C级零售户所占的比重;再次,考核当地烟草公司的诚信度。三者相结合才是该地区卷烟市场真实的整体诚信度。
2、加快主管部门信用建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仅是行业诚信的监督和管理者,也是行业信用的执行者,良好的管理信用是推动和发展社会信用的有力保证。因此,主管部门在诚信评估建设中应率先垂范。一是积极引导卷烟零售户和社会开展诚信经营的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加大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增加失信经营的成本和代价。三是切实转变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履行好引导、监督、管理、服务等职能,建立依法行政、取信于民、服务信誉的部门信用监督体系,树立诚信烟草的良好形象。
3、适当增加守信利益。目前,各地开展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计分制诚信等级管理,对推动行业诚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具有积极的作用。该类办法均较大地提高了卷烟零售户的违法成本。比如,取消违规卷烟零售户新品牌的上柜权和紧俏品牌的优先供应权,对连续违规的卷烟零售户实施严厉的淘汰机制,取消其经营资格。但是,该种管理对诚信经营户的守信利益却仍是物质利益较少,精神利益较多。我们说,市场经济下的逐利原则,是市场行为主体违背诚信原则的强大内在驱动力量。因此,要适当加大卷烟零售户的物质利益嘉奖。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5月1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6月2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委会职权
第三章 投资和技术引进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五章 注册与经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湛江市霞山与赤坎两区之间设立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是在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领导下实行国家优惠政策的经济技术区域。
第三条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开发区内各部门和各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
第四条 开发区遵循“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外引内联,引进先进技术及先进管理经验,发展外向型经济,重点兴办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把开发区建设成为粤西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第五条 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并举。
第六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开发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章 管委会职权
第八条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实施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执行上级政府的决议和命令;
(二)依法制定开发区行政管理规定;
(三)制定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组织编制开发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五)审批(或报批)和管理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和计划;
(六)审批和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计划和业务;
(七)负责开发区土地的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并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发证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区内基建工程的报建、招标、发证、施工和管理;负责区内房地产的登记、发证、交易和管理;
(八)统筹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和税收;
(九)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开发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并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在市政府外事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负责处理开发区涉外事务,审批区内人员出入境有关事项;
(十一)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区内的公益事业;
(十二)统一管理和监督各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三)负责开发区内行政、事业机构人员的编制的制定和人事干部、劳动用工的调配和管理;
(十四)负责开发区治安和户籍管理,依法保护开发区内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调处开发区内的有关纠纷;
(十五)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并按照规定权限任免、聘用和奖惩管委会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十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投资和技术引进
第九条 鼓励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经营以下实业和业务:
(一)技术先进企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
(三)生产性外向型企业;
(四)出口创汇型企业;
(五)科技事业;
(六)能源、交通、通讯和环保等项目;
(七)信息、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服务业;
(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九)国际劳务输出业务。
第十条 在开发区投资,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资独资经营;
(四)国内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
(六)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七)租赁或受让开发区企业;
(八)购买开发区企业的债券或股票;
(九)兴办股份制企业;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到区外、国外投资兴办企业。
第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或建立科工贸联合体。
第十三条 开发区重点引进下列新技术:
(一)与国内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产品有关的;
(二)对国内和湛江市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有显著效果的;
(三)产品能开拓外销市场的;
(四)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是国内外特别需要的;
(五)与综合利用现有资源和自然资源有关的。
第十四条 技术引进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专利、专有技术许可贸易;
(二)技术服务;
(三)计算机软件许可;
(四)合作生产或合作设计;
(五)聘请专家任职;
(六)购买技术资料等。
第十五条 开发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技术作价入股,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第十六条 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兴建,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国内外投资者成片开发;
(二)国内外投资者与开发区合资或合作兴建;
(三)开发区与湛江市有关部门共同兴建;
(四)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开发区设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用于鼓励先进科技的研究、开发、引进、消化、吸收。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企业和机构,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供区内使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进口的维修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利用外资养殖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饲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产品转内销的,照章补税。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企业出口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使用内地料件或半成品,在开发区内加工出口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可视为开发区产品,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免征出口关税。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企业在开办初期,内销产品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开发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先进技术企业,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将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待遇的,由管委
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开发区内企业工作或在开发区内居住的外籍人员和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携带自用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内可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五条 外商从其投资的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其他企业,期限在5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5年撤出该项投
资的,应当缴回已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内联生产性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开发区税务部门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凡按规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可以享受国务院、广东省和湛江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内从事保税业务的企业,可经营保税加工、保税仓储和国际转口贸易。

第五章 注册与经营
第二十九条 凡在开发区内兴办各类企业,须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到开发区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条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开发区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银行可以对企业开办抵押贷款业务。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在开发区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银行办理外汇事宜。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监督下
,企业可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余缺。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保险,可分别向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投保。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内企业应按照国际惯例和先进的科学方法进行管理。
开发区内企业有权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自行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可以根据生产、科研、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依法招聘、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人。招聘职工须依法签订劳动合
同。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歇业或停业应按有关规定清理税务、债务,依法向海关、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清理完毕后,企业的剩余财产可以依法出卖或转让,外商分得的外汇资金可以按规定汇出境外。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内企业应执行国家关于劳动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保证职工在文明、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举办的企业,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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