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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38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42:37  浏览:86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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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38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38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发函〔2004〕15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38所高等职业学校予以备案(名单见附件)。其中涉及中等卫生学校参与组建的通辽职业学院和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原则上不能举办医学类专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我部批准。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计38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山西体育职业学院
山西省体育运动学校
山西省


2
山西警官职业学院
山西省第二人民警察学校
山西省


3
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山西省国际商务学校
山西省


4
太原旅游职业学院
太原旅游学校
山西省


5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乌盟财贸粮食工业学校
乌盟农牧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6
通辽职业学院
通辽教育学院
通辽卫生学校
内蒙古电大通辽分校(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


7
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
通辽艺术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8
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郑州电子信息专修学院 (资源)
河南省教育厅
民办

9
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
少林寺武术专修学院 (资源)
河南省教育厅
民办

10
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
郑州煤炭高级技工学校
郑州矿务局职工大学
河南省


11
永城职业学院
永城职业学校
河南省


12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信阳教育学院
信阳卫生学校
河南省


13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
郑州市机电学校
河南省


14
郑州旅游职业学院
郑州旅游学校
河南省


15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
河南省农业学校
河南省


16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省交通学校
河南省


17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河南省商业学校
河南省


18
湖北黄石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黄石电子科技学校
湖北省


19
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中国第一冶金建设职工大学
湖北省


20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
武汉涉外旅游学校
湖北省


21
鄂东职业技术学院
黄冈工业学校
湖北省


22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
湖北省税务学校
湖北省


23
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
原湖北生物生态职业技术学院南湖校区(资源)
湖北省


24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原湖北生物生态职业技术学院江夏校区(资源)
湖北省


25
楚天欧亚职业学院
黄冈市公安中等专业学校
湖北省教育厅
民办

26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湖北省潜江艺术师范学校
湖北省


27
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湖北省地质职工大学
湖北省国土资源工程学校
湖北省


28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湘西自治州农业学校
吉首经济贸易学校
湖南省


29
湖南儿童工程职业学院
长沙师范学校
湖南省


30
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衡阳市财会学校
衡阳技术学院
湖南省


31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
益阳农业学校
益阳工业贸易学校
湖南省


32
湖南同德职业学院
湖南常德电脑专修大学(资源)
湖南省教育厅
民办

33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四川省警官学校
四川省


34
四川警安职业学院
四川绵竹剑南学校
四川省教育厅
民办

35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省电子工业学校
四川省


36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岳池师范学校
四川省


37
四川商务职业学院
四川省商业学校
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学校
四川省


38
银川科技职业学院
新建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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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邮件妥投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邮件妥投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2004]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邮件妥投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十堰市邮件妥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用户安全、方便使用邮政通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通邮条件
  第二条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必须在其办公楼地面层设邮件收发室,配备专(兼)职收发人员。
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幢或一个院内的,应协商设立统一的邮件接收室。需要上楼投递邮件的,用户应当与邮政部门或分支机构协商,并按规定支付特殊服务费。
  第三条 新建的企、事业单位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
  单位更名、迁址必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件改寄新地址的有关手续。
  第四条 居民住宅楼的每一单元地面层,应安装有与住户房号相对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有信报箱间(群)。
  第五条 居住平房的居民,经有关部门正式命名且编制有门牌号码,并在固定位置设信报箱。
  第六条 农村邮件由当地邮政企业或分支机构同村民委员会以协议形式约定邮件投交的固定地点。
  第七条 村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组织设置收发室,确定收发人员。
  第三章 妥投方式
  第八条 设有收发室的单位,邮政部门一律将邮件、报刊投到收发室,由收发室工作人员统一签收后分发到用户。
  第九条 高层楼房、住宅小区已在地面层安装信报箱的(一户一箱),邮政部门按箱投递到户。
  第十条 编制有正式街道名称、门牌号码的平房用户,邮政部门按址按箱分别投递用户。
  第十一条 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单位、个人,可以到就近的邮政局(所)办理信箱租用,自取邮件、报刊。
  第十二条 农村邮件按村民委员会约定的固定接收地点,按邮路班期投交,收发人员对各种邮件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递的责任。
  第四章 办理通邮程序
  第十三条 凡是具备通邮条件的单位、个人,均可向邮政局提出实行按址妥投邮件、报刊申请。
  第十四条 邮政部门收到申请后立即进行实地勘察,符合通邮条件的,同用户签订妥投协议,一周内负责按址投递邮件、报刊。
  第五章 收发室和信报箱的建设
  第十五条 收发室须设在地面层,便于邮运车辆通行和邮件投递。
  收发室面积一般为15平方米左右为宜,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信报箱。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收发室、职工住宅楼房的信报箱间(群)由产权单位建设;商品房住宅区由开发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设计、建设信报箱。
  第十七条 信报箱间(群)的建设由邮政部门统一规划、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 信报箱间(群)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或更换,亦可委托邮政部门更换和维修,工料费由产权单位支付。
  第六章 收发人员配备
  第十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收发人员由所在单位配备和管理。邮政部门负责对收发人员进行邮政法律常识和邮政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收发人员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三十日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邮政局负责解释。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和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和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2004〕文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和《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奖励在宁德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宁德市人民政府设立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其奖项类别:
  (一)宁德市科学技术杰出人才重大贡献奖(以下简称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
  (二)宁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宁德市科技进步奖)。
  二、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宁德市人民政府维护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申报、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三、宁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四、宁德市人民政府设立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依照本规定,负责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宁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宁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五、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参照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鼓励国内外组织、个人以捐资、赠与等方式参与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七、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授予在下列科学技术活动中,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直接授予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
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八、宁德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我市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或在科学技术基础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组织、个人: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二)在科学技术发明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宁德市科技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二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数不超过30项。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予

九、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宁德市直有关部门向宁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十、宁德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必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并填写统一格式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按属地关系推荐申报:属各县(市、区)的由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属宁德市直单位的由项目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推荐。
驻宁省属以上单位完成的并在我市实施的项目,可直接向宁德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
十一、申报与推荐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与评价材料。
十二、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申报项目的社会公告、异议处理。
专业评审组向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建议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授奖意见,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意见》具体规定。
十三、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宁德市科技进步奖由宁德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十四、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为:
(一)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奖金数额每人15万元人民币,其中5万元属获奖个人所得;10万元由获奖个人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
(二)宁德市科技进步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2.0万元人民币,二等奖1.0万元人民币,三等奖0.5万元人民币。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每年30万元,列入宁德市财政年度预算。每二年评审一次,每次的额度为60万元人民币,由宁德市财政专项列支,并随宁德市经济总量的增长适时增加科学技术奖励经费数额和奖金额度。
十五、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贡献应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职称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纳入市委组织部的高级人才队伍管理范围,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法 律 责 任

十六、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宁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十七、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项的,由宁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在我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或者社会力量经登记在我市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的,依照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取缔。
十九、参与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 则

二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意见


总 则

  为了做好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 根据《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二、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三、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四、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五、宁德市科学技术奖是宁德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六、宁德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及评审工作。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宁德市奖励办公室)设在宁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七、奖励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 ”,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八、奖励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或者完成系列研究成果、技术发明,应用推广,形成支柱产业,使我市本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并产生直接经济效益达到五千万元以上。
  九、奖励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所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一等奖的前二名主要完成人。
  十、宁德市科学技术杰出人才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
  十一、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一)项(1)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一)项(2)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1、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2、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以上水平;3、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一)项(3)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十二、宁德市科技进步奖基础研究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十三、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十四、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二)项(1)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是其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二)项(2)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二)项(3)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十五、 宁德市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省内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以评为三等奖。
十六、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十七、奖励规定第八条第(四)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十八、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工程项目。
十九、宁德市科学技术进步应用、推广类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十、 宁德市科学技术进步应用、推广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十一、宁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一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7人,单位不得超过5个;二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6人,单位不得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5人,单位不得超过5个。

评审机构

  二十二、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宁德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宁德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十三、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共20--25人。
  主任委员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及有关领导担任,秘书长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
  二十四、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二十五、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
  建立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专业评审组专家在专家库中挑选后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二十六、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推 荐

  二十七、 推荐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是在项目设计、发明、研究、开发、投产、应用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
二十八、推荐宁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发明、研制、开发、投产、应用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宁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二十九、申报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推荐单位推荐的候选项目或候选人必须符合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三十、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三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评 审

  三十二、宁德市奖励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初审合格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经公告无异议,提交宁德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三十三、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三十四、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专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各专业评审组对各推荐材料在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诸方面,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并提出推荐授奖等级和具体的推荐理由及意见。
(二)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四)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五分之四 (含五分之四) 多数通过。
宁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 多数通过。
宁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宁德市科技进步奖总项数30项,一等奖2项(占7%)、二等奖8项(占27%)、三等奖20项(占66%),评审结果必须在限额范围。
三十五、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不得以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当年推荐项目或候选人的评审工作。

异议及其处理

  三十六、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宁德市奖励办公室将审查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候选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宁德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而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三十七、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三十八、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项目申报书和推荐意见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三十九、宁德市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四十、实质性异议由宁德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宁德市奖励办公室审核。宁德市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奖励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宁德市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宁德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奖。
四十一、宁德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宁德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四十二、异议自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和候选人公告之日起9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或候选人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次评审。

授 奖

  四十三、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
  评审组的建议,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十四、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每年30万元,列入宁德市财政年度预算,每二年评奖一次,每次的额度为60万元人民币,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并随宁德市经济总量的增长适时增加科学技术奖励经费数额和奖金额度。
  四十五、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奖金数额每人15万元人民币,其中5万元属获奖个人所得,10万元由获奖个人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
  四十六、宁德市科技进步奖由宁德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宁德市科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每项2.0万元,二等奖每项1.0万元,三等奖每项0.5万元。

附 则

  四十七、本实施意见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四十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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