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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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2001年)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833号
2001-11-09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吉林、四川、甘肃、上海、湖北(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关于申请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生财字[2001]第1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6家企业提取4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 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 额
所 在 地
1 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 64 北京朝阳区三间房
2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 51 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158号
3 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 68 四川省成都市外东包江桥
4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73 甘肃省兰州市盐场路118号
5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109 上海市延安西路1262号
6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 55 湖北省武汉市临江大道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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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有关印花税缴纳问题申复报告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有关印花税缴纳问题申复报告的复函
财税[1995]17号
1995-03-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你公司(94)中油建财字第99号文《关于对<北京市地方税务检查报告>中有关问题的申复报告》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境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也适用于在境外签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转包、分包给国内外公司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因此,你公司应按<北京市地方税务检查报告>的意见,照章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轨道交通项目资金需求,加快推进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轨道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循环使用。轨道专项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授权市建投集团按照相关规定设立。
第三条 轨道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债务本息偿付,优先用于保障市轨道交通项目债务本息的偿付,不得用于弥补市轨道公司运营亏损。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投融资办)负责对轨道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建投集团负责轨道专项资金的运作。
第五条 轨道专项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
(一)每年安排的大建设资金的20%,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二)每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由市财政局年终清算后拨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三)每年大建设配套费的30%,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四)市轨道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市级留存部分,由市财政局于次年初核实后,按等额补助方式拨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五)轨道交通建设沿线物业开发净收益,及时缴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六)市轨道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缴纳的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解缴国有股权分红、转让收益、资产出让收益等,及时缴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七)轨道专项资金专户利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通过以上方式筹集的资金不能满足需求的,从市本级财力中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当年项目建设及还本付息需求。
第六条 轨道专项资金筹措及使用程序:
(一)每年11月30日前,市轨道公司向市财政局(市投融资办)、市建投集团报送当年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下一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还本付息计划,向市财政局(市投融资办)、市建投集团报送下一年度轨道专项资金需求。
(二)市财政局(市投融资办)会同市建投集团,根据市轨道公司报送的下一年度资金需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轨道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财政局(市投融资办)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轨道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筹措的轨道专项资金序时拨入专户。
(四)市轨道公司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还本付息计划,于每季度末月前20日内,向市财政局(市投融资办)、市建投集团报送下季度轨道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市投融资办)、市建投集团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支付。
第七条 市轨道公司应及时报送工程进展情况,按项目逐月向市建投集团报送完整的工程形象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并抄送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市轨道公司建设项目的融资贷款和财务进行不定期审计。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书面通知市轨道公司限期整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项目贷款还本付息结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