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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02:12  浏览:9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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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1984年6月25日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540号文件印发)


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的管理问题,原有一些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应现在情况。为此,现根据卫生部(83)卫防字第5号通知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规定如下:

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骨灰进出口,如无异常情况,可迳予放行。

本通知执行后,原外贸部海关总署(58)关行殷字第986号指示附件(一)关于对灵枢、骨灰管理的规定即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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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鼓励专利技术实施试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鼓励专利技术实施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投资主体、研究开发的主体和科技成果应用的主体意识,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投入、积极运用和实施专利技术,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精神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11号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范围、额度和资金用途

  第二条 补助范围
  (一)对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含有专利技术新产品的企业;
  (二)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自主开发的专利技术在杭州转化实施,并获得专利技术实施项目补助的专利权利人。
  第三条 补助额度
  (一)对企业补助额度分三挡:一般项目5万至10万,重点项目10至20万,重大项目20至30万元。
  (二)对在杭转化专利技术的专利权利人给予不超过实施该专利技术企业补助额度10%的奖励。
  第四条 资金用途
  1、企业继续进行相关技术创新研发;
  2、企业专利实施项目前期论证、试生产;
  3、企业引进专利技术、二次开发、设备改造或更新;
  4、企业专利实施中的技术指导、试生产设备调试;
  5、企业新产品研发过程中专利信息检索、分析研究和组织技术攻关;
  6、有关职务发明人的奖励。
  7、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专利技术实施补助的产品,除必须具备符合国家和杭州市产业导向、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并通过验收、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申请专利技术实施补助一般在专利授权之日起的三年内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要具备下列特征条件之一:
  (一)发明专利
  1、通过自主研发、收购、兼并等方式拥有的自主专利技术或足以超越引进专利技术的二次开发自主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
  2、通过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技术并在上海、江苏、浙江范围内为独家生产的产品;
  3、使用方法或新材料专利制造、具有明显的节能或降低消耗的产品。
  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如同时拥有多国专利,须首先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授权。
  (二)实用新型专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查新检索,同时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条件,并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出口该地的专利产品或者可以完全替代进口产品的专利产品。
  (三)外观设计专利
  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奖的产品。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专利技术实施补助的申报工作每年6月30日前受理,9月审定。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填写《杭州市专利技术实施补助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本),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概况;
  (二)产品的主要性能、应用范围及技术经济指标;
  (三)产品的专利状况和专利在该产品中所起的作用;
  (四)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比较及是否存在侵权或被侵权的风险;
  (五)专利新产品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分析;
  (六)专利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利润与本企业其他产品的相应比较及企业总研发投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
  (七)本年度专利新产品的销售和纳税情况以及三年内预计的产量和经济效益;
  除申报表外,申报企业还应附上其它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新产品验收、专利证书、专利查新、获奖和及上年度纳税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企业按属地原则通过区、县(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向杭州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五章 审定和拨款

  第九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
  第十条 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的初评意见,结合产业导向,按补助与专利技术实施程度和企业上交税额挂钩的原则,确定专利技术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专利技术实施补助经费不得挪作它用。同一专利技术产品不得重复享受补助,在已补助的专利技术基础上形成的改进型专利原则上不再补助。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制造虚假材料者,一经发现,依法追回其补助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06年5月1日起试行。



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4月14日

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指导意见(保监发[2004]33号)


为了切实保护人身保险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对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寿险公司制定人身保险条款时,应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条款通俗化工作,使人身保险条款语言流畅、语句通顺、文字浅显易懂、内容完整,便于消费者理解产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的产品。
二、寿险公司在制定人身保险条款时,应从方便消费者理解的角度出发,合理安排人身保险条款顺序、设计版面、格式及字体,并通过增加目录、索引、提示等,方便消费者阅读。
三、寿险公司在制定人身保险条款时,应尽量减少生僻术语的使用,对于条款中必须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在条款释义中以浅显的非专业语言进行解释。
四、寿险公司在制定人身保险条款时,可以按照不同产品有针对性地进行可读性测试。寿险公司在做可读性测试时,应在该产品的目标销售地区选择该产品潜在的目标客户群进行测试。进行测试时,选择的被测试人群应为非保险专业人士,选择的具体被测试人员应具有代表性,确定的测试样本人数应足以得出可靠的测试结果。
五、寿险公司在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时,应将人身保险条款作为产品培训的主要教材,并要求销售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出示相关产品条款,供目标客户阅读。
六、寿险公司在客户回访过程中,应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条款,了解消费者是否准确理解条款主要内容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进行风险提示。
七、寿险公司应建立条款自查制度,从各种渠道搜集整理已销售产品在条款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条款通俗化工作。
八、为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各寿险公司可以成立条款通俗化专项工作组。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以及产品开发、核保核赔、客户服务、销售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应成为该工作组的主要成员。条款通俗化专项工作组应讨论确定本公司推进条款通俗化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及工作计划,稳步推进条款通俗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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