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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夜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32:57  浏览:9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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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夜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夜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4〕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夜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开封市夜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现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省文明城市和省园林城市目标,加强夜市管理,提升夜市品位,促进夜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市是指在市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在夜间集中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在市区开办夜市和进入夜市经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夜市管理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分区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要把夜市设置和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提升品位、美化市容、发展经济、方便群众的原则,定期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夜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夜市,要逐步实现退路进场、退路进厅。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领导、监督、协调辖区内夜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夜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夜市日常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夜市开办单位和进入夜市的经营者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
(二)督促检查夜市开办者履行职责,督导经营者按规定摆放摊位;
(三)组织市场巡查,检查上市商品质量和经营者证照,维护交易秩序,查处违法经营;
(四)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五)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 公安、城管、公用事业、卫生、环卫等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各自分工,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夜市管理工作。
要维护夜市经营期间交通和治安秩序;加强夜市环境卫生管理;保护公共设施完好;对乱设夜市摊点的行为予以取缔和处罚;加强食品卫生及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电业、供水、环卫等单位应当积极为夜市提供照明、水源、卫生清扫和垃圾清运等方面的服务,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八条 占用市区街道设置的夜市,由市城管办会同市工商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发布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夜市,应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主办单位到市城管办进行备案。
第九条 已经批准设置的夜市开办者是市、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夜市开办者负责建设和管理夜市水源、照明、卫生、消防等经营和安全设施;组织夜市经营户按规定的时间上市、撤市;协助工商、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夜市应当在划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一条 夜市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一)进入夜市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饮食经营的经营户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健康证》,证照要在统一位置悬挂;
(二)夜市应当划行归市,经营摊位统一编号管理,经营者在指定的摊位经营,统一摆放,不准越线;
(三)经营者按规定的时间上市、撤市。上市时间为行政单位下午下班时间向后顺延30分钟,不得提前上市。撤市时间4—10月份为次日1∶00,11月份—次年3月份为24∶00,不得拖延;
(四)饮食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衣帽;
(五)经营者实行摊位卫生责任制,自备垃圾容器或污水桶,对摊位和摊前摊后垃圾随时清扫,严禁乱泼乱倒,保证经营场地干净整洁;
(六)饮食经营者的餐具实行统一消毒,不能统一消毒的餐具实行净碗上市,严禁在经营场所内刷洗;
(七)食品、饮食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出售腐烂变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八)夜市必须设专职或兼职保洁人员,穿戴统一的工作服,负责市场道路保洁和垃圾收集工作,撤市后2小时内经营场地打扫干净,做到无垃圾、无污水,保持经营场地的清洁卫生;
(九)出售商品明码标价,每个经营者都要配备规格统一的标价牌,标明主要品种单价,并在统一的位置悬挂;
(十)各夜市设置停车场,设专人管理,各种非经营车辆停放在存车处。
第十二条 夜市经营设施必须符合城市市容、食品卫生、环境保护、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做到规格统一、美观实用、干净整洁。具体要求和标准,由市场开办者提出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夜市的各种收费采取一费制,实行统一收费。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夜市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夜市的日常巡视、检查、评比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经过批准的夜市,凡因检查不符合城市市容、食品卫生、环境保护、消防等方面标准,管理不力,经营者不遵守有关规定的,由市城管办会同市工商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资格。
第十六条 除市人民政府外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在市区批设夜市。对未经批准的夜市,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第十七条 夜市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夜市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夜市管理秩序混乱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夜市管理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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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资本玩家的新游戏

王瑜


在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下,经济步入不景气,资本玩家蛰伏起来了,他们躺在豪华游轮上度假时,脑子却没有闲着:“以后该玩什么呢?”惟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个“无中生有”的东西,一些产生巨大经济价值的专利其实来自一拍脑子的点子而已,小专利大价值,而商标更是简单,没有的话申请一个就是。知识产权是个有影而无形的东西,不像有形的产品需要建大仓库来存放,也不像贵重物品需要租赁银行的保险箱来保管。知识产权几乎是个无本的东西,生产成本极低,申请专利的费用如果减免,则低至百元,商标的注册费也只有千元而已。知识产权又有巨大的价值操作空间,一个默默无闻的商标一旦成名价值可以高达几百亿美元,不起眼的专利,经过组合、包装其评估价值能够超过亿元。知识产权的这些特性,为玩家们提供了想象和操作的空间,以最小的投入博取最大的利益。

知识产权有很多种“玩法”,前几年的炒卖商标、炒卖域名就是最原始的玩法。在海外抢注别人的商标,然后向企业要求高价回赎,或者抢注别人的域名,要求回赎,这种玩法手段低劣,行为不正,没有任何的技术含量,为世人所不耻,当然是资本玩家不屑一顾的。资本玩家的“玩法”归纳成一句简单的话就是知识产权资本化,证券化。

这是个很时髦的东西,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证券化也是近年才出现的新“游戏”,这个“游戏”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是有可以“玩”的。这个“游戏”的第一步是将知识产权资本化,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知识产权作为成立公司的出资,最高可以达到70%,其实在很多地方其政策规定可以超过70%,在一定的注册资本范围内甚至可以到达100%,这样知识产权就直接变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现了资本化。如果该知识产权(为了更好说明问题下面有的地方将知识产权改为专利)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其产品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很容易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从而获得土地、厂房、甚至是资金的支持。现在不少的地方都有孵化园区,孵化技术型的企业,一般都能给到百万左右的资金支持,那么就获得了起步的资金,就可以生产专利产品了。产品的生产环节可以虚拟,现在很流行的就是外包,也就是OEM。公司可以进行股权融资,将公司部分股权出售给投资机构,点燃公司腾飞的第一级火箭。公司有钱加强研发了,从而获得更多、更新的技术,政府鼓励创新,创新的最新模式是开放式创新,也就意味着研发也可以进行虚拟,委托外部开发,或直接购买,然后再进行技术集成。新技术的创新又可以启动第二级、第三级火箭,进一步进行融资。新技术制造的新产品必然是高额回报,知识产权制度又保障这种高回报的合法垄断,这样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受到证券市场的追捧,下一步就是知识产权实现证券化,资本玩家们从资本市场上套现,获得高额的回报。

金融危机是市场重新洗牌的机会,就像打牌又开始新的一局了,如果还是按照上一把的玩法,肯定还是死,那么必须换一种新的玩法,知识产权就是新的“玩法”。在法律层面上,没有任何的障碍;在政策层面上,政府是鼎力相助;在操作层面上,由于市场分工已经非常的精细,从研发要到生产到销售,到企业融资扩股,到上市,每个环节都被细化,都有非常专业的机构或者专家在运作,使得“玩家们”完全可以从各个环节上的琐碎中解放出来,他只需要规划游戏的规则,组合、调配资源,用现代规则将各个环节串联起来,就可以以极低的投入在短时间内获得极大的回报。

当然这种“玩法”还可以小玩,资本小鳄们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小玩一把。因为不是每个公司都可以上市,上市也有太多不确定的因素,抛开上市,那就是小玩了。小玩就要改变策略,因为变现只能从出售股权来获得,那么公司从成立开始就要开始考虑出售的问题,也就是要有意向中的买家才行,如何寻找暗恋的对象,这个问题是这个游戏的关键,比较专业一些,不必担心当然有专业的人士可以解决。其实很多上市公司或者想要上市的公司都有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求,在“大款”们最需要的时候傍上他,当然收益是大大的。

知识产权资本化、证券化说是游戏,其实也是实业运作的捷径,不管是玩还是做实业,知识产权都将是新的宠儿,好好培养必将有大作为。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外汇贷款抵押和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外汇贷款抵押和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原则同意《福建省外汇贷款抵押和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外汇局反映。

福建省外汇贷款抵押和担保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福建省对外开放,鼓励外商和台湾、港澳同胞(以下称外商投资者)到我省投资办企业,根据国务院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贷款抵押或担保,系指外商投资者(下面称抵押人)向我省境内外金融机构(下面称抵押权人)申请外汇贷款时在境内发生的以自有资产和权益所作的抵押,以及外商投资者以境内自有资产和权益为其他企业申请外汇贷款所作的担保(下面称担保人)。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及其所属分局(下面称外管局)为本省外汇贷款抵押和担保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外商投资者可以在我省境内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作抵押和担保。
(1)拥有全部资本的独资企业的资产;
(2)开展“三来一补”时所投入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或已生产出来的产品;

(3)在境内购买的股票、债券以及商业票据、提单和存单等有价证券;
(4)购置的房产、交通工具等不动产;
(5)在抵押或担保期限内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权;
(6)法律和法规所允许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外商投资者在办理外汇贷款抵押和担保时,需征得有关方面的同意:
(一)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商投资者用其股权或权益作抵押、担保时,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取得书面证明;
(二)外商投资者用与他人(包括直系亲属)共有的财产作抵押和担保时,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并以抵押人、担保人所有份额为限。
第六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的估价和贷款比率,由抵押人或担保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共同商定。
第七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担保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八条 抵押人、担保人和抵押权人应自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签定之日起,持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到下列机关办理抵押或担保登记手续:
(一)房产应在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
(二)企业资产、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开发经营权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三)股票、债券、商业票据和存单等有价证券应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登记;
(四)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汇资产,应在当地外汇管理局登记。
第九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若为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或财产证书时,经当事人商定后,可以在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将抵押、担保物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条 因抵押权人过错造成抵押物、担保物毁损,抵押权人应赔偿抵押人、担保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若为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抵押人、担保人在抵押担保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担保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再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因抵押人、担保人过错造成抵押物、担保物失去抵押、担保意义,抵押人、担保人应在十五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担保物。抵押人、担保人不提供新的抵押物、担保物,抵押权人有权解除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追索未偿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抵押人在抵押贷款合同期内还清外汇贷款本息,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期内履行担保责任,抵押人或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即终止。抵押人、担保人从而恢复其对抵押、担保物的处置权。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或担保物:
(一)抵押人未能按抵押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或担保人未能按合同代替债务人履行偿付义务;
(二)抵押人、担保人在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期间宣告解散或破产。
第十五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担保物的方式,采取拍卖、转让或其他方式:
(一)房产和物资进行拍卖;
(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权利按有关规定转让;
(三)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
第十六条 抵押权人拍卖抵押物、担保物,应向原登记机关领取拍卖证明书,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拍卖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可以收取拍卖手续费。
第十七条 原以外币计价的抵押物、担保物在拍卖或转让时,经外管局批准,可以外币计价成交。
第十八条 抵押物、担保物拍卖或转让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如需要调入外汇,经外管局批准,可以进入我省调剂中心参加外汇调剂。
第十九条 以外币计价拍卖、转让抵押物、担保物,或通过调剂所得的外汇按下列顺序使用: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缴纳抵押物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担保人所欠的贷款本息;
(四)扣除以上款项的余额全部交还抵押人或担保人。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汇往境外。
第二十条 拍卖、转让抵押物、担保物所得款项,按第十九条规定的顺序,如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抵押权人可保留追索权。
第二十一条 在拍卖或转让抵押物、担保物中,违反本规定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法规,外管局将按有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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