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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中、澳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3:57:15  浏览:9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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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中、澳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澳大利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中、澳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决定自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澳大利亚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认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的立场,并决定于一九七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前从台湾撤走其官方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大利亚政府的上述立场表示欣赏。

  两国政府商定,一俟行政手续和实际安排就绪,双方即互派大使,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驻法国大使黄镇(签字)

  澳大利亚政府代表驻法国大使雷诺夫(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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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力度的逐年加快,国家相应加大了对于三农领域的资金扶持力度,这似一支强心剂极大程度推动着美好乡村建设的快速发展。然而,与之伴随的是,在国家的巨额资金投向广大农村的同时,贪污贿赂等涉农职务犯罪行为也相应在广大农村地区滋生、蔓延,呈现出高发频发的发展态势。如何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并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迫切问题。鉴于此,笔者尝试通过安徽寿县人民检察院近两年来立案查办的涉农惠民领域贪贿犯罪案件入手,分析涉农惠民领域贪贿案件的的特点、原因、对策,以便为今后更好地查处及预防此类犯罪提供借鉴。

  一、涉农惠民领域贪贿犯罪特点分析

  近两年来,安徽省寿县检察院共计立案查处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8件47人,分析这些案件,笔者发现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呈现出如下几个显著的成案特点:

  1、贪污贿赂案件仍是涉农职务犯罪的主流。经统计,两年来,在该院查处的38件47人涉农惠民领域职务案件中,贪污、贿赂案件合计为33件39人(其中贿赂类犯罪8件8人),案件数占86.8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类案件5件8人,案件数仅占13.16%。以上数据反映出,贪污和贿赂犯罪仍是涉农惠民职务犯罪的主要犯罪类型,因此打击涉农贪污、贿赂认为当前及以后的检察工作重点。

  2、犯罪职业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去年,我院查出的涉农贪贿犯罪案件主要集中于村干部,然而今年在我院查处的涉农惠民贪贿犯罪案件中,除村级干部外,还有供电、交通领域、运管领域、计划生育领域等从业人员;犯罪人员构成中,除村干部外,既有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也有乡(镇)会计等经济负责人,但总体上以资金直接经手人居多。数据表明,今后检察的对象仍以财务直接经手人为主。

  3、窝案、串明显。两年来,涉农惠民领域贪贿犯罪中,截止目前,我院共查处窝案犯罪5件9人,其中有3件均涉及村书记与村文书共同贪污,1件涉及土地承包领域职务犯罪,1件涉及招投标领域滥用职权犯罪。

  4、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科级以上干部3件4人,其中正科级干部2人。我们知道,县及乡镇干部的经济犯罪比一般农村经济组织人员犯罪更具社会危害性,这些犯罪分子在国家实施的涉农惠民工程建设领域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远大于村级干部,为当地百姓所痛恨。

  二、涉农惠民领域贪贿犯罪成因分析

  分析这些犯罪的成因,不难发现,此类犯罪不是偶然行为,而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言之:

  1、权利过于集中于一人。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等农村基层组织管理的权限不断增大,特别是村一级干部自治所带来的是权力过于集中于村书记一人手中,很多重要生产要素如土地开发、开办村集体企业、资金申报、计划生育罚款、兴建村福利公益设施等权力全都掌握在农村基层干部手中,有效监督的缺乏致使腐败分子乘机为其本人或亲属谋取私利、滥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发横财。

  2、财务制度不严,有漏洞可寻。涉农贪贿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财务制度混乱的问题,也是一大顽疾,村普遍存在出纳、会计一人兼,有的是村书记直接管钱管财务或者是管财务的是书记亲属或者村文书唯村书记一人之命是从,绝大多数村财务监督组形同虚设,导致了腐败现象大量出现。有的是县、乡、镇领导手中握有大量公款,收取的公款长期不交财务,自收自支,以白条、虚假发票冲帐、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现象较为普遍,去年查出的供电公司贪污、挪用公款案和交管站贪污案就是典型。

  3、廉政教育不深入。尽管我们党为了保证干部廉洁从政,廉政教育年年抓,并已经形成了长期教育机制。但是我国幅员辽阔,村级组织点多、面广,加之农村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有些农村干部在学习制度的落实上相对较差,自身素质跟不上,长期不读书、不看报,自身免疫力又不强,经不起金钱的诱惑,最终一旦案发,害人、害己危害社会。

  4、监管机制缺乏,监督不力。这一现象在农村地区尤其明显,由于乡村群众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监督力度薄弱。多数农民历来对乡村干部有敬畏感,有畏官意识,加之他们不懂得、不明白村级财务如何运行及使用,不知道村干部的哪些行为属于违法或违纪,即便当其自身利益受到了侵害,也往往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或者是能私了的则私了的处事方法,导致不敢检举、揭发、举报。而一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农民的这些软弱心理,恣意犯案。

  三、涉农惠民领域贪贿犯罪的预防对策

  我们知道打击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不是根本目的,怎样保障国家补助资金真正落到实处,保障社会主义事业能够健康有序发展,预防犯罪的潜在发生才是根本所在。为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全面发展,我们必须综合运用政治、宣传、教育和监督等多种手段,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刑事打击方针,使农村职务犯罪得到有效的遏制,还民生建设以健康发展。为此笔者建议:

  1、选好干部,分散权力,加强权力监管。好的事业需要好的领头羊带领,新农村建设更是离不开好的村级领导班子。为此,笔者建议:严把选举关,真正让那些备受村民拥护、办事公道正派、勤劳实干、热心为村民服务、有头脑、有主见的村民担任村领路人;同时严格按照村民自治法及选举法的相关规定选举村委会班子,上级党委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村委会干部进行监督或诫勉谈话,保障其将全部精力用在发展农村建设上。同时,注重鼓励、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优秀大学生充实农村干部队伍,以便做到更新思想、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形势需要,进一步提升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

  2、严格村级财务管理,不给腐败留下制度漏洞是制度性保证。这是防止犯罪现象发生的根源所在,为此必须高度予以重视,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一是要全面落实“村财镇管”制度。作为村集体的直接负责单位,乡镇财政部门理当切实负起责任,全面加强对村级账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和处理办法;特别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跟踪,防止专项资金被侵吞或挪用。二是要加强对村级财务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乡镇财务管理人员要对村级财务人员的业务、素养开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岗位培训,充分发挥镇级财务人员对村财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作用,及时查纠不合理开支,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保证财务活动规范化、合理化。三是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制。俗语道:阳光是惩治腐败的最好武器,要让村级财务收入支出情况定期暴露在阳光下,接受广大村民监督,让村民及时知晓财务收支状况,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误解发生,对于大额资金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研究投票决定。三是实行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应全面在村级铺开,建议镇一级可以专门设立离任审计办公室,专门针对此事加以负责,真正做到防微杜渐,从而进一步提高农村财务工作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平稳快速发展。

  3、大力培养群众监督意识,着力构建农村预防贪贿犯罪体系。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其检察职能,深入乡镇、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以法律的手段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助推美好乡村建设。笔者认为当前要做好如下工作:一要多渠道鼓励群众积极提供职务犯罪线索,做到发现一起严厉打击一起,通过严打以儆效尤,让村干部们感到害怕,从而不敢挺身试法;二要对村主要干部进行专题培训教育,特别是针对村一把手,开展预防教育,以近期出货的典型事例,以算经济账、政治账、家庭账的方式,引导他们常诵“廉政经”、常敲“警示钟”,着力提高村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使广大农村干部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牢固树立起勤政廉政的思想防线,一心一意谋发展,一心一意干事业;三要与乡镇建立纪委及时沟通协作机制,特别是与财政部门及离任审查办公室建立协作机制,保证在不影响乡镇基础工作的前提下,开展职务犯罪查处工作。

  当前,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已经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高检院在去年年初就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开展重点打击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重点打击危害民生民利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以及时扭转涉农领域职务犯罪高发态势,进一步为国家涉农资金的落实、为新农村建设的稳步推进保驾护航。为此,各级检察机关应关注当前及今后民众利益之关切,以打击此类犯罪为手段,反贪部门应充分结合涉农贪贿案件发案特点,在重点打击涉农贪贿犯罪的同时,结合高发原因辅助预防部门积极做好犯罪预防,切实将此项惠民、利国工程做好,最终实现国家各项惠农补助资金落到实处,真正实现惠民的目标。


  作者单位: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铁路工程工地生活卫生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工程工地生活卫生试行办法

1980年2月2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适应铁路建设的需要,搞好铁路工程工地生活卫生,增进身体健康,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各施工单位到达新工地前,要组织施工、卫生等有关人员对新工地的环境、生活用水、流行病等进行卫生侦察。设计、施工部门对于临时设施工程(宿舍、食堂、厕所、水源、生活辅助设施等),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选择地点,绘制分布图,照图施工。卫生、生活、工会等部门参加图纸的审核和竣工后的验收。生产房屋的设计、修建应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现有工地的卫生设施如不符本办法规定者,应设法积极加以改善。
第4条 卫生防疫部门有权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并可越级上报。

第二章 宿舍卫生
第5条 修建宿舍应根据节约用地,少占农田的要求和地形条件,尽量选择在干燥、较高、平坦、能防洪的地面,并避开三废污染和噪声区域。建筑方位以向南或东南为宜。
第6条 宿舍必须坚固、不漏雨,能防寒、防暑、防潮。周围挖水沟,以利排水。
第7条 宿舍跨度一般不得小于5.4米,高度(以房檐侧的墙壁高度为标准)南方地区不得低于2.8米,北方地区不得低于2.6米。活动房屋不得低于2.5米(不足部分应垫高)。宿舍应两面开窗,使空气流通,光线充足。窗户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8。每座较大房舍要开设两个门。
第8条 工期一年以上者,宿舍建筑面积每人不得少于4.0平方米。室内设单人床。中间过道宽度不得小于1.4米。床板高出地面不得小于0.7米。每座房屋最多住30人。
第9条 宿舍前后左右距离,不得少于6米,并不得少于向阳面的房高。
第10条 宿舍一端设衣物间,室内应有脸盆架和碗筷橱。冬季采暖须有通风装置,夏季应有防蚊蝇设备。
第11条 室内不得存放大型生产工具、雷管炸药和有碍卫生的物品。宿舍要建立卫生制度,消灭四害和有害昆虫,保持经常整洁、干燥。
第12条 三班作业的单位,每班工人集中休息,避免相互干扰,并不得设高音扬声器影响休息。
第13条 从事隧道施工的单位,要设烤衣室。

第三章 食堂卫生
第14条 食堂应建筑在干燥、较高的地面,并靠近水源,远离公路、距畜圈、厕所三十米以外。
第15条 250~300人就餐的食堂,厨房操作间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高于或低于这个人数的,面积适当增减。厨房需要通风、防尘、不漏雨,并有天窗、换气孔、排烟(气)罩、隔壁灶、防蝇防鼠、流水洗碗洗手等卫生设施。
第16条 食堂必须设主、副食贮藏室和必要的菜窖(棚),并须注意防潮、防鼠、防蝇及防止食物腐败变质等。逐步增添冷藏设备。
第17条 要修建排放污水的暗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污水井,并加强卫生管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18条 食堂要建立卫生制度,随时清扫,保持清洁。地面及一切炊具、容器,应及时冲刷,擦洗,物见本色。食具要定时消毒,妥善保管,防止污染。
第19条 炊管人员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遵守各项有关卫生条例和法令。
第20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带菌、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就餐人员健康的疾病的人员,不能做炊管工作。炊管人员每年都要接受体检。凡患以上疾病的炊管人员(包括带菌、毒者),必须立即暂停炊管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工作,不能治愈者要调离。
第21条 炊事人员每人要配有白上衣、白短袖衫、白帽、围裙、口罩,配制膳食时必须穿戴,并保持清洁。工作时不得吸烟。
第22条 加工生熟食品,必须分刀分板。制作凉菜要符合卫生要求。饭菜要按需要量加工。尽量避免剩余。剩余饭菜和购入的熟肉必须加热后方可食用。严防食物腐败变质和食物中毒。售卖要用食品夹,避免用手抓取食物。
第23条 炊事人员往工地送饭时,应将饭菜、食具严密封好,以便保温和防止污染。
第24条 炊食管理人员和卫生医疗人员应对炊事人员经常进行卫生教育,检查指导食堂卫生工作。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25条 宿舍周围不得有污水污物,并应平整住地,填平坑洼。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垃圾坑(箱),并搞好经常性管理。环境要明确划分卫生区域,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并注意绿化。
第26条 修建住地厕所时,男厕所每二十五至三十人设一个蹲位,另设小便池。女厕所每二十人设一个蹲位。
第27条 厕所应建于食堂、宿舍的主要风向的下风侧,远离水源、河道。周围挖排水沟,防止积水。进口处修建防蝇暗道,围墙要严密,顶棚不漏雨。厕所内光线要暗,夜间要有照明,蹲位口以宽20厘米、长70厘米,滑粪道以45度的坡度为宜。前端砌挡尿垛。贮粪坑用不透水的材料修建,深度应大于二米,并加盖密闭。注意因地制宜地修建其他样式的无害化厕所。
第28条 厕所要定期清扫、灭蝇灭蛆、清除粪便。在住地,取缔高台架、露天席围等各种有碍卫生的临时厕所。
第29条 在远离住地的施工现场必须选择适当地点建立厕所,禁止随地大小便。

第五章 饮水卫生
第30条 对选作饮用水的水源都要先作水质检验,挑选合乎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源。
第31条 水源尽可能选用地下水。应用井水时需有井台、井盖等卫生设施。使用水泵抽水,井口要密封。应用河水时,要注意选择适当河段,在河岸修建渗水井,以期达到过滤清洁的效果。
第32条 水源周围四十米以内不得设立厕所、畜圈、污物坑等,并防止工业废水的污染。
第33条 水质混浊时,要用明矾、净水剂或进行自然沉淀。
第34条 受细菌污染的饮用水必须有专人定时进行消毒。用漂白粉消毒时,每升水中剩余氯量,不得少于0.2毫克。卫生防疫人员对饮水消毒要定期监督、检查、指导。饮用水中其他成分超标时,使用单位与卫生部门应及时共同研究,加以改良。
第35条 工程用水、生活用水要分开,并搞好饮用水贮存、输送过程的卫生防护,防止污染。
第36条 在住地和施工现场,须有饮水设备,备有足够的开水,严防职工饮用生水。

第六章 生活辅助设施卫生
第37条 浴室卫生:
(一)工地现场单位要有适用的浴室,尽可能利用太阳能,优先采用淋浴。应有排水、换气、照明、痰盂、小便池等装置。墙壁及门窗以保温为原则。入口处设更衣室,并保持适当温度。浴池每次换水必须刷洗干净。
(二)传染病、皮肤病人,不得入集体浴池。
第38条 理发室卫生:
理发室应光线充足,空气新鲜,温度适宜,清洁卫生。理发用具要保持清洁,经常消毒。对患头癣等皮肤病者用过的理发工具,要严格消毒。理发员工作时必须穿清洁工作服、戴口罩。
第39条 对于生活辅助设施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同第20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40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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