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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43:35  浏览:9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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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职工建、购自住住房,支持单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唐山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范围
1.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建、购自住住房资金不足,在用自有资金支付购建房价款总额的30%后.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2.单位在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后,建设经济住房所需资金不足时,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3.政府实施安居工程,所需资金不足的部分,亦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第三条 贷款条件
1.职工个人申请贷款,需有所在单位的担保和房屋产权抵押。
2.申请贷款的单位应是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人,并需有财产抵押。
3.贷款项目已纳入本市当年建房计划和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住房资金贷款计划。
4.建、购住房的其他资金已经落实;建设的住房已开始基础部分以上的施工;购房已落实房源并签订合同。
5.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四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职工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家庭和直系亲属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的三倍;还款期限不超过十年。
2、单位贷款额度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名下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的80%,还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3.贷款利率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加规定利差计算,5年以内年息加1.8个百分点,5—10年加2.34个百分点。
还款期内如遇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贷款利率随之调整。
第五条 贷款程序
1.职工个人申请贷款,需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中心根据资金使用规定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房地产信贷部办理贷款手续。
2.单位申请建房贷款,需在每年1月份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审核后编入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委托房地产信贷部办理贷款手续。
3.房地产信贷部应按有关规定,对贷款人进行资信审查。
第六条 贷款偿还
1.贷款人应在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季结算利息,并按照还款计划偿还本金。
2.贷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逾期部分自到期后次日起加收20%的利息,逾期三个月仍无力偿还,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抵押物进行清偿,或由其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本息。
第七条 贷款检查
1.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房地产信贷部有权检查单位贷款使用情况,贷款单位必须按时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2.住房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违者一经发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停止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对挪用部分自发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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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政办发[2004]59号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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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二00四年四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障公共场所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努力争创“全省社会治安最良好地区” 。 按照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要求,针对我市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纳入本市治安管理: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二)游园、灯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
(五)临时举办的大型节庆、文化、娱乐、展览、展销、物资交流等其它活动。
二、举办活动向公安机关书面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二)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三)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纪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个人,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办。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
(三)场地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
(四)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
(五)场地人员的核定客量;
(六)迅速疏散人员的预备措施。
五、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许可;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由市公安局许可;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许可。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应当进行实地检查。主办活动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进行申请,不按时间申请,一律不准举办活动。
六、在举行全国性或者地方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政府周边地区、火车站等重要场所,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
七、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许可:
(一)违反宪法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符合要求规定条件的;
(六)举办的活动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七)场地管理者不同意使用场地的;
(八)在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周边地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位周边地区举行的;
(九)举办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
八、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行前对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需调整补充的措施,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举行活动。公安机关对许可举办的活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协助维护现场秩序,指导督促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九、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的活动,场地管理者不得将场地提供给举办者使用。
十、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办活动。
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在举行日期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原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十一、参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风俗习惯;
(二)遵守活动场所的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从疏导和管理;
(三)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十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进行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
(一)发生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拒不整改的;
(三)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扰乱活动现场的交通秩序,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影响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
(七)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紧急情况的;
十三、违反上述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场所或者强行带离现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举办活动的,以及违反上述第十条第一款的和因举办者或场地管理者失职等原因造成治安事故的,按照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和追究。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负责人和事故主要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因失职导致发生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六、租赁、借用、利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设施,举办面向社会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纳入管理。
十七、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二百人以下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照本实施意见予以管理。



铁路药物消毒、杀虫、灭鼠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药物消毒、杀虫、灭鼠暂行办法

1958年1月1日,铁道部

为了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蔓延,消灭病媒虫兽的孳生与繁殖,在群众性卫生清扫和经常性监督的基础上,执行药物消毒、杀虫、灭鼠工作。
一、除在传染病发生时、及铁路卫生防疫站(队)认为在某一地区必须进行预防和防疫的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外,悉依本办法规定办理之。
二、站、车消毒
(1)车站侯车室的痰盂、厕所及洗脸设备每日进行药物消毒一次。
(2)旅客列车的痰盂、厕所及洗脸设备在运行途中每日进行药物消毒一次,及旅客列车出库前,对上述设备进行一次消毒。
(3)加强车站候车室及旅客列车内的经常保洁和定时通风换气。认真执行湿式清扫,随脏随扫,勤擦拭的工作方法,以保持站、车内清洁卫生。
(4)旅客列车被传染病患者污染时、或某种传染病流行期间,根据具体情况,由卫生防疫站机构决定进行必要的消毒措施。
(5)棚车代用客车(在军用车、大批移民及工人移转用代用客车时)每次运行前消毒一次。
(6)开往肺结核疗养所的所有疗养列车的客车,于每次运行后,不论编组站、折返站均应进行消毒。
三、药物杀虫
(1)室内及床位杀虫:集体宿舍(单身宿舍、学生宿舍)、乘务员公寓、招待所及工棚的室内及床位杀虫,各局根据气候情况自行规定。
(2)客车杀虫:客车根据旅客、乘务员的反映及消毒员每次检查所见进行杀虫、杀虫次数各局自行规定,每年不得少四次。
(3)以上规定室内、床们琢客车的杀虫,如检查确无有害昆虫及药物有残存时,可以不进行药物杀虫工作。集体宿舍、工棚的杀虫范围由各局卫生处(科)根据人力自行规定。
四、车辆灭鼠:客车灭鼠,各局可根据情况自行规定,每年1—2次,如随时发现时,可根据旅客、乘务员及消毒员每次检查所见进行之,如经检查确无鼠时,也可以不进行药物灭鼠工作。
五、站、车内痰盂厕所、洗脸设备的消毒,由列车乘务员、车站服务员及车辆段清扫员分别负责,棚车代用客车的消毒,由车务部门于开车前12小时通知铁路卫生防疫站进行消毒,在消毒前车箱应清扫或洗刷,冬季在车箱内应有适当的温度时进行消毒。其余药物杀虫灭鼠,各有关单位与铁路卫生防疫站(队)订立合同,由其执行,如本单位有卫生人员能自行杀虫、灭鼠时,可不订立合同,但须接受卫生防疫人员之检查。卫生防疫人员应随时进行指导与监督。
六、消毒、杀虫、灭鼠使用的药物种类、浓度、用量及方法,由各局卫生处(科)自行规定。
七、关于使用药物价格,各局卫生处(科)依照当地医药公司牌价,自行制定公布。
八、关于药物消毒、杀虫、灭鼠费用负担规定
(1)车站及旅客列车中的痰盂、厕所及洗脸设备消毒的费用由客运部门负担,在10.37科目列支。
(2)客车及代用客车(移民及工人移转用)药物消毒、杀虫、灭鼠的费用,由车辆部门在171科目列支。
(3)棚车代用客车(军运用)消毒的费用,由货运部门负担,在1科目列支。
(4)铁路大、中、小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学生宿舍药物杀虫的费用,由教育部门负担,在预算支出公杂费有关节内列支。
(5)新建铁路工程局、公司处集体宿舍,招待所及工棚药物杀虫的费用,由地区防疫费内列支。
(6)各管理局集体宿舍、招待所、乘务员公寓药物杀虫的费用,由各被杀虫单位负担。
(7)铁路其他各部门预防性杀虫费用及旅客列车被传染病污染时的消毒,在卫生经费列支。
九、消毒、杀虫、灭鼠的费用,由铁路卫生防疫站(队)向该单位收取,然后送缴卫生处(科),有关收费手续由各局自行规定。
十、本办法由铁道部颁布,其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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