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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34:29  浏览:87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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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4〕68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保障信息管道资源综合有效利用,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信息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信息管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息管道,是指本市市区道路(含桥梁)城市规划红线以内、各类园区(含工业区、住宅小区等,下同)信息网络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地下管道(包括人孔),以及依附各类公共设施一次性敷设的信息网络光(电)缆线所经过的管道。
  第三条 本市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含桥梁)、各类园区和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工业、民用建筑及其它永久性建筑外部的信息管道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市区信息管道的建设立项;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对信息管道的建设和运营实施行业管理;市规划、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区内信息管道的集约化建设和运行管理,由市政府委托信息管道专业公司具体负责。
第六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化办公室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社会对信息管道的需求,会同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区信息管道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根据市区信息管道建设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综合平衡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信息管道的需求,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区信息管道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涉及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中应当包含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的内容。
  第九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管道集约化设计的项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 信息管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信息管道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 信息管道建设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二条 信息管道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自行改变信息管道的设计。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的信息管道,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集约化建设的信息管道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附属于整体工程的信息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与整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验收。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信息管道工程,应当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与相关的存量管道资源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 信息管道的维护和管理应本着安全、便利、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信息管道的出售和租赁价格以及维护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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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交通管理站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交通管理站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加速发展广西乡镇交通事业,加强乡镇交通管理,发展农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乡镇交通管理站建设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政发【1985】118号文关于建立乡镇交通管理站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交通管理站(简称交管站),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乡镇政府领导下负责该乡镇的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
交通业务量少的乡可两个乡或三个乡合设一个交管站,以县(市)交通局领导为主。
乡镇船舶管理员并入交管站统一领导。
第三条 交管站业务受县(市)的运(航)管理、公路管理、港航监督和县(市)稽征部门指导。
第四条 交管站设站长和交管员若干人。
第五条 交管站的交管员(含站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到五年,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聘任期间享受合同制干部待遇。
第六条 招聘的交管站交管员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由县(市)交通局或地(市)交通局统筹办理。
第七条 聘任的乡镇交管站交管员,必须具备有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首次聘用的年龄要在三十五岁以下。
第八条 交管站的人事管理,可由县(市)交通局直接负责,也可以下放给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做法由当地县(市)政府决定。
第九条 乡镇交管站的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拟订乡镇交通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发动群众和组织车辆参加民工建勤,修路建桥;
(四)管理乡镇水路、陆路运输市场;
(五)对辖区内各种经济成份的运输车、船主和从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含安全教育和规章制度的学习);
(六)管理乡镇搬运装卸市场;
(七)负责乡镇运输船舶、渡口以及小河支流的安全管理;
(八)管理乡镇汽车修理业和船舶修造业;
(九)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
(十)受船舶检验部门的委托,负责办理本乡镇十米及十米以下非机动船舶的检验和勘划载重线,签发适航证书;
(十一)受委托征收运输管理费,农业拖拉机、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养路费,乡镇船舶管理费以及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
(十二)建立健全各种运输工具和收费台帐,做好交通统计报表工作。
第十条 交管员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廉洁奉公;外出执行职务须持自治区交通厅统一颁发的证件,礼貌执勤。
第十一条 交管员要深入乡村,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帮助运输业户排忧解难。
第十二条 交管站的经费由县(市)交通局从所征收的农拖养路费、乡镇船舶管理费和运输管理费以及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中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交管站要将所征收的农拖养路费、乡镇船舶管理费、运输管理费以及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定期如数上缴县(市)交通局,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其他罚款按规定全额上缴县(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交管员的工资、办公费用、奖金以及有关费用,按年度编制预算,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市)交通局审查批准,按月核拨,专项使用。
第十五条 交管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否则,不能上岗工作。
第十六条 培训工作由地、市交通局负责组织。科目有公路水路运输、水上安全管理、船检、航道、公路管理、规费征收、财务、职业道德与精神文明建设。培训教材全区统一由自治区交通厅组织编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1993年3月17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等四个部门关于基建工程兵、铁道兵集体转业人员保留工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等四个部门关于基建工程兵、铁道兵集体转业人员保留工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铁道部、基建工程兵善后工作办公室《关于基建工程兵、铁道兵集体转业人员保留工资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关于基建工程兵、铁道兵集体转业人员保留工资问题的报告


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基建工程兵和铁道兵集体转业时的工资待遇,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3〕69、168号文件规定,他们集体转业后的工资,仍按在军队时的职务加级别工资标准计发,其高于地方同级干部工资的部分,予以保留,并随着本人工资级别晋升逐步冲销。

同时,少发了转业生活补助费。据了解,一九八五年以来,由于工资改革进展较快,按照规定,这些人员的保留工资大部分将被冲销,已发的保留工资补偿不了少发的转业生活补助费。所以在这次工资改革中,这些集体转业人员反映强烈,认为工资待遇上没有得到优惠,要求不冲销保留工
资,或补发转业生活补助费。
我们研究认为,上述问题需要妥善解决,拟采取取消保留工资、补发转业生活补助费的办法。即原基建工程兵、铁道兵集体转业分配到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中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一律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取消其保留工资(包括经过工资改革后未
冲销完的部分);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其保留工资仍按国发〔1979〕18号文件有关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本人按照一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军队干部实行的级别工资标准领取的级别工资,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作为保留工资,随本人
工资的增加逐步冲销。
对上述这批集体转业人员,均按当时军队干部转业的规定,补发生活补助费,但集体转业时连、排职干部已领取的生活补助费应予扣除。集体转业人员由于补发转业生活补助费而取消的保留工资;其所在单位要如数从工资基金中核减。
两兵种集体转业的人员共五十一万人,涉及此问题的转业干部和志愿兵×万×千×百多人,平均每人补发生活补助费×百××元,共需×千×百××万元,由财政部拨专款给基建工程兵善后工作办公室,铁道部工程指挥部负责补发。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198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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