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52:48 浏览:9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6日 证监发字[1997]31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317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
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
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
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对未按时上报
的发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一、第五十三条修改为:“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无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予以处罚。”
二、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对不如实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成交价格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可责令其补交所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费。
未按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5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荆门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预备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预备费主要指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三条根据法律规定和市级财力情况,市级预备费按照当年市级地方一般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
第四条市级预备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较大自然灾害的预防、抗灾、救灾、救济和灾后恢复等支出;
2、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包括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支出;
3、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支出;
4、落实中央、省、市重大改革政策的一次性支出;
5、根据特殊需要,市政府决定应从市级预备费中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市级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级预备费一般控制在下半年使用,适时提交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预备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将使用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02〕10号)中有关预备费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