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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业务部关于广东高速公路公司B股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23:16  浏览:97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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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业务部关于广东高速公路公司B股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业务部关于广东高速公路公司 B股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8日 国际业务部[1996]2号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有股数和持有人问题的请示》(粤高股[1996]041号) 文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经查实,由于你公司在B股发行申报材料中关于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数据有误, 致

使证券委[1996]24号文中有关数据与广东省国资局和体改委的文件不一致。公司上

述国有股、法人股的数据应以广东省国资局和广东省体改委关于股本结构的批复为

准。B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国家股:190,962,500股

  法人股:69,685,000股

  内部职工股:27,190,000股

  外资股:20,000,000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135,000,000股

  特此通知。接此通知后,公司应尽快完成B股的上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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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继一九九0年十一月我行公布第二批废止金融规章目录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规章工作的要求,我行对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二年期间发布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金融规章)进行了清理。经逐一鉴定,需要废止的规章118件,其中规章本身适用期已过或规章的调
整对象已消失属于自行失效的58件;已被新规章代替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予以废止的60件。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除已被其他法规、规章代替或明令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外,其余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废止,停止执行。

附件一:废止的金融规章目录
一、计划资金类
01关于推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10.4 银发〔1986〕299号

02关于进一步改善金融管理搞活信贷资金的通知
1986.5.7 银发〔1986〕122号

03关于调整信用社缴存准备金比例的通知
1986.4.20 银传〔1986〕15号

04关于颁发《关于开办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的办法》的通知
1987.9.21 银发〔1987〕296号

05关于进一步搞活同业拆借市场的通知
1987.12.2 银传〔1987〕49号

06关于金融机构之间融通资金款项划拨方式问题的通知
1987.7.20 银发〔1987〕226号

07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决定的通知
1988.10.14 银发〔1988〕314号

08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办资金拆借业务的通知
1989.3.6 银发〔1989〕57号

09关于下达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限额的通知
1990.. 银发〔1990〕290号
二、金融管理类
01关于发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7.7 银发〔1986〕203号

02关于地方发行企业债券问题的通知
1987.5.15 银发〔1987〕147号

03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21号、22号文件的通知
1987.8.5 银发〔1987〕247号

04关于第二批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的通知
1988.6.3 银发〔1988〕155号

05关于转发《关于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报告》及国务院批示的通知
1988.3.28 银发〔1988〕77号

06关于严格控制股票发行和转让的通知
1990.12.4 银发〔1990〕323号

07关于加强证券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1990.3.6 银发〔1990〕56号
三、利率储蓄类
01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6.8.9 银发〔1986〕231号

02关于调整人民银行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6.8.30 银发〔1989〕247号

03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补充通知
1986.9.4 银发〔1986〕249号

04关于提高存款准备金比例和中央银行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7.10.26 银发〔1987〕333号

05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1988.2.1 银发〔1988〕24号

06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8.8.9 银发〔1988〕243号

07关于转发各银行有关利率问题文件的通知
1988.10.14 银发〔1988〕312号

08关于调整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总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8.12.29 银发〔1988〕399号

09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9.2.22 银发〔1989〕40号

10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9.2.23 银发〔1989〕42号

11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联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
1989.3.9 银发〔1989〕66号

12关于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等问题的通知
1989.3.15 银发〔1989〕71号

13关于外贸企业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1989.6.30 银发〔1989〕187号

14关于建立“储蓄存款旬报”统计上报制度的通知
1989.7.11 银发〔1989〕193号

15关于强化利率管理的通知
1990.2.12 银发〔1990〕33号
四、会计类
01关于汇兑结算方式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6.5.16 银会计〔1986〕17号

02关于推行江苏省收购农副产品定额转帐支票结算办法的通知
1986.9.23 银发 〔1986〕283号

03关于重新设置和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统一会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1987.2.26 银发 〔1987〕44号

04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6.20 银发 〔1987〕186号

05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7.7.21 银发〔1987〕235号

06关于建设银行与其他专业银行相互代收汇票的通知
1988.8.25 银发〔1988〕257号

07关于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比例的通知
1989.11.8 银发〔1989〕317号

08关于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通知
1989.12.6 银发〔1989〕352号

09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问题的复函
1989.12.26 银复〔1989〕27号

10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
1991.9.24 银发〔1991〕258号
五、金银管理类
01关于金银业务管理和帐务处理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5.3 银发〔1986〕116号

02关于下达《金银报表填报办法》的通知
1987.4.24 银货发〔1987〕14号

03金银业务帐务处理规定
1987.7.6 银发〔1987〕205号

04关于调整黄金联行调拨价的通知
1987.11.11 银发〔1987〕354号

05关于实行缉私罚没黄金办案费用补助的通知
1987.7.16 银发〔1987〕223号

06关于调整黄金收购价格的补充通知
1988.5.31 银发〔1988〕152号

07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1989.1.4 银发〔1989〕4号

08关于以优惠价格收购黄金问题的批复
1990.9.24 银复〔1990〕329号

09关于金银专项贷款的补充通知
1987.7.30 银发〔1987〕244号
六、国库类
01颁发《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6.1.31 银发〔1986〕16号

02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6.3.7 银发〔1986〕40号

03关于变更国库券发行、兑付款上划办法的通知
1989.1.20 银发〔1989〕19号

04关于改变国家债券发行兑付款项上划手续的通知
1990.1.15 银国库〔1990〕1号

05关于编报国库统计报表的通知
1991.5.14 银发 〔1991〕154号
七、调查统计类
01关于建立国营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及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定期调查制度的通知
1986.8.25 银发 〔1986〕234号

02关于加强金融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1986.11.22 银发 〔1986〕368号
八、货币发行类
01关于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人民币限额的通知
1987.6.23 银发 〔1987〕194号
九、稽核类
01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1988.10.10 银发 〔1988〕300号

02关于试行《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草案)的通知
1990.3.16 银稽发 〔1990〕7号

附件二:失效的金融规章目录
一、计划资金类
01关于专业银行发放特种流动资金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的通知
1986.3.26 银传〔1986〕13号

02印发《关于搞好下半年信贷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6.7.2 银发〔1986〕191号

03关于五城市实行技术改造贷款与城镇储蓄存款挂钩的通知
1986.5.19 银传〔1986〕22号

04关于五城市实行技术改造贷款与城镇储蓄存款挂钩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6.9.4 银发〔1986〕251号

05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电力会议精神的通知
1987.5.27 银发〔1987〕160号

06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深化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1988.3.25 银发〔1988〕72号

07关于加强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
1988.5.4 银发〔1988〕125号

08关于进一步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金融工作方针的几项规定
1988.6.11 银发〔1988〕163号

09关于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
1988.10.20 银发〔1988〕323号

10关于控制交通银行贷款规模的通知
1988.11.5 银发〔1988〕351号

11关于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增加短期贷款的通知
1988.12.2 银传〔1988〕59号

12关于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通知
1989.8.15 银发〔1989〕229号

13关于进一步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通知
1989.9.12 银发〔1989〕264号

14关于印发《一九八九年第四季度信贷资金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1989.10.18 银发〔1989〕296号

15关于下发一九九0年统一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口径的通知
1990.1.15 银发〔1990〕16号

16关于完善一九九0年信贷资金管理的规定
1990.2.12 银发〔1990〕34号
二、金融管理类
01关于转发《五城市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6.3.30 银发〔1986〕57号

02关于印发《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规定》的通知
1987.4.1 银发〔1987〕91号

03关于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1987.5.5 银发〔1987〕131号

04关于一九八八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
1988.1.18 银发〔1988〕16号

05关于一九八八年国家建设债券发行费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
1988.7.4 银发〔1988〕191号

06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
1988.8.12 银传〔1988〕29号

07对《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
1988.8.25 银发〔1988〕256号

08关于一九八九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
1989.3.4 银发〔1989〕56号

09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的通知
1989.12.4 银发〔1989〕346号

10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1989.11.24 银发〔1989〕33号

11关于做好撤并金融性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意见
1989.12.18 银发〔1989〕59号

12关于撤销融资公司的通知
1989.3.6 银发〔1989〕59号

13关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4.3 明传电报

14关于下发《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1990.3.27 银发〔1990〕85号

15关于清理整顿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通知
1990.6.16 银发〔1990〕147号
三、利率储蓄类
01关于国家合同定购粮和委托代购粮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6.6.2 银传〔1986〕23号

02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借给专业银行铺底资金利率的通知
1986.10.14 银发〔1986〕307号

03关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1986.10.27 银发〔1986〕333号

04关于一九八七年技术开发贷款贴息问题的通知
1987.6.16 银发〔1987〕183号

05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基金存款利率问题的复函
1987.5.27 银复〔1987〕181号

06关于银行之间利息计算差错处理的规定
1987.7.6 银发〔1987〕204号

07关于对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
1987.9.5 银发〔1987〕278号

08关于调整赊销纯棉布絮棉无息贷款利息补贴的通知
1987.1.7 银发〔1987〕2号

09关于上海、深圳分行发放专业银行一九八四年基数贷款利息问题的通知
1987.2.26 银发〔1987〕47号

10关于人民银行不再对粮食种子贷款实行贴息的通知
1987.4.28 银发〔1987〕121号

11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经营方式、所有制形式改变后贷款利率问题的答复
1987.5.21 银复〔1987〕177号

12关于改变对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差补贴办法的通知
1988.2.1 银发〔1989〕93号

13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9.4.4 银发〔1989〕134号

14关于对粮、棉、油贷款实行补贴的通知
1989.5.3 银发〔1989〕134号

15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问题的通知
1989.5.9 银发〔1989〕139号
四、货币发行类
01关于损伤券销毁问题的通知
1986.5.12 银发〔1986〕129号

02关于做好一九八六年旺季现金调拨工作的通知
1986.9.15 银发〔1986〕273号
五、国库类
01关于下发《银行办理一九八一年国库还本付息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6.4.14 银发〔1986〕76号

02关于下发《银行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8.3.28 银发〔1988〕75号

03关于暂停办理国库券贴现业务的通知
1988.7.23 银发〔1988〕220号

04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查国库券收款单工作的通知
1989.9.29 银发〔1988〕296号

05关于下发《银行代理发行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1989.8.1 银发〔1989〕217号

06关于上报国家预算收支报表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0.5.10 银国库〔1990〕9号

07关于做好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
1990.5.21 银发〔1990〕135号

08关于做好一九九二年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
1992.4.20 银发〔1992〕90号
六、稽核类
01关于信贷、现金大检查中处理违反金融法规问题的办法
1989.4.24 银发〔1989〕119号

02关于印发《对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货款进行同步稽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0.8.15 银传〔1990〕37号



1993年12月10日

互助土族自治县公路管护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互助土族自治县公路管护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4月11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的省道、县道、乡道以及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里程碑、测桩和安全、通讯、检测、监控、养护设施以及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局为全县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养一体的原则。
省道、县道由县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乡道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
第六条 公路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努力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
第七条 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侵占、污染、毁坏、破坏和违法利用等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
(三)依法取缔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审批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它设施及建筑事宜;
(五)对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超载、超高等)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建立和管理路产路权档案;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路政管理人员职责:
(一)坚持日常巡查,制止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侵害;
(二)对批准利用、占用、挖掘公路事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三)实施养护作业时的交通控制,保障交通和作业安全。
兼职或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协助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公路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路边沟外缘以外的区域,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堆放建筑材料,倾倒垃圾、杂物和废土;
(二)打场晒粮,碾麻碾土,碾压铁皮,炉渣;
(三)沤粪积肥,挖坑取土,挖沟引水;
(四)排放废水和有毒有害物质,抛撒矿物石料、油污和有毒有害物品;
(五)种植农作物;
(六)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
(七)其他有害行为。
第十一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上下游200米范围内,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禁止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垃圾和其它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和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禁止挪动、迁移、涂改、遮盖、损坏公路上的标志、讯号、里程碑、桥栏杆、护柱、路缘石、路肩墙等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十四条 超过公路或公路桥涵载重标准的车辆通过公路或公路桥涵时,须经县公路主管部门批准,由申请单位按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行驶通过。
第十五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硬轮机械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沥青、水泥路面上行驶。确需通行时,须经县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现因肇事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养护公路,对出现的断路、险路、塌方、积冰、积水路段及时整治疏通。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涵洞、倒虹吸灌溉农田时,必须及时清除设施内的淤泥、杂物,不得漫溢、渗漏,毁坏公路及其设施。
第十九条 公路绿化工作分别由公路主管部门会同林业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修建、养护公路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坡、河滩、砂沟上挖砂、采石、取土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制止、检举破坏公路及其设施的有功人员,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公路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拒绝、阻碍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路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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