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动员和带领全国各族青年在“七五”期间建功立业、做四有新人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57:11  浏览:9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动员和带领全国各族青年在“七五”期间建功立业、做四有新人的决议

共青团中央


关于动员和带领全国各族青年在“七五”期间建功立业、做四有新人的决议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共青团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是今后五年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也是激励青年一代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建功立业、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共产主义新人的奋斗纲领。按照党中央《建议》的要求,做好八十年代后五年的工作,将会基本上奠定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基础,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也将为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创造更为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为祖国的光辉前景而欢欣鼓舞的同时,明确认识到自己在“七五”期间担负的光荣任务,这就是动员和带领全国各族青年,举改革旗帜,创四化大业,做四有新人,为实现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而英勇奋斗。



一.带领青年支持改革,投身改革,
在改革中增长才干,发挥作用

  改革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是全面完成“七五”计划、胜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关键所在。坚定不移地把改革进行到底,就能使当前我国政治上安定团结和经济上已经出现的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的大好形势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七五”期间,共青团要继续高举改革的旗帜,带领青年热情支持改革,积极投身改革。

  党中央《建议》要求,“七五”期间要全面进行经济、科技、教育等管理体制的改革。各级团组织要积极配合改革的每一重大步骤,及时、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教育和动员各条战线、各个行业的青年投身改革,为改革献计献策,多做贡献。要鼓励和支持担任领导职务的青年发扬开拓进取、大胆创新的精神,依靠党和群众,搞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改革。要引导青年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自觉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坚决抵制和反对一切干扰、破坏改革的不正之风。

  改革是一项开创性、探索性的事业,有关的政策、措施必然有一个不断摸索、逐步完善的过程,改革的某些环节也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因此,各级团组织要把形势、政策、任务教育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引导青年正确认识形势,分清主流和支流,坚定改革的信心,往前想、往前看、往前干。要结合改革的实践,不失时机地对青年进行改革目的和意义的教育,帮助青年认识改革的必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明确改革要依靠包括青年在内的全体人民坚韧不拔的共同奋斗才能完成,以主人翁姿态,与党和人民一起,积极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主动分担改革中遇到的暂时困难,用自己的双手去开辟光明的前途。

改革、开放、搞活,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团组织既要支持青年的改革积极性,鼓励他们敢于改革,又要帮助他们克服急于求成的情绪,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要教育青年不务虚名、多干实事,顾大局,守纪律,一切服从国家和民族长远的、根本的利益,一切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着想,一切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持续协调、稳定发展,实实在在地为改革做贡献。要进一步宣传青年改革积极分子,大力支持他们的改革行动,对他们在改革中因经验不足而出现的失误,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改正,鼓励他们继续前进。



二、动员青年立足本职,艰苦奋斗,
为实现四化进行创造性的劳动

  青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大军中一支生机勃勃的力量,完成七五计划需要全国青年的创造性劳动。各级团组织要坚持“以四化为中心全面活跃团的工作”的指导思想,抓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个关键,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要动员每一个青年树立振兴祖国每一寸土地的社会责任感,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革命精神,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成绩,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青春。

  工交、基建系统的团组织要继续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以提高质量、降低消耗为主攻方向,发动青年争当优质标兵和节约能手,千方百计提高劳动生产率、产品优质率和企业管理水平。

  农村团组织要带领青年向农林牧渔、工商运建等各行各业的深度和广度进军,立足本地资源,着眼普遍富裕,应用科学技术,广开生产门路,在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农业转变的过程中大显身手。少数民族地区、老革命根据地、边疆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的团组织,要把帮助青年治穷致富,尽快改变贫困落后面貌作为中心工作来抓,教育青年热爱家乡,建设家乡,为本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财贸、服务行业的团组织要以搞活流通、方便人民为宗旨,发动青年创造最好的济经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发展第三产业,更好地为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科学技术战线的团组织要团结广大青年知识分子,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激励他们在推广普及科技成果、科技攻关、开发应用新兴技术以及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等方面有所作为。

  教育战线的团组织要动员青年教职员工教书育入,做好后勤服务工作,为国家培养优秀的专门人才;引导青年学生学习近百年来的中国历史,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英勇奋斗的历程,发愤读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真正掌握四化建设需要的知识和本领。

  文化、出版、新闻、理论战线的团组织,要鼓励本战线的青年通过创造性的劳动,为人民贡献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团组织要带领青年努力学习军事业务、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为建设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为保卫祖国、建设四化发挥积极作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团组织要帮助青年提高军政素质,围绕发挥专政职能,维护社会治安开展工作。

  机关和其他战线的团组织,都要从实际出发,围绕四化建设开展有特色、有成效的活动,引导青年为完成七五计划贡献力量。



三、全面提高青年素质,努力培养四有新人

  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赖于四有新人的大批涌现和一代青年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的大幅度提高。因此,培养四有新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迫切需要,是关系到共产主义事业继往开来和我们民族兴旺发达的百年大计,是共青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团组织要坚持为了四化建设培养四有新人和通过四化建设培养四有新人,把这一基本任务层层落到实处。

  要抓好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帮助青年认清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树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坚定信念,并把远大理想同我们党现阶段的具体奋斗目标结合起来,同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结合起来。在理想教育中,要组织青年以英雄模范人物为榜样,开展“立志建功”活动,引导青年想全局、议使命、树理想,根据“七五”计划的总体要求和本职岗位的需要,制定从实际出发、向高标准努力的个人进步规划,使每一个青年在“七五”期间都能有所进步。

  要抓好以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育,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要引导青年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改变社会风气方面发挥先锋作用。要继续开展帮困扶穷、综合包户等助人为乐的公益活动,开展青年文明岗位和文明青年竞赛、四场(影剧场、体育场、游艺场、市场)文明建设、尊师敬老、普及礼貌用语等文明礼貌活动;开展各种造福社会、服务青年、绿化祖国、美化活动、有教育意义的青年工程的建设活动。同时,要教育青年自觉遵守社会主义的婚烟、家庭道德。

  要抓好青年的智力开发和文化教育,帮助青年掌握现代科技、管理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对各种帮助青年提高文化素质的行之有效的好形式,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在讲求实效的前提下不断发展。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对城镇待业青年、青年个体劳动者和农村青年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在青少年中扫除文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各级团组织还要特别注意发现、培养、举荐、奖励各个领域、各种类型的人才,为他们脱颖而出铺路搭桥,为他们施展才干创造条件;同时通过宣传这些典型,帮助更多的青年找到正确的成才之路和广阔的用武之地。

  要抓好纪律和法制教育,帮助青年认识纪律和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保证改革和四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作用,明确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辩证关系,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培养遵纪守法的良好品质。要协同有关部门,五年内在广大青少年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提高青少年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培养青年用法的能力。要继续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挽救、帮教失足青少年的工作。



四、适应改革和开放的新形势,
大力加强和改进团的思想政治工作

  共青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向来是团结和带领青年为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的重要保证。“七五”期间,各级团组织一定要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光荣传统,努力探索新形势下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要着眼于广阔的社会历史背景,使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面向四化,面向青年,面向时代,面向未来。

  面向四化,就是要克服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建设、业务工作“两张皮”的现象,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经济建设、业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尤其是要把重点放到激励青年进步上,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投身改革、建设四化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服务、保证和监督作用。

  面向青年,就是要联系青年思想实际,充分认识这一代青年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在开展思想教育时要坚持正面疏导、启发自觉、因人制宜的原则和方法,特别要注意理解青年、信任青年,引导青年通过民主讨论,进行自我教育,使他们增强识别和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它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要关心青年的实际问题,热心为青年服务,满足青年的正当要求,把思想政治工作真正做到青年的心坎上。

  面向时代,就是要把握人类历史进步的总趋势和时代精神,深入研究我国改革、开放条件下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课题,研究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对外交流不断扩大对青年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影响,认真探索当代青年成长的客观规律和青年思想教育的新经验、新方法。

  面向未来,就是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长期的战略措施,而不能看成一时的权宜之计,努力实现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化,系统化,使青年一代不但能承担今天的重任,而且能够肩负开拓未来的使命。

  青年报刊、出版物和城乡青少年活动场所,对于青少年思想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团组织要重视这几类阵地的建设,加强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它们的教育作用。要主动和宣传、教育、政法、广播电视、文化艺术等一切与青年教育工作有关的部门协同配合,充分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经常性的青年思想教育工作。



五、抓基层,打基础,把团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共青团要担当起带领青年在“七五”期间建功立业、做四有新人的重任,关键要使遍布全国城乡各条战线的二百多万个基层团组织充满生命力,富有战斗力。全团要认识抓基层、打基础的紧迫性、重要性,采取切实措施,力争三、五年内使基层团组织出现一个组织健全、工作活跃、能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崭新局面,使团的基础工作有一个长足的进步。

  一定要牢固树立“基层第一”的观念。团的一切工作都要面向基层,立足基层,各级团组织的力量都要往基层这个方向上使。一个地方团的工作如何,要以团的各项任务在基层的落实程度为衡量标准。各级团的领导机关的干部,在服务基层方面要做出表率,走出机关,深入基层,一个团支部一个团支部地帮助抓落实,坚决摈弃只图形式,不求实效的作风。要面向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进行宏观指导;要帮助基层团组织解决实际问题。基层团委要全力抓好团支部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面对面地指导工作,抓好落实,使每个团支部都活跃起来。

  各级团组织要注意抓好打基础的工作。要教育广大团员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倡导共产主义道德风尚,带头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建功立业,带头攀登科学文化高峰,带头遵纪守法,真正起到模范作用。要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要做好团队衔接的工作,特别要注意在中学、农村和城市街道青年中发展团员。要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各级团组织要适应改革的发展,及时改进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依靠从实际出发的灵活性,来保证组织上的严密性。并建立健全调研、决策、反馈的正常工作系统和规章制度。

  必须下功夫抓好团干部队伍的建设。要协助党委配齐配强各级团的领导班子,并做到相对稳定,正常流动。要采取正规办学和短期轮训并举的办法,层层培训团干部,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广大团干部要带头做四有新人,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顾大局,讲团结,重实效,比贡献,立志在共青团的岗位上埋头苦干,做出第一流的成绩。

共青团全国代表会议认为,今后的五年,是我们国家全面改革、振兴经济的关键时期,也是这一代青年奋发成才、报效祖国的黄金时期。会议号召全国广大共青团干部、共青团员和青年,要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前辈青年的光荣传统,与全体人民一起团结奋斗,与世界各国青年友好合作,为我们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繁荣富强和统一,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我们这一代青年应有的贡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登记权利人与出资权利人关于物权归属争议的处理方法?

zsg


  摘要: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人与真正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如甲由于种种原因借用乙的名义登记不动产物权,购房款由甲支付,双方之间订立了协议,约定该不动产的物权归甲所有,产权证由甲保存,该不动产也由甲实际使用,此后甲要求登记为产权人,甲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也有双方之间未订立协议,而产权证由甲保存,该不动产也由甲实际使用,此后甲要求登记为产权人,乙不同意,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还有如双方合伙投资共同出资购买了一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乙的名下,双方之间订立了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的财产归双方共有,此后甲要求登记为产权人,乙不同意,甲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对于上述案例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存在不同观点,承办物权疑难复杂案件的资深律师分析给出法律答案。13240422999北京张律师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且不动产物权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经过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对于信赖该登记而从事交易的人,即使后来证明该登记是错误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由公示公信原则便产生了《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人与真正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从而便产生了真正的权利人要求确认物权的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一定分歧,因而有必要加以探讨研究。
  一、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在他人名义下的不动产请求确认物权的纠纷处理: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人与真正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
  例一:甲由于种种原因,借用乙的名义登记不动产物权,购房款由甲支付,双方之间订立了协议,约定该不动产的物权归甲所有,产权证由甲保存,该不动产也由甲实际使用,此后甲要求登记为产权人,甲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
  例二:甲出于种种原因,借用乙的名义登记不动产物权,购房款由甲支付,但双方之间未订立协议,而产权证由甲保存,该不动产也由甲实际使用,此后甲要求登记为产权人,乙不同意,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
  例三:甲、乙双方合伙投资,共同出资购买了一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乙的名下,双方之间订立了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的财产归双方共有,此后甲要求登记为产权人,乙不同意,甲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
  对于上述三个案例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在上述案例中,甲未登记为物权人,因此其请求确认其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诉讼请求为要求乙归还其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则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该不动产登记在乙的名下,但对于甲、乙之间的争议,应当根据其协议约定,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
  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对社会公众产生的外部效力,即善意第三任有理由相信该登记而与登记的权利人进行交易,法律对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权利亦予以保护,即善意取得制度。但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记的物权人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该不动产物权不涉及善意第三任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时,可以推翻这种推定,从而维护事实上的权利人。基于法理《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缺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在上述三案例中,如果当事人间有协议明确约定该不动产物权归属于甲的,则应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如果没有协议约定,则应当综合分析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判断甲出资并实际使用该房屋是否为物权人的意思表示,从而认定甲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证据证明不足以认定甲为物权人,则应认定甲对乙享有债权。
  二、尚未取得物权的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的处理:
  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当事人尚未取得不动产的物权,而起诉至法院要求确权的纠纷案件。
例如,甲、乙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与房产商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产权证。后甲、乙双方发生纠纷而终止恋爱关系,于是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一半产权,或者以全部购房款均由其支付为由,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全部产权。
  对此类案件应如何处理,实践中有不同做法,有的判决予以支持,也有的判决驳回。笔者认为该类案件涉及物权法的重要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如前文所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情况下不产生物权确认只有经过登记才发生的法律效力,在当事人尚未取得物权的情况下不产生物权确认问题。
  在本案例中,甲、乙双方仅是与房产商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产权证,因而其对该房屋仅享有债权,即要求房产商向其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证的权利,而该权利尚未取得物权,因此当事人不能提起物权确认诉讼。在案例中,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可以追加房产商为当事人,并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房产商向其交付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双方共同出资的情况下,取得房屋产权的当事人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折价补偿款。
  三、共有纠纷的处理:
  共有财产易发生纷争,管理利用甚为不便,为减少纷争,国家一般通过立法限制共有发生的范围。现代各国的财产所有权,以单独所有为常态,共有为我例外,一般限于婚姻家庭领域和特殊身份关系的私人之间,进而为了经济发展需要而推广至合伙关系之间。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当事人对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共有被称为准共有。
  1、对共有类型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实践中,当事人起诉要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其对共有类型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究竟应认定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物权法》则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今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以《物权法》为依据,对共有类型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按份共有。
  2、共有物的管理纠纷处理:
  《物权法》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
  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共有人均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共有物的管理包括保存、改良和利用等三项内容。对于保存,任一当事人均可单独为之;对于改良,则应当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而可为之;对于利用,应当由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而可为之。需要支出的是,当事人对共有物的利用达不成协议而诉至法院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3、共有物的分割纠纷处理:
  分割条件:《执行民法通则意见》仅规定了共有关系终止时的分割援引,即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请求分割,而《物权法》的规定则不限于此,共有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要求分割共有物。具体是;(1)共有人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分割方式:《执行民法通则意见》仅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物权法》则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度额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由此可见,共有物分割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分割,即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分割共有物;二是裁判分割,即如果共有人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对于分割方案,《物管法》与《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略有不同。《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中未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均是根据俄等分原则处理,兼顾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而《物权法》仅对按份共有的分割方案作了规定,即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对共同共有的分割方案未作明确规定。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牛黄等药材中成药品种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牛黄等药材中成药品种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12]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典委员会:

  为加强含牛黄等药材中成药品种监督管理,严格处方投料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牛黄的临床急重病症用药品种(见附件)及其他剂型或规格,可以将处方中的牛黄固定以培植牛黄或体外培育牛黄等量替代投料使用,但不得使用人工牛黄替代。

  二、凡本通知附件所列品种及其他剂型或规格的现行药品标准中处方项下为人工牛黄的,相关生产企业应按修订药品标准的程序和要求于2013年12月31日前提出补充申请,并由国家药典委员会审定。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之日起,相关生产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人工牛黄投料生产。

  三、允许使用天然麝香投料生产的品种及企业,应符合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并按要求进行专用标识管理。

  四、凡生产中使用培植牛黄、体外培育牛黄、人工牛黄替代牛黄,以及使用人工麝香替代天然麝香的品种,其说明书及标签中【成份】项下应准确标明培植牛黄、体外培育牛黄、人工牛黄或人工麝香;涉及说明书及标签变更的,应按要求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标准投料生产,严禁擅自以其他药材或原料等替代,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六、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上述要求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并督促做好有关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继续深入开展资源濒危或紧缺药材的替代研究工作,积极主动进行代用品安全性研究,加强临床监测与评价,为进一步完善代用品的应用和管理积累数据。


  附件: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牛黄的临床急重病症用药品种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5日


附件

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牛黄的临床急重病症用药品种名单

序号
药品名称
现行国家药品标准

1
安宫牛黄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
八宝玉枢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3册

3
保赤一粒金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4册

4
保赤一粒金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5册

5
保婴夺命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3册

6
大活络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6册

7
癫狂龙虎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7册

8
瓜子锭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5册

9
广羚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3册

10
猴枣牛黄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0册

11
回春丹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2册

12
回天再造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4册

13
金黄抱龙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2册

14
局方至宝散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15
六应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16
梅花点舌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17
牛黄抱龙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18
牛黄千金散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19
牛黄清热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4册

20
牛黄清心丸(局方)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1
牛黄醒脑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8册

22
牛黄镇惊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3
片仔癀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8册

24
人参再造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5
十香返生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6
天黄猴枣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0册

27
万氏牛黄清心丸(含浓缩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8
万应锭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9
五粒回春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20册

30
西黄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9册

31
小儿百寿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32
小儿回春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1册

33
小儿羚羊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2册

34
小儿牛黄清心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2册

35
小儿清热镇惊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4册

36
小儿珠黄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1册

37
至圣保元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册

38
珠珀保婴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3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