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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少工委关于学习、贯彻《全日制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大纲》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03:02  浏览:9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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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少工委关于学习、贯彻《全日制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大纲》的通知

全国少工委


全国少工委关于学习、贯彻《全日制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大纲》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全国铁道团委: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更好地按照新时期的需要培养下一代,最近,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了《全日制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大纲》。这个《大纲》进一步明确了小学思想品德课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对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劳动教育和共产主义理想的启蒙教育,增加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教育以及良好的意志、品格教育等内容,注重了良好行为习惯和能力的培养。

《全日制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大纲》的颁发,有利于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少年儿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同时对少先队的活动也是有力的指导。《大纲》的“大纲实施”部分里提出“思想品德课教师一般由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担任”,“教学基本原则”里提出:“坚持课内外相结合,要主动和其他学科、课外活动、班主任工作、少先队工作及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这为少先队教育活动和学校教育有机结合提供了条件。少先队辅导员应该成为贯彻落实《大纲》的模范,要积极学习和贯彻《大纲》精神,使之和当前开展的少先队各项活动结合起来。各级少工委要积极指导,总结经验,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大纲》精神。

附:《全日制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大纲》

 

全日制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大纲
  (一九八六年四月)

  思想品德课是向小学生比较系统地进行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的一门课程。它是我们学校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小学教育中居于重要地位。它对引导学生从小逐步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促进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教学目的

  通过以“五爱”和“五讲四美”为中心的社会公德教育和社会常识教育(包括必要的生活常识、浅显的政治常识以及同小学生生活有关的法律常识),从小培育学生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应有的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各类人才打下初步的思想基础。

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共产主义理想的启蒙教育。教育他们继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传统,培养他们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人民的感情,帮助他们初步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振兴中华的志向。

  二:对学生进行集体主义教育。培养他们热爱集体、遵守纪律、团结友爱、关心他人、助人为乐等良好品德。

  三、对学生进行文明礼貌的教育。培养他们尊敬师长、尊老爱幼、礼貌待人、遵守秧序、讲究卫生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学生进行努力学习、热爱科学的教育。培养他们积极进取、勤学好问的学习态度和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实践、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

  五、对学生进行热爱劳动、艰苦奋斗的教育。教育他们懂得劳动光荣,劳动没有贵贱之分,珍惜劳动成果,爱护公共财物,逐步培养他们勤劳节俭的习惯以及自己管理自己的生活和帮助家庭、别人、公众的能力。

  六、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引导他们从小学习过民主生活,平等待人,有事大家商量,懂得少数服从多数的道理,逐步树立遵纪守法观念。

  七、对学生进行良好的意志、品格的教育。逐步培养他们诚实、正直、谦虚、宽厚、勇敢、开朗、有毅力、负责任、守时守信、自尊自爱。

  八、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指导下,引导学生学习怎样正确地看待周围的事物,逐步培养他们判断是非和辨别真假、善恶、美丑的初步能力。

教学要点

  低年级

  低年级主要进行生活常识和日常行为准则的教育,也要进行一点浅显的政治常识教育。着重教育学生心中有他人,初步培养良好的学习、生活和劳动习惯,开始培养自己管理自己生活的能力。

  一、知道自己是中国人,知道我国的国名、国歌、首都、重大节日;知道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刘少奇主席、朱德委员长,知道党和国家现任的主要领导人;认识国旗、国徽、版图、党旗、军旗、团旗、队旗;要尊重国旗、国徽,升国旗、唱国歌时要立正、行礼。

  二、知道家乡是祖国的一部分,要热爱家乡。

  三、知道家庭与学校成员之间的关系。爱父母和老师,和同学、小伙伴友爱互助要谦让、不任性。

  四、知道班级、学校、少先队组织都是集体,集体力量大。自己是集体中的一员,在集体中要想着别人。

  五、对人热情有礼貌,会用日常生活中的礼貌用语。进别人屋子要得到允许,不随便翻别人的东西,不影响别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不打人,不骂人。

  六、初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注意保持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在建筑物上涂抹乱画,爱护花草树木;

  七、按时上学,不逃学,遵守课堂纪律,参加集体活动要守规则、守秩序,养成遵守学校常规的习惯。

  八、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知道行人应走人行道,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在马路上玩耍打闹。不玩火,防止触电。

  九、知道学习是小学生的主要任务,要好好学习。上课专心听讲,动脑思考,大胆发言,按时、独立、认真完成作业。

  十、从小养成爱劳动的习惯,不娇气,不懒惰。自己能做的事情自己做,不会做的事情学着做。在学校要积极参加劳动,当好值日生;在家里要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

  十一、知道衣食住来之不易。要节约水、电,爱惜粮食,爱惜学习、生活用品,爱护学校桌椅和各种设备,爱护庄稼。不挑吃穿。

  十二、要勇敢。在日常生活中不胆小,不怕困难。

  十三、不说谎话。有错认错,知错就改。不经允许不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要还。不贪小便宜,拾金不昧。

  中年级

  中年级主要进行必要的社会生活常识和社会公德的教育,也要进行一些浅显的法律常识教育。着重教育学生心中有集体,继续培养各种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自己管理自己生活的能力,培养帮助家庭、别人的能力。

  一、知道我国历史上的一些伟人和民族英雄,学习他们的爱国精神,继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

  二、知道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族人民要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三、知道中国人民解放军是祖国的坚强保卫者,保卫祖国人人有责。要热爱解放军,学习他们为祖国敢于献身的精神。

  四、了解一些优秀共产党员的事迹,要热爱中国共产党。

  五、知道我国人民要与世界各国人民友好往来。对外国客人要热情、大方、有礼貌。

  六、尊敬父母和老师,懂得自己的成长离不开父母和老师的培育。

  七、尊重他人,不侮辱人,不欺负人,帮助有困难的人,同情和帮助残疾人。

  八、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的社会生活环境,与邻里乡亲要和睦相处,懂得待人接物的礼节。

  九、关心集体,为集体做好事,懂得在集体中要自觉遵守纪律,团结友爱,为集体争光,珍惜集体荣誉。

  十、知道《交通管理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避守交通规则,避守公共秩序,尊重公民通讯自由,不拿、不拆别人的信件,保护有益和珍贵的动物。

  十一、相信科学,不迷信。

  十二、初步明确学习目的,培养刻苦认真、不怕困难、虚心好问的学习态度,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十三、懂得劳动光荣,懒惰可耻。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公益劳动和家务劳动。培养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好习惯,不比吃、穿,不乱花零钱。

  十四、懂得什么是勇敢行为,不为逞强而蛮干。

  十五、做事情要有耐心,要有始有终。

  十六、知道时间是宝贵的,要珍惜时间,养成良好的守时习惯。

  十七、要诚实,不隐瞒自己和别人的错误。听取别人意见要虚心,自己有了错误要改正。批评别人要诚恳,注意学习别人的长处,为别人的进步高兴,不妒忌。

  十八、懂得建设和保卫祖国要有强健的身体,坚持参加体育锻炼。

  高年级

  高年级主要进行浅显的政治、法律常识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着重教育学生心中有祖国、有人民,提高学生道德认识水平和道德实践的自觉性。继续培养和巩固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帮助家庭、别人、公众的能力,注意培养判断是非和辨别真假、善恶、美丑的初步能力。

  一、知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伟人,知道创建党和国家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知道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实现四化,它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要热爱中国共产党。要继承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传统,做革命接班人。时刻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二、知道祖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在不断前进,社会主义好,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三、知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是人民选举的,人民政府是为人民办事的,建设和保卫祖国人人有责。

  四、知道台港、香港、澳门都是祖国的领土,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各族人民的心愿。

  五、知道我国实行对外开放,要学习外国先进经验,与世界各国交往中要维护祖国尊严。要关心世界大事。

  六、学习英雄模范人物为祖国富强和人民富裕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初步懂得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初步培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七、学习过民主生活。懂得在集体中有事大家商量,个人要服从集体,少数要服从多数。

  八、对人要真诚、宽厚、助人为乐。为人要正直,敢说真话,勇于承担责任,和同学建立真正的友谊。要讲信用,自尊自爱,爱护自己的名誉。

  九、关心体贴父母,尊重老师的辛勤劳动,接受师长的正确教导。

  十、知道国家有法律,知道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与小学生有关的内容,懂得小学生要从小学法守法。知道《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懂得在我国公共财物、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公民人身安全是受法律保护的。要维护公共安全,要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

  十一、知道社会上还有坏人,还有间谍特务的破坏活动,要提高警惕,不上当受骗,发现可疑情况要向学校或公安部门报告,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十二、了解一些著名的工农业技术革新能手和科学家的事迹,学习他们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的精神,树立创造的志向。

  十三、懂得学习是为了建设祖国,接受义务教育是儿童少年应尽的义务,不中途辍学。要立志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努力学习。培养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实践和创造的科学精神。

  十四、学习从实际出发全面看问题的方法,初步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十五、培养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良好习惯。

  十六、懂得社会财富、幸福生活要靠全体人民的辛勤劳动去创造。劳动只有分工不同,没有贵贱之分。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勤劳、守法致富光荣,损人利己、投机取巧可耻。

  十七、提高判断是非和辨别真假、善恶、美丑的能力,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要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做不正当的游戏,不赌博,不看有害身心健康的电影、电视和书报,不参加迷信活动。

  十八、做事要有毅力,不怕困难和挫折,胜不骄、败不馁,有坚持到底的信心和恒心。

  十九、合理地利用时间,学习、做事讲效率。

  二十、绿化祖国、美化环境,知道环境保护人人有责。

  教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指导。教学要做到观点鲜明,讲清道理,注意把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实践性有机结合起来。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知行统一的原则。教师要注意调查研究,教学要有针对性,讲求实效;要在讲清道理的基础上,对学生提出适当的行为要求,引导他们做到言行一致。

  三、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教学要根据各年级学生的特点和接受能力,由近及远,由浅入深,从具体到抽象,从现象到本质。同一教学内容在不同年级可以适当反复,不断深化。

  四、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要积极诱导,充分运用榜样的力量,用革命前辈和英雄模范人物的事迹以及学生中的好人好事教育学生。

  五、坚持言传与身教相结合的原则。教师要以身作则,以情感人,做学生的表率。

  六、坚持启发式教学。教师要运用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明辨是非,自己教育自己。

  七、坚持课内外相结合。要主动和其它学科、课外活动、班主任工作、少先队工作以及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大纲实施

  一、各级领导要重视思想品德课教师队伍的建设。要配备思想品德好、知识面较宽、业务能力较强、能为人师表的教师来教思想品德课。思想品德课教师一般由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担任,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教师。专职教师要与班主任、辅导员紧密配合,以提高教学效果。思想品德课教师要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开展教研工作和积累教学经验。要加强对思想品德课教师的培训。

  二、编好教材和教学参考书。鉴于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除有一套或几套全国统一的基本教材外(其内容约占总教学时数的四分之三),各地区还可以编写本地区的补充教材。

课本要图文并茂,故事性强,努力做到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和实践性的统一。

  由于课本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可能适应各种不同环境的需要,因此,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在使用课本时可以对教材内容和编排顺序做适当调整,要不失时机地利用现实生活中的生动事例来充实教材。

  三、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保证思想品德课的教学时间专时专用。

  四、思想品德课要进行考查。考查内容包括知识、能力和行为表现几个方面,考查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各地可以继续试验。

  五、要加强思想品德课的教学研究。建立和健全各级思想品德课教研组织,配备专职教研人员,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以保证思想品德课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六、本大纲分低、中、高三个年级段列出教学要点,适用于全日制六年制小学,实行五年制的地区,应对中、高年级的教学要点做适当调整。在没有条件专门开设思想品德课的简易小学,也要按本大纲的基本要求,通过各科教学和课外活动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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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农村敬老院管理若干规定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农村敬老院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丽政发〔2004〕45号






《丽水市农村敬老院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丽水市农村敬老院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社会、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三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街道)和村为基础、政府补助、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生活条件的经费筹集机制。
  第四条 敬老院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集中供养工作发展的需要,统一编制敬老院建设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 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建设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敬老院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跨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联办敬老院的,以敬老院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
  其他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应当各尽其责,共同做好敬老院的工作。

  第二章 五保供养的形式和标准
  第五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敬老院应当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休养人员自费代养。
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六条 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身体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实行集中供养。
  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办敬老院的,送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敬老院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不宜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应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敬老院、被委托人共同签订协议,实行户院挂钩。
  第七条 五保对象本人要求出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敬老院同意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因故而被院方动员出院者,由敬老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出院手续,带回原居住地并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生活。
  第八条 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要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落实供养经费,一是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根据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按比例筹集供养经费或实物,由敬老院管理。二是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按定额进行补助,由敬老院统筹安排。
  跨乡镇(街道)联办的敬老院,送养乡镇(街道)、村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要求落实送养人员的供养经费或实物,由敬老院管理。
  对实行寄养的五保对象,敬老院按实际用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人均开支的标准定期发放供养经费和实物,定期检查被寄养人员的供养情况。对委托人应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九条 敬老院收养自费人员,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敬老院的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敬老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且环境较好,交通便利。
  (一)新建敬老院的规划、设计、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强制性要求,改建敬老院的各种设施要基本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二) 敬老院的建筑设计和外墙装饰应与老年人心理以及周围环境相协调;门、走道、出入口必须以方便老年人为设计要求;装修中不得使用有害、有毒和易碎、易燃的装饰材料,地面用材适合老人活动,要配备消防器材,制订消防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三)内部设置除必要床位和生活用品外,还应根据敬老院的不同规模健全医务、学习、娱乐、健身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敬老院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
  (二)建立供养人员参与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组织机制。
  (三)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做到专业人员服务与志愿者服务相结合。
  第十三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协助敬老院做好管理工作。
  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建立入院供养人员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记录后事处理联系人等有关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敬老院必须保持整洁、卫生的生活环境,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六条 敬老院必须高度重视伙食管理,注意调剂饭菜花样,尊重供养人员的饮食习惯;注意饮食卫生 ,定期进行炊事人员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敬老院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适时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努力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设立医务室,无条件的要与乡镇卫生院、诊所等定点挂钩,要求定期巡诊和进行健康检查,要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生病后,敬老院应及时予以治疗;供养人员去世后,敬老院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九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五章 生产经营和财产管理
  第二十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产、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未经批准,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作任何抵押,不得改变其五保供养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查清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敬老院应按规定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五保供养协议书中已予登记的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
  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五保供养协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依法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根据敬老院供养对象10∶1的比例进行配备。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敬老院院长的任免应征得民政部门同意,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形式,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八条 敬老院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应制定工作人员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的管理制度。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扶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 财政全额拨款的和差额拨款的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原则上免收敬老院建设中的各种费用,实行零收费;赋予行政职能的自收自支的企(事)业单位按丽水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敬老院建设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五保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享受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村民的同等待遇。
  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院设在敬老院所在乡镇的卫生院。
  户院挂钩的五保对象在各乡(镇)定点医院就诊时,免收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用药时,定点医院只收取药的进价成本;住院时,减半收取床位费;大型设备检查时,按丽水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检查费。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把五保供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支持和帮助。
  (一)供电部门对敬老院的用电免费接通外线,并给予敬老院中五保对象的生活用电60千瓦·时/人·年免费使用的优惠政策,实行户院挂钩的五保对象所享受的用电优惠政策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162号)规定执行。
  (二)国土部门对敬老院的征地管理费减半收取。
  (三)规划建设部门对敬老院发生的生活垃圾和粪便清运等费用,予以减免;自来水厂按当年水价给予敬老院中的五保对象生活用水36吨/人·年免费使用的优惠政策,实行户院挂钩的五保对象所享受的用水优惠政策参照丽政办发〔2003〕162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四)广播电视部门免收敬老院(两个有线电视接口)的有线电视初装费。
  (五)电信等部门为敬老院免费安装电话。
  (六)教育部门免收五保对象中孤儿的基础教育阶段学(杂)费、代管费和住宿费;完成基础教育继续上学的,优先给予助学金或国家助学贷款;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的,有关部门、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录用。
  (七)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死亡后,殡仪馆免收火化费。如果有亲戚朋友要代葬的,由敬老院补助购买骨灰盒和生态墓碑经费(500元包干),葬入五保老人或代葬者户口所在地的公益性生态墓区,被葬入的公益性生态墓区免收各种费用。
  (八)免收五保对象各种社会性负担款。
  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和五保对象需要法律援助时,可按程序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申请减免诉讼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第三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在开展志愿相助、包户服务、助学帮困、结对扶贫等送温暖活动时,要优先安排五保对象。
  鼓励机关等单位与敬老院建立挂钩制度,给敬老院在人、财、物上予以援助。
  第三十六条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敬老院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以向社会募集款物。
  第三十七条 在享受上述相关扶助待遇时,敬老院应向有关部门出具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五保对象应同时向有关部门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一)《五保供养证书》;
  (二)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者应持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敬老院建设及内部生活设施配置标准和集中供养五保老人供养标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8年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第三章 经营性服务价格的制定
  第四章 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规范
  第五章 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传递等方式开展各类有偿服务活动的收费。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和调控,应当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支持并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第六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依据定价方式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范围:
  (一)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
  (二)不具备竞争条件的重要中介服务价格;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价格。
  第八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陕西省定价目录》,按照程序制定《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未纳入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必要的引导,规范其价格行为。

第三章 经营性服务价格的制定

  第十一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或者调整,应当有利于行业协调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应当依据该服务项目的行业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合理利润、市场供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对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质量差异较大的经营性服务,可以实行价格等级管理,依质分等、按等定价。
  公用事业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公益性服务价格按照完全补偿、部分补偿经营成本的原则制定。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定价范围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范围内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重要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授权,按照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定价范围制定本地区范围内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制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规定制定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制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经营性服务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根据经济运行变动情况,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予以及时调整。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七条 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服务项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第四章 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经营者的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第十九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应当载明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方式、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票据种类、发证机关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在开始经营后,应当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价格(收费)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明示提供服务的项目名称、价格水平、服务的数量、质量或者标准;按时计价的服务项目还应标明服务的时间。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开具合法票据。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应当列出服务清单,并标明明细价格。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在经营性服务价格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经营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四)在服务中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服务价格;
  (五)未明码标价收取费用或者在标价之外,加收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五章 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当重要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请省人民政府进行适时调控,采取适度的价格干预措施。当价格平稳后,应当及时撤销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测,及时收集、发布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价格等信息,引导经营性服务市场经营,保持经营性服务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营性服务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
  第二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规范本行业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消费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有权举报。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价格工作人员在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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