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外国经济专家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30:47  浏览:99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外国经济专家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外国经济专家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4年7月24日,国务院

现将《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外国经济专家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外国经济专家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切实做好对外国经济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接待工作,按照对专家既要热情友好,多做工作,又要礼遇适度,力求节约的精神,制定如下规定。
一、宴请
(一)专家初次来华,可宴请一次。对工作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于离华时可再宴请一次。对零星抵、离华的,应尽量集中宴请。
(二)宴会费用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次十五元,如由副部长级以上领导干部出面举行,则按财政部、外交部(83)财外字第534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冷餐、酒会、茶会的费用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次十二元、九元、六元。
凡在现场专家招待所举办宴请,应低于上述开支标准。
宴会、冷餐、酒会所用酒、汽水、茶、水果等的费用不得超过其标准的三分之一。
宴请应尽量采用冷餐、酒会或茶会。
(三)宴请时,可邀请对方的总代表(或负责人)及其配偶参加。我方参加人数应严格控制,对方在十人以内,我方人数可按一比一掌握,如对方在三人以下,我方人数可适当增加,但宾、主总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八人;对方人数超过十人,对超出部分,按其二分之一以内安排我方人数。
一般均须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如确属特殊情况,经单位主管外事工作负责人批准,我方参加人数可再增加一至三人。
(四)在宾馆、饭店举办宴请时,组织宴请的我方工作人员和司机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或回单位用餐的,可备工作餐,标准每人每次二元,或发给二元伙食补助费。
二、食宿、交通
(一)专家的膳食费用按合同规定办理。对于自费在现场专家招待所用餐的,则按原材料成本加百分之三十五至四十的毛利计价收费。他们要求自炊,应提供方便,所需费用自理。
(二)凡经双方同意夜间加班或轮班工作的专家,应免费提供夜餐,标准每人每次二元(不计毛利)。
(三)专家抵、离华时,因故必须在机场用餐的,包括陪同人员在内,就餐费用可按专家的伙食标准报销。
(四)专家的住房,单身按一人一间(附有卫生间)安排;总代表、总工程师和携带家属的可适当增加。
对合同规定自费并住现场专家招待所的,按不高于当地宾馆同类房间的房费标准收费。
(五)工作现场应设专家办公室。
炎热季节,专家工作时应提供清凉饮料,所需费用按专家每人每天一元五角掌握。
(六)专家因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由我方免费提供。因私用车,费用自理。
三、商品供应和服务
现场专家招待所要为专家解决邮电、理发、洗衣和副食、日用品供应等问题。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医疗、体检
(一)接待单位要做好专家及其家属的医疗保健工作,医疗单位由当地卫生部门指定。费用负担按合同规定办理。收费标准按卫生部门对外国人的收费规定执行。
(二)专家抵现场后要进行体检,以后每隔六个月进行一次,费用由接待单位负担。对因病不适宜在现场工作的,由医院出具证明后报请签约部门处理。
五、友好交往、文体活动
(一)接待单位要安排好专家的业余文化生活,开展对他们的宣传工作。所需费用按专家及其家属实有人数每人每月三十元掌握。如外宾人数很少,地处偏僻,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批准,适当增加。开支范围包括购置文体用品、订阅报刊、组织外宾观看影剧等的费用,以及我方陪同人员相应的费用。
(二)专家自行举办文娱活动,可提供方便。如邀请我方人员看内容健康的电影、录像或参加舞会等活动,可派适当人员参加。
(三)我方有关人员经领导批准邀请专家家访时,一般只备糖果或茶点招待,每次可补助五至八元;需要备餐招待的,可按宾主实际参加人数每人每次补助五元,但每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四十元。
(四)专家在华工作期间,接待单位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组织我方同专家共事的人员与专家进行联欢。我方参加人数应适当控制。开支标准:双方参加人数在二十人以内的,每人按二元五角以内掌握;二十人以上的,超出部分每人按二元计算。
(五)接待单位可利用节假日,就近安排专家及其家属参观游览,并派适当的人员代表参加。交通和门票费用由我方负担。用茶等饮料费用,按专家、家属和我方陪同人员每人每次一元以内掌握。外宾用餐自备,陪同人员在外用餐,每人每天补助二元。遇特殊情况,外宾需由我方招待用餐,则每人每餐按四至六元标准供应饭盒,如确需在游览点定餐的,每人每餐可控制在八元以内。陪同人员必须和外宾一起共餐,可按外宾用餐标准报销。
(六)对方国庆节或其它重大传统节日的放假按合同规定处理。合同没有规定的,则不放假。如专家请假,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准假,但不支付其间的技术指导费。对方邀请我出席其庆祝活动,可安排适当人员参加。
六、休假、旅游
专家休假、旅游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办理。他们要求利用假期或工作结束后自费旅游,可协助他们通过旅行社办理,不派陪同。如确需要,可派一至二名。陪同人员有关费用,按财政部现行《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因工作必需并经领导批准与专家乘同等座位的车、船时,其费用可据实报销。
七、慰问品、纪念品
(一)专家或其配偶因病住院,接待单位派人首次探望时,可带六元以内的慰问品。再次探望则不送。
(二)专家在华结婚,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集体名义赠送三十元以内的纪念品。他们过生日、生孩子,可以适当方式祝贺或赠送纪念品,费用每次最多不超过十五元 (三)专家工作期满离华时,根据他们在华工作表现、时间长短,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赠送三十至五十元有意义的纪念品。
(四)对有特殊贡献的专家,可视其贡献大小,赠送价值较高的纪念品,具体方案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八、我方有关人员待遇
(一)专家招待所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作服,可参照当地接待一般外宾宾馆的同类人员标准从严掌握
(二)经常到现场工作的我方翻译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津贴等,按有关工种的工人的标准对待;口粮可按当地关于干部参加劳动的口粮补助规定办理。
(三)接待单位外事部门工作人员的服装问题,原则上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办公室(79)财国字第436号关于《接待外宾工作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财政部(80)财外字第315号《关于三项外事费开支标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中有关规定精神办理,具体着装范围,请各地外办和财政厅(局)与有关方面商定。
九、费用开支科目
上述应由我方负担的各项费用,按费用性质分别在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资金或企业成本开支;属于事业单位的,在事业费中开支。
十、适用范围
凡是根据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项目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应聘应邀来华负责技术指导、技术服务或各种管理的外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项目协议或合同生效后,自费来华的翻译、设计联络、开箱检验、管理专家内部事务、处理业务技术问题等有关人员,均适用于本规定。
外国厂商派到现场参观访问、考察交流、洽谈贸易等有关人员,都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是根据北京地区物价情况制定的。如有的地区物价与北京相差较大,可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和财政厅(局)共同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费用开支标准,并抄告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1月2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报送塔式起重机、电梯、脚手架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取)证收费办法的函》(建计〔1994〕535号),国内贸易部《关于报批电热食品烤炉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1994〕)内贸函科字第553号),机械工业部机生函〔1994〕128号文,轻工总会《关于申请批准餐具洗涤剂、压力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轻总质〔1994〕27号),冶金部《关于报送冶金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收费标准的函》(〔1994〕冶质字第462号),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上报游艺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中色企函字〔1994〕169号)和《关于上报铝合金建筑型材、铜管材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中色企函字〔1994〕188号),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换发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请示》(兵爆〔1994〕68号)均悉。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127号),现就建设部组织对塔式起重机、电梯、脚手架扣件,国内贸易部组织对电热食品烤炉,机械工业部组织对电表,轻工总会组织对餐具洗涤剂、压力锅、化妆品,冶金部组织对冶金用耐火材料,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组织对游艺机、铝合金建筑型材、铜管材,兵器工业总公司组织对民用爆破器材等产品新发和换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审查费
对生产和申请生产塔式起重机、电梯、脚手架扣件、电热食品烤炉、电表、压力锅、餐具洗涤剂、冶金用耐火材料、游艺机、铝合金建筑型材、铜管材和民用爆破器材的审查费标准为:1、新发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费标准为2500元。其中,证书费10元;差旅费2200元,资料费290元。2、原生产许可证期满,换发新证的,审查费标准不高于2000元。
对生产和申请生产化妆品的企业收取的审查费标准为:1、新发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费标准为1900元。其中,证书费10元;差旅费1600元;资料费290元。2、原生产许可证期满,换发新证的,审查费标准不高于1500元。
二、产品质量检验费
(一)塔式起重机2000元/批。
(二)电梯2000元/批。
(三)脚手架扣件1000元/批。
(四)电热食品烤炉3650元/台。
(五)电表:
单相有功电能表(1级)4560元/单元;(2级)3800元/单元;
单相无功电能表(2级)4940元/单元;(3级)4180元/单元;
三相三线有功电能表(0.5级)5700元/单元;(1级)4940元/单元;(2级)4560元/单元;
三相四线有功电能表(0.5级)6460元/单元;(1级)5700元/单元;(2级)4940元/单元;
三相无功电能表(1级)6460元/单元;(2级)5700元/单元;(3级)4940元/单元。
(六)餐具洗涤剂460元/批。
(七)冶金用耐火材料:
高铝砖1250元/批;
镁碳砖1200元/批。
(八)游艺机4500元/台。
(九)铝合金建筑型材2200元/批。
(十)铜管材2150元/批。
(十一)民用爆破器材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压力锅和化妆品的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公告费本着节俭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

附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一、工业炸药类
(一)露天粉状铵梯炸药 2760元/批
(二)岩石粉状铵梯炸药 4230元/批
(三)煤矿粉状铵梯炸药 5730元/批
(四)露天乳化炸药 1910元/批
(五)岩石乳化炸药 3380元/批
(六)煤矿乳化炸药 4880元/批
(七)1号铵油炸药、1号铵松蜡炸药、2号铵松蜡炸药 2760元/批
(八)2号铵油炸药、3号铵油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2580元/批
(九)自产自用乳化炸药 820元/批
二、工业雷管类
(一)火雷管 750元/批
(二)瞬发电雷管
(1)普通瞬发电雷管 2300元/批
(2)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 2850元/批
(三)延期电雷管
(1)1—5段延期电雷管 2740元/批
(2)1—5段煤矿许用延期电雷管 3290元/批
(3)6—8段延期电雷管 2980元/批
(4)6—8段煤矿许用延期电雷管 3530元/批
(四)导爆管雷管 1380元/批
三、工业导火索 1440元/批
四、普通导爆索 2520元/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的管理,规范有关管理工作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附: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外国政府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结合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发展援助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有关前期管理工作(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公布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官方发展援助贷款规模、领域、贷款条件、采购条件等信息。外方有特定要求的,财政部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条 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财政部。
第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项目单位上报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季度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下达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以下简称“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备选项目规划通知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消。
第七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应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上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的申请后,根据贷款国对项目领域的要求及贷款可用额度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各项要求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清单。财政部按季度向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单位和转贷银行下达备选项目清单,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备选项目清单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自动撤消。
第九条 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备选项目清单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招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选定采购代理公司,转贷银行开展转贷前期工作。
第十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金融司、省级财政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
第十一条 对列入备选项目清单且经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适时提交外国政府和贷款机构,并及时将外国政府对有关项目审查或评估反馈的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有关意见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二条 对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异议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项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后批复,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省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内该项目未签署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由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及采购代理公司根据批准的内容和外国政府在评估项目时所提具体要求,并按照外国政府贷款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工作;转贷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签署贷款协议,并与借款人签署转贷协议,其中由省级财政偿还或担保的项目,在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债务或担保责任后办理签署转贷协议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转贷协议生效前,项目发生变更事项的,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一)项目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被兼并或项目改由其他单位实施的,原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相关批复文件自动作废,变更后的项目单位应按新项目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增加外债规模及调整资金用途的,应将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如调整项目类别、贷款国别、转贷银行或增加贷款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向财政部申请批准调整方案。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调整贷款国别、增加外债规模及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通过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项目单位申请的项目发生上述变更事项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6年11月9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